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
管理人(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前言
1.1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1.1 本协议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订立。
1.1.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理财产品托管存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1.3 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理财产品:指浙商银行发售的各类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和净值型理财产品等。
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理财合约且有义务交付认购资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托管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文件、理财文件:指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合约等与理财业务相关的文件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理财资金归集户:甲方为本协议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理财资金清算户:甲方为本协议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产品终止后接收从托管账户划转的
理财产品资金本金及收益,并向投资人分配理财产品收益的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指管理人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本协议理财产品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其发行理财产品项下的所有理财资金。
理财产品资金:指甲方根据《产品成立公告》所列明的***人民币/美元等币种的理财计划所募集的理财资金。
理财产品财产:指管理人接受投资人委托取得的理财产品资金,及管理、运营、处分该项理财产品资金而取得的收益。
起始运作日:指单个理财产品成立后,该理财产品资金汇入托管账户当日。自起始运作
日起,管理人才可以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工作日:指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本协议:指本托管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3.1 甲方声明与承诺
3.1.1 甲方保证拥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开展个人理财产品业务资格,有资格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与投资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
3.1.2 甲方将选派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按照理财产品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管理理财资金。
3.1.3 甲方保证不挪用理财资金。
3.1.4 甲方承诺理财资金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及本协议约定。
3.1.5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3.1.6 甲方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乙方托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乙方书面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3.1.7 甲方承诺不侵犯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合法权益。
3.2 乙方声明与xx
3.2.1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3.2.2 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协议规定的理财资金托管工作。
3.2.3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数据、报告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甲方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乙方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
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但乙方对该等数据及依据该等数据编制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3.2.4 乙方承诺对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作等相关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机密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甲方(管理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xxx路 17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368 号
4.2 乙方(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xxxxx路 17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 368 号
4.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3.1 甲方的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财产行使管理权;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等资产管理业务收入;
(3)有权监督乙方的托管行为。对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托管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纠正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4)定期取得理财产品资产托管报告;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4.3.2 甲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财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外,甲方不得以理财产品财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同时,甲方作为管理人有义务对理财资金运用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款项用途是否符合理财产品的要求进行审核;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募集的理财产品资金移交至乙方,若相应的理 财产品资金未能及时全额划入托管专户,管理人应采取措施确保归集资金足额划入托管专户;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所需要的各项授权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财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财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重要协议等文件;
(5)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理财资金,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接受乙方对理财资金运作情况的查询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提供准确、完整的理财产品财务状况等资料;
(6)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在理财财产信息披露前将相关披露数据交予乙方复核确认;
(7)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被非法挪用、提取或用于质押的,视为甲方违约。如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8)保守商业秘密,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完整保存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 15 年;
(10)依据产品说明书与投资者的约定支付托管费,没有约定的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11)对管理人已知的或应当知晓的,将导致本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4.4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4.1 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托管,行使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等职能;
(2)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有权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3)依照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及双方约定的任何其他合理费用;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权利。
4.4.2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安全保管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本协议托管资产;
(2)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各类账户。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证券资产交割及过户等;
(3)对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的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划款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5)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披露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托管报告或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6)按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遇有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的投资行为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整改,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7)如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财务报表;
(8)保守商业秘密。除理财产品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理财产品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保管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理财资金的托管
5.1 理财资金及相关文件的移交
单只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甲方负责于单只理财产品起息日将属于单只理财产品的全部资金从理财资金归集户存入在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单只理财产品的初始托管资产规模以乙方实际收到的托管资产为准。
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应于当日由指定联系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理财产品运作通知文件及产品说明书,并于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发产品成立公告(格式见附件一)。托管人于收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5.2 理财资金托管的原则
5.2.1 理财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财产。托管人为不同理财产品分别设置账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5.2.2 对于因为理财产品投资而产生的应收资产,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在约定到账日,理财产品应收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催收,托管人予以协助。
5.2.3 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并非对理财产品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风险。
5.2.4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造成托管人托管范围内的托管资产发生损坏、灭失,托管人免责。
5.2.5 托管人仅对本产品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履行保管义务,对理财产品项下管理人运用理财产品资金形成的非现金类的理财产品财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六条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1 托管账户
6.1.1 托管人按照规定以理财产品的名义或管理人名义开立理财财产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按开户机构相关规定确定,不预留印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回执原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应当在开户、变更、撤销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账户资料。管理人
应保证所提供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并在账户资料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托管人提供更新后的账户资料。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致托管账户未能正常使用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理财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按照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另行约定的除外。
6.1.2 该托管账户仅用于:存放理财产品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理财财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用于本理财财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的支付。
6.1.3 托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托管期间管理人、托管人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托管账户无效的行为。
6.1.4 在托管期间,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对托管账户全权控制和管理。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自行采取使得托管账户、该账户的预留印鉴等无效的行为,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
6.2 证券账户(如有)
6.2.1 托管人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上海、深圳、北京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证券投资的清算和交割。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证券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6.2.2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的业务需要。
6.2.3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6.3 债券账户(如有)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交易;托管人负责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结算。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债券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6.4 开放式基金账户(如有)
若因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在指定的基金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办理理财产品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由托管人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6.5 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6.5.1 在办理存款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账户等。上述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负责人名章各一枚,且开立账户的所有回单原件均由托管人保管,于账户开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移交托管人。
6.5.2 对于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或协议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6.5.3 上述银行存款投资活动中,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等正本后,管理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于存单开立后一个工作日向托管人提供存款证实书等权利凭证的复印件。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托管人不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对权利凭证破损、遗失等情形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及存单到期的催收义务。管理人负责妥善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不得对其进行抵押、质押、转让、背书等操作,权利凭证在管理人保管期间及在途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不由托管人承担,若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权利凭证出现破损、遗失等情形或影响权利凭证的兑付效力的情形或造成其他任何导致无法到期兑付的情形,管理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6.6 其他账户(如有)
6.6.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由管理人负责开立,账户预留印鉴中需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预留的管理人业务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对于开立的且绑定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唯一清算路径的账户除外。
6.6.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7.1本理财资金投资范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
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二),指定有权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注明生效时间。管理人将授权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托管人并经与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到且对文件内容无异议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与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或扫描件,并经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管理人应在传真或邮件发出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不符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8.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附件三)是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名、大额支付系统号(如有))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指令扫描件或电子件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电子件为准。
8.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8.3.1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管理人用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托管人和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邮件发送的指令,以托管人收到的电子件为准。指令若为以数据接口方式发出的电子指令,则以托管人收到的电子指令为准。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形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对于授权通知指定的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
人应在 15:30 之前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发送,托管人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应至少提前 1.5个工作小时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未在划款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8.3.2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时,须提供相关投资协议等资金用途说明,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不作实质性判断。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3.3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理财财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8.3.4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并在其监督范围内审查投资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8.3.5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并于扣费后 2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发票、收据等扣费凭证。
8.3.6 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8.3.7 托管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正确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对理财财产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4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8.4.1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8.4.2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及时改正。
8.5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8.5.1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早至少一个交易日,向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管理人应在传真或邮件发出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正本与传真件、扫描件不符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8.5.2 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本理财财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6 相关责任
8.6.1 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符合本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有效划款指令,理财产品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托管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协议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8.6.2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表面一致,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理财财产带来的损失。
第九条 交易及清算交割安排
9.1 理财产品场内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
理财产品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方式为:□方式一 ☑ 方式二 □无场内证券交易
9.1.1 方式一:法人结算模式
9.1.1.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
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标准和程序。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理财产品的专用交易单元。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管理人提前通知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托管人,确保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纪商交付。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理财产品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理财产品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9.1.1.2 理财产品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9.1.1.2.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托管人负责理财产品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理财产品的损失;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托管人不进行资金垫付。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理财产品资产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由此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理财产品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托管人对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托管人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托管人承担,但理财产品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理财产品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00 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托管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1.1.2.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9.1.1.2.2.1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9.1.1.2.2.2 证券账目的核对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理财产品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管理人、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理财产品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9.1.2 方式二:券商三方存管模式
9.1.2.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程序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在证券经纪商的交易柜台开立证券账户。
管理人应及时将理财产品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9.1.2.2 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9.1.2.2.1 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公司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
深证通、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理财产品运作周期内向托管人传送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9.1.2.2.2 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之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9.1.2.2.3 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9.1.2.3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9.1.2.3.1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理财产品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9.1.2.3.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1.2.4 证券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 0.10 元人民币的,双方查明原因后协商解决,确认一方出
错的,由出错方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 0.10 元人民币的,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因并协商解决。
9.1.2.5 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每日上午 12:00 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理财产品资金账户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其中,T+0 理财产品应于当日日终前完成账务核对。
9.1.2.6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3)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的 15:3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1.5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4)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理财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在与管理人电话确认后主动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9.2 理财产品场外交易资金清算及交收
9.2.1 理财产品场外交易资金清算及交收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管理人应于划款前提供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划款指令,并通知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交易费率等。相关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划款条件由管理人负责审核,托管人不承担审核职责。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估值
10.1 理财产品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理财产品净值是指理财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估值原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8 位四舍五入,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要求为准。
管理人与托管人对理财财产进行□每工作日/□每周/□每月/ ☑ 按约定频率估值。
10.2 估值方法
10.2.1 银行存款及债券回购按商定利率或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收益或成本。
10.2.2 货币基金以每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10.2.3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同业存单、债券等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10.2.4 债券型基金,以及底层资产为标准化债权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产品按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或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
10.2.5 如按当前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2.6 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2.7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2.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理财产品净值的计算结果确认或对外予以公布。
10.2.8 所有资产的估值应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
10.3 估值错误的处理
10.3.1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10.3.2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错误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理财产品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10.3.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管理人与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0.3.4 管理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当理财产品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0.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0.4.1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4.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财产价值时;
10.4.3 如出现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理财产品财产的;
10.4.4 相关监管机构和本协议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11.1 会计政策
11.1.1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1.1.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1.1.3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执行。
11.1.4 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并书面通知托管人。
11.2 会计核算方法
11.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理财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11.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1.2.3 管理人应定期与托管人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记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二条 业务监督与核查
12.1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2.1.1 托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理财产品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具体监督事项以单个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示的具体投资品种、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对象、投资限制为准。
12.1.2 如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对象、投资限制等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
12.1.3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12.1.4 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对理财产品业务执行核查。对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理财产品监 督报告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12.2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2.2.1 根据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对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12.2.2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擅自挪用理财产品财产、未对理财产品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管理人划拨指令、泄露理财产品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
12.2.3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对理财产品业务执行核查。对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理财产品监 督报告的,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13.1 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3.1.1 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下同);
13.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3.1.3 理财财产资金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3.1.4 理财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13.1.5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可以在理财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
13.2.1 管理费
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3.2.2 托管费
(1)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02%
(2)托管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对托管费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 针对封闭式理财产品:
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计算公式=每期理财产品本金总额×托管费年费率×该期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
于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日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 针对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
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H=E×托管费费率/365 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于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产托管费划款指令,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 针对开放式理财产品:
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 H=E×托管费费率/365 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开放式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于计划存续期内每季度初前十个工作日之前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产托管费划款指令,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收款户名:资产托管业务手续费收入
收款账号:3310000000195040340012
收款人开户行:浙商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316331000018
13.2.3 上述 13.1 中 13.1.2 至 13.1.4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理财财产运作费用。
13.2.4 费用计提如有四舍五入的差异,以会计责任方金额为准。
13.3 不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理财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理财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理财财产运作费用。
13.4 税收
理财产品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各自履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13.5 证券账户开户费(如有)
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本协议在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生效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委托财产中扣划;如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本协议未能生效,由管理人承担开户费用。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
14.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的定义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是指在按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理财产品终止(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或理财产品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理财产品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理财产品财产)按照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14.2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原则和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法
14.2.1 以可供分配的理财产品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管理人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理财产品收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4.2.2 管理人应当用以管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实际理财收益进行分配,管理人不得将理财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理财产品财产垫付理财产品的损失或收益。
14.2.3 管理人管理理财产品而取得的理财产品收益,应当划至托管账户,交由托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14.3 分配程序
14.3.1 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制定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案。
14.3.2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分配理财产品收益的划款指令,并提交理财收益分配方案,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4.3.3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用于分配理财收益的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现金方式的收益总额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资金清算户,再由管理人自行向每个投资人分配收益。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15.1 保密义务
除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托管人和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5.2 信息披露的内容
15.2.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内监管机关有关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应按要求及约定向投资人进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15.2.2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需要披露除托管报告所包含内容以外的与托管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均应事先经过乙方的核对与确认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对结果。
15.2.3 托管人应按监管要求,披露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托管报告或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托管报告,可由管理人代其向投资人发布。
15.2.4 信息披露程序
管理人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予以公布。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对理财产品业务执行核查。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6.1 会计档案的保存
16.1.1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各自完整保存各自产生的记录理财产品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账册、交易记录、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 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6.1.2 为理财产品财产管理和托管之目的,非原件保管一方需要使用上述原件的,保管原件一方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业务章后提供给对方。
16.2.3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理财产品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提供给托管人。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7.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并向托管人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托管人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7.2 理财产品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管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管人,以便保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的有关事宜。
管理人应按照理财产品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理财产品到期终止前规定时间内和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及时处置理财产品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应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或清算期间到账。
如发生可能引起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做好清算准备。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时,管理人应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邮件形式通知托管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如发生理财产品期限延长的事件,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继续履行托管
职责。
17.3 理财产品的清算
17.3.1 理财产品终止时变现的全部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项下财产承担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报酬、托管费、理财产品资金汇划费用、清算费用、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由理财产品的持有人按照理财文件的规定,享有本理财剩余清算财产。
17.3.2 管理人应当于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的清算报告
并提交托管人复核。托管人自收到清算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复核无误后通知管理人, 托管
人复核时长应符合理财产品兑付的时限要求。
17.3.3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根据指令将应付托管费、应付管理人报酬、理财产品资金收付代理费用和应分配理财产品持有人的收益分别划至指定账户。理财产品清算时向理财产品持有人交付理财产品财产的相关业务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的相关程序执行。
17.3.4 理财产品终止时如有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的财产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变更权属的财产,双方可另行约定处置办法。
17.3.5 在理财产品收益分配结束,账户销户后,托管人不再对理财产品财产负有托管职责,托管人应协助和监督管理人办理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并将托管本理财相关重要物品(如管理人预留印鉴卡)交还管理人,并办妥交接手续。
17.4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注销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协助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债券托管账户销户等工作,在计划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 托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8.1 协议生效
18.1.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 18.3 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止。
18.1.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8.1.3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期满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
议自动顺延,顺延次数不限。
18.2 协议变更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18.3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8.3.1 本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和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终止本托管协议;
18.3.2 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监管部门撤销托管业务资格而导致的由其他托管人接管理财产品财产;
18.3.3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监管部门撤销理财业务资格而导致的由其他管理人接管其理财产品管理权;
18.3.4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均将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9.2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一方未能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时,对于扩大的损失,由该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不可抗力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在收到通知后,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9.3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条 免责条款
托管人不对由于下列原因没有履行其协议职责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0.1 不可抗力
指所有超出了托管人合理控制范围内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这些事件使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协议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政策法律变化、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
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上述事项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共同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最大程度的降低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和风险。
20.2 其他责任限制
20.2.1 托管人不承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0.2.2 托管人仅应履行本协议明文规定的职责,包括执行按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发出的任何指令。托管人不承担任何默示的职责和义务,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仲裁结果另有明确的除外。
20.2.3 托管人对由于按照管理人有效指令行事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0.2.4 第三方失误,包括但不限于:(1)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中心的疏忽操作;(2)交易对方的失误;(3)证券发行人的失误;(4)超出了托管人的控制或选择范围的其他第三方失误。托管人不对第三方失误承担责任。
20.2.5 托管人不对任何非由托管人聘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的任何经纪人、交易对手、发行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聘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作为、不作为、故意、过失、违约或破产所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0.2.6 信息来源错误。托管人可以相信和使用理财产品发行者、代理人及其他合理来源的信息,例如商业数据库等,如果托管人信任此类的信息,托管人不对具体信息里的错误承担责任,也不对信息提供者的失误承担责任。
20.2.7 在收取证券时,托管人应履行合理尽责义务,但不保证或担保其收到的任何证券的真实性、价值或有效性。
20.3 管理人理解并同意,托管人履行本协议需要遵守有关当地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政府法令以及对托管人适用的、托管人执行指令所在地的任何有关证券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运作程序和惯例。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1.2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
21.3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财产管理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管理人和托管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21.4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协议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1.5 本协议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6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理财产品成立公告(样本)
(完整产品名称)成立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您投资的理财产品已成立,相关情况如下:
产品信息 | |
产品 称 | |
产品代码 | |
产品登记编码 | |
币种 | |
产品募集结束日 | |
产品实际成立日 | |
产品成立规模(元) | |
初始份额净值(元) | |
投资账户信息 | |
户 | |
账号 | |
开户机构 | |
浙商银行将严格按照《(请添加完成产品 称)说明书》进行投资、管理运作。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年XX 月 XX 日
附件二:授权通知(样本)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经办 | |||
经办 | |||
复核 | |||
复核 | |||
审批 | |||
审批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3、同一类型权限应至少列明 1 名人员签字、印章样本,且其中任何一人签字或 印章均有效。 |
根据《***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我行授权以下人员向贵行发送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附在本通知书内,请贵行在使用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下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贵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行承担全部责任。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划款指令(样本)
指令发送日期: | 指令编号: | ||
指令支付日期: | 最后支付时间: | ||
支付币种: | 人民币 | ||
金额大写: | 元整 | ||
金额小写: | ¥ | ||
付款户名: | |||
付款账号: | |||
付款银行: | |||
收款户名: | |||
收款账号: | |||
收款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所在省市和地级市: | |||
收款方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如有) | |||
用途(19 个汉字以内): | |||
附件(张) | 备注: | ||
第三方存管专用 | □保管账户转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转保管 账户 | ||
预留印鉴(发送指令用章): | 经办: | 审批: | |
复核: | |||
(以下为托管人填写部分) | |||
核算经办: | 托管人印章: | ||
核算复核: | |||
清算经办: | |||
清算复核: | |||
审批人: |
附件四: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样本)
1、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2、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3、理财资金归集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4、理财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
附件五:预留印鉴样本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已签署《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以下为管理人与托管人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本协议项下相关文件的盖章。
管理人预留印鉴(用章样本)
托管人预留印鉴(用章样本)
上述预留印鉴如需更换,应提供加盖管理人和托管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新的预留印鉴样本。新的预留印鉴样本相应替代原有预留印鉴样本。未提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新预留印鉴样本的,预留印鉴不得更换。
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