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 合”的,方可申请开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 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规则
(2021 年版)
第一条 开办规则
客户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前,应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进取型(C5)”且产品适合度评估结果为“适合”的,方可申请开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账户贵金属产品的风险级别为第 5 级(R5),即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最坏情况下可能导致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出现额外亏损,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开办账户贵金属交易的客户,须充分了解账户贵金属产品的特点及相关风险,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产品介绍》(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个人多币种借记卡或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作为账户贵金属交易的资金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确保及时知悉相关内容。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告,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交易规则
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账户贵金属交易相应指令。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提交交易指令,须按照电子银行系统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电子指令信息,由电子银行渠道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直接受理并办理。
(一)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1.实时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资金(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客户实时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2.挂单交易
客户挂单买入开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其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买入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买入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并解冻和扣减相应冻结资金。客户挂单卖出平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卖出平仓成交后,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账户贵金属数量,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资金(挂单卖出平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
3.账户贵金属转品牌贵金属
对于账户贵金属转品牌贵金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从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转出品种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增加相应转入品种的品牌贵金属数量,同时将不足最小交易单位的剩余资金(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超出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之差)计入客户资金账户,或从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划差额资金(转入品牌贵金属所需资金超出转出账户贵金属数量乘以转出价计算所得资金之差),如客户资金账户中差额资金不足,则交易无法成交。
4.账面盈亏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买入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小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当客户先买入后卖出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
(二)先卖出后买入交易
客户卖出开仓账户贵金属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足额资金至相应币种的保证金账户。 1.实时交易
客户实时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客户实时买入平仓,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
实时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即客户按照参考交易价格提交实时交易申请指令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反馈拟成交价格,如客户未在有效时间内确认或市场波动较大,则该价格失效,客户须重新提交交易申请指令。
2.挂单交易
客户挂单卖出开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挂单卖出开仓数量乘以挂单价格),挂单卖出开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并将冻结资金作为卖出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客户挂单买入平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客户挂单生效时冻结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挂单交易成交后,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大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盈利,相应差额资金(上述两价格之差乘买入平仓数量)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如该产品余额数量的卖出开仓加权平均成交价格小于买入平仓价格,则客户亏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相应差额资金。同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贵金属数量。
3.账面盈亏
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卖出开仓某一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大于该品种账户贵金属当前银行卖出价乘以卖出该品种账户贵金属数量所得金额时,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盈利;反之,该品种账户贵金属为账面亏损。当客户先卖出后买入交易所有品种账户贵金属账面浮动盈亏之和为正时,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盈利;反之,客户账户贵金属合计账面亏损。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利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和挂单交易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账面亏损时,其保证金子账户中除冻结保证金、挂单交易冻结资金和账面亏损等值资金以外的资金为可用资金。客户可将可用资金从保证金子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开仓交易的保证金。
同一交易币种下,客户账面盈亏与保证金子账户金额(包括已冻结和未冻结金额)之和除以卖出账户贵金属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客户应及时关注交易账户盈亏状况,并根据需要补足保证金或买入平仓相应账户贵金属。
4.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
当客户保证金比例小于或等于20%(以下称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非义务)对客户同一币种保证金账户下所有先卖出后买入的持仓进行强制平仓。客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保证金强制平仓比例进行调整,并有权(非义务)在交易时段内进行多次保证金比例检查和强制平仓,但并不保证执行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比例等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的强制平仓比例,也不保证执行保证金比例检查与强制平仓的时点一致;各品种非交易时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检查保证金比例,不执行强平操作;强制平仓可能延迟或无
法及时完成,因此客户有可能损失全部保证金,甚至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时,产生额外的资金损失。
强制平仓后有资金结余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转至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强制平仓时客户保证金不足的,客户理解并授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客户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弥补相关损失。
第三条 实物提取规则
客户如有需要可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办理账户黄金转换为品牌黄金,并提取实物。
第四条 结算规则
(一)交易成交结算
客户实时、挂单交易成交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及时为客户办理资金及账户贵金属余额的结算。结算完成后,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交易账户中的账户贵金属余额以及保证金账户中已解冻资金可即时使用。
(二)业务应急结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启动业务应急结算机制。业务应急结算将取代上述正常的交易成交结算方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条 交易取消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取消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违规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其他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过错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不正当交易与非正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高频交易、巨量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等。
第六条 业务功能关闭规则
(一)账户关闭
账户关闭,即账户贵金属产品的账户注销,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一地区不再办理账户贵金属交易,关闭在该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行为。客户进行账户关闭前,须撤销本地区所有挂单指令,并平仓本地区交易账户所有余额,同时将保证金账户中的所有资金转至资金账户,如保证金账户中有欠款的,应当补齐欠款。
(二)业务功能关闭
业务功能关闭包括客户主动关闭与强制关闭两种情况: 1.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
客户主动关闭业务功能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主动关闭账户贵金属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关闭业务功能,须完成各地区的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关闭。客户完成账户贵金属业务功能关闭后,即完成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即终止。
2.强制关闭业务功能
强制关闭业务功能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无持仓客户(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份额为零、连续一定期限未进行任何交易、不满足本产品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准入标准等),关闭其账户贵金属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账户贵金属业务功能被强制关闭后,该业务完成注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贵金属交易协议》即终止。
第七条 业务暂停与停办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产品交易品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第八条 其他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
本规则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规则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规则的任何内容。
(一)交易规则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在通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
则生效前通过 95588 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账户贵金属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二)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交易规则,并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强制清仓、强制关闭业务功能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调整具体内容。临时性或紧急通告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告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发布的通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三)通知方式
本交易规则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优先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可能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 e 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客户仅修改借记卡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能自动变更本业务预留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咨询投诉渠道
如有问题,客户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