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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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订定目的及依据)
为使本公司董事暨经理人于执行职务时,其相关行为能符合本公司道德标准,爰依据「上市上柜公司订定道德行为准则参考范 例」订定本准则,以资遵循。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准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董事、经理人。第三条:(范围)
本准则仅系为董事暨经理人提供指导原则,对于可能涉及本准则之特定情事之相关疑问,得向本公司董事长反映,董事长并得视情况征询外部法律顾问之意见。
第四条:(防止利益冲突)
董事暨经理人应以客观及有效率之方式处理公务,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担任之职务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获致不当利益。
前项人员所属之关系企业与本公司为资金贷与或为其提供保证、重大资产交易、进(销)货往来之情事时,相关之本公司人员应主动向公司说明其与公司有无潜在利益冲突,并依公司核决权限表之上一阶主管核决后办理,以防止利益冲突,且应向董事长报 备。
若因职务上之特殊必要,而需上述亲属关系人员于公司任职时,应详具说明并向董事长报备。
第五条:(避免图私利之机会)
为避免图私利之机会,董事暨经理人应避免为下列行为:
1、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而有图私利之机会;
2、透过使用本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以获取私利;
3、与本公司竞争。
第六条:(保密责任)
董事暨经理人应恪守营业机密:
1、对于公司及进(销)货客户之信息,除经授权或法律规定公开外,应负有保密义务。应保密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被竞争
对手利用或泄漏之后对公司或客户造成损害之未公开信息。
2、因执行业务所知悉或取得有关公司及/ 或关系企业及/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机密信息、技术数据、个人资料或任何其他不为公众所知之信息、商情等,皆应严守保密义务,除为履行工作所必须,不得任意查询或使用之。非经公司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机密信息或就机密信息制作备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告知、交付或转移予他人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对外发表出版。
第七条:(公平交易)
董事暨经理人应公平对待本公司进(销)货客户、竞争对手及员 工,不得透过操纵、隐匿、滥用其基于职务所获悉之信息、对重要事项做不实xx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获取不当利益或为损害本公司利益之行为。
董事暨经理人应与本公司客户、供货商以及竞争对手进行公平交易与竞争,并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公平交易之行为,包括:
1、与竞争对手协议价格或其他的交易条件。
2、协议绑标。
3、与竞争对手协议不与或只以特定条件与某一特定客户或供货商进行交易。
4、强迫搭售不同型式的产品或服务。
5、与竞争对手协议分配市场或客户。第八条:(保护并适当使用公司资产)
本公司之资产应受保护并仅得基于公司之合法商业目的善加使 用;董事暨经理人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并确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于业务上,避免被偷窃或浪费等作为直接影响到公司之获利能力。
第九条:(法令遵循)
董事暨经理人应遵守所有规范公司活动之法令规章及公司政策,并应遵守证券交易法有关防止内线交易法令,掌握公司重要未公
开信息时,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不得故意违反任何法令之行为及对公司产品或服务为不实之xx。
第十条:(鼓励呈报任何非法或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之行为)
公司员工如遇怀疑或发现董事暨经理人有违反法令规章或道德行为准则之情事时,得检具具体事证透过本公司举报系统呈报。公司将以保密方式处理呈报案件,并将尽全力保护呈报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惩戒措施)
董事暨经理人有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之情形时,若违反者为经理人时,公司应依人事管理规则惩处,若违反者为董事时,由董事会决定应采取之适当行动。公司并宜制定相关申诉制度,提供违反道德行为准则者救济之途径。
第十二条:(豁免适用之程序)
若需豁免董事暨经理人之遵循本准则义务时,必须经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依规定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董事会通过豁免之日 期、独立董事之反对或保留意见、豁免适用之期间、豁免适用之原因及豁免适用之准则等信息,俾利股东评估该项决议是否适 当,以维护公司权益。
第十三条:(揭露方式)
本公司于年报、公开说明书及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本准则,修正时亦同。
第十四条:(施行)
本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并送审计委员会备查及向股东会为报告,修正时亦同。
本准则于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15 日订立。
本准则于中华民国 104 年 3 月 20 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