pct/A/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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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
大 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第20次例会)
2015年10月5日至14日,日内瓦
关于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国际检索单位和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职能的协议修订案
背 景
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大会指定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局”)担任PCT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批准了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际局之间的协议草案案文(文件PCT/A/44/4 Rev.和文件PCT/A/44/5第31段至第36段)。协议于2013年9月30日签署。
此后,国家局负责管理专利处理工作的部门成为了一个独立单位,名为“国营企业‘乌克兰知识产权局’”(“国营企业”)(乌克兰语正式名称是“Державне підприємство “Український інститут інтелектуальної власності”)。国营企业独立于国家局,但政策和监督工作仍由国家局负责。
国营企业保留了文件PCT/A/44/4 Rev.所描述的所有审查员、检索工具、IT系统及其他设施和专业知识,其实质是大会指定的主体。
协议修订案
国营企业现已基本准备好开始作为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运行,但国家局希望修订协议,以体现出目前的名称和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议将仍为由国家局和国际局之间的协议,但国际单位将由国营企业担任。协议第11条第(1)款指出,协议正文的修订案须经大会批准。
拟议修订案列于本文件附件。
6. 请PCT联盟大会:
(i) 注意文件PCT/A/47/7的内容;并
(ii) 批准文件PCT/A/47/7附件中所载的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际局的协议修订案。
[后接附件]
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的协议修订案草案
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
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关于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营企业“乌克兰知识产权局”担任
《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
协 议
序 言
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考虑到《专利合作条约》(PCT)大会听取了《专利合作条约》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建议,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十六条第3款和第三十二条第3款,任命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通过了本协议,
考虑到国营企业“乌克兰知识产权局”代表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处理工作,
兹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议中使用的词语
(1) 就本协议而言:
(a) “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b) “实施细则”是指条约的实施细则;
(c) “行政规程”是指条约的行政规程;
(d) “条约第...条”(“Article”)是指条约的某条(具体提及本协议某条时除外);
(e) “细则第...条”(“Rule”)是指实施细则的某条;
(f) “缔约国”是指条约的某成员国;
(g) “国际单位”是指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营企业“乌克兰知识产权局”;
(h) “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2) 就本协议而言,协议中使用的所有其他词语,若也在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其含意与条约、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中使用的词语相同。
第
二 条
基本义务
(1) 国际单位应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职能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并履行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其他职责。
(2) 在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时,国际单位应使用和遵守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所有共同规则,尤其是应遵从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的指导。
(3) 国际单位应根据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所规定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体系。
(4) 国际单位和国际局在注意到其按照条约、实施细则、行政规程和本协议规定的各自职责的同时,在履行其所规定的职责时应以国际单位和国际局都认为合适的程度互相予以帮助。
第
三 条
国际单位的权限
(1) 国际单位对任何提交到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应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检索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A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
(2) 国际单位对任何提交到任何缔约国的受理局或代表该缔约国的受理局的国际申请应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前提是该受理局为此目的指定该国际单位,而且为国际初步审查目的而提供的该申请或该申请的译文用的是本协议附录A指定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并且,当情况适用时,该国际单位已被申请人选择。
(3) 如果国际申请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1款(a)项(iii)被提交给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本条第(1)和(2)款同样适用,如同该申请已被提交给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1款(a)项(i)或(ii)、(b)项或(c)项或细则第十九条第2款(i)而已具主管资格的受理局一样。
(4) 国际单位应根据细则第四十五条之二进行补充国际检索,至少应覆盖本协议附录E中所述的文献,但须符合该附录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第
四 条
不要求检索或审查的主题
对于任何国际申请,如在程度上使国际单位认为其涉及细则第三十九条第1款或细则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主题,国际单位则根据情况依照条约第十七条第2款(a)项(i),不应负有检索的义务,或者依照条约第三十四条第4款(a)项(i),不应负有审查的义务,但本协议附录B规定的主题除外。
第
五 条
费
用
(1) 国际单位承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涉及的所有收费及其有权收取的所有其它收费的费用表在本协议附录C中述明。
(2) 根据本协议附录C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国际单位应:
(i) 如国际检索报告能全部地或部分地以在先检索的结果为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3款及细则第四十一条第1款),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检索费,或免收或减收检索费;
(ii) 如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视为撤回,退还检索费。
(3) 如要求书被视为没有递交(细则第五十八条第3款),或者如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要求书或国际申请已被申请人撤回,则国际单位应根据本协议附录C述明的条件和程度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第
六 条
分
类
就细则第四十三条第3款(a)项和细则第七十条第5款(b)项而言,国际单位仅标明国际专利分类。
第
七 条
国际单位使用的通信语言
就包括表格在内的通信而言,除与国际局的通信外,考虑到附录A中指定的语言和根据细则第九十二条第2款(b)项由国际单位授权使用的语言,国际单位应使用附录D中指定的语言。
第
八 条
国际式检索
国际单位应自行决定其进行国际式检索的程度。
第
九 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应于国际单位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外交渠道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国际单位准备担任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第
十 条
有效期和续签
x协议的有效期于2017年12月31日截止,本协议各方应在不晚于2016年7月开始谈判协议的续签问题。
第十一条
修
订
(1) 在不损害本条第(2)和(3)款的情况下,经协议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但需经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批准;修订内容应于双方同意的日期生效。
(2) 在不损害本条第(3)款的情况下,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国际单位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同意,可对本协议的附录进行修订;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修订内容应于双方同意的日期生效。
(3) 通过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的通知,国际单位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
(i) 增加本协议附录A所指明的语言;
(ii) 修订本协议附录C所包含的费用表;
(iii) 修改本协议附录D所指明的通信语言;
(iv) 修改本协议附录E所包含的关于补充国际检索的信息和说明。
(4) 根据本条第(3)款通知的修订应于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但对于附录C中包含的任何收费币种或金额的修改,增加新的收费,或附录C中所包含的费用的退还和减少,生效的日期应是自国际局收到通知之日起至少两个月以后。
第十二条
终
止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应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终止:
(i) 国际单位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外交渠道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或者
(i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通过外交渠道给国际单位乌克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2) 根据本条第(1)款对本协议的终止,除通知中指定更长的期间或者双方同意更短的期间外,应于对方通过外交渠道收到通知之后一年生效。
[协议附件未在此转录]
[附件和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