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順豐運單條款和條件》
當閣下使用順豐之速運服務時,作為「寄件人」,閣下代表您與快件的收件人(「收件人」)及其他持有該快件的權益的人士,同意本條款及細則均適用。
1 定義
1.1 「順豐」、「我們」指順豐速運(香港)有限公司或順豐速運(澳門)有限公司(如適用)、或其接收該快件的附屬公司、分支機構、相關聯公司、代理人或獨立承辦商。
1.2 「快件」指單個運單中,順豐同意收寄的所有包裹。
1.3 「個人資料」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的資料、可以切實可行地透過該資 料確定有關人士的身份、及該資料的存在形式,讓人可切實可行地查閱及處理。
1.4 「條款和條件」 指本條款和條件,順豐可隨時自行更改,而無需另行通知。為避免爭議,任何修改在順豐官方網站上發佈時立即生效並具 有約束力。
1.5 「運單」包括任何由順豐或寄件人的自動系統制作的快件識別碼或文件,例如標籤、條碼或運單及任何其電子版本。
2 不接納的快件
寄件人同意,如發生以下情況,其快件則被視為不可接納:
2.1 國際航空貨運協會、國際民航組織及其它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所規定為有害物品、危險物品,禁運物品或限運物品;
2.2 未按照有關海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的;
2.3 快件被列為危險物品,或者順豐認為不能安全地或合法地承運的快件,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動物及其部分、貨幣、不記名票據、可流轉票據、偽冒貨品、貴重金屬和寶石、槍械及其組件、彈藥、人體殘肢、色情物品,非法毒品/藥物;或
2.4 收件人地址不正確、不完整或沒有正確標示,或快件包裝不全或不足而至不足以致未能確保快件能在一般及合理情況下安全運送。順豐有絕對權力因應其認為合適的方法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摧毀任何因應xxxx為不接納的快件。
3 查驗權
寄件人同意順豐或任何政府部門有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箱查驗。順豐不會對因上述查驗而導致的任何延誤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如果寄件人是受他人委託寄件,還應當提供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 寄件人的保證和彌償責任
如寄件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以下保證和xx,寄件人應彌償並確保順豐免受相關損失或損害:
4.1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清晰可讀、完整和準確的;
4.2 若寄件人授權他人代為填寫的資訊,填寫內容應經寄件人本人確認的,被授權人的行為導致的風險由寄件人承擔;
4.3 快件是包裝穩妥及充足以確保在一般及合理情況下安全運送,並在預備、儲存及運送到順豐期間受到保護,以免其受未經授權的干預;
4.4 若寄件人授權他人代為包裝,應確認該快件已採取合理謹慎包裝且符合安全運輸的標準,在快件的準備、倉儲和運輸過程中確保順豐免受不當干擾,被授權人行為導致的風險由寄件人承擔;
4.5 快件所有標識完整標準及描述準確;
4.6 快件符合進出口國家/地區海關、出口、入口、資料保障法律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
4.7 寄件人就向順豐提供及披露收件人的個人資料已獲得所有所需的批准;
4.8 除非另有約定,寄件人應及時提供正確清關資料和/或支付稅金、提供稅金憑證;
4.9 快件不得包含國家機關公文、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和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假冒偽劣和侵權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不得通過寄遞管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10 運單由寄件人或其授權代表代表其本人和快件的收件人及其他持有該快件的權益的人士簽署,本條款和條件構成對寄件人及其代表具有約束力和可強制執行的義務;及
4.11 無論順豐是否接受或拒絕快件,都不應被視為免除本第 4 條約定寄件人的保證和彌償責任或第 13 條約定順豐的責任限制。
5 申報價值
寄件人同意,運單上申報價值與快件的實際現金價值相等(「申報價值」)。快件的申報價值應以真實、有效的正本商業發票或收據為依據,順豐有唯一和絕對的酌情決定權決定接受、檢查和核實申報價值,或予以拒絕而無需說明理由。若快件的申報價值高於順豐官網公佈的申報價值上限,則順豐有權依據順豐的費用收取標準加收額外費用。為避免爭議,無論順豐是否接受或拒絕運單上附有申報價值的快件,都不應被視為免除第 4 條約定寄件人的保證和彌償責任或第 13 條約定順豐的責任限制。除已選用保價服務的快件外, 順豐均依據本條款和條件的第 13 條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6 運輸和路線
寄件人確認及同意一切路線及改道,包括運件經中途站運送的可能。
7 清關
7.1 寄件人委託順豐為其清關及通過海關運送快件的唯一代理人。順豐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完成或委託第三方或按照順豐合理認為是授權人士的要求,將運件轉遞到收件人的報關代理或其他地址。
7.2 順豐會協助寄件人辦理清關及其它手續,此類協助將由寄件人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如海關當局就確認出/進口申報原因要求額外的文件,寄件人有責任提供所需文件並自行承擔費用。
8 快件延誤
順豐將按照其正常運送標準以合理的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並不具有約束力,也不構成順豐與寄件人之間的合同的一部分。順豐不對由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9 派送和無法派送
9.1 快件不能派送到地址為郵政信箱或郵遞編號。快件將獲派遞到寄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但毋需派給該指定名稱的收件人。免生疑問,在收件地址獲得的簽名或印章,或就派送到順便智能櫃的快件於順豐系統生成快件提取記錄即構成快件已交付的充分證明。採用中央收集區的地址,快件將被派送到該接收點。
9.2 若有如下情形之一,順豐將以合理的努力將快件退還寄件人,因此額外發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支付:收件人拒絕接收快件或支付運費或關稅;根據第 2 條該快件則被認為是不可接受;海關認為低報了貨物的價值;無法合理確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還快件,順豐可以對快件進行放棄、處置或變賣,且無須就上述行為向寄件人或其他人承擔任何責任,所得收入將在扣除服務費用及相關管理費用後返還寄件人(如有)。
10 運費、關稅及其它費用
10.1 順豐的運費將按照貨物實際重量或體積重量中較高者計算,順豐可以對任何快件重新稱量和測量以確認其計算結果。
10.2 即使寄件人給出不同的付款指示,寄件人始終對所有費用承擔主要責任。在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費的情況下,寄件人應向順豐支付收件人或第三方應支付但未支付的所有運費、關稅和其它費用。
10.3 國際件服務標準以收件方當地派送服務標準為順豐的服務承諾,如需增值服務應單獨購買,包括且不限於收件人面簽服務。
11 保價服務及特安服務
11.1 保價服務及特安服務是可選擇的增值服務。保價服務及特安服務之條款及細則,請參閲順豐官方網站。
11.2 為免生疑問,除非本條款另有說明,其他與順豐責任相關的條款和條件應取決於第 13 條。
12 不可抗拒因素
順豐不會對由於超出順豐控制的情況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當局以實際或明顯的權力行事、任何非順豐聘請或承包的人,包括寄件人、收件人、海關、政府部門或第三方的行爲或遺漏、政府部門所施行的安全規例或其他適用於交付地點的安全規例、不可抗力—例如:暴亂、罷工、勞資糾紛、民間騷亂、病毒或疾病、通信和信息系統的故障或中斷 (包括但不限於順豐的通信和信息系統)、航空或路面交通網絡中的任何干擾,如因天文現象、工業行動、對於電子音像圖片、資料或記錄的電磁性損壞或刪除及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地震,氣旋, 風暴,洪水等。
13 順豐的責任
13.1 順豐對任何一件快件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遺失或損毀,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實際直接損失、且不超過本條款和條件第 13條所規定的限額。順豐不承擔任何其它損失或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收入、利息及未來業務的損失),無論這些其它損 失和損害是特殊性或是間接性,無論順豐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後知曉有這些損失或 損害的風險。
13.2 順豐對任何一件快件僅基於以下規定承擔責任:
13.2.1 如快件的承運包含空運及最終目的地國家或經停國家為非出發地國家,在不影響本條款和條件的第 8 和 11 條約定的前提下,《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應適用(以強制適用者為準)。若在該公約不適用的情況下,順豐的責任均在任何情況下不會超過貨物的申報價值,且不得超過以下各項中的較低者:100 美元、或 20.00 美元/公斤或 9.07 美元/磅。如快件的承運包含空運、陸運或其他方式運送,除非另有證據,否則任何損失或損害將被推定在空運階段發生。
13.2.2 以陸路運送的快件,順豐的責任將根據國際公路貨物運送公約執行,或如國際公路貨物運送公約不適用的情況下,順豐的責任均在任何情況下不會超過貨物的申報價值,且不得超過以下各項中的較低者:100 美元、或 10.00 美元
/公斤或 4.54 美元/磅 (不適用於美國)。該責任限制同樣適用於在國內公路運輸情形下不存在根據國內運輸法律具有強制適用或更低責任標準的情況。
13.2.3 每一快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賠,且與該快件相關的所有損失或損壞的賠償是完全並最終的。如寄件人認為本條款和條件關於賠償的規定將不足以補償其損失,則應購買保價/特安服務或自行投保。
13.2.4 除非與相關適用法律衝突,所有涉及快件損毀或短缺(可見的或隱蔽的)的索賠須在快件送達後 7 個日曆日內以書面方式向順豐提出,而涉及路由中斷的,該索賠必須在順豐接受快件後的三十 (30) 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順豐提出,否則順豐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若尚未支付所有運輸費用,順豐無義務受理任何索賠。索賠金額不可用於抵消該等運輸費用。收件人在簽收快件時沒有在快遞記錄上注明有任何損壞,則表面證明快件被完好送達。作為順豐考慮任何損失或損壞索賠的條件,收件人必須提供原快件和包裝材料供檢查。
13.2.5 所有評估快件損壞程度或遺失比例應該完全由順豐的絕對酌情決定權自行決定。
14 規管法律
除非與適用法律衝突,與本條款和條件有關的任何爭議將受到快件原寄件地國家法院的非排他管轄,並適用於原寄件地國家法律。
15 私隱政策
順豐矢志妥善保障由寄件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並確保就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披露、傳輸、保安及存取個人資料時均符合適用法律及法規和由順豐所發出的相關實務守則之規定。寄件人在此保證所有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均為合法取得並已得到收件人的允許向順豐提供的。詳情請瀏覽於順豐官網上公佈的《私隱政策聲明》(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寄件人/收件人,請參閲該國家/地區的順豐官網上公佈的私隱政策)。
16 可分割性
x條款和條件任何部分的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和執行。
17 管轄語言
如果此運單(包括本條款和條件) 的不同語言版本有差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進出口快件清關客戶義務責任確認書》
對於國際快件收派服務,若寄件人(“甲方”)委任順豐(“乙方”)為快件進、出口報關代理,請甲方明確知悉並確認以下義務與責任:
1. 為完成進、出口清關手續,乙方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或應他人要求將承運的快件轉交給收件人的進口代理或運送到其它地點,只要乙方有合理理由判斷其已獲得必要授權。
2. 乙方僅出於自願協助甲方完成所必須的進、出口清關手續,由甲方自行承擔清關手續產生相應風險和費用。
3. 甲方寄遞的物品或貨物須符合進、出口國家/地區海關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於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不屬於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和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法律法規禁止和限制寄遞的物品,不得通過寄遞管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若海關等主管部門查驗扣件或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措施,對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且若造成我方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4. 甲方所填寫的運單資訊及申報資訊須符合進、出口國家/地區海關等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整準確,不得對托寄物內容、重量、數量等資訊進行虛報、瞞報或拆單申報,托寄物品名須按照要求填報對應的必要申報要素(如材質、成分等),以及海關等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要求(例如貨物上應有“原產地標籤”等),否則若海關等主管部門查驗扣件或任何第三方提起任何法律措施,對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且若造成乙方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5. 甲方須對寄遞物品或貨物價值進行如實填報,如已簽訂外貿合同,請按照實際成交條款與價格填寫。乙方會按照原寄件地依法申報;如無實際成交,請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填寫。
6. 乙方必須自行且促使收件方具備有效的出口商/進口商的相應資質,並且配合快件出/進口清關相應手續並提供所需檔,包括但不限於(具體以各國海關實際要求為准):
(a) 合同;
(b) 發票;
(c) 裝箱單;
(d) 代理報關委託書;
(e) 品牌授權書;
(f) 個人身份或企業資質證明;
(g) 托寄物價值證明;
(h) 其他海關等主管部門要求的材料。
7. 若清關過程中海關等主管部門要求補充額外資料,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及時補充或促使收件方及時補充,否則乙方有權中止為甲方提供清關派送服務,並由甲方自行承擔對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且若造成乙方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8. 若出現需由收件方承擔進口關稅或其他費用但收件方拒絕支付的情況,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並於下一結算週期與其他費用一併向甲方結算。若甲方選擇乙方提供的清關稅費代付服務,雙方應當另行簽署《清關稅費代付補充協定》。
9. 甲方於此明確知悉並同意,本附件中的“不利後果”包括但不限於:
(a) 因托寄物無法清關而導致退運或者銷毀所產生的運費、操作費、處理費等一切費用;
(b) 因托寄物清關延誤或無法清關而產生的額外倉租費用;
(c) 因托寄物清關延誤、無法清關或拆單申報而導致海關等主管部門出具罰款或處分;
(d) 因托寄物不符合進出口國家/地區海關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侵犯第三方相關智慧財產權而因遭受海關等主管部門處罰或第三方提起的法律措施所造成的處分、罰款、賠償等;及
(e) 因甲方未遵守本書下義務和責任而導致乙方遭受海關等主管部門處罰及乙方遭受的一切經濟、商譽損失。如果此《進出口快件清關客戶義務責任確認書》的不同語言版本有差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021 年 1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