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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持仓限额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期权交易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应当遵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持仓限额的各项规定。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经纪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投资者单个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5000 张、总持仓限额为 1000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 10000 张。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持仓限额管理规定,根据客户期权交易、额度使用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持仓限额。投资者持仓限额标准如下:
(一)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100 张、总持仓限额为
20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 400 张。
(二)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
10 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 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
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 1000 张、总持仓限额 2000 张、单日买入开
仓限额 4000 张。
(三)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
10 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500 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100
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 2000 张、总持
仓限额 400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8000 张。
(四)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
10 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0 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300
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5000 张、总
持仓限额为 1000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 10000 张。
本所可根据期权合约品种情况,对不同期权合约品种设置不同的持仓限额标准。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确有需要提高单个品种持仓限额的,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报备。本所视报备情况提高其单个品种的持仓限额,最高不超过该品种持仓限额最高标准的 5 倍。
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单个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为 500 万张。做市商持仓限额由本所根据做市商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确
定,并通过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定。
特定产品可根据产品需要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持仓限额,本所根据产品方案、资产规模、投资策略等确定其持仓限额。
第四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 10%与证券账户过去 6 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 20%的较高者。
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额度使用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按照以下情形调整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 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 2000 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 30%。
买入金额限额结果按照 10000 元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第五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因套期保值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 30 个交易日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的情形出现 3 次及以上;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 30 个交易日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的情形出现 3 次及以上;
(三)备兑开仓:申请人最近 30 个交易日持有合约标的数量
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的情形出现 3 次及以上;
(四)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申请人最近 30 个交易日日均持有的权利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 80%,且申请人最近 30 个交易日日均非备兑义务仓数量(按每日日终计算)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限额的 80%。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主做市商,因做市业务需要,可以对单个合约品种向本所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一)最近 3 个月未被本所采取过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二)主做市商最近 3 个月做市评级结果均在 B 以上;
(三)最近 30 个交易日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 80%的情形出现 5 次或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由于经纪业务客户数量增加、客户持仓限额增加等原因,出现对单个合约品种在盘中的总持仓量达到或超过其对该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 80%的情形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提高该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第八条 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需要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应当通过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套期保值专用账户报备表
及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机构投资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套期保值专用账户报备表及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
(二)个人投资者需提供账户信息、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提供账户信息、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期权经营机构出具的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客户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需经期权经营机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公章;
(四)套期保值方案;
(五)最近 30 个交易日与其套期保值方案相关的现货及期货市场交易、风险管理情况;
(六)最近 30 个交易日的自有资产证明;
(七)最近 30 个交易日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因自营业务进行套期保值需要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的申请书;
(二)套期保值专用账户报备表;
(三)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需经分管期权自营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四)套期保值方案;
(五)最近 30 个交易日与其套期保值方案相关的现货或期货市场交易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六)最近 30 个交易日的自有资产证明;
(七)最近 30 个交易日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因经纪业务需要申请提高经纪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需经期权经营机构分管期权经纪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公章;
(三)最近 30 个交易日全体客户数量、额度使用情况等说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做市商为满足做市业务需要申请提高做市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申请表需经分管做市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
(三)最近 30 个交易日做市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期权、现货或期货)、风险管理情况;
(四)最近 30 个交易日的做市资产证明;
(五)最近 30 个交易日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特定产品因产品需要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产品发行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产品专用账户报备表及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
(二)产品发行人需提供产品账户信息、发行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品备案文件等;
(三)期权经营机构出具的特定产品持仓限额调整意见书,意见书需经期权经营机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期权经营机构或其授权部门公章;
(四)产品方案、资产规模、投资策略情况;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对单个合约品种申请提高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各项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的,本所根据同类主体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调整后的持仓限额上限:
(一)套期保值
1.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 30 个交易日内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最大
值对应的合约数量的 1.5 倍。
2.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 30 个交易日内合约标的融券余额最大
值对应的合约数量的 1.5 倍。
3.备兑开仓: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 30 个交易日内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最大值对应的合约数
量的 1.5 倍。
4.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 30 个交易日内按申请日前一交易
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换算的日均自有资产对应的合约数量的 7.5 倍。
5.同时就多种类型套期保值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本所分别计算每种类型套期保值对应的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申请人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的调整上限。
(二)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现有总持仓限额的 2
倍。
(三)做市业务:权利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现有权利仓持仓限额的 2 倍。
(四)特定产品: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根据套期保值需要确定。
(五)套期保值(除备兑开仓)、做市业务以及特定产品的总持仓限额的提高上限为调整后的权利仓持仓限额的 2 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的提高上限为申请人调整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比例的乘积。
(六)各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的计算结果,按照 1000 张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核定备兑开仓和经纪业务调整的总持仓限额。
第十六条 本所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 10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本所可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账户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不符合本指引规定
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要求,或者在提出申请前 1 年内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将不予同意其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一)持仓超过其当前持仓限额(因本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做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二)申请用途为套期保值的,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使用持仓限额,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回转交易;
(三)申请用途为经纪业务或者做市业务的,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
(四)进行影响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户持仓报告义务;
(六)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申请未履行尽职核实职责、客户材料不实;
(七)在进行额度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本所根据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的申请,按照本指引规定核定的持仓限额有效期为 1 年。在有效期内,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未出现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持仓额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也未向本所申请调整其持仓限额的,本所核定的
持仓限额将以 1 年为周期自动续展。
第十九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指引中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进行调整。
如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发生调整,且调整后的持仓限额高于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根据本指引申请获得的持仓限额的,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的持仓限额按照本所调整后的持仓限额执行。
第二十条 本所定期对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因套期保值申请获得的持仓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其对持仓限额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请用途为现货多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沽期权权利仓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沽期权合约;
(二)申请用途为现货空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购期权权利仓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购期权合约;
(三)申请用途为备兑开仓,但持有的认购期权义务仓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购期权合约;
(四)申请用途为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但交易行为与其套期保值方案明显不一致,或交易策略组合的 Delta 值显著偏离中性,或成交持仓比例不符合本所相关要求;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做市商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其持仓额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沽期权。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指在融券卖出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指主要对同一合约品种进行数量匹配的买入、卖出交易或保持 Delta 值中性的交易策略组合。
(四)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指申请人持有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和与该标的高度相关的证券(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五)合约标的融券余额,指申请人融券卖出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融券卖出的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和与该标的高度相关的证券(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六)自有资产余额,如申请人为期权经营机构的,指其用于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资金;如申请人为投资者,指其托管在委托的
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七)Delta 值,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合约标的价格变动的比率。
(八)特定产品,指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保险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私募基金等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特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