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 指 向本公司開立並須由本公司全權管理及監管之賬戶,有關詳情列明於 賬戶表格內; 「賬戶表格」 指 載有客戶及賬戶之詳細資料及其他所需資料之開戶表格; 「協議」 指 本公司與客戶訂立之協議,包括賬戶表格及本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 件,可由本公司與客戶不時經書面修改、補充及/或修訂; 「本公司」 指 時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央編號ALF042),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現時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 「時富商品」 指...
Version 2 – 2011/08
條款及條件
1. 釋 義
於本協議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賬戶」 | 指 | 向本公司開立並須由本公司全權管理及監管之賬戶,有關詳情列明於 |
賬戶表格內; | ||
「賬戶表格」 | 指 | 載有客戶及賬戶之詳細資料及其他所需資料之開戶表格; |
「協議」 | 指 | x公司與客戶訂立之協議,包括賬戶表格及本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 |
件,可由本公司與客戶不時經書面修改、補充及/或修訂; | ||
「本公司」 | 指 | 時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央編號ALF042),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 |
限公司,現時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 | ||
「時富商品」 | 指 | 時富商品有限公司(中央編號AAF557),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
司,現時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2類受規管活動; | ||
「客戶」 | 指 | 賬戶表格內列明其詳細資料之人士; |
「時富證券」 | 指 | 時富證券有限公司(中央編號AAF532),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
司,現時之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及第3類受規管活動; | ||
「生效日期」 | 指 | x公司批准客戶開立賬戶之日期;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投資資產」 | 指 | (i) 客戶初步指配給本公司之投資組合之所有現金及投資,連同 |
(ii)所有投資、再投資及其出售所得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來自投 | ||
資之所有股息及利息,以及其所有升值及增添額,再減去其 | ||
貶值及提取額; | ||
「訂約方」 | 指 | 客戶及本公司或其中一方;及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1.2 本協議所有具有單數含義之字眼包括其眾數,反之亦然;具有性別含義之字眼包括每一性別;而對人士之提述包括個人、商號、公司及法團。
1.3 除另有指明外,對條款、次條款、附錄及附表之提述須詮釋為對本協議之條款、次條款、附錄及附表之提述。本協議之標題及目錄僅為方便閱覽而載入,於詮釋本協議時將會從略。
2. 本公司所獲授權
2.1 在條款第4條之規限下,由生效日期起,本公司具有全面及唯一全權管理賬戶。本公司將透過其本身僱員或其一間或多間聯屬公司之僱員監管及指示賬戶之投資。根據適用法例及規例,該僱員乃符合資格擔任投資顧問,惟(i)於根據本協議提供服務時,所有人士均作為一群有組織人士之其中一員行使職能,而(ii)該群有組織人士於所有情況下均由本公司之授權之指定職員管理。在無需事先獲得客戶批准或事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本公司獲正式授權:
a) 作出及執行所有投資決策;
b) 以現金或保證金認購、買入、賣出(包括沽空)、交換、兌換及以其他方式買賣任何股份、債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或透過任何經紀借入或借出證券,並全權向該經紀給予管理賬目之授權及/或指示;
c) 本公司以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地挑選、委任或聘用代理人、次代理人、代名人、經紀、交易商、託管人及次託管人、存管處、顧問、銀行、律師、經理、中介人、包銷商及其任何聯屬公司或關聯公司(統稱「代理人」),並轉委本公司對客戶之責任予任何有關代理人,使其可行使本公司於本協議下之權利、權力及授權以及本公司與客戶不時訂立(不論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之任何其他進一步或其他指令、指示、授權、安排或協議;
d) 向代理人提交本公司擔任投資顧問之授權憑證,包括客戶姓名(當本公司認為合適時),並向任何代理人開立、設立及持有賬戶及發出與任何代理人或透過任何代理人進行有關交易之指令;
e) 編製及簽署任何及所有有關文件及採取本公司認為就履行其於本協議下有關管理賬目之職責屬必要、合適或合宜之任何行動。
2.2 於本協議內,「投資」指(i)股份、股票、單位信託之單位及其他股本證券,(ii)債券、票據及其他債務證券,(iii)現貨及遠期合約、期權、認股權證、期貨、差價合約、掉期、外匯及衍生工具 (不論是否與前述各項或任何貨幣、指數或其他資產、財產或項目掛鉤或有任何形式之關連) 及(iv)其他任何類別之投資,而不論上市或非上市 、有否於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買賣、私人配售或公開發售及不論是否由一份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不記名、可轉讓或其他類別)或由發行人、結算所、存管處、託管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之賬面紀錄組成、證明或代表,連帶對任何發行人、結算所、存管處、託管人或有關任何前述各項之其他人士以及有關任何前述各項之其他權利、利益及收益。
3. 賬 戶
3.1 賬戶須以獨立賬戶形式持有,並特別為由本公司投資、管理及監管而設。賬戶須包括投資資產。客戶須(i)與時富商品、時富證券或其他經紀(「經紀」)訂立獨立協議,(ii)並就經紀提供之服務支付費用。經紀將 (a) 保管賬戶之資產及(b)負責向賬戶支付或由賬戶交付所有與本公司指示之交易有關之賬戶應收或應付之現金及/或證券,以及(c)分配利息、股息、分派及其他投資資產應佔之其他收入及任何其他應付代理人之適用費用、支出及開支。
3.2 所有有關賬戶之交易專由本公司進行或透過本公司進行。本公司將直接向經紀發出進行本協議授權有關賬戶之交易之指令,而所有有關交易須透過經紀進行 。
3.3 客戶須指示獲本公司委任之經紀接納本公司就賬戶指定之人士發出之結算指示。
3.4 本公司須指示經紀於進行有關賬戶之交易後隨即轉寄所有確認書副本予本公司。
3.5 客戶可於獲得本公司批准後增加資金至賬戶及於發出十五日事先書面通知後自賬戶中提取資金。
3.6 本公司在合理地相信客戶之指示並不符合本協議之條文或合理認為遵照該等指示乃屬不切實際之情況下,可拒絕接納或執行有關指示或其他通訊。本公司並無責任查詢或調查客戶發出任何指示之真實性或真確性或澄清或確認任何有關指示,而客戶須承擔由任何指示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所有風險。
3.7 客戶承諾與賬戶表格內列明之客戶資料及詳細資料出現任何變更後之二十四小時內知會本公司。
3.8 倘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變更,本公司須通知客戶。
3.9 於適用法例及規例之規限下,包括按最佳條件執行及即時及公平分配規定,本公司可彙集代客戶作出之指令及其本身指令或本公司其他客戶之指令,並可以其認為合適之方式於其客戶及其本身中分配買入或賣出指令。於若干情況下,進行有關彙集及/或分配可能有利於客戶,而在其他情況下則或會不利於客戶。
3.10 本協議概無規限或限制本公司或其任何聯屬公司就其或彼等本身之賬戶買入、賣出或買賣任何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客戶確認本公司、其聯屬公司及其其他客戶可隨時購入、增加、減少或出售投資之持倉(同時就客戶之賬戶購入或出售該等持倉)。本公司及其任何聯屬公司均無需負責就任何因該等交易所產生或與該等交易有關之溢利、佣金或酬金向客戶作出解釋。
4. 投資目標、方針及限制
4.1 客戶須於本公司根據本協議管理賬戶前知會本公司其投資目標、方針及限制。客戶承諾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該等投資目標、方針及限制之變更,尤其是根據(i)適用法例及規例、
(ii)任何法院、監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規則、頒令或判決或(iii)本意為約束客戶或本公司之任何合約或文據之任何條文所訂明之限制。除非客戶根據上述條文通知本公司有關特定限制,否則代表賬戶所作出之投資將不會被視為於任何適用司法權區之現行或未來法例下而受到限制。賬戶之投資目標、方針或限制之任何更改將於本公司發出書面接納有關更改後生效。
5. 公司理念、紀律及流程披露
5.1 風險、回報及投資組合之特色
客戶確認已與本公司及其代表討論將用於管理賬戶時採用之投資理念、紀律及流程。客戶明白公司之風險/回報特色對決定其投資組合內之投資選擇最為重要。此外,風險及回報特色亦將影響本公司決定某特定公司於客戶投資組合中之持倉比例。
5.2 平均成本投資法
客戶明白本公司將於客戶之賬戶採用平均成本投資策略,因此客戶瞭解本公司可能於進行數宗交易後在客戶之投資組合中買入或沽出同一間公司,藉以產生持倉之買賣平均價。作為該流程之一部分,隨後進行之交易可能以較原來買入或沽出指令為高或低之價格。
5.3 全面投資之時間
客戶瞭解其投資組合於一般市場可能需時六至九個月方可達到全面投資客戶投資組合之成果。本公司對全面投資之定義為於股本之投資額達80%以上。此外,客戶亦確認有時由於市況波動,令此投資流程可能較平均時間為短(即少於三個月),或顯著較平均時間為長(即超過十二個月),才達致本公司全面投資之定義。
5.4 投 資 期 限
客戶明白雖然其可隨時在合約上取消本協議,但客戶委聘本公司管理之款項具長期投資之時期。客戶確認為求從一般股份獲得最大利益,除另有指明外,其投資時期最短應為三至五年或以上。於本協議所述之首五年內客戶委託本公司管理之款項已假定不作為支持日常生活或經常性開支,因此本公司不建議客戶於該段時期提取任何款項。
5.5 現 金 狀 況
客戶明白本公司長期在客戶投資組合中一般備有若干手頭現金或現金等同物。客戶瞭解到於其投資組合中可能有時擁有少如0%之現金或現金等同物以及多如100%之現金或現金等同物。客戶確認於開設賬戶初期或在市況波動下,於一段較長之時間內現金狀況可於其投資組合中超過 80%。投資組合中現金狀況之變化主要與適當投資機會之存在性有關。堅忍、紀律及實行向來是本公司達致長遠成功之基礎。
6 收 費 及 費 用
6.1 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載於附表甲之有關投資管理費用及本公司已支付或引起之所有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應付予代理人或經紀之所有適用收費、費用及開支,上述之有關投資管理費用可不時由本公司於作出事先通知後加以修訂。倘若代理人或經紀是本公司之集團成員,客戶在此授權本公司要求該代理人或經紀於其與客戶開設之賬戶支付前述所有有關投資管理費用、費用、開支或因管理賬戶而可能繳付之任何適用稅項並轉撥上述之有關投資管理費用予本公司(倘客戶尚未支付該等費用或稅項)。
7 回佣及非金錢利益安排
7.1 在適當條例及規例之規限下,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可從經紀或代理人及為客戶進行投資買賣之任何其他人士收到(i)有關投資所產生之任何現金或金錢回佣,(ii)該物品或服務明顯地對客戶有利。此等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市場上個別股份相對優勢之研究及分析,或數據及報價服務以及其他資訊設施之運用。
7.2 在任何情況下,倘本公司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現金或金錢回佣或貨物及服務以及其他非金錢利益,則本公司或該等關連人士(視乎情況而定)須確保(i)交易之執行符合最佳執行條件的原則;(ii)客戶承擔之任何經紀佣金比率並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機構所收取的佣金比率;及(iii)就回佣及其大概價值向客戶作出披露。
8 呈 報
8.1 本公司將就有關詳盡之證券報表及賬戶表現回顧方面每月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
8.2 客戶每月將獲得由經紀發出之月結單。客戶同意每月向本公司從速提供或指示經紀從速提供有關賬戶狀況之報表副本。
9 投 票 權
9.1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可於任何時間酌情行使有關投資資產之投票權,而無需獲取客戶之批准,惟須遵守客戶作為有關資產之實益擁有人所發出之任何特定書面投票指示。
10 估 值
10.1 本公司可使用其認為合適之標準第三方定價服務,以計算投資資產之市值。在進行有關計算時,在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各證券將按其進行交易之主要交易所於估值日最後所報之售價而予以估值。任何其他證券或資產將按本公司真誠釐定之方式估值,以反映其公允市值。
11 共同及各別所負之法律責任
11.1 倘客戶由兩名或以上個人組成:
(a) 上述各名個人將共同及各別承擔彼等根據本協議之所有法律責任;
(b) 本公司可接受上述個人中任何一人之指示、向其發出收據及就任何目的與其進行買賣,而無需通知另一名個人。本公司並不負責決定本公司從上述個人接獲之指示之目的或是否恰當,或向上述個人之間處置款項或交收。本公司可酌情決定要求所有上述個人提供書面指示;
(c) 向上述個人中任何一人作出之款項或證券交收,本公司將合法及完全解除對各名個人負上之責任,不論有關交收是於上述個人中任何一人或以上身故前或後作出;
(d) 向上述個人發出之任何通告及通訊將被視為已知會持有賬戶的所有個人;及
(e) 在任何上述個人身故時(即遺下任何其他上述個人),本協議不得予以終止,而已身故人士之賬戶權益將隨即歸屬尚存之人士及對其利益為有效,惟本公司亦可強制將已身故人士之遺產抵銷其所產生之任何負債。尚存之個人將於其知悉有關身故消息後即時向本公司提供書面通知。
12 資 料 保 密
12.1 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向另一方提供有關賬戶之所有資料及意見均視為保密資料,任何一方不得於未獲取另一方之事先書面批准下向第三方(本公司之代理人及經紀除外)洩露,除非此舉符合適用法例、條例及規則之規定。
13 終 止 協 議
13.1 本協議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三十日之事先書面通知以終止。
13.2 本公司在接獲客戶發出條款第13.1條所述之書面通知後,不得再為賬戶作出其他投資,並將進行合乎規矩之賬戶清盤,或根據客戶指示轉讓賬戶資產。
14 通 知
14.1 除另有指明外,根據本協議之任何通知、同意、批准或其他通訊(統稱「通訊」)均須以書面作出,惟可以傳真、電郵、函件或其他電子通訊之方式發出。本公司將按個別情況以唯一酌情權堅持以某一種方式發出通訊。客戶亦須就本公司依賴有關通訊而引致對本公司蒙受產生之所有損失全面作出賠償。
14.2 根據本協議向一方作出或交付之各項通訊或文件,將按賬戶表格上於其名稱下載列或就本協議而言該方不時指定之傳真號碼及/或地址寄予彼等。
14.3 在以下情況下,任何通訊或文件將視為已獲交付:(i)倘親身交付,則在確實地交付至有關地址之時;(ii)倘以郵寄方式發出,則於寄發後第二個營業日。按本協議所規定之通告亦可按收件方之傳真號碼發出,誠如有關方面作出通知般。以傳真或電郵或其他電子途徑發出之通知將於傳送後被視為已接收(惟須以傳送報告確認有關傳送)。
15 免責聲明及風險披露
15.1 客戶明白及接受本公司概不擔保賬戶之表現,而本公司及其任何聯屬人士、高級職員、董事或僱員均不會就賬戶之運作所產生之任何虧損負責。然而,因本公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所產生或導致之虧損則除外。本公司概不就有關任何本公司進行之全權委託交易或作出之投資決定之任何行動或遺漏或就事實或判斷之任何錯誤承擔法律責任,惟因本公司本身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所產生者則除外。
15.2 本公司概不就錯失任何使投資資產增值或於任何買賣上獲得較高套現金額之機會,以及因任何投資項目價值之任何下跌或貶值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該次錯失機會或該項下跌或貶值乃直接因本公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責所產生。
15.3 本公司並非亦概無顯示其本身為稅務或財務規劃專家,故概不會因有關本公司向客戶提供任何稅務或財務規劃意見而引致對法律、事實或判斷產生任何錯誤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負責將之糾正,且不會就賬戶之運作而產生之任何稅務變動帶來之後果負責。倘客戶之稅務狀況有所改變而可能影響有關投資決定,則客戶承諾即時通知本公司,惟本公司概不就客戶未有作出此行動所帶來之任何後果承擔責任。
15.4 倘被客戶金錢或投資所存放之任何代理人或經紀受禁止向客戶給予款項或交收,本公司概無責任向客戶提供解釋。
15.5 本公司概不會就以本公司委任之經紀或代理人作出之任何行動或遺漏為理由而產生之任何虧損或損失負責,而客戶不得因任何該等經紀或代理人作出之行動或遺漏引致之損失而令本公司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6 授 權 書
16.1 客戶向本公司承諾,作出或簽署(及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署)任何本公司就推行、簽署及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或所給予之任何權利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之行動、契據、文件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由客戶簽署一份不可撤回之授權書以委任本公司擔任其合法授權人,以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署就推行、簽署及執行本協議而其認為必需或權宜之一切有關行動、契據、文件或事宜,而客戶同意追認及確認由本公司所作出之一切該等行動、契據、文件或事宜。
17 一 般 事 宜
17.1 除於本協議內經明確修訂、修改、補充或取代外,分別於客戶交易主要文件第二、四及五部份載列之標準條款、風險披露聲明及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附註均適用於賬戶。而除非與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互相矛盾,本協議之任何提述須包括客戶交易主要文件所載之條款及條件。
17.2 本協議之中文及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異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18 管 轄 法 例
18.1 本協議須受香港法例規限及詮釋。本協議雙方同意服從於香港法院非專屬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