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i.康.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 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平安健康〔2018〕意外伤害保险 052 号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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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i.康.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2.4、3.2、6、7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如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障区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周岁 | 7.23 | 非处方药 |
有效身份证件 | 7.24 | 自行车 |
意外伤害事故 | 7.25 | 网约车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7.26 | 重大自然灾害 |
7.1
7.2
7.3
7.19《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7.20 医疗事故
7.21 医疗机构
7.22 现金价值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障金7.4
额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与代码》
7.5 搭乘合法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7.6 乘坐期间
7.7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7.8 醉酒
7.9 毒品
7.10 酒后驾驶
7.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2 无有效行驶证
7.13 机动车
7.14 潜水
7.15 攀岩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7.16 探险
7.17 武术比赛
7.18 特技表演
平安 i 康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 i 康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8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 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1.4 | 保障区域 | x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本主险合同条款针对某一项责任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
1.5 | 保险期间 | x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在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障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x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 基本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本主险合同
可选责任
2.3.2 意外伤残保险金
2.3.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2.3.4 公共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7.4,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总额达到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合法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身故前 | |
x主险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航空意外 | |
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 | |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航空 | |
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 |
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但不包括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 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乘坐期间(见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公共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公共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公共客 运汽车意外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公共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公共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公共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者 | |
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2.3.5 出租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2.3.6 火车/地铁/轻轨
意外身故保险金
2.3.7 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2.3.8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由专业出租车公司运营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出租车(含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网约车
(见7.25),不包括按时间计费的租赁用车),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出租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出租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出租车意外身 | |
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出 | |
租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 |
出租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出租 | |
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 | |
高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火车/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火车/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火车 | ||
/地铁/轻轨意外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 | ||
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火车/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 | ||
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火车/地铁/轻轨意外身故 | ||
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火车 | ||
/地铁/轻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 | ||
者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轮船意外身故前 | ||
x主险合同已有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轮船意外 | ||
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轮船意外身 | ||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保单 | ||
指定的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 | ||
者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7.7)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自驾车意外身
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自 | |
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自驾 | |
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 | |
高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2.3.9 骑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2.3.10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保险金
2.3.11 航空意外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骑行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标准的自行车(见7.24)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骑行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骑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骑行意外身故前 | |
x主险合同已有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本主险合同骑行意外 | |
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骑行意外身 | |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骑行 | |
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 | |
者给付一项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九种重大自然灾害(见7.2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因重大自 | |
然灾害意外身故前本主险合同已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 | |
我们按本主险合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重大自然 | |
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 |
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合法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 | |||||||||||||
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航空 | |||||||||||||
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 | |||||||||||||
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2.3.12 公共客运汽车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但不包括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 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 计给付的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公共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公共 客运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2.3.13 出租车意外伤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由专业出租车公司运营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公共出租车(含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条件的网约车
(见 7.25),不包括按时间计费的租赁用车),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出租 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意外灾害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出租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 高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2.3.14 火车/地铁/轻轨
意外伤残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地铁/轻轨,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x 180 日内(含 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火车
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以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 限,累计给付的火车/地铁/轻轨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地铁/轻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 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2.3.15 轮船意外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票乘坐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乘坐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
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轮船意外 | |||||||||||||
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轮船 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2.3.16 自驾车意外伤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自驾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自驾 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
高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2.3.17 骑行意外伤残
保险金
2.3.18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骑行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标准的自行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伤残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
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骑行意外 | |||||||||||||
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骑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如您投保的计划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责任,我们将仅按照骑行 | |||||||||||||
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二者之中较高 |
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 等级 | 1 级 | 2 级 | 3 级 | 4 级 | 5 级 | 6 级 | 7 级 | 8 级 | 9 级 | 10 级 | ||
给付 | 100 %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比例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 计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 残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 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 7.8),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9);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包括骑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见 7.10)、无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2)的机动车(见 7.13);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2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 7.19)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 7.23)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轮 船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4)、跳伞、攀岩(见 7.15)、蹦极、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6)、摔跤、武术比赛(见 7.17)、特技表演(见 7.18)、赛马、赛车(包括各类室内外自行车竞赛、公路自行车竞赛、山地自行车竞赛以及为竞赛而进行的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上固定的机具、零件或设备存在影响安全骑 行的机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前后任一刹车失灵,车架、握把、前后叉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破损,前后轮轴或传动齿轮、链条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皮损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❹价值(见 7.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x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项”、“7 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本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皆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7.21)、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 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
(5)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客运汽车、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民航班机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涉及网约车的,应提供网约车订单信息。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和我们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和约
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❺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 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x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主险合同 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如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主险合同拒保范围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6.6 | 争议处理 | x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见 7.2)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7.3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4 | 《人身保险伤残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是经国家标准化委 |
评定标准与代码》 | 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您可通过我们的服务网站查询 | |
该伤残评定标准内容。 | ||
7.5 | 搭乘合法运营的 |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公共航空客运为目的的定 |
客运民航班机期 | 期民航班机,不包括气球、飞艇以及用于观光游览、学习或训练以及体验 | |
间 | 飞行的飞行器。 | |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 | ||
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 ||
7.6 | 乘坐期间 | 乘坐期间指自被保险人登上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 |
火车/地铁/轻轨、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但不包括旅游 | ||
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 | ||
人到达客票载明或事先约定的旅程终点完全离开上述火车/地铁/轻轨、汽 | ||
车、轮船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期间。 | ||
7.7 |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 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是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出租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车厢时止。 | ||
7.8 | 醉酒 | 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
7.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
分的处方药品。 | ||
7.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 ||
线学习驾车。 |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4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 |
动。 | ||
7.15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6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
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 | ||
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
7.17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 |
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
7.18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19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的简称。 |
7.20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7.21 | 医疗机构 |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 务。 |
7.22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的计算: 现金价值=保险费×(1-9%)×(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
7.23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24 | 自行车 | 指一种仅以人力通过链带驱动的二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具有刹车、脚踏设备且相关技术要求符合《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19994-2005)中的相关标准。上述自行车不包括零售商用来运送货物的自行车、非公路骑行的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景区或公园租用的自行车)、串列自行车、儿童自行车以及设计、制作用来正式比赛的自行车。 |
7.25 | 网约车 | 符合以下三项全部条件的 7 座以下小型汽车: (1) 由持有合法网约车运营资质的平台运营; (2) 被保险人实际乘坐的车辆必须登记在有客运营运资质的公司名下; (3)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实际乘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持有客 运营运资质。 |
7.26 | 重大自然灾害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6)台风或飓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7)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8)雷击: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9) 暴雪:指 12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6.0mm 或 24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10.0mm 或积雪深度达 8cm 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