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述網站尚未正式上線前,酷柏光學從未限制原先實體眼鏡行隱形眼鏡銷售價格,或任何調價要求,雙方簽署之零售商合約並無相關限制轉售價格、銷售場所及違約懲罰約定。 自 110 年○月中旬起酷柏光學以通訊軟體 LI NE 提出調整網站陳列隱形眼鏡銷售價格要求後,出貨頻率即自 1 天至 2 天延遲為 1 週,同年○月初,又收到酷柏光學轉傳寶島光學( 實際上是被處分人的業務人員) 與其LI NE 對話截圖「○○○活動母親節○%都比我們便宜」、「…再不調整結帳金額我們不管有沒有特價結帳金額再折○%」。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 112006 號
被處分人:寶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2974203
址 設:xxxxxxxxxx 0 x 00 x 00 xx 0
代 表 人:蔡○○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主 文
一、被處分人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產品經銷合約書,載明供
貨價格及促銷活動之約款,限制隱形眼鏡供應商事業活動之行為,具有限制競👉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款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緣檢舉人以電子郵件反映略以,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島光學)要求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酷柏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柏光學),限制檢舉人所銷售隱形眼鏡價格不得低於寶島眼鏡門市售價,否則將終止合作或停止供貨等事。
二、調查經過:
( 一) 函請檢舉人補充說明,擇要如下::
1、原本經營○家實體眼鏡行門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與朋友合資另設立新公司,銷售各大品牌隱形眼鏡,並建置網站( 於 110 年○月底上線) 陳列隱形眼鏡
規格及銷售價格。
2、前述網站尚未正式上線前,酷柏光學從未限制原先實體眼鏡行隱形眼鏡銷售價格,或任何調價要求,雙方簽署之零售商合約並無相關限制轉售價格、銷售場所及違約懲罰約定。自 110 年○月中旬起酷柏光學以通訊軟體 LI NE 提出調整網站陳列隱形眼鏡銷售價格要求後,出貨頻率即自 1 天至 2 天延遲為 1 週,同年○月初,又收到酷柏光學轉傳寶島光學( 實際上是被處分人的業務人員) 與其LI NE 對話截圖「○○○活動母親節○%都比我們便宜」、「…再不調整結帳金額我們不管有沒有特價結帳金額再折○%」。
3、除酷柏光學外,尚有其他隱形眼鏡供應商因被處分人緣故對檢舉人用各種理由延遲交貨,同時酷柏光學亦有請其他連鎖眼鏡行調整網站陳列隱形眼鏡銷售價格,並提供相關 LI NE 對話截圖,對話提及寶島請專人在市場上注意價格。
( 二) 經請關係人酷柏光學說明及提供資料,擇要如下:
1、酷柏光學為一國際隱形眼鏡製造商,國內主要客戶有寶島眼鏡、○○○眼鏡及○○○眼鏡等連鎖眼鏡行。酷柏光學實際交易對象為被處分人,並由雙方簽署產品經銷合約書,惟貨品交由寶島光學集團旗下門市(包括寶島眼鏡、鏡匠眼鏡及文雄眼鏡)所銷售,前揭門市會透過酷柏光學線上系統下單,再由該公司送達門市。
2、酷柏光學係按被處分人所提出之產品經銷合約協議簽署,被處分人為其主要客戶,合約案關約款說明如下:
( 1) 酷柏光學保證給予被處分人供貨價格必較同業優惠之一定比例。
( 2) 如酷柏光學有任何對同業提供促銷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前提早告知被處分人,並經其同意後始可辦
理,否則酷柏光學須按促銷淨值再優惠一定比例予
被處分人。
3、於 110 年○月○日收到被處分人的業務人員以 LI NE抱怨檢舉人經營之網站陳列隱形眼鏡銷售價格,由於被處分人持續反映,礙於主要客戶壓力,故以 LI NE轉告檢舉人有關被處分人的意見。
4、酷柏光學主觀上並無限制檢舉人隱形眼鏡銷售價格意圖,客觀上亦持續供貨予檢舉人且未對其課予任何不利益,縱以檢舉人所反映關鍵期間觀之( 110 年○月至同年○月中旬) ,酷柏光學出貨量較其他月份減少許多,然此係因檢舉人先前訂購較多,且酷柏光學亦有持續提供其換貨服務( 更換不同度數之同類商品) 。
( 三) 經請關係人寶島光學說明及提供資料,擇要如下:
1、寶島光學負責人與被處分人負責人雖為二親等,但兩公司獨立運作,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亦無相互投資。
2、寶島光學集團旗下門市,會依商圈競👉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專人訪查同商圈隱形眼鏡零售價格( 即蒐集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對外宣傳廣告內容) ,倘明顯低於門市零售價格,通常會向被處分人反映,以👉取產品促銷活動贊助,惟被處分人接獲後處理方式由其自行決定,寶島光學無權指導或干涉,亦無權要求被處分人向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反映市場低價促銷,或要求其他通路業者不可銷售比寶島門市低價。
( 四) 經請被處分人說明及提供資料,擇要如下:
1、被處分人為寶島光學(旗下直營及策略加盟約 350 家門市)暨其 100%持股子公司寶崴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旗下連鎖品牌含文雄眼鏡及鏡匠眼鏡等約 100 家門市)之聯合採購供貨商,寶島光學集團係被處分人唯一客戶。被處分人透過聯合採購之門市家數優勢,向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取較佳供應價格及付款條件。
2、按被處分人與寶島光學就聯合採購交易事項所簽署之經銷合約書,前者依約須就眼鏡類商品提供市場上最優惠價格及年度回饋予後者。而被處分人向各大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經銷合約後,再由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透過被處分人下訂,供應商再配送商品至門市,貨款則由被處分人向門市結算並支付供應商;退換貨亦由門市透過被處分人與供應商處理。被處分人會提供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隱形眼鏡建議售價表,惟銷售價格及門市發起促銷活動係由寶島光學或策略加盟門市自行決定,被處分人不介入。
3、被處分人獲利來源為轉售寶島光學集團眼鏡類商品之進、銷貨價差,藉由商業談判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約定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等約款,除能維持該公司營業利潤,亦能符合唯一客戶寶島光學集團期待。實務上隱形眼鏡需要專業驗光人員替消費者說明及驗光,門市員工培訓成本較高,供應商亦會衡量寶島光學集團通路市占率、減少廣告成本及統一收款對帳節省作業時間等因素,增加與被處分人簽署前揭約款之意願。
4、然,被處分人實無知悉隱形眼鏡供應商提供同業之供貨價格及促銷活動,該公司議定隱形眼鏡採購價格,係憑藉其採購經驗、市場同質性商品行情及其他供應商報價判斷;至約定提前告知對同業之促銷活動約款,係讓寶島光學集團門市可提早就供應商促銷活動進行推廣準備。被處分人不會因同業銷售價格比寶島眼鏡門市低,即質疑供應商未依約提供最優惠報價,除非同業隱形眼鏡銷售價格低於被處分人進貨成本才有可能,惟至今從未發生。
5、被處分人雖與多家隱形眼鏡供應商約定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等約款,其等約定之優惠比例不等,且約定內容不一致;亦有供應商未與被處分人簽署上述約
款。對有簽署約款之供應商,被處分人從未對其主張有違約情形,亦不曾採取任何不利措施。
6、酷柏光學在與被處分人磋商合約內容時,應已自行評估才會接受被處分人所提出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等約款。另酷柏光學為避免👉議,提供給下游零售商促銷活動均一視同仁。本次事件係因寶島眼鏡門市向被處分人的業務人員反映,○○○陳列酷柏光學隱形眼鏡促銷活動,為何寶島眼鏡門市無享同等優惠;該名業務人員資歷尚淺,在未經直屬主管同意下,逕自透過通訊軟體 LI NE 及電子郵件截取內部開會文件向酷柏光學詢問,此舉並非被處分人真意,且雙方往常
👉議係由彼此對等高階經理人溝通處理。雙方業務人員未遵前揭溝通方式,酷柏光學業務人員逕自轉傳與被處分人業務人員 XX NE 對話內容截圖予同業,致衍生後續誤會。況經確認○○○促銷活動並非酷柏光學提供,已予結案並向反映門市說明。
( 五) 函請與被處分人合作○餘家隱形眼鏡供應商提供說明,擇要如下:
1、近○成隱形眼鏡供應商與被處分人簽署供貨價格較同業再低一定比例之約款,前揭比例介於約○%至○%不等。
2、逾○成隱形眼鏡供應商與被處分人簽署應提前告知對同業促銷活動約款,供應商如無提前告知被處分人,則須按促銷折扣再優惠一定比例予被處分人,前揭比例介於○%至○%不等。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5、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次按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20 條第 5 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
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之影響等加以判斷。」又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 9條、第 15 條、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與酷柏光學所簽署之產品經銷合約,訂有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約款,載明酷柏光學保證給予被處分人供貨價格必較同業優惠之一定比例,及載明酷柏光學如有任何對同業提供促銷活動時,應於活動開始前提早告知被處分人,並經其同意後始可辦理,否則酷柏光學須按促銷淨值再優惠一定比例予被處分人。次查被處分人與其他隱形眼鏡供應商多數亦有約定前揭限制約款,內容或有些微差異,惟前揭約款拘束承諾一方與第三人間價格或交易條件之決定( 故為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進而產生限制競👉效果,屬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規範之垂直交易限制類型。
三、本案市場界定及市場競👉情形:
( 一) 產品市場:一般眼鏡及隱形眼鏡雖均可矯正視力,惟隱形眼鏡係直接貼合眼睛的角膜,配戴後視野與裸眼一樣寬廣,不受鏡框干擾;彩色隱形眼鏡更可以改變眼睛顏色,滿足消費者愛美需求。而在價格方面,一般眼鏡一副至少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惟市面上主流拋棄式隱形眼鏡,一盒日拋 30 片頂多數百元未達千元,兩者價格及滿足消費者需求功能不同。消費者雖可至眼鏡行購買一般眼鏡及隱形眼鏡,但消費者如已經醫師或驗光師等專業人員協助下確認度數,就可至藥妝店、量販店、隱形眼鏡廠商直營店及眼科診所等通路取得隱形眼鏡,兩者購買管道亦有不同。現況合法隱形眼鏡的網路通路經營
者,實為實體眼鏡行自行建置網站,消費者須於實體門市留有驗光處方箋,始可依其度數網路訂購並享有至指定實體門市或宅配到府之配送服務。爰就產品功能及價格、購買通路、消費者之認知及消費行為,本案產品市場界定為「隱形眼鏡市場」。
( 二) 市場結構及競👉概況:
1、查國內隱形眼鏡供應商家數眾多,前十大供應商包含知名外商如嬌生、xxx、博士倫、酷柏光學,及國內供應商如永勝光學、晶碩光學、精華光學、視陽光學、亨泰光學、加美光學等。該等供應商透過眼鏡行、藥妝店、量販店、眼科診所或自行成立直營店等實體通路於國內銷售隱形眼鏡。
2、次查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通路係由被處分人統一向供應商採購後再供貨予門市。易言之,寶島光學集團門市並未直接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締約,而由被處分人進行採購。依被處分人提供的隱形眼鏡採購金額,核算被處分人 110 年採購金額占國內隱形眼鏡進口及銷售總值近○成。
四、被處分人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產品經銷合約書,所載供貨價格及促銷活動之限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款規定:
( 一) 意圖及目的:
1、被處分人僅有寶島光學集團 1 家客戶,其獲利來源為隱形眼鏡類商品的進貨價與轉售予寶島光學集團之價差,因此被處分人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締結產品經銷合約書時,多會以其預先擬定之制式合約範本,約定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及提前告知對同業之促銷活動之限制約款,已拘束隱形眼鏡供應商與其他通路業者間價格或交易條件之決定,連帶墊高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進貨成本。
2、前揭「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係指「批發價格」,因
此只要被處分人的進貨成本與轉售價格間存有價差,即可保障其獲利來源。惟被處分人又約定隱形眼鏡供應商須提前告知對被處分人同業之促銷活動,否則須按促銷淨值再優惠一定比例予被處分人,具回溯性,此除使被處分人可進一步擴大獲利外,並將降低隱形眼鏡供應商對其他通路業者降價或進行促銷之誘因,而有限制競👉效果。
( 二) 隱形眼鏡供應商與被處分人於隱形眼鏡交易及約款簽署情形:寶島光學集團為我國連鎖眼鏡行龍頭,為其採購隱形眼鏡之被處分人於隱形眼鏡市場採購比例將近○成,具有一定市場力量。而被處分人之○餘家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以上與其同時約定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等限制約款,且查被處分人隱形眼鏡採購金額占該等供應商隱形眼鏡商品營業額比例,部分甚至有超過○成情形。
( 三) 前述約款對市場競👉之影響:
1、據本會函詢被處分人之上游隱形眼鏡供應商,同意與被處分人約定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者,部分表示係為鞏固雙方合作關係、或因被處分人為其重要客戶,即被處分人採購金額占該等隱形眼鏡供應商營業額具有相當比例,惟按此約款,倘隱形眼鏡供應商同意對其他通路業者降價,勢必也將以其他隱形眼鏡供應商降價後之價格為基礎,再對被處分人降價,其效果無異於對該降價行為形成約制,使隱形眼鏡供應商將喪失
👉取規模較小或新參進市場隱形眼鏡通路業者之誘因,而有市場封鎖效果;又被處分人要求供應商提前告知對同業促銷活動,倘隱形眼鏡供應商無提前告知被處分人欲提供給通路業者促銷活動,則須再提供被處分人相較其他通路業者再優惠一定比例之促銷折扣,減低隱形眼鏡供應商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對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促銷之誘因,產生限制競👉疑慮。
2、次查被處分人與隱形眼鏡供應商所約定之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係指「批發價格」,雖非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銷售給消費者之零售價格,惟據被處分人、檢舉人及與其他關係人間的 LI NE 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等,確有被處分人透過隱形眼鏡供應商,要求隱形眼鏡售價或活動價不要賣的比寶島低,否則寶島將跟進拚價、其他隱形眼鏡供應商希望檢舉人等能配合調整隱形眼鏡價格、請其他連鎖眼鏡行調價且寶島請專門的人在注意等語,可證被處分人並非僅要求隱形眼鏡供應商低價供貨,亦藉由促銷活動約款之設計或專人查價後反饋予隱形眼鏡供應商零售價格之競價狀況,通知其等要求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零售價格不要低於寶島光學集團門市零售價格。至寶島光學查價反饋被處分人之目的,所稱係向被處分人👉取產品促銷活動贊助,經分析雙方合約所載權利義務,寶島光學並無強制被處分人採取一定作為之權利。
( 四) 被處分人雖稱未曾有隱形眼鏡供應商違反前揭約款且無對其採取任何不利措施等語,然據檢舉人及關係人等所提供之相關前揭對話截圖,不論有無履行,該等約款已拘束隱形眼鏡供應商與其他隱形眼鏡通路業者間的價格或交易條件之決定,具有限制競👉之效果。
五、綜上所論,被處分人挾市場力量,與隱形眼鏡供應商簽署產品經銷合約書,載明最優惠商品供應價格及促銷活動之約款,限制隱形眼鏡供應商事業活動,具有限制競👉之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5 款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具有市場地位、違法行為、配合調查態度且屬初次違法、以及違法動機目的等其他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所列之考量事項,爰依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向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