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兴证资管金麒麟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
该日起正式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变更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集合计划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需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集合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集合计划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集合计划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 50%,但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集合计划每笔 A 类、C 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申请赎回所持有的该笔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期满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和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8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5
第一部分 绪言
《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意见》”)、
《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集合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指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指《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兴证资管金麒麟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指《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意见》: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15、《操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颁布且于同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大集合产品:指管理人依据《操作指引》进行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按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25、销售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本集合计划,发售本集合计划份额,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本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集合计划管理人或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登记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之日,《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本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 3
年,后续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份额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合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本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份额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份额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9、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50、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51、A 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设置 3 个月最短持有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
投资者依据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
52、C 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设置 3 个月最短持有期的集合计划份额类别
53、最短持有期:指本集合计划对每份 A 类、C 类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申请赎回该笔 A 类、C 类份额,期满后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 3 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
投资者依据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被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5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的申购确认日
5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 3 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管理人网站、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集合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份额净值的方式,将本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管理人
一、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楼
成立时间:2014 年 6 月 9 日法定代表人:孙国雄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145 号注册资本:8 亿元
电话:021-38565866传真:021-68581973
客服电话:95562-3
网址:http://www.ixzzcgl.com/联系人:高丹丹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孙国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3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福建证券交易中心登记托管部经理,兴业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兴业证券战略规划与培训小组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兴业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总经理,兴业证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兴证财富管理学院院长,兴业证券纪检监察室主任,兴业证券公司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主任,兴业证券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集团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兴证党校副校长等职务。
徐翔,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 8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发部分析师,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熊博,兴业证券销售交易业务总部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陕西巨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兴业证券西安营业部客户服务部副经理、业务拓展部经理,兴业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策划岗,兴业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证券私人客户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零售客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兴业证券私人财富管理总部常务副总经理,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兴业证券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委员、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郑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本科学历。1994 年开始工作,1997 年进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台江证券营业部财务岗、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部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会计核算部总经理。
王涵,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首席宏观分析师,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2007 年起工作,历任德国耶拿大学博士后研究员、莫尼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济学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研究所副总经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首席经济学家。
(二)监事会成员
蔡晓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学历。2005 年开始工作,历任美国费城 Exelon Corporation 高级风控研究员,美国纽约 Del Mar Asset Management 高级量化投资研究员、风控经理,美国纽约美联储央行监管部高级银行监控专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经理。
颜建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本科学历。2000 年开始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福州五四北路营业部电脑部副经理、北京赵登禹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岗、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合规二部经理、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合规与反洗钱处总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经纪业务合规与反洗钱处总监。
宋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2009 年开始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三)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徐翔,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 8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发部分析师,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郭贤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公募业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兴业证券网上业务部、经纪业务部营销岗;兴全基金筹备组成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综合管理部总监、董秘;兴证全球基金市场部总监;兴证全球基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付志坚,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硕士研究生学历。2002 年 4 月参加工作,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分析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运营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监;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四)本集合计划投资经理
王德伦,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固收研究部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组合投资处总经理、资产配置总监、公募投资经理。北京大学硕士。2011 年 7 月进入金融行业,2021 年 6 月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兴业证
券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兴业证券策略研究中心总经理、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2022 年 9 月 6 日起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斯苑蓓,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业务部公募投资经理。FRM,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硕士。2017 年加入兴证资管,曾任创新投资部投资经理和研究部研究员,研究方向包括可交债、可转债、城投债、地产行业、金融行业以及公共事业行业。2022 年 9 月 5 日起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郭贤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公募业务部总经理。委员:郑方镳,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公募业务部公募权益投资处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固收投资处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经理。
王德伦,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固收研究部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组合投资处总经理、资产配置总监、公募投资经理。
匡伟,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公募业务部公募投资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
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6)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集合计划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
3、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份额持有人或其他集合计划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投资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资产管理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集合计划投资内容、集合计划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集合计划财产和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规程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组成。
基本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是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各业务、各流程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流程等的具体说明和要求。
(三)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明晰性原则。各项控制制度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明确各项业务流程、职责权限以及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等,避免矛盾和冲突。
(四)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健全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和投资额度管理,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公司建立科学的标的备选池、交易管理、投资业绩评价制度,建立和维护备选池、实施交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对产品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集合计划产品特征、集合计划绩效归因等进行分析。
2、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会计制度,对于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3、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和资产配置策略,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对资产配置做出调整,审议公司自有资金年度计划及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定价、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水平、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等做出决策及制度安排。财务负责人是资金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资金筹集、定价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筹集资金和筹资成本的控制与管理,内部资金定价的测算与调整,资金分配与划拨,资金使用效率分析,存量资金保值与增值等,满足公司流动性管理需要。合规风控部牵头组织资金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对各单位资金运用情况实施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评估信用、
市场、操作等各类风险对公司资金安全的影响,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各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提出资金计划及使用资金,实施有效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用安全。
4、合规稽核与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监管规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确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部门实施有效自我控制为第一道防线,合规风控部在事前和事中实施专业的风险管理为第二道防线,审计监察实施事后监督、评价为第三道防线,具体执行公司“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管理专项控制和“风险识别、风险审查、风险评估与度量、风险处理、风险报告与反馈、风险监督与检查”全方面多维度控制。
5、员工管理制度
公司直接适用母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的聘用、培训、绩效考核、晋升与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工资政策、公司的薪酬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个人业绩考核制度。
6、信息技术制度
公司信息技术相关事务由兴业证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日常工作需要,制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网站管理制度、技术服务商管理制度、数据管理制度等多项信息技术制度,使技术管理更加规范。维护工作完全按照一整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运维管理。兴业证券信息技术部下系统运行处制定了每日操作流程、周和月维护操作流程、变更管理流程、专项维护流程等。
(五)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管理人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 “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22 只。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投融资比例、投资禁止行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资产净值的计算、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孙国雄
客服电话:95562-3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参见管理人网站。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苑泽田
电话: 010-59378697
传真:010-5937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负责人:徐晨
电话:021-52341668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集合计划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蔡晓晓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由于公司是兴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就由兴业证券或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也由兴业证券与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及近些年陆续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兴业证券与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2010 年 6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84 号),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起向社会公众发行,2010 年 8 月 13 日结束募集并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成立。
资产管理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自该日起正式变更为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大集合产品合并或者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每份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 3个月。每份 A 类、C 类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含该日),期间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 A 类、C 类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为红利再投资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 3 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若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视同为对日。
投资者依据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被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管理人网站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管理人关于本集合计划的相关公告。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每笔 A 类、C 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申请赎回所持有的该笔 A 类、C 类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以后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A 类、C 类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管理人开始办理 A 类、C类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 A 类、C类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则其持有的 A 类、C 类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每类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份额后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管理人有权决定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最高限额和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本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本集合计划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在本集合计划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应不低于合同申购限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为 1 份,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
额下限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管理人相关公告。
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等。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集合计划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各类份额单独设置集合计划代码,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份额净值。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 日的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不迟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投资者申购 A 类份额,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8% |
500 万元≤M<1000 万元 | 0.5% |
M≥10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注:M 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最短持有期为 3 个月,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 A类、C 类份额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投资者依据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兴
业证券金麒麟 3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
日起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其持有期限自原兴业证券金麒麟 3
持有期限(N) |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1.50% |
7 日≤N<30 日 | 0.75% | 0.50% |
30 日≤N<180 日 | 0.50% | 0.00% |
N≥180 日 | 0.00% |
号优选基金组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被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各类别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赎回费,每份 A
类、C 类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
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 日但少于365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管理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集合计划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本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集合计划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 日)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上述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对应费率 1.5%,假设申购当日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的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50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集合计划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5,000,000-1,000=1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14,999,000.00/1.0500=14,284,761.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500 万元申购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14,284,761.90 份 A 类集合计划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集合计划时缴纳赎回费,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如果投资者赎回集合计划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集合计划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 1 万份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00=11,200.00 元赎回费用=11,200×0.50%=56.00 元
赎回金额=11,200-56.00 =11,144.0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1 万份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三)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
人应当在 T+3 日内(T 日为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本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资产净值/T日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在不迟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 T 日申购集合计划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4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二)投资人 T 日赎回集合计划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申购申请。
7、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9、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集合计划销售系统、集合计划登记系统或集合计划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集合计划赎回申请。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4 项除外)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集合计划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该单个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全部赎回或者延期办理。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集合计划转换
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集合计划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大集合产品之间的转换业务,集合计划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集合计
划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六、集合计划的转托管
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
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受理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的过户登记。管理人拟受理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规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份额持有人应根据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份额转让业务。
二十、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集合计划业务,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60%)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坚持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 把握“一个中心、四个基本点”, 即以大类资产配置为中心的β性机会, 以风格配置、行
业配置、基金筛选、辅助业绩增厚为四个基本点的α性机会, 互为支撑的投资策略。从战略层面和战术层面动态调整配置组合, 贯彻全流程风控合规的稳健投资理念。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β性机会)
战略层面:根据产品的整体配置需要事前进行整体性的规划和安排,确定各类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中枢。战略资产配置中枢拟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若发生极端情况,同步进行调整。
本集合计划战略资产配置流程如下:
战术层面: 根据战略资产配置比例的设定目标、市场环境和资产数据变化, 及时跟踪测算收益弹性及风险敞口, 对产品组合的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战术资产配置拟定期从资产角度, 根据市场最新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人将结合美林时钟、大类资产轮动等定性分析, 与风险预算、均值方差等量化模型的定量分析进行资产配置。具体使用的模型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普林格经济周期、全球资本流动时钟、国别配置理论、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国际收支、经济基本面、企业盈利、估值相对性价比、流动性、股债性价比、情绪指标、技术指标等。
2、市场风格策略(α机会)
在通过大类资产配置赚取市场确定性的β收益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拟通过选取市场风格,给予阶段性占优的风格或行业更大的权重,获取市场风格α收益,对组合整体收益进行增厚。
权益类资产方面,管理人将从流动性、企业盈利、行业景气等角度综合分析大小盘风格的阶段性机会。另外,管理人将结合当下及未来的经济周期、市场阶段、风险偏好、资金属性等因素判断哪些行业将成为市场主要超额收益的来源。
债券资产方面,管理人将着重于高等级策略、信用挖掘策略、久期策略等。通过综合债券基本面、政策面、估值、机构行为等指标,结合在资产配置领域里面相关的经济周期、流动性等判断,适当的选择和加强在相关策略上的权重。同时,分析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在属性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券操作。
本集合计划拟采取的市场风格策略,是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为中心,适当提高阶段性判断占优风格或行业的仓位,而非将几乎全部仓位布局在阶段性领先的风格上,以免过分扩张组合的风险敞口。
3、行业配置策略( α机会)
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市场风格策略后, 管理人将结合宏观经济等内容, 并充分发挥与行业沟通的优势和强项, 深入了解行业具体的景气细分, 除了普遍意义上的一级行业以外, 本集合计划拟更加注重二级行业景气细分,甚至三级行业景气细分。
通过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结合的方式, 本集合计划在行业配置比例上确定超配、标配和低配比例, 力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行业配置收益α来源。
在行业配置策略层面上, 本集合计划拟通过细分观察指标数据库,定期跟踪和分析行业变化情况, 在基金配置和选择上进行相应的针对性调整。
4、基金筛选策略(α机会)
本集合计划将主要聚焦在选择基金的α机会, 拟结合基金覆盖与研究范围, 通过对产品业绩、投研能力、风险控制等指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优选基金赚取α收益。
对子基金进行业绩指标、业绩归因、综合调研等定量定性结合研究,结合公司基金池制度,动态跟踪基金市场变化,定期调整。
①基金公司的选择标准
定性分析:a. 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结构稳定;b. 投资决策、研究团队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实施严格。
定量分析:a. 管理的基金资产总规模;b. 管理的基金资产历史规模;c. 管理基金的业绩。
②基金产品的选择
定性分析:a. 基金经理从业经验;b. 基金经理自身的价值观、投资理念与投资风格,良好的职业道德;c. 基金具有稳定有效的投资框架和科学的投资流程,基金投资条款有利于降低风险,重视投资人利益;d. 基金资产配置合理,所选择的重仓品种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
定量分析:a. 基金经理历史业绩和排名;b. 基金选时能力和选股能力;c.基金收益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5、辅助业绩增厚策略(α机会)
在前述主要策略的基础上, 本集合计划拟采用辅助性、阶段性增厚产品业绩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套利策略
由于 LOF 可以同时在场外申购赎回和在场内交易的特性,当两个市场出现价格差,且差价可以覆盖手续费后仍有盈利,可以进行套利。溢价套利方面,从一级市场按基金净值申购,到二级市场按交易价格卖出;折价套利方面,从二级市场按交易价格买入,到一级市场按基金净值赎回。
②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集合计划根据管理人对各行业中长期的发展空间、盈利前景、行业结构以及行业中可选投资标的数量及有效流通市值等要素判断,优化实现各行业权重的合理配置。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集合计划根据股票库中可选投资标的风险收益比、流动性等要素选择个股,并根据投资标的公司股价主要驱动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构成。
本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参照上述境内发行股票的投资策略执行。
③债券投资策略
A.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趋势,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B.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 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C.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 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D.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集合计划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E.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
④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收益水平、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收益率来确定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上述投资策略为管理人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策略。投资经理可在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变动及自主判断决定是否采取某项策略,或采用其他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60%)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
(2)本集合计划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且不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集合计划应当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ETF 联接基金除外),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7)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9)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10)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7)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4)项的,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4)、(12)、(18)、(20)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原则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则本集合计划不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其中,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市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集合计划,或者本集合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集合计划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121,454,824.96 | 93.18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8,867,222.37 | 6.80 |
8 | 其他资产 | 25,365.64 | 0.02 |
9 | 合计 | 130,347,412.97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264.9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00.6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5,365.64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集合计划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
一、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FOF)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9.5-2022.12.31 | -2.14% | 0.55% | -3.97% | 0.78% | 1.83% | -0.23% |
2023.1.1-2023.6.30 | -0.90% | 0.67% | -2.20% | 0.53% | 1.30% | 0.14% |
2022.9.5-2023.6.30 | -3.02% | 0.62% | -6.05% | 0.64% | 3.03% | -0.02% |
兴证资管金麒麟 3 个月(FOF)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 ③ | ②-④ |
2022.9.5-2022.12.31 | -1.95% | 0.58% | -3.34% | 0.79% | 1.39% | -0.21% |
2023.1.1-2023.6.30 | -1.04% | 0.67% | -2.20% | 0.53% | 1.16% | 0.14% |
2022.9.5-2023.6.30 | -2.97% | 0.64% | -5.44% | 0.64% | 2.47% | 0.00% |
二、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以来集合计划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净值表现所取数据截至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
2、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集合计划财产的账户
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财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管理人管理运作集合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集合计划的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本集合计划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集合计划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
11、本集合计划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估值违反资产管理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各类别份额净值,T 日的各类别份额净
值不迟于 T+3 日公告,并按规定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2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和各类别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资产净值和各类别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费用(包括登记结算费、服务月费、年度电子合同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公证费;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8、集合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的结算费、相关账户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及投资其他基金的费用;
9、集合计划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收取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收取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扣除本集合计划财产中持有的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所对应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经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被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从被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集合计划财产。
四、费用调整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托管人。
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集合计划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收入、股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现金红利转换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的,再投资份额以红利再投资确认日为起始日,且需满足对应类别份额持有期的规定。本集合计划不同份额类别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各类别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
一、集合计划会计政策
1、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集合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集合计划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集合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合计划会计报表;
7、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集合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
1、管理人聘请与管理人、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集合计划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管理人同意。
3、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集合计划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集合计划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
(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
1、《资产管理合同》是界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集合计划产品的特性等涉及集合计划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
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自前述日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5、集合计划托管协议是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财产保管及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公告。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 T+3 日内(T 日为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 3 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集合计划各类别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四)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集合计划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年度报告、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和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集合计划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集合计划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集合计划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资产管理合同》终止、集合计划清算;
3、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集合计划合并;
4、更换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集合计划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和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管理人、托管人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管理业务、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大集合产品)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管理人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集合计划该类别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集合计划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集合计划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发生涉及集合计划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集合计划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5、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集合计划参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集合计划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管理人、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管理人、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
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列支。
为集合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集合计划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集合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集合计划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集合计划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集合计划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集合计划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法律文件,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集合计划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本集合计划,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管理人网站。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管理人直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销售外,本集合计划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管理人与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集合计划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集合计划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购买力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本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本集合计划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集合计划申购、赎回等因素对集合计划造成的流动性影响。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集合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1)集合计划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资产管理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人充分知悉,当触发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中关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等极端情况下,投资人可能无法及时足额获得赎回
款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集合计划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且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上所述,本集合计划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集合计划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的措施。
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安排详见资产管理合同“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集合计划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赎回限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后一个工作日等情形下有权采取的暂停赎回,以及大额赎回和巨额赎回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流动性安排产生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
四、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因此引发利益冲突,甚至因此造成损失。
管理人可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因上述关联交易造成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集合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集合计划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1、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可能为本集合计划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时产生偏差,且在选择证券品种时产生失误,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可能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2、基金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 80%,其中,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比例不低于 60%)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15%;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是主动管理型产品,在挑选基金等投资品种的过程中,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
管理人在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时候,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历史业绩表现。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所以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
另外,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本集合计划将间接承担所投资基金净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再者,本集合计划所投资基金的持仓可能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证券发行人,从而增加本集合计划净值的波动。
3、双重收费降低本集合计划收益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即本集合计划存在双重收费的风险,从而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集合计划运作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不同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对所投资基金发生的投资风格变化、基金经理变更、基金仓位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此外,所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风险、基金转型、基金合并或清盘等风险将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5、A 类/C 类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对每份 A 类/C 类集合计划份额设置 3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A 类/C 类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A 类/C 类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不能赎回的风险。
6、投资于 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 QDII 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 QDII 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7、投资商品基金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资产相关风险。商品价格的历史波动性较大,商品价格对经济周期的变化反映敏感,宏观经济的复苏、过热、滞胀和衰退的更迭带动了商品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大宗商品多为与人类需求息息相关的资源品,供给有限而需求无限,时常受到各类基本面因素的冲击;金融创新和全球流动性过剩,使得大量带有投机性质的资本进出商品市场,加剧了商品价格的波动。另外,商品期货基金主要通过持有期货等衍生品合约来复制现货市场表现,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表现与商品现货
价格走势发生偏差,且衍生品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杠杆性,基础资产微小的价格变化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难以承受的下行风险,其虚拟性和复杂性也隐含着各种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8、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发行采用注册制,在上市门槛、公司盈利能力、发行价格、减持制度、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 A 股其他板块股票不同,可能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更大。包括:
(1)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2)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可能产生股价波动的风险。
(3)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存在法律政策变动风险。
(4)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9、投资创业板股票的特定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创业板股票,由于创业板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推行试点注册制,在上市门槛、IPO 询价范围、融券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盈利能力、发行定价机制、盘中临停、盘后交易机制、涨跌幅限制以及退市制度等方面与 A 股其他板块股票有所不同,可能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更大。
(1)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采用市场化询价方式。
(2)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后,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可能产生股价波动的风险。
(3)创业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存在法律政策变动风险。
(4)退市风险方面,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比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更为完善、严格,从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方面指标展开强制退市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可能会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集合计划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集合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12、投资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1)可交换债券的收益波动风险
可交换债券与标的股票挂钩,其波动因素除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受换股价格、标的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波动风险的收益包括:①持有期间获取利息,持有至到期被发行人以到期赎回价格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或在存续期内被发行人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赎回而获取的赎回收益;②当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换股价时,通过交换股票获取二级市场价格与换股价之间差价;③在报价系统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转让的收益等。
(2)股票质押担保风险
可交换债券可能采用股票质押担保方式,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一并予以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私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若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且发行人不对换股价格进行修正时,将影响到质押股票对债券本息偿付的最终保障效果。
(3)换股风险
主要包括:①换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换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②债券的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③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董事会未同意修正换股价格的风险;④预备可交换的股票被限售、冻结,或因标的股票重大事项导致暂停换股时间超过债券存续期等导致投资者无法换股的风险。
(4)发行人资信风险
若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将可能使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发行人上述受限资产将可能用于对相关债权人的偿付,发行人的资产将会大幅减少,并面临集中偿付的巨大压力,届时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将严重下降,从而影响债券还本付息。
1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1)可转换债券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的收益除受到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外,还受转股价格、标的股票价格、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转股风险
转股期内,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修正转股价格未被同意的风险;因标的股票重大事项导致暂停转股时间超过债券存续期的风险。
(3)偿付风险
若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自身的盈利及获现能力无法按期支付本息,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4)资信风险
如果由于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制的因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导致不能按约定偿付贷款本息或在业务往来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将可能使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从而影响本次可转换债券还本付息。
(5)债券持有人回售债券导致发行人集中兑付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公司债券由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登记机构负责托管、登记及结算工作,发行结束后,转换债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无法保证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由此可能产生由于无法及时完成交易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7)周期性风险
可转债投资具有周期性、风险特性等固有特点,因而存在持仓比例不稳定的风险。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决策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因而存在单一类型资产配置比例前后不均甚至显著偏低的可能性。
14、次级债的投资风险
(1)次级性风险
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普通债之后、先于发行人的股权资本,存在次级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货币政策财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水平和结构存在波动可能性从而对次级债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流动性风险
证券公司次级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形式,向不超过 200 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结束后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转让,在债券到期之前只能在有限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在上述要求下,证券公司次级债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证券公司次级债可能存在无法随时并足额转让的风险。
(4)偿付风险
在次级债持有期间,如发行人公司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和资本市场状况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加上公司本身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公司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的能力,使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15、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集合计划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集合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集合计划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6、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基金的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基金(包括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因此本集合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或流通受限基金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证券价格或基金净值大幅下跌的风险。
17、暂停估值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暂停估值的情形包括: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触发上述暂停估值的情形下,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无法及时获得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八、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管理人,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资产管理计划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且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科创板个股存在更高的退市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可能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价格相关性可能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5、政策及宏观环境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出台,均可能对科创板股票投资带来政策风险。此外,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宏观环境因素也可能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带来影响。
九、税收风险
集合计划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份额持有人承担,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于税收法规或不时修订的税收政策要求,集合计划税收安排可能发生变化。这些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得分配资金,产生税收风险。
十、其他风险
1、信息无法有效传达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投资者预留通讯信息有误、未及时更新或未关注规定媒介信息的情况下,存在产品信息未能有效送达的风险,此风险由未能提供有效通讯信息的投资者承担。
2、在符合本集合计划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集合计划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4、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5、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6、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
3、《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1、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五、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份额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集合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集合计划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资料;
(7)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集合计划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集合计划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集合计划亏损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及其他《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集合计划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集合计划财产;
(3)依照《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集合计划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7)在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集合计划登记业务并获得《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本集合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集合计划的利益依法为集合计划进行融资;
(1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集合计划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集合计划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集合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集合计划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集合计划财产;
(6)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集合计划净值信息,确定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集合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集合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人分配集合计划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托管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集合计划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19)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当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集合计划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3)执行生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获得集合计划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如发现管理人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集合计划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集合计划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集合计划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集合计划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集合计划财产与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集合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集合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