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51022MF7100340B
朔良镇那加村村民合作社林下养鸡场
承包合同书
出租方(甲):田东县朔良镇那加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51022MF7100340B
法定代表人:周作练
联系方式:18078633105
承租方(乙):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将位于田东县朔良镇那加村下元屯村集体经济林下养鸡场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用途为饲养肉鸡,乙方愿意承租该养鸡场。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每年租金为 ;
第四条 押金。乙方承租该养鸡场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伍仟元整(¥5000.00),用于保障用电及设施设备保障资金。
第五条 公司新建场地补助资金。如向公司新建场地补助申请成功,补助资金按6:4分成,村民合作社占6成,归村集体经济所有,今后用于公益事业、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及养鸡场大件设备购置等;4成归乙方所有,用于养殖诚信风险金和激励承租人发展壮大养殖项目。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乙方在第一次签约时,3日内将当年租金一次性转账给甲方股份经济联合社账号(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田东支行,帐 号:60000014949200010),如逾期,视乙方为自动放弃承租,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
2、承租期起算按乙方进苗日算起;次年起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租金,如逾期15天以上,视乙方为自动放弃承租, 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承租合同;如因此造成乙方财物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承租期间场地用地安全,确保无场地用地纠纷;如有纠纷,由村民委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如协调无效,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向上一级相关部门申诉调解;如调解未果,造成乙方未能继续按合同承租的,甲方按当年乙方实际租用时间收取租金,多出部分退还乙方。
4、承租前,双方共同清点养鸡场所有设施设备进行造册登记并签字确认。承租期间,水线、料线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的,由乙方自行维修或购置更新;承租到期,双方按承租前登记的设施设备清单进行清点,乙方应当保持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如有损坏,乙方按造价赔偿。
5、承租期间,乙方增设的设备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需要增设的设备费用1000元以上的,必须与甲方共同商议决定,决定费用分担比例和今后设备归属问题。
6、经营期间,水电日常故障(如:电线短路、刮断、水泵、水管泥沙填埋、漏水等)由乙方自行维修维护;因自然灾害引起电线杆倒塌、抽水泵破损的,或引起棚舍倒塌、破损的,由甲方出资维修维护或购置;养鸡场所用电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自觉向相关部门交纳。
7、乙方在饲养期间,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因自然灾害引起财产损失的,自行与公司商议解决,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若有财物被盗等,乙方应向公安部门报告,甲方应当协助调查;承租期间所产生的人身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方订立合同后,乙方如需将养鸡再向他人转出的,必须告知甲方鉴定。承租期满,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照顾。
第八条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在承租场地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回收养鸡场。
第九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签订附加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责任。
第十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交清租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田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一份,留存一份。
附件:1、朔良镇那加村“两委”、监督委、工作队员、承租人及家庭成员鉴字(指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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