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院舍外展醫生到診服務 (私營及自負盈虧院舍)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1. 院舍外展醫生到診服務(「到診服務」)為全港所有私營及自負盈虧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針對偶發性疾病提供適時的到診醫療保健和治療服務,並為院舍員工提供關於住客(服務使用者)急性病症及醫療管理的意見和訓練。
目的及目標
2. 到診服務的目標如下:
(a) 為所有私營及自負盈虧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提供免費的基本到診醫療及支援服務;
(b) 提倡積極應對季節性流感及其他偶發性疾病,促進住客的整體健康;以及
(c) 減少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對公共醫療系統的依 賴。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會以區域為單位設立外展醫生到診服務隊( 即註冊 醫生團隊),以營運到診服務。每個服務營辦者會按指定區域 2 獲分配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清單。
4. 服務營辦者會聯絡指定區域中所有私營及自負盈虧院舍,包括新成立或重置並在服務期內投入運作的院舍,以提供到診服務。服務營辦者會聯絡和安排註冊醫生定期到訪指定區域內所有私營及自負盈虧院舍,免費為服務使用者提供下列服務:
(a) 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到診醫療服務,並處理他們的偶發性疾病和次急症問題;
(b) 定期為服務使用者進行健康評估和體格檢驗;
(c) 按服務使用者的健康狀況評估如何制訂照顧計劃,包括 使用約束及其他康復或輔助設備;
(d) 就如何妥善保存服務使用者的健康記錄( 包括藥物記錄)提供意見;
(e) 就如何處理服務使用者的急性病症提供電話諮詢服務;以及
(f) 為院舍員工及/或服務使用者提供有關保健和感染控制 方面的訓練。
2 指定區域指社會福利署(社署)劃分的特定區域範圍, 分配予服務營辦者提供外展醫 生到診服務。社署可能會就外展服務的區域範圍作出調整。
服務對象
5. 到診服務的對象是全港所有私營及自負盈虧安老院和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包括新成立或重置並在服務期內於指定區域投入運作, 以提供到診服務的院舍。社會福利署(「社署」)保留權利, 在服務期內隨時重新劃分指定區域範圍和修訂服務營辦者提供服務的院舍清單。私營及自負盈虧院舍和服務使用者的實際數字可能隨時有變,視乎入住及遷出院舍的住客數字,以及開設及結業院舍等因素而定。
收費
6. 服務營辦者不得向服務使用者或院舍收取提供到診服務的任何費用,包括為處理偶發性疾病和次急症問題而向服務使用者處方藥物的費用。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安排外展醫生到診服務隊提供指定服務,以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註冊醫生到訪每所私營/自負盈虧院舍的 次數註 1 | 每年 104 次 |
2 | 為院舍轉介的每名服務使用者每 12 個月進行 | 1 年內達 100% |
1次以社署認可表格填寫報告的體格檢驗的 百分率註 2 | ||
3 | 為院舍轉介的有需要受約束或已受約束的 | 1 年內達 100% |
服務使用者每 6 個月進行 1 次健康狀況和護 |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理需要評估及檢討的百分率註 3
4 註冊醫生為每所私營/自負盈虧院舍的員工 每年 1 次及/或服務使用者主講有關醫護及/或感染
控制的講座次數註 4
服務成效 | ||
服務成效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標準 | ||
1 | 有 75%或以上服務使用者滿意到診服務的院舍百分率註 5 | 1 年內達 100% |
2 | 滿意到診服務的院舍百分率註 6 | 1 年內達 80% |
(請參閱本協議夾附的解說/定義索引) |
基本服務規定
8. 參與到診服務的註冊醫生必須持有香港認可的資歷,並根據
《醫生註冊條例》(第 161 章)註冊。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1.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適時向服務營辦者提供有關新成立或重置並在服務期內 於指定區域投入運作的院舍資料及/或重新劃分指定區 域範圍後更新的院舍名單。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因應物價調整因數(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 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 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服務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索引 | 解說/定義 | ||
註 1 | 只有在整個報告年度期間參與到診服務的院舍,才會納入本服務量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 ||
註 2 | 每名服務使用者每 12 個月最少接受 1 次體格檢驗,日期由該名服務使用者最近一次接受體格檢驗當日開始計算。 | ||
註 3 | 所有受約束的服務使用者每 6 個月最少接受 1 次健康狀況和護 理需要評估及檢討,日期由該名受約束的服務使用者最近 一次接受評估及檢討當日開始計算。 | ||
註 4 | 只有在整個報告年度期間參與到診服務的院舍,才會納入本服務量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 ||
註 5 | (a) | 滿意到診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是指在社署認可的問卷中表示滿意到診服務的服務使用者。 | |
(b) | 只 有 在 整 個 報 告 年 度 期 間 參 與 到 診 服 務 的 院 x 的 服 務 使用者,才會納入本服務量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 ||
(c) | 滿意到診服務的院舍服務使用者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為: | ||
年內在問卷中表示滿意到診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 年內接受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 未能聯絡或未能表達意見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 x 100% | ||
註 6 | (a) | 滿意到診服務的私營及自負盈虧院舍是指在社署認可的 問卷中表示滿意到診服務的院舍。 | |
(b) 只有在整個報告年度期間參與到診服務的院舍,才會納入 x服務量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 |||
(c) 滿意到診服務的私營/自負盈虧院舍百分率的計算方式為: | |||
年內在問卷中表示滿意到診服務的院舍數目 ( 在整個報告年度期間參與到診服務的院舍數目) | x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