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澳門大學學生會
第 2/2006 號內部規章澳門大學學生會
加入及退出社團制度
會員大會根據《澳門大學學生會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制定本內部規章。
第一條標的
x內部規章規範澳門大學學生會加入或退出其他社團成為其會員或成為有協議之成員的制度。
第二條不適用
x內部規章不適用於基於工作合作或籌備活動而與其他社團聯合組成的籌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活動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
第三條其他社團
其他社團包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其他社團。
第四條
加入或退出的提出
加入或退出其他社團,只可以由理事會提出,且為理事會的專屬權限。
第五條提出議案
加入或退出其他社團的議案,須獲得理事會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提出。
第六條
監事會的同意
一、由理事會提出的議案,須獲得監事會出席會議成員一致通過同意有關議案。二、若議案不獲監事會通過,即不批准加入或退出有關社團。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批准
一、經監事會同意議案,須獲得常務委員會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批准。二、若議案不獲常務委員會通過,即不批准加入或退出有關社團。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確認
一、 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議案,須於隨後的會員大會,獲得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確認有關議案。
二、 若議案不獲會員大會通過,即不確認加入或退出有關社團。
第九條
加入或退出手續
一、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議案,須交回理事會向有關社團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二、若會員大會不確認有關議案,理事會須向有關社團辦理有關加入或退出手續。三、理事會應授權予一名成員負責處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提出的限制
x提出的議案,在任何一項程序不獲批准,自不批准之日起半年之內不能再提出相同的案。
第十一條修改的提出
一、 本內部規章的修改,須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草案,獲得理事會二分之一通過,監事會三分之二通過,常務委員會二分之一通過方可提出修改。
二、 若監事會或常務委員會不通過有關草案,只可向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再由理事會重新制訂修改草案,重新按上款的程序提出。
三、 經理事會、監事會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修改草案,須獲得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可正式修改。
本內部規章自通過之日起即時生效。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