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
投资协议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中标社会资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投资协议由五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投资协议书,主要明确本协议书的构成、解释顺序、特许经营期等核心商务条款。第二部分为投资协议总则,主要明确项目概况、定义与释义、本协议的范围、签约主体关系和责任承担。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为投资相关条款和特许经营相关条款,主要明确榆林市交通运输局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投资相关条款主要明确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过程中,榆林市交通运输局与中标人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特许经营条款主要明确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过程中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承继中标人在本协议中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约定的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免除、不减轻中标人应该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以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第五部分为其他条款,主要明确本协议签订相关的事项。
目 录
第 11 条 交通量调整、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政策性补助资金调整安排. 37
八、评价办法的修订 136
第一部分 投资协议书
甲方:榆林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交通局”),系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简称“本项目”)的招标人。
乙方:【中标社会资本】,系公开招标确定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的中标人。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在公平、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项目内容: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投资协议书;
(2)投资协议总则;
(3)投资相关条款;
(4)特许经营相关条款;
(5)其他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框架协议;
(8)联合体协议书;
(9)建设期履约保函;
(10)投标文件;
(11)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不一致或出现矛盾之处,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确认的文件为准。
4.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36 个月,运营期为【 】年【 】个月。
5.甲乙双方承诺按协议约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6.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7. 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中标社会资本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1.甲方是本项目的招标人。
2.榆林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决定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
3.市政府《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实 施方案的批复》(榆政函〔2022〕113 号)同意本项目实施方案。市 政府《关于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书》授权甲方签署本协议。
4.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指所有适用于本项目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强制性规定,简称“法律”)规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社会资本。
5.甲方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发布了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乙方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参加了甲方组织的本项目资格预审,甲方根据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了审查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乙方等通过资格预审。
6.乙方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参加了本项目公开招标,并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7.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在公平、平等、自愿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 号令)、《传统基 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 2231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
〔2016〕92 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 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7〕192 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 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 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达成并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投资协议总则
本部分为投资协议总则,主要明确项目概况、定义与释义、本协议的范围、签约主体关系和责任承担。
第 1 条 项目概况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全线位于神木市境内,路线全长 87.4 公里,包括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 61.7 公里和包茂联络线
25.7 公里。其中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路线起点在大柳塔镇朱盖沟处接大柳塔连接线,向西南沿朱盖沟南侧布线,经锟源煤矿、朱盖塔煤矿、升兴煤矿和刘家峁煤矿、乾安煤矿矿界边沿至柳树峁村,在K11+780 处设柳树峁互通式立交与矿区路相接,后沿苗家沟布线至中鸡镇黄特老海东侧,在 K22+163 处设黄特老海互通式立交与 G338 和店红一级路相接后折向南,从K30+180 处下穿包西铁路后,沿长青生态园东南侧 200 米设线,后向南基本平行包西铁路设线,在K37+390 处设神木西站互通式立交与S301 相接,于 K41+100 处设补花兔服务区,继续向南在 K52+769处设瑶镇互通式立交与S205 中锦公路相接,下穿靖神铁路、包西铁路、中锦公路后,穿越国华锦界煤矿的西南角,路线终点位于锦界镇北侧神米高速锦界北互通式立交。包茂联络线起点位于锦界镇活力害兔村,设纳林采当枢纽立交接大柳塔至锦界高速 K32+880 处,向西北布线,在 K7+900 处设尔林兔互通式立交与 S205 中锦公路相接,绕行瑶镇水库二级保护区后向西南布线,跨越有理河和G210,下穿规划的包西高铁,路线终点位于包茂高速红碱淖立交北 2 公里处,设葫芦素(枢纽)接包茂高速。
第 2 条 定义与释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 指 |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投资协议》及日后可能签订的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以及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
特许经营期 | 指 | 具有本协议第四部分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
项目建设资金 | 指 | 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
建设期 | 指 | 本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 间。 |
运营期 | 指 | 陕西省人民政府(简称“省政府”)批准收费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 |
项目公司 | 指 |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 2 条和第 3 条规定设立的项目公司 |
特许经营权 | 指 | 具有本协议第四部分第 2.1 条款规定的含义。 |
甲方的要求 | 指 | 本协议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xx施工、运营维护、收费管理等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
履约保证金 | 指 |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 5 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的现金或银行保函。 |
认定保险赔款 | 指 | 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 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
本协议生效日 | 指 | 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 日期为生效日。 |
违约 | 指 | 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 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违约利率 | 指 | 在违约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届 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 年期利率。 |
项目设施 | 指 | 根据本项目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设计变更等建设形成的x x、路面、桥梁、涵洞、通道、绿化、房建、机电、交安设施、广告、加油站、服务区设施、硅芯管及养护设备租赁设施及所有相关附属设 |
施、设备。 | ||
设计方 | 指 | 和政府签订设计合同,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各方设计单位。 |
施工方 | 指 | 和项目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担本项目施工责任的各方施工单位。 |
开工日 | 指 | 指本项目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
商业运营日 | 指 | 运营期的首日。 |
车辆通行费政府指导价 | 指 | 本项目商业运营日开始,项目公司有权向公路使用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其最高收费标准以省政府的批复为准。 |
补偿事件 | 指 | 乙方按第四部分相关条款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不可抗力 | 指 | 具有第四部分第 15 条所规定的含义。 |
材料 | 指 | 由项目公司采购的(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物资。 |
工程设备 | 指 | 本协议中规定的、由项目公司采购的预定构成或构成工程一部分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仪表、仪器等。 |
临时工程 | 指 | 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和项目公司的工程设备除外)。 |
批准 | 指 | 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乙方和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
融资文件 | 指 | 与本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 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关的文件。 |
融资交割 | 指 |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乙方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招标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并出具相关出资证明文件; (b)乙方和项目公司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 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
适用法律 | 指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生效日 | 指 | 甲方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 PPP 项目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
招标文件 | 指 | 市交通局在【 】年【 】月【 】日正式发售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在【 】年【 】月【 】日向市交通局提交的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 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 | 指 | 【中标社会资本】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的保证金。 |
提前终止通知 | 指 | 根据第四部分第 16.4.2 条款发出的通知。 |
现场 | 指 | 用于实施本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 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
乙方的设备 | 指 | 用于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
移交日 | 指 |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当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
移交期 | 指 | 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起至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止。 |
工作日 | 指 | 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
重大法律变更 | 指 |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中国有关部门颁布、修改、废除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和项目公司或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和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本协议履行存在法律障碍,增加或减少乙方和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 运营成本,而严重影响其预期收益的情况。 |
2.2.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提及的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
2.2.4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有“通知”、“同意”或“批准”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或“批准”。
2.2.7“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承继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2.2.8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2.2.9 如特许经营期内国、省出台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则本项目适用当期规定。
第 3 条 协议范围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社会资本】作为本项目中标人,乙方应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自行承担费用、责任、义务和风险。
市政府授权榆林市天元路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元路业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乙方应与天元路业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按照《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甲方和项目公司签署PPP 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其具体
负责完成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第 4 条 签约主体责任关系
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双方为市交通局和【中标社会资本】。
特许经营相关条款为本协议的内容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完成项目公司设立后,乙方授权项目公司作为乙方的承继人,根据本协议第二部分 “总则”、第三部分“投资相关条款”和第四部分“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的内容和甲方签署PPP 项目合同。
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协议中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的权利和义务,不免除、不减轻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部分 投资相关条款
本部分主要明确市交通局与中标人之间关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过程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注册资本及股权变更、回报机制、履约担保、转让与担保、违约条款等相关内容。
第 2 条 组织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
第 3 条 形式和治理结构
第 4 条 回报机制
第 5 条 履约担保
第 6 条 转让与担保
第 7 条 违约条款
第四部分 特许经营相关条款
本部分主要明确市交通局与中标人之间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中标人完成设立项目公司后,甲方将与项目公司签署以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为主要内容的
《PPP 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承继中标人在本协议中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免除、不减轻中标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部分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声明和保证、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项目设施运营管理、报告和中期评估、收费管理、交通量、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车购税、保险、开票付款、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不可抗力、提前终止、转让和担保、补偿。
第 1 条 项目概况
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暨包茂联络线PPP 项目路线全长 87.4 公里,均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其中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长 61.7 公里,包茂联络线长 25.7 公里。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 K1+700~K22+800处设计速度 100 公里/小时,xx宽度 26 米;大柳塔至锦界高速公路
K22+800~终点段及包茂联络线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xx宽度 27 米。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人民币 766605.12 万元。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期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PPP 项目合同》中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前:
3.1.1 市政府已确定甲方为签署《PPP 项目合同》的单位;
3.1.2 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PPP 项目合同》的法人主体资格和权利;
3.1.3 如果甲方在本部分第 3.1.1 和 3.1.2 条款所作的声明被证明不属实,乙方和项目公司有权终止《PPP 项目合同》。
乙方和项目公司在《PPP 项目合同》中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前:
3.2.1 乙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与天元路业公司正式完成注册并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PPP 项目合同》的法人主体资格和能力;
《PPP 项目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权利,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对《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 4 条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 5 条 项目前期工作和融资交割
第 6 条 项目建设用地
6.2.1 项目公司应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时向神木市政府支付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本项目建设用地由神木市政府交付给项目公司使用,交付的建设用地为非临时用地。因乙方和项目公司支付不及时影响征迁工作进度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因神木市政府延迟交付项目用地,可以延长建设期,顺延运营期。
6.2.2 项目公司在签订《PPP 项目合同》后,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因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未及时支付费用导致项目建设期延误或造成损失的,由项目公司承担。
6.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建设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2.4 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方所有,项目公司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享有项目资产的使用权。
6.2.5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PPP 项目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违法使用土地,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法律赔偿责任均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应强制乙方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形下开工。
第 7 条 项目建设
7.3.1 任何其他合同,其履行与《PPP 项目合同》有关者,或与本协议之履行与该合同有关者,均为“关联合同”。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协调相关工作并为关联合同提供服务。关联合同的承包商名称在生效日可能仍未确定,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而对以后确定的关联合同承包商有异议。
7.3.2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于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协调其与关联合同承包商的工作。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为关联合同承包商 提供一切合理机会并参与协调管理,使其能开展工作。
7.4.1 本项目的建设总工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4.2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总体
计划应满足甲方对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要求。
7.4.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对项目建设总工期产生影响时,建设进度将被顺延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建设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乙方和项目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但因政府部门审批导致工程无法推进造成的延误;
(d)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形。
7.4.4 如同时满足了以下情形,乙方可以在本部分第 7.4.3 条款的事件发生后,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项目公司在实际发生延误情况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的原因和延期的起止时间;
(b)项目公司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7.4.5 如果建设进度因本部分第 7.4.3 条款和第 7.4.4 条款延长,则按本部分第 2.2 条款约定执行。
7.4.6 若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交工日期或甲方同意延期的交工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则乙方和项目公司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补救,同时甲方认为项目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按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二/日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违约金。
7.6.2 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
除依照本部分第 7.6.1 条款规定外,乙方和项目公司应认真分析相关地勘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进行核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
7.7.1 进场路线
7.7.2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的特殊或暂时的道路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还应提供为项目工程目的及自身所需的现场以外的附加设施。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7.8.1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遵守现场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适用法律。从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提供:
(a)工程的围栏、照明、防护及看守;
(b)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护所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及围栏。
7.8.2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内的治安工作,负责阻止与项目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7.8.3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将其作业限制在工程用地范围内,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与设备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之内。
7.8.4 在建设期内,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使现场避免出现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并处置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任何设备、材料等。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7.8.5 在签发交工证书前,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立即从现场清除并运走项目公司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证现场与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状态。
7.8.6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施工期间,现场的气体散发、
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7.8.7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社会车辆和人员经过施工现场的交通疏解。
7.8.8 在建设期内,在工程现场发现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及时通知甲方及其他相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文物保护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7.8.9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xx施工。若因乙方或项目公司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xx施工不当,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
乙方和项目公司的设计变更工作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和投资控制的指导意见》(陕交发〔2018〕103 号)等适用的有关规定、办法。
7.10.1 施工文件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组织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求,为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项目工程提供足够的指导,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施工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糊、矛盾、欠缺及其他缺陷,乙方应自费进行修正。
7.10.2 施工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和项目公司负责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项目汇报材料的编写工作,按规定负责上报相关部门,并抄报甲方。如需甲方上报的报表,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报甲方汇总并表后一并上报。
7.10.3 竣工图纸
(a)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对照有关规范和数据表制定一整套工程实施的竣工记录。该记录应表明所实施工作的确切竣工位置、尺寸及设备的参数、技术指标、功能的详细说明。这些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完全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竣工验收之前应提交两套复本给甲方。
(b)在竣工日后七(7)日内,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要求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电子文档资料。该图纸应取得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认可。
7.10.4 知识产权
(a)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工程的必要知识和经验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构成侵权,由乙方和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b)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和项目公司用到某一专利时而乙方不是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时,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证项目工程有权使用该专利。
(c)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于乙方和项目公司的项目工程施工或实施、设备的使用以及项目工程的正确使用时产生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引起的损害。
7.11.1 乙方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要求,确保项目公司成立各职能部门和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7.11.2 项目公司人员的变动
(a)项目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本协议签订时所报人员到位,原
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下需变动时,应提前七(7)日获得甲方的批准。
(b)若项目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履行本协议条件的要求,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及时更换或增加人员。
7.11.3 工资标准与劳动条件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雇佣职员和劳工,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其从事工作的地区同行业标准和条件。
7.11.4 劳动法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遵守适用劳动法规定,按时向职员和劳工合理支付报酬,以及保障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
7.11.5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设施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为其职员和劳工提供并维护所有必须的食宿及福利设施,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不允许其任何职员和劳工在构成工程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7.11.6 健康与安全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和劳工的健康与安全,与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自始至终在住地和现场确保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以及救护服务。还应作出适当安排,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并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并应在现场指派一名职员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防止事故的发生。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保护措施。
7.11.7 工作时间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遵守劳动法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11.8 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 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根治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陕交函〔2019〕950 号)、《陕西 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交发〔2019〕 123 号)及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适用的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确保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未按时支付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证金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7.12.1 拟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法制造、加工与实施。如果本协议中未规定制造与实施的方法,则该项工作应按照公认的行业惯例,使用适当的装备设施以及安全的材料,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实施。乙方和项目公司应负责采购、运输、接收、支付、装卸以及安全储存为完成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在制造、加工、安装、实施期间,对按本协议规定所提供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原料与工艺,进行检查、审核与检验,并对制造进度进行审查。
7.12.2 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符合本协议规定。
7.12.3 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榆林市境内供应的砂石等建筑材料,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7.13.1 开工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此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制定的工
程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7.13.2 延误
(a)由于非乙方且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批准后,项目工期可予以顺延,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运营期年限不变。
(b)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时,则视为项目公司工程延误。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程进度计划相一致。
7.13.3 暂停
甲方出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或不可抗力原因,可于一日前指示乙方和项目公司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暂停期间,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若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非乙方且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后,项目工期予以顺延,特许经营期相应顺延。若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则项目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可按照全部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一/日兑取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以上履约保函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未交纳的违约金。
7.13.4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立即组织复工,并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7.14.1 交工验收
(a)项目公司应在约定交工日前实现项目工程交工,按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
(b)交工验收由项目公司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
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c)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十五(15)日内未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
(d)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e)经两次整改或完善仍未达到交工验收标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f)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本项目中的建设缺陷所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7.14.2 竣工验收
(a)项目公司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时间、内容和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配合完成竣工验收。
(b)在确定竣工验收结果时,甲方代表应考虑甲方对工程的任何使用而对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
(c)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7)日内,依适用法律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备案所需的资料,以便甲方向有关部门备案时使用。
7.14.3 如因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致使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道路安全通行状况,封闭全线或部分段落交通,并暂停项目公司的车辆收费权、广告、服务区设施经营等经营权。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有关验收部门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申请进行相关验收,直到通过验收为止,恢复通行及其车辆收费权、广告、服务区设施经营等经
营权,相关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7.14.4 经两次整改或完善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甲方有权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提前终止合同,并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7.14.5 当项目工程根据本协议已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项目档案资料备案后七(7)日内,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公司签发竣工证书。
7.14.6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决算及相关档案。
7.14.7 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
(a)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公司应履行竣工环境保护、消防验收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试运营期结束之前完成。
(b)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试运营结束前完成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7.14.8 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时,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做好项目相关审计工作。
7.14.9 乙方或项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甲方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将施工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如原土地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16.1 放弃
乙方或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6.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应视为乙方已放弃本项目建设:
(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部分项目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或在接到复工通知之后三十(30)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由于乙方或项目公司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
(30)日内恢复项目的建设;
(d)乙方和项目公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交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达三十(30)日,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6.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工程的建设,以便实现交工:
i.书面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ii.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b)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确保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机构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交工。
(c)甲方介入本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协议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或项目公司的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向项目公司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履约保证金中兑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和项目公司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工程的建设。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降低乙方信用评价等级。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方案(参见附件一),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并接受绩效评价。
第 8 条 项目设施运营管理
8.3.1 公路养护包括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涵洞通道等所有设施,并包括已明确的和公路相交叉的相关设施的维护。
8.3.2 养护标准
8.4.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政府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省政府相关规定配合执行。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a)宣传、贯彻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保护公路路产;
(c)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
(d)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f)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g)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h)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
(i)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j)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
(k)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4.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a)乙方和项目公司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为实现项目正常经营的情况除外);
(b)乙方或项目公司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c)乙方和项目公司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d)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便利;
(e)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8.5.1 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无偿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等设施,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a)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b)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
(c)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
(d)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e)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
(f)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5.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a)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b)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c)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项目公司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制定完善的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完善项目道路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遵守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道路交通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
24 小时紧急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能够立即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通行与收费服务:
(a)在事故期间,项目公司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故对用户的影响;
(b)出现重大事故时,项目公司必须及时、如实地向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严肃查处和整改;
(c)若发生应急事件后,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事件处理。
8.7.1 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或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a)未经甲方认可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出租服务区设施、广告位、加油站、硅芯管及养护设备租赁以外的特许经营权的;
(b)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质押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协议项目公司用于融资的特许经营权质押除外);擅自出让、转让或抵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
(c)乙方或项目公司擅自关闭全部或部分道路、服务设施,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d)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8.7.2 甲方在临时接管前,应就临时接管的原因、临时接管的范围和程度、临时接管代表、临时接管时间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甲方根据本条进行临时接管无须获得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同意,但需要充分考虑项目公司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临时接管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设立项目公司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8.7.3 甲方的临时接管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
(a)乙方或项目公司改正了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或
(b)乙方或项目公司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
8.7.4 临时接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由项目公司单独承担。甲方有权在决定临时接管之日起临时接管道路工程项目设施,并指定第三方临时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公司无权获得项目设施经营收入。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
8.7.5 如项目公司未出现违约行为,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关乎公众利益等重大事项情形时,政府方有权对项目实行临时接管,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由政府方承担。
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方案(参见附件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相应的机制并确保项目公司接受绩效评价。
第 9 条 报告和中期评估
9.1.1 在建设期,项目公司应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含:项目公司经营、融资、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设计变更等情况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计划和措施等内容。
9.1.2 在运营期,项目公司应每年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公司经营、通行量、收费额、经营性收入等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养护状况、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情况、服务质量状况等内容。
9.1.3 项目公司应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a)每年 5 月 3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
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b)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十(10)日之前,提交上一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c)甲方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及项目运行状况的其它资料。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供甲方备案。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报告或材料后提出反馈意见。
9.2.1 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9.2.2 项目公司的董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9.2.3 乙方或项目公司签订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9.2.4 发生影响车辆通行费单价、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9.2.5 其他对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2.6 甲方根据监管需要或其他需要,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3.1 甲方应当组织专家或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交通量及收益预测、实际通行费收入、超额收益测算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9.3.2 中期评估原则上每五(5)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
予以处理或纠正,乙方和项目公司对甲方开展的中期评估工作应给予积极且充分的配合。
第 10 条收费管理
10.1.1 收费站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文明服务、规范管理、安全保畅。
10.1.2 收费站的设立、迁移、撤销,应报甲方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批准。
10.1.3 收费站车道的设置符合国家及本省技术规范,其数量应满足车流量的要求。当车道数不能满足车流量的需要时,应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适时增加。
10.1.4 项目公司不得随意关闭车道而造成交通不畅。
项目公司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3)个月,向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10.6.1 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项目公司向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a)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b)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c)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
(d)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e)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10.6.2 项目公司应配合省级有关部门针对设站收费审批所开展的工作,及时、真实提供相关资料。
收费年限以省政府批准的设站收费之日起至运营期满【】年止。
项目公司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减免的决定。
10.9.1 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接受行业统一监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10.9.2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省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项目公司应按期公开收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统一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为广大司乘提供优质服务。
第 11 条交通量调整、超额收益分享机制与政策性补助资金调整安排
11.1.1 工可研报告中有关交通量的预测,仅供有关各方参考,不可视为甲方的承诺或保证。
11.1.2 本项目不设置保底交通量;由于交通量增长导致的超过合理范围的超额收益,按照 11.2 条款的约定执行。
11.3.1 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过路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此种检查。
11.3.2 根据上述检查,如果项目公司未遵守第 10 条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要求项目公司立即纠正。
第 12 条保险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维护惯例,购买和维持相关保险。
12.2.1 项目公司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12.2.2 项目公司必须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2.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2.2.4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使甲方成为上述提及所有适当的保险项下
的联名被保险人,且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促使保险公司对甲方享有在上述保险项下的代位追偿权。
12.3.1 乙方和项目公司未能按第 12.1 条款和第 12.2 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项目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12.3.2 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第 12.1 条款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或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 13 条开票和付款
13.1.1 项目公司应开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银行账户,并在高速公路项目通车收费前及时告知甲方该银行账户。
13.1.2 项目公司如需改变账户,应确保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13.1.3 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按照本协议第五部分第 7 条的规定解决。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 14 条特许经营期届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项目公司应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技术法律文件等,连同资产清单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14.2.1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整完好且无任何法律瑕疵的移交:
(a)项目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b)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i.项目设施(含广告、加油站、服务区设施、硅芯管及养护设备租赁等);
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等;
iii.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
(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c)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所有的养护手册、养护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政府指定机构继续管理和养护项目设施;
(d)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
(e)所有项目设施资产清册;
(f)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g)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
14.2.2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不应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法律瑕疵,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既有或潜在的索赔权。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违约、侵权责任、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产权约束或索赔权,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如发生该等情形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且该等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因本项目工程已移交予甲方而免除、减轻或解除。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4.3.1 项目移交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移交日前三百六十五(365)日至移交日。
14.3.2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一(1)个月内,甲方和项目公司及双方确认有必要参加的关联方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甲方三(3)名授权代表和项目公司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
14.3.3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二(2)个月内,移交委员会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按照第 14.2 条款规定
的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研究制定项目具体移交方案。
14.3.4 移交方案应当包括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程序。
过渡期开始之日算起三(3)个月内,移交委员会按照商定的移交方案,监督甲方明确其指定的接受机构,监督项目公司完成移交清单的编制确认工作。
14.5.1 移交日前六(6)个月,原审批机构或甲方对项目对应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
14.5.2 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管理和维护状况,按照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评定结果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本协议签署时所适用的公路工程技术评定标准如下:《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201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等建设运营标准和陕西省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公路总体处于良好状态,桥梁总体技术状况评定等级达到 2 类及以上等级;项目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所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等有关标准(简称“移交标准”)。
14.5.3 鉴定检测单位由甲方委托,鉴定检测单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若任何一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若复检结果满足移交标准,则由提出方承担复检费用,若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则由项目公司全额承 担复检费用。
14.5.4 经鉴定和验收达到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未达到移交标准的,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六(6)个月前完成修复并达到移交标准,未按期达到移交标准的,甲方
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缺陷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在移交保证金中兑取。
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确保本项目正常通行。
14.7.1 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项目设施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协助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相应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在原担保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对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承担担保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14.7.2 在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如保险期在移交日尚未期满,则项目公司应协助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在原保险期的剩余期限内作为受益人,由相关保险公司继续对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前述工作应在移交日前完成。
14.7.3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因使用这些技术或者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由项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以不高于项目公司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如果甲方合理要求,项目公司应解除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养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甲方对于该等合同的解除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法律后果,甲方均不予承担,同时项目公司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若该等合同对项目的管理和维护是必需的,经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要求,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无偿转让上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应协助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与相关单位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妥善安置项目公司所有雇员,由于项目公司责任导致人员安置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和后果的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赔偿、补偿,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及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14.11.1 自移交日起,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即行终止。
14.11.2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的所有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14.11.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14.11.4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14.11.5 除上述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4.8 条款所规定的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外,项目公司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不得移交。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项目公司应于移交日起六十(60)日内,自费从项目场地移走项目公司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运营无关的物品。若项目公司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项目公司后,有权将该物品予以提存,项目公司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第 15 条不可抗力
15.1.1 不可抗力是指:
(a)在生效日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且
(b)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该事件及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
15.1.2 如果每一事件符合上述第 15.1.1 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b)战争、骚乱、暴动、瘟疫等,但纯属乙方或项目公司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协议引起的除外;
(c)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项目公司或关联合同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等。
15.1.3 市级以上(不含市级)政府决定征收、征用风险及其颁布的重大法律、政策变更风险视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当生效日起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
合同或《PPP 项目合同》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的相应义务。
15.3.1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 24 小时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项中应履行的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5.3.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5.4.1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5.4.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5.5.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5.5.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15.6.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
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日, 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 照本协议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第 16 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
15.6.2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特许经营相关条款第 16 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第 16 条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第 15.6 条款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6.4.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上述第 16.1 条款或第 16.2 条款发出的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乙方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
(a)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之内(简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或 PPP 项目合同终止的措施;
(b)如果甲方和项目公司(或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在协商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规定时限内纠正了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6.4.2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之后,除非:
(a)双方另外达成一致;并且
(b)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
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另一方收到提前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日(简称“提前移交日”)。
在本协议或《PPP 项目合同》同因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6.1 条款的规定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3.4.1 条款的规定按照提前终止时正在生效银行保函金额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届满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履约保证金在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4.5 条款项下有关项目公司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不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相关权利的规定应适用。由项目公司提出的提前终止,履约保证金属于补偿的一部分,甲方不兑取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届满后的第一(1)个工作日解除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
本协议或《PPP 项目合同》依据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6 条提前终止后,除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或项目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明确承担的或由于甲方违约引致的责任除外。
第 17 条转让和担保
17.1.1 未经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1.2 第 17.1.1 条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 18 条补偿
18.1.1 获得一般补偿的权利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果发生以下事件,项目公司可申请一般补偿:
(a)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建设投资、维护成本增加;
(b)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变更,使得项目公司为符合新的要求调整建设标准导致投资或运营维护成本增加。
18.1.2 补偿形式
一般补偿方式具体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18.1.3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项目公司因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甲方没有义务对项目公司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
(a)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b)项目公司已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
的除外)获得补偿;
(c)甲方按照本协议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d)在生效日后,国家立法机关或任何陕西省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使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已补偿了项目公司。
18.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当按照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8.1.1 条款规定而使项目公司有权获得补偿时,项目公司应书面通知甲方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延长期限(简称“补偿通知”)。
18.1.5 谈判期
(a)甲方收到补偿通知后,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意进行谈判,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期限及时间达成一致;
(b)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协议第五部分第 7 条的规定解决。
18.1.6 对责任的限制
乙方和项目公司同意,如果甲方按照本协议特许经营条款下第 18 条的规定提供补偿,甲方对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
第五部分 其他条款
本部分是其他补充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的解释原则、保密条款、合作义务的预先警告通知、通知与送达、合同文字和文本、合同效力、争议的解决和其他,以及附件一绩效评价方案。
第 1 条 合同的解释原则
1.1 合同文件
本协议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
1.2 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3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1.4 合同构成
1.4.1 本协议包括:
(1)投资协议书;
(2)投资协议总则;
(3)投资相关条款;
(4)特许经营相关条款;
(5)其他条款;
(6)中标通知书;
(7)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框架协议;
(8)联合体协议书;
(9)建设期履约保函;
(10)投标文件;
(11)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4.2 优先次序
前款所列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第 1.4.1 条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2 条 保密
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乙方因上市公司披露规则需求或股东管理需要进行披露的除外。第 3 条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本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 4 条 通知与送达
4.1 地址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
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 方 | 乙 方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4.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 4.1 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通讯方式变更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通讯方式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
4.3 送达
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 4.1 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时间有效送达:
(a)通过专人递送的,在对方签收时;对方拒绝签收的,经两名工作人员证明,拒签之日即为送达日;
(b)通过传真发送的,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系统且未被退回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c)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五(5)个工作日下午五(5)时;
(d)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邮后第三(3)个工作日上午九(9)时。
任何一方不得以拒绝签收、无人签收、地址变更等理由否定送达效
力;一方同时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自最先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第 5 条 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 )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6 条 合同效力第 7 条 争议的解决
7.1 友好协商
7.1.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及《PPP 项目合同》条款或与本协议及《PPP 项目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
7.1.2 除本协议或《PPP 项目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六十(60)日内该争议未能根据第 7.1.1 条款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7.2 条款的规定。
7.2 诉讼
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7.1.1 条款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的履行
第 8 条 其他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养护和收费管理,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关于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其他适用的规定性文件要求。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甲方和项目公司涉及需协商确定的费用事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共同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结果出具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费用支付。审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对费用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若双方在五(5)个工作日内无法共同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则由甲方确定。
附件一:绩效评价方案
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
〔2020〕13 号),由甲方作为实施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公司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方案,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收益与当年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执行绩效考核细则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等方式实现。具体将依照《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 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PPP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交发〔2020〕41号)等文件执行。
由甲方按《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项目公司负责日常绩效监控,日常绩效监控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项目公司应做好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甲方开展项目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1.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甲方、项目公司、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部署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2.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甲方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批准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
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组织与实施计划、资料收集与调查等,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3.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甲方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过收集与审核资料、现场调研和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绩效评价结果。
4.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甲方(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整理评分结果和所有过程资料,牵头编写本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并上报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审,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相关建议等。
5.资料归档。甲方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
6.评价结果反馈。甲方向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甲方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PPP 项目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负责日常绩效监控。PPP 项目绩效监控是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跟踪、监测和管理,通常包括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
PPP 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绩效监控。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开展 PPP 项目日常绩效监控,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报送监控结果。甲方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并做好信息记录。
(二)反馈、纠偏与报告。甲方根据绩效监控发现的偏差情况及时向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和相关部门反馈,并督促其纠偏;偏差原因涉及自身的,甲方应及时纠偏;偏差较大的,撰写《绩效监控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1.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
甲方根据建设期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对照项目公司绩效监控结果,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并做好信息记录,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督促其纠偏,并定期将监控结果报送榆林市财政部门。
根据季度日常绩效监控结果,甲方结合项目各阶段验收开展建设期各年度绩效评价,形成建设期评价结果。
建设期绩效评价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视为合格,不扣除费用;对于首次评价得分在 80 分以下时,项目公司应于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重新检查并评价,如仍不合格,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的金额。当评价得分在 70(含)-80分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10%资金作为违约金;当评价得分在 60(含)-70 分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30%资金作为违约金;当评价得分在 50(含)-60 分以下时,甲方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兑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 50%作为违约金; 50 分以下,政府有权兑取全部建设履约保函。
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建设期各年度评价得分平均值*0.3+交工验收评价得分*0.7。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2.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
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开展日常绩效监控,监控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目标保障措施、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项目公司按照甲方的要求,按季度报送运营期日常监控结果。
甲方根据建设期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对照项目公司绩效监控结果,查找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并做好信息记录,向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反馈,督促其纠偏,并定期将监控结果报送榆林市财政部门。
甲方根据运营期季度日常绩效监控结果,开展运营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每年度开展一次,并与项目收入挂钩。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9〕10 号),“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本项目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应标准进行扣费。
运营期绩效评价满分为 100 分。当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时为合格,
不扣除费用;对于首次评价得分在 80 分以下时,项目公司应于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重新检查并评价,如仍不合格,将依据评价结果有权扣除项目收入相应的金额,具体如下。
年建设成本利用等额年金公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年建设成本; P—项目建设投资; i—折现率,取 6%; n—运营期年限。
(1)评价得分在 80(不含)分及以上的,不予扣费;
(2)评价得分在 71-80 分(包括 80 分)之间的,以 80 分为基础,
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0.25%;
(3)评价得分在 61-70 分(包括 70 分)之间的,在扣取(2)金额
的基础上,再以 70 分为基础,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0.5%;
(4)评价得分在 0-60 分(包括 60 分)之间的,在扣取(3)金额的
基础上,再以 60 分为基础,每低一分扣(年建设成本×100%)×1.55%。
(5)若连续两个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小于六十(60)分,政府有权根据《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为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提前终止合同,获得项目公司的补偿。
项目运营期间,首先扣取通行费收入,并限期整改达标,若无法与项目公司达成一致,则兑取运营期履约保函;若运营期履约保函中扣除不足,有权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并扣取通行费收入。
项目运营期最后一年的绩效考核扣取的保函为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移交维修履约保函的扣取比例与上述运营维护履约保函的扣取比例相一致。
在运营期内,每 3-5 年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移交完成后开展一次后评价,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从全生命周期的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按效付费执行情况及财政承受能力的影响、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方面。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3.项目移交期绩效评价
若项目公司移交绩效考核得分高于 80 分(含 80 分),甲方不兑取移交维修保函;
若项目公司移交绩效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高于 60 分(含 60 分),每低一分,甲方兑取 5%的移交维修保函;
若项目公司移交绩效考核低于 60 分,甲方全额兑取移交维修保函,项目公司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恢复性大修,确保工程可以正常运行。
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应纳入其工作考核范畴。
1.项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具体包括产出、效果及管理等内容。总体绩效目标是在全生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根据总体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确定的具体年度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由建设期绩效目标与运营期绩效目标组成,其中建设期绩效目标包括:项目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环保目标。运营期绩效目标包括的内容有:运营养护目标与服务质量目标。具体如下:
建设期绩效目标,项目进度目标:建设期不超过 3 年。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优良。安全目标:严格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环保目标:文明施工、美化环境,预防或减少可能伴随的环境影响;施工现场废污水有组织排放、废弃物按规定处置,减少或消除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和废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控制现场噪音污染。
运营期绩效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0,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5%,保存率≥95%。服务质量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
2.项目绩效目标内容
(1)建设期绩效目标
本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而设置,包括管理、产出、效果。
管理是指项目在建设期内的组织、资金、招标、设计、质量、安全等情况。
产出是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本项目的建设期绩效产出目标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施工、交(竣)工验收等。
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本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预期效果目标侧重的是生态影响、满意度、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
表 1 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建设期前 2 年,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概述 | |
组织管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 ||
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
(1)项目资本金按照《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要求足 | |||
额、按时到位; | |||
项目公司 | (2)项目公司出具融资方案,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 (3)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 | ||
(社会资本)绩效评价 | 管理 | 资金管理 | 议; (4)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5)单独建立账户,独立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6)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资金使用计划: | |||
根据工程实际和市人民政府或甲方下达投资计划建立资金使 | |||
用计划 |
执行情况: | |||
(1)按规定完成投资年度计划; (2)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3)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 (4)无挪用工程款现象; (5)无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 | |||
诉的情况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 | |||
招标管理 | (1)依法选择从业单位; (2)施工从业单位及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3)从业单位无转包、违法分包及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 | (1)与神木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项目前期工作报批及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及时归档; (3)未严格确保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仅用于本项目的征地 | ||
拆迁和环境保障资金支出,影响项目正常进度,引发纠纷矛盾。 | |||
(1)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 (2)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高 | |||
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及 | |||
合同管理 | 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3)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查和充分论证; (4)上报的变更资料齐全、不完善,或变更资料中签署的意 | ||
见明确; | |||
(5)变更资料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 |||
设计管理 | (1)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 | ||
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事故上报: | |||
(1)强化质量风险预控管理,完善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和运行 | |||
机制; | |||
质量管理 | (2)实行质量责任人登记备案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3)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施工合同载明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5)制定“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6)按相关制度报告质量事故。 |
质量控制监管: | |||
(1)落实管理制度或措施; (2)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 (3)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或资格符合合同要求; (4)无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 |||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完善;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
质量检测评定:监督机构质量评定。 | |||
(1)落实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施工合同载明安全目标管理要求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员配备标准等; | |||
(3)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4)做好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及上报工作; (5)深化“平安工地”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6)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7)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 |||
(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 |||
安全管理 | |||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 |||
(1)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广泛、深入,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充足或专款专用; (3)特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4)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安全隐患公示与销号及时; (6)定期(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完整; (7)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 | |||
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 |||
(8)项目建设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制度要求, | |||
每周巡查桥梁工程等施工现场并做好带班记录; | |||
(9)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 |||
进度管理和进度报告: | |||
进度管理 | (1)进度计划制定和完成; (2)落实承担工程进度管理责任; (3)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 (4)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
进度计划: | |||
(1)合理制定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 (3)及时调整阶段目标。 | |||
(1)落实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制定投资目标控制方案 | |||
和措施; | |||
(2)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及造价管理台账 | |||
等; | |||
造价管理 | (3)按规定上报实施机构及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 | ||
资料; | |||
(4)交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 | |||
件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 |||
(1)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从业单位及从业人 | |||
信用管理 | 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2)督促从业单位按规定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 | ||
信息和资料。 | |||
廉政建设 |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制度,有措施;签署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 ||
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手续资料、造价 | |||
档案管理 | 变更资料、工程延期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合同资料、 | ||
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完备。 | |||
信息公开 | 按照国家政策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配合实施机构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 ||
按照《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 | |||
划,按时完工。 | |||
产出 | 进度完成 | (1)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 (3)不存在无故要求压缩工期和无故推延工期情况。 | |
质量控制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 ||
安全文明施 | 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
工 | |||
(1)建设期内,做好施工环保工作,确保项目不因环保问题 | |||
效果 | 生态影响 | 引发纠纷或受到处罚 (2)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恢复程度符合相关法规及 《PPP项目合同》要求。 |
满意度 | (1)项目所在地政府方对项目公司建设期经营活动以及履约过程基本满意; (2)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基本满意。 | ||
社会影响 | (1)项目建设活动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2)鼓励项目公司在管理、技术等方面有成果创新,并获得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 (3)项目公司做好反腐倡廉、信息公开等工作,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4)无书面举报和信访事件。 | ||
可持续性 | 项目公司是否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按运营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 ||
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 | 产出 | 履约情况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有效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 |
成本控制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履行项目建设成本监督管控责任的情况。 (注:《PPP项目合同》对建设成本进行固定总价约定的不适用本指标)。 | ||
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程度。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项目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的工作保障和沟通协调机制。 | ||
管理 | 前期工作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承担的项目前期手续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资金(资产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股权投入、配套投入等到位率和及时性。 | ||
监督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质量监督、财务监督及日常管理等。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
)
表 2 项目建设期绩效目标(建设期第 3 年,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概述 | |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绩效评价 | 管理 | 组织管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资金管理 | (1)项目资本金按照《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要求足额、按时到位; (2)项目公司出具融资方案,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实施: (3)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4)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5)单独建立账户,独立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6)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
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工程实际和市人民政府或甲方下达投资计划建立资金使用计划 | |||
执行情况: (1)按规定完成投资年度计划; (2)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 (3)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 (4)无挪用工程款现象; (5)无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情况或发生投资超概算的情况。 | |||
招标管理 | (1)依法选择从业单位; (2)施工从业单位及时报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3)从业单位无转包、违法分包及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 | (1)与神木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项目前期工作报批及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及时归档; (3)未严格确保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仅用于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资金支出,影响项目正常进度,引发纠纷矛盾。 |
合同管理 | (1)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 (2)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3)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经审查和充分论证; (4)上报的变更资料齐全、不完善,或变更资料中签署的意见明确; (5)变更资料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 ||
设计管理 | (1)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 | ||
质量管理 | 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事故上报: (1)强化质量风险预控管理,完善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和运行机制; (2)实行质量责任人登记备案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3)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施工合同载明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5)制定“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6)按相关制度报告质量事故。 | ||
质量控制监管: (1)落实管理制度或措施; (2)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处理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 (3)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或资格符合合同要求; (4)无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1)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2)质量管理制度完善;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 |||
质量检测评定:监督机构质量评定。 | |||
安全管理 | (1)落实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施工合同载明安全目标管理要求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等; (3)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4)做好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及上报工作; (5)深化“平安工地”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 (6)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7)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 |||
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1)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广泛、深入,安全技术交底到位;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充足或专款专用; (3)特种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备案、建立台账; (4)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安全隐患公示与销号及时; (6)定期(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完整; (7)对重大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8)项目建设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制度要求,每周巡查桥梁工程等施工现场并做好带班记录; (9)严格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 |||
进度管理 | 进度管理和进度报告: (1)进度计划制定和完成; (2)落实承担工程进度管理责任; (3)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 (4)建立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 ||
进度计划: (1)合理制定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 (3)及时调整阶段目标。 | |||
造价管理 | (1)落实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制定投资目标控制方案和措施; (2)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及造价管理台账等; (3)按规定上报实施机构及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资料; (4)交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 | ||
信用管理 | (1)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2)督促从业单位按规定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和资料。 |
廉政建设 |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制度,有措施;签署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 | ||
档案管理 | 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手续资料、造价变更资料、工程延期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合同资料、 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完备。 | ||
信息公开 | 按照国家政策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配合实施机构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 | ||
产出 | 交(竣)工验收 | (1)上报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检测、设计、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报告; (2)按程序组织各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3)负责处理工程质量缺陷,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完成专项验收; (4)完成竣工决算编制。 (5)落实路基、路面、桥隧交工验收整改项。 | |
进度完成 | 按照《投资协议》《PPP项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工。 (1)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 (3)不存在无故要求压缩工期和无故推延工期情况。 | ||
质量控制 |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 ||
安全文明施 工 | 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 ||
效果 | 生态影响 | (1)建设期内,做好施工环保工作,确保项目不因环保问题引发纠纷或受到处罚 (2)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恢复程度符合相关法规及 《PPP项目合同》要求。 | |
满意度 | (1)项目所在地政府方对项目公司建设期经营活动以及履约过程基本满意; (2)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基本满意。 |
社会影响 | (1)项目建设活动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2)鼓励项目公司在管理、技术等方面有成果创新,并获得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 (3)项目公司做好反腐倡廉、信息公开等工作,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4)无书面举报和信访事件。 | ||
可持续性 | 项目公司是否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按运营管理要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 ||
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 | 产出 | 履约情况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有效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 |
成本控制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履行项目建设成本监督管控责任的情况。 (注:PPP项目合同对建设成本进行固定总价约定的不适用本指标)。 | ||
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意程度。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项目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的工作保障和沟通协调机制。 | ||
管理 | 前期工作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应承担的项目前期手续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 |
资金(资产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股权投入、配套投入等到位率和及时性。 |
)
监督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如质量监督、财务监督及日常管理等。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信息。 |
(2)运营期绩效目标
本项目运营期绩效目标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而设置,包括管理、产出、效果。
管理是指项目在运营期内的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产出是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本项目的运营期绩效产出目标包括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成本效益和安全保障等。
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效果目标侧重的是项目的经济影响、生态影响、社会影响、可持续性和满意度等。
表 3 项目运营期绩效目标(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绩效评价 | 产出 | 项目运营 | 项目运营的数量、质量与时效等目标完成情况。如完成率、达标率与及时性等。 项目公司根据《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约定,依法向道路使用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执行国家和陕西省政府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减免的决定,合理经营服务设施、广告等,取得 收入,按时偿还项目公司债务。 |
项目维护 | 项目设施设备等相关资产维护的数量、质量与时效等目标完成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情况。如设施设备维护频次、完好率与维护及时性等。 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公路养护相关法律、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运营养护手册、PPP 项目合同、养护惯例等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公路养护包括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交通安全、涵洞通道等所有设施。负责维护、管理所辖路段联网收费机电系统,保证联网收费机电系统的正常运 转,确保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 |||
成本效益 | 评价项目运营维护的成本情况。如成本构成合理性、实际成本 与计划成本对比情况、成本节约率、投入产出比等。 | ||
安全保障 | 项目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安全保障情况。如重大事故发生 率、安全生产率、应急处理情况等。 | ||
效果 | 经济影响 | 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 如税收贡献等。 | |
生态影响 |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 如环保处罚等。 | ||
社会影响 |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 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等。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在发展、运行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可持续性情 况。 | ||
满意度 | 政府相关部门、甲方、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提供 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满意程度。 | ||
管理 | 组织管理 | 项目运营管理实施及组织保障等情况。如组织架构、人员管理 及决策审批流程等。 | |
财务管理 | 项目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合规性,按时向实施机构 提交项目公司经营、通行量、收费额、经营性收入等情况。 | ||
制度管理 | 运营内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及执行效率。 | ||
档案管理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完整、归档及时,整理及时, 专人管理。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绩效监控 记录及时上报。 | ||
项目实施机构绩效评价 | 产出 | 按效付费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履行 按效付费义务。 |
其他履约 情况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有效履行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 ||
效果 | 满意度 | 社会公众、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开展的满 意程度。 | |
可持续性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为项目可持续性建立有效的工作保障 和沟通协调机制。 | ||
物有所值 | 评价项目物有所值实现程度。 | ||
管理 | 预算编制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及时、准确将 PPP 项目支出责任纳入年 度预算。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
绩效目标 与指标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编制合理、明确的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 指标。 | ||
监督管理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履行监督管理 职能,如质量监督、财务监督及日常管理等。 | ||
信息公开 | 评价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公开 信息。 |
(3)移交期绩效目标
本项目移交期绩效目标根据总体目标的要求而设置,包括管理、产出、效果。
管理是指项目在移交期内的组织、财务、制度、档案、信息公开等管理情况。
产出是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等,本项目的移交期绩效产出目标包括恢复性大修、移交等。
效果是指项目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物有所值实现程度,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各方满意程度等。本项目移交期绩效评价效果目标侧重的是项目的经济影响、可持续性和满意度等。
表 4 项目移交期绩效目标(参考)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恢复性大修 | 大修费用 | 项目公司应提前一年将大修费用预算书面提报给甲方; 移交前十二(1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完成恢复性大修,并确保大修检验合格,否则政府方有权全额兑取移交维修保函。恢复性大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
大修完成时间 | 项目公司需不晚于移交日前 6 个月完成恢复性大修。 | |
固定资产状况 | 固定资产和设施完好;可正常运营维护; 资产与设施无债务、未设定抵押担保。 | |
大修质量控制 | 恢复性大修后所有设施设备工况良好; |
恢复性大修后所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恢复性大修后满足项目运营要求和相应行业标准。 | ||
大修方案 | 大修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 大修方案经过甲方审批通过。 | |
移交要求 | 成立移交工作小组 | 在移交前 12 个月内成立不少于 3 人的移交工作小组; 移交工作小组需配合政府方移交工作委员会各项事宜。 |
项目公司情况 | 项目公司是否存在因劳动纠纷影响项目移交; 项目公司是否存在账务风险问题影响项目移交; 项目公司应对有技术要求的项目运营内容等对接收人员进行 培训。 | |
移交前的检测 | 在距运营期满前 6 个月,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项目公司有责任使检测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榆林市 有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 |
移交内容 | 项目范围内全部设施、设备等资产及相关使用权; 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所有尚未到期并且依其性质可以转让的担保、保险及其他合同性权益; 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形成的一切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信息及所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 本项目建设期的工程建设档案、竣工验收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等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本项目运营期的运营管理资料、运营维护手册和运营操作指南等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 |
设施设备完好率 | 设备设施完好率需符合移交委员会订立的移交要求。 |
移交时间 | 本项目需在运营期结束前的两周内完成移交。 | |
缺陷责任期 | 项目移交完成后有 12 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需保证设施设备等资产不存在质量问题,平台、数据和软件等资产需提供相关的质保服务。 |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本项目绩效指标根据绩效目标设置一级指标有项目管理、预期产出、预期效果,二级指标根据绩效目标的分解进行设置,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进行的细化。
绩效指标体系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工具,包括各级别指标和指标解释、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等。
1.建设期绩效指标体系
参照同类型项目并结合本项目特点,在方案编制阶段初步确定建设期绩效指标权重(参考)如下,在执行阶段甲方可视情况采用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等确定指标权重。
(1)指标权重
表 5 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权重(项目公司前 2 年、参考)
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管理(50%) | 组织管理(5%) |
资金管理(5%) | |
招标管理(1%) | |
合同管理(5%)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2%) | |
设计管理(2%) | |
质量管理(10%) | |
安全管理(6%) | |
进度管理(6%) | |
造价管理(2%) | |
信用管理(1%) | |
档案管理(1%) |
信息公开(1%) | |
廉政建设(3%) | |
产出(40%) | 质量控制(20%) |
安全文明施工(10%) | |
进度完成(10%) | |
效果(10%) | 生态影响(3%) |
满意度(2%) | |
社会影响(3%) | |
可持续性(2%) |
表 6 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权重(项目公司第 3 年、参考)
一级指标(权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管理(50%) | 组织管理(5%) |
资金管理(5%) | |
招标管理(1%) | |
合同管理(5%)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2%) | |
设计管理(2%) | |
质量管理(10%) | |
安全管理(6%) | |
进度管理(6%) | |
造价管理(2%) | |
信用管理(1%) | |
档案管理(1%) | |
信息公开(1%) | |
廉政建设(3%) | |
产出(40%) | 交(竣)工验收(15%) |
质量控制(10%) | |
安全文明施工(8%) | |
进度完成(7%) | |
效果(10%) | 生态影响(3%) |
满意度(2%) | |
社会影响(3%) | |
可持续性(2%) |
表 7 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权重(实施机构、参考)
一级指标(权 重) | 二级指标(权重〉 |
管理(30%) | 履约情况(20%) |
成本控制(10%) | |
产出(30%) | 满意度(20%) |
可持续性(10%) | |
效果(40%) | 前期工作(10%) |
资金(资产)管理(10%) | |
监督管理(10%) | |
信息公开(10%) |
(2)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体系
表 8 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体系(项目公司前 2 年、参考)
1.管理(50 分)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指标权重 | 数据来源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修改建议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1)项目公司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 | |||||
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 | ||||||
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相关 | ||||||
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选派(1 分)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投标文件》《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规定进行机构设置和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等配备不得低于(交公路发〔2011〕438 号)规定的标准。 | ||
组织管理 | (3)按规定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 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实施机构备案。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0.2 分,扣完为止。 | |||||
资料报送 (2 分) | 根据协议及合同以及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 有关资料。 | 2%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PPP 项目合同》 | (1)资料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没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扣 0.2 分/次,扣分上限为 1分。 (2)报送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 0.2 分/次,扣分上限为 1 分。 | |
制度建设 (2 分) | 项目单位制定 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 | 2% | 资料收集与数 据填报、实地调研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 (1)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健全,有缺陷项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2)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缺陷项 |
度 | 号)、《投标文件》 | 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 ||||
《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PPP 项目合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 (1)项目资本金按《投资协议》《合资 | |||||
经营合同》要求足额、按时到位; | ||||||
(2)项目公司出具融资方案,建设资金 | ||||||
项目公司负责 | 满足项目实施: | |||||
项目 | 项目资金筹集 | 案卷研究、资料 | (3)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 | |||
资金管理 | 和使用,确保 | 2% | 收集与数据填 | 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 ||
(2 分) | 资金满足项目 | 报、座谈会 | (4)建立农民工工资相应保障制度; | |||
实施的需要 | (5)单独建立账户,独立财务核算和资 | |||||
金管理; | ||||||
(6)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 ||||||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0.4 分,扣完为止。 | ||||||
资金管理 | 资金使用计划 (1 分) | 建立资金使用计划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 报、座谈会 | 《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PPP 项目合同》 | 未根据工程实际和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下达投资计划建立资金使用计划,扣 0.5 分。 |
(1)未完成投资年度计划,每降低 5 个 | ||||||
百分点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0.4 分。 | ||||||
(2)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计量支付,发生 | ||||||
一次扣减 0.2 分,扣分上限为 0.4 分。 | ||||||
执行情况 (2 分) | 按资金使用计 划和投资计划执行 | 2% | 案卷研究、资料 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PPP 项目合同》 | (3)无正当理由出现工程费用超支,扣减 0.2 分。 (4)有挪用工程款现象,每发生一例扣 | |
减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 ||||||
(5)因资金违规操作问题被政纪党纪处 | ||||||
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情况或发生投资 | ||||||
超概算的情况,一次性扣 2 分。 |
项目公司按 | (l)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等从业单位; | |||||
招标管理 | 从业单位选择与管理(1 分) | 《投资协议》 《PPP 项自合同》《招投标法》等选择从业单位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3)从业单位无转包、违法分包; (4)无超越资质承揽业务。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次扣 0.25 分,扣完为止。 |
(1)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人员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每人次扣 0.5 分,扣分 上限为 1 分。 (2)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例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3)未建立完善的变更管理制度,扣 0.5 | ||||||
项目公司按照 | 分。 | |||||
合同管理 | 合同履约及变更 (5 分) | 《投资协议》 《PPP 项目合同》等履行义务,按程序履行设计变更 | 5%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4)未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变更管理程序,扣 0.5 分。 (5)上报的设计变更方案未经审查和充分论证,扣 0.5 分。 (6)上报的变更资料不齐全、不完善, |
或变更资料中签署的意见不明确、签字不 | ||||||
全等,扣 0.5 分。 (7)变更资料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扣 1 分。 |
(l)与神木市政府签署《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实施协议》; | ||||||
(2)督促施工单位办理临时占地手续、 林地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落实临时用地 | ||||||
复垦; |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 | 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2 分) | 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投标文件承诺、《PPP项目合同》与实施机构及政府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工作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 | (3)跨越既有设施施工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许可,签订相关协议; (4)利用既有道路施工应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做好维护和管制; (5)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环保、水保工作,落实 “三同时”制度、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6)项目前期工作报批不及时、没有按 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资料没有及时归 |
档; | ||||||
(7)未严格确保政府方建设期投资补助 仅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环境保障资金 | ||||||
支出,影响项目正常进度,引发纠纷矛盾。 | ||||||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0.3 分,扣完为止。 | ||||||
(1)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 性设计变更; | ||||||
设计管理 | 设计报批与设计变更管理 (2 分) | 项目公司对设计质量负管理责任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2)严禁实施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 (3)杜绝擅自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实施存在重大安全缺陷的设计变更;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按规定 程序报批。 |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0.5 分,扣完为止。 | ||||||
质量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 (2 分) | 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 报、实地调研、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招标文件》 《投资协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没有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扣 0.5,扣分上限为 1 分; (2)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扣 0.5 分; (3)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扣 0.5 分。 | |
(1)管理制度或措施未落实扣 0.5 分。 | ||||||
质量管理 | 质量 控制监管 (7 分) | 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 7%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 报、实地调研、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招标文件》 《投资协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每项次扣 0.5 分(同一 类型只扣一次),扣分上限为 5 分。 (3)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或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每发现一人次扣 0.1 分,扣分上 |
限为 1.5 分。 | ||||||
质量检测评定 (1 分) | 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 报、实地调研、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招标文件》 《投资协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监督机构质量评分乘以 1%为该项得分。 |
安全制度与管理体系 (1 分) | 项目公司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标文件》 《投资协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1)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扣 0.3 分。 (2)未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每违反一项扣 0.3 分。 (3)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扣 0.4 分。 | |
安全 | ||||||
管理 | (1)项目从业单位在驻地建设、场区建 | |||||
文明施工 (1 分) | 项目现场应做好文明施工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 | 设、便道建养等方面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每处扣 0.1 分,扣分上限为 0.5 分。 (2)开展当期交通运输行业系列活动,活动方案、检查、记录不完善,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每项次扣减 0.1 分,扣 分上限为 0.5 分。 |
施工标准化(1 分) | 实施工程施工标准化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 (1)制度、方案不健全的,扣 0.2 分。 (2)管理、工地建设、施工工艺标准化等在本项目未实现 100%全覆盖,未达要求的,每项扣 0.1 分,扣分上限为 0.2 分。 (3)未按要求对特大桥梁、高填深挖等控制性工程和拌和站、预制场等重要工点进行实时监控,每缺少一个部位扣0.2 分,扣分上限为 0.4 分。 (4)各级管理单位对本项目的施工标准化专项考核评分未达到 90 分以上。未达 要求的,扣 0.2 分。 |
执行情况 (3 分) | 项目公司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 3%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标文件》 《投资协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1)安全培训教育开展不广泛、不深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每查出一项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0.4 分。 (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或未做到专款专用,每发现一例扣 0.2 分,扣分上限 为 0.4 分。 (3)特种施工机械设备未进行备案、建立台账,扣 0.1 分/次;未按规定进行检 测,扣 0.1 分/次,扣分上限为 0.4 分。 (4)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扣 0.1 分/次,扣分上限为 0.4 分。 (5)安全隐患公示与销号不及时,每发现一例扣 0.1 分/次,扣分上限为 0.4 分。 (6)未定期(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记录缺失,一次扣 0.1 分,扣分上 限为 0.4 分。 (7)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方案及应急预案,发现一例扣 0.1 分;对重大安全隐患 未进行挂牌督办,每发现一例扣 0.1 分, 扣分上限为 0.2 分。 (8)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领导带班制度要求,按规定巡查桥梁工程等施工现场并做好带班记录;未按要求执行的扣0.2 分。 (9)未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扣 0.2 分。 |
进度管理 | 进度计划 (6 分) | 项目公司对工程进度负管理责任,应制定工程进度管理 和考核办法 | 6%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考核评价办法》《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 (1)无年度计划或阶段目标,或计划制定不合理扣 2 分; (2)未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年度计划扣 2 分; (3)未及时调整阶段目标扣 2 分。 |
造价管理 | 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2 分) | 项目公司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应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 | (1)落实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制定投资目标控制方案和措施; (2)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及造价管理台账等; (3)按规定上报实施机构及省级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资料; (4)交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 0.2 分,扣完为止。 |
信用管理 | 从业单 位、人员信 用评价 (1 分) | 实施机构负责所辖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工 作,应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 信用管理工作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 (1)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开展从业单位、联合体成员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 (2)督促从业单位按规定向省级交通工程质监管理机构提供单位信息及任务情况。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项扣 0.25 分,扣完为止。 |
档案管理 | 档案资料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1分) | 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的完整 性、真实性以及归集整理的及时性。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妥善保管项目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包括建设手续资料、造价变更资料、工程延期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合同资料、财务资料、项目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完备。 (1)未规范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建设资料且经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扣 0.2分;二次通知后仍未及时整改的,一次性扣 0.5 分,扣完为止。 (2)项目建设资料缺失且不能补正的,每件次扣 0.3 分;资料缺失影响项目合规 性的,一次性扣 0.6 分,扣完为止。 (3)项目建设资料弄虚作假的,一次性扣 1 分。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及时性和准确性(1分) |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按照国家政策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等平台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公布信息不及时、公布信息存在失真情况,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 |
廉政建设 | 廉政制度 (1 分) | 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陕西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 (1)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或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每例扣 0.1 分,扣分上限为 0.5分。 (2)未签订廉政合同,扣 0.5 分。 |
廉政执行情况 (2 分) | 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 | 2%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陕西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 (1)有违反廉政规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每人次扣 0.5 分,扣分上限为 1分。 (2)发生因廉政问题被政纪党纪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起诉的违规违纪案件,一律扣 减 1 分。 | |
2.产出(40 分) |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指标 权重 | 数据来源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进度完成 | 进度完成 (10 分) | 项目公司对工程进度负管理责任,应制定工程进度管理和考核办法 | 10%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考核评价办法》《项目总体进度计划》 | (1)未能按进度计划完成阶段目标,每合同段关键线路上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延期一个月扣 0.5 分,扣分上限为 3 分。 (2)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没有制定或落实相应措施,每合同段每分项或分部工程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2 分。 (3)无故要求压缩工期,扣 1 分;无故 推延工期,扣 2 分。 |
质量控制 | 质量事故 (20 分) | 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交工验收满足 合同要求。 | 20%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公路水运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试行)》《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指 导意见》等 | 每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扣 1 分,发生一 起严重质量事故扣 1.5 分,发生重大质量 事故该项得 0 分。) |
安全 | 安全事故 | 项目公司对安 | 10% | 案卷研究、资料 | 《PPP 项目合同》《投标文件》 | (1)每发生一起死亡 3 人(含 3 人)以 |
文明施工 | (10 分) | 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 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上的较大责任事故或发生一般责任事故 死亡人数累计达到 3 人(含 3 人)以上, 该项得 0 分。 (2)每发生一起死亡 2 人一般责任事故 扣 3 分。 (3)每发生一起死亡 1 人一般责任事故 扣 2 分。 | |
3.效果(10 分) |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指标 权重 | 数据来源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 |
生态影响 | 生态环境影响 (2 分) | 考察环境影响评价和临时用地恢复工作实施成果,以及节能减排等措施执行情况。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环保、水保工作,落实“三同时”制度、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要求。未落实每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采用节能减排等优秀工艺、措施,每项加 0.5 分,上限 2 分。 |
环保纠纷与处罚 (1 分) | 是否依据合同约定以及遵照中省市各级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范标准进行文明施 工。 | 1%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l)施工过程中发生因环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每次扣 0.5 分: (2)项目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0.5 分,扣完为止; (3)建设期内发生重大环保问题并造成较大危害的,本项不得分。 |
满意度 | 履约 满意度 (1 分) | 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建设期经营活动以及履约过程是否满意。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问卷调查 | 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满意度问卷调查 | 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打分汇总后加权得分。 (1)得分≥80 分,不扣分; (2)80 分>得分≥70 分,扣 0.3 分; (3)70 分>得分≥60 分,扣 0.6 分; (4)60 分>得分,扣 1 分。 |
社会公众满意度 (1 分) | 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等的满意度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问卷调查 | 周边居民、项目设施使用者满意度问卷调查 | 周边居民、项目设施使用者打分后汇总加权得分。 (1)得分≥80 分,不扣分; (2)80 分>得分≥70 分,扣 0.3 分; (3)70 分>得分≥60 分,扣 0.6 分; (4)60 分>得分,扣 1 分。 |
社会影响 | 表彰、 荣誉及通报批评 (2 分) | 项目公司在建设过程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并对社会产生积极或消极作用/事件。 | 2% | 案卷研究、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 | 《PPP 项目合同》,各级媒体报道,各级政府及部门通报文件,以及行业协会认可的结果 | (1)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0.5 分,表扬的每次加 0.5 分; (2)被省级及以上媒体刊登、行业协会确认负面信息每次扣 0.5 分,正面信息每 次加 0.5 分; (3)未完成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现场观摩会每次扣 0.5 分,圆满完成每次加 0.5分; (4)被市级及以下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 0.3 分,表扬的每次加 0.3 分; (5)被市级及以下媒体刊登、行业协会确认负面信息每次扣 0.3 分,正面信息, 每次加 0.3 分; (6)未完成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现场观摩会每次扣 0.3 分,圆满完成每次加 0.3分; 注:因同一事项受到多级政府通报批评和 媒体刊登、行业协会确认负面消息的根据最高级扣分,扣完为止。 |
信访举报 (1 分) | 无书面举报和信访事件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1)上级收到书面或电话举报,经查属实,每次扣减 0.3 分。 (2)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扣 0.5 分。 同一事项不累计扣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
可持续性 | 运营职能部门设定 (0.5 分) | 按项目运营管理要求组建运营管理团队 | 0.5%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1)在项目运营日之前,项目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运营管理需求,合理设置职能部门,依法合规配置运营管理人员; (2)负责配备必要的管理机具、场所。发现不符合项每次扣 0.2 分,上限为 0.5分。 |
运营养护手册 (0.5 分) | 编制完成运营养护手册 | 0.5%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1)在项目运营日之前,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和维护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 (2)运营维护手册的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应急抢修抢险预案。 发现不符合项每次扣 0.2 分,上限为 0.5 分。 | |
与路政、公安配合衔接 (1 分) | 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座谈会、实地调研 | 《PPP 项目合同》《投资协议》 | 项目公司负责提供必要的交警营房、路政管路等所需设施。 发现不符合项每次扣 0.5 分,上限为 1 分。 |
表 9 项目建设期绩效指标体系(项目公司第 3 年、参考)
1.管理(50 分) |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指标权重 | 数据来源 | 评价标准 | 评分方法修改建议 |
组织管理 | 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选派(1 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1%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投标文件》《投资协议》《PPP 项目合同》 | (1)项目公司应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相关规定进行机构设置和配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等配备不得低于(交公路发〔2011〕438号)规定的标准。 (3)按规定将派驻工程现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资格条件报实施机构备案。 以上任一项偏离一条扣0.2 分,扣完为止。 |
资料报送 (2 分) | 根据协议及合同以及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 有关资料。 | 2%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投资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PPP 项目合同》 | (1)资料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没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扣 0.2 分/次,扣分上限为 1分。 (2)报送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 0.2 分/次,扣分上限为 1 分。 | |
制度建设 (2 分) | 项目单位制定完善的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 度 | 2% | 资料收集与数据填报、实地调研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 号)、《投标文件》 | (1)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建立不健全,有缺陷项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2)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缺陷项 扣 0.2 分,扣分上限为 1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