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招银泉转2020-03号
债权转让协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债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
x x:000000
电 话:0595-28282699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协议签订地点:泉州市丰泽区
协议签订日期: 2020年5月 日
鉴于:
转让方对债务人xx(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拥有一定数量的金融不良债权,且转让方同意按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条款转让、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债权”(定义见下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债权”,系指编号为2014年信字第77-215号的《授信协议》项下1笔流动资金贷款(2014年流字第00-00-000号)项下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转让方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索诉讼费用、律师费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债权的具体信息见本协议附件《债权信息表》。
1.2 “债权资料”,系指与债权相关的、证明债权存续以及债权权属的全部合同、协议、文件、函件、凭证及其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1.3 “义务人”系指债务人及其承继人。
1.4 “双方”系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共同称谓。
1.5 “转让基准日”系指确定转让标的债权本息余额的日期。双方同意以2020年4月12日为转让基准日。
1.6 “转让日”系指受让方向转让方完整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不含已处置抵押厂房的分配款)自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自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转让方未对债权提供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标的为至转让日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本协议附件《债权信息表》中的债权本息。本金1909.24831万元、欠息2047.510591万元(截止转让日的债权本息合计额3956.758901万元,上述本息不包含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之一拍卖分配款,即址在石狮市鸿山镇伍堡科技园区(C宗地)的工业房地产,经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已于2020年4月2日拍卖成交,截止封包日尚未分配入账,法院分配方案确认我行可分配金额为2519.442649万元,该款项扣除评估费3.3718万元、测绘费0.96万元、保全费0.5万元,剩余2514.610849将全额还本,不计入转让债权范围,故转让债权本金=当前余额4423.859159-拟还本金额2514.610849=1909.24831万元,欠息2047.510591万元)。
2.2 债权转让价款
以2020年4月12日为转让日,转让方及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为 x元。
2.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泉州分行
户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账 号:959559720620198010
摘要:xx(中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
2.4 转让税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相关转让税费,双方另行商定。
3.1 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日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受让方如未能如期支付转让价款,则上述约定债权不发生转移。
3.2 自转让日(含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归受让方所有(不含已处置抵押厂房的分配款)。受让方由此替代转让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自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转让方无需对债权提供瑕疵担保责任。
3.3 转让方于转让日后收到的债权清偿价款(不含已处置抵押厂房的分配款),应于收到清偿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清偿价款划付至受让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3.4 债权资料应于转让日后30日内进行交付。
3.5 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如下债权资料:编号为2014年信字第77-215号的《授信协议》及对应的2014年最高抵字第77-215-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授信协议》项下1笔流动资金贷款(编号2014年流字第00-00-000号)之《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
3.6 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交接债权资料。受让方对转让方提供的债权资料逐一核对后,双方共同在债权资料交接单(详见附件二)上盖章确认,债权资料交接即为完成。受让方应妥善保管与债权相关的信贷资料原件,如遇转让方、转让方上级行或监管机构需调阅前述材料原件的,受让方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积极协助。
第四条 xx和保证
4.1 共同的xx和保证
双方皆已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已获得一切必要的授权,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代表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
(1)转让方是债权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有充分的权利将债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本主债权转让后,从权利(144台抵押设备抵押权,目前抵押设备处于司法处置变卖期,变卖期截止2020年5月25日,转让后抵押设备是否转移查封、变卖期满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由受让方决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风险亦由受让方承担)一并转让。
(2)转让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由转让方合法获得并如实、准确、完整提供。
(3)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其他书面约定以及受让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登记的变更,诉讼、仲裁主体、执行主体以及其他权利主体的变更等)的,转让方应按照受让方的指示协助办理,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但法院已查封不能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除外。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转让方应履行善良管理义务,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注销相关登记、放弃相关权利或权利顺位。
4.3 受让方的xx和保证
(1)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足额、及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2)受让方承诺已对受让不良债权进行独立的调查、审查和评估,对受让不良债权存在的各种清收障碍、瑕疵均已知晓和认可(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物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登记部门存在不同意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可能性;债务人可能存在生产经营停滞、财务状况恶化、下落不明并导致履约能力丧失的可能性;无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等各类情形)。受让方愿意以截止转让日之现状受让不良债权。转让方无需因债权存在的任何障碍、瑕疵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取得金融债权后,有权以通过司法途径等合法方式来主张自身的债权,受让方应对各途径可能面临的法律及业务风险进行自主评估。
在转让日后20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在福建省省级有影响的报纸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确保债权转让协议的合法及有效。公告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邮递、快递,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
xxxx: 000000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5.3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5.4 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动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其他规定
债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在收到与债权或担保物有关的任何帐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立即将相关材料原件转交给受让方。
6.2 违约救济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转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亦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5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6.6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
受让方: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
附件:
债权信息表
截至:2020年4月 12日 单位:万元人民币
户名 |
借款合同编号/档案编号 |
截止日债权金额 |
担保情况 |
||
x金 |
利息 |
合计 |
抵押物xx |
||
xx(中国)有限公司 |
2014年流字第00-00-000号 |
1909.24831 |
2047.510591 |
3956.758901 |
由xx(中国)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石狮市鸿山镇伍堡科技园区(C宗地)的144台喷气织机提供抵押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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