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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2017〕养老保障管理 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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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注册资本: 电话:
传真:
乙方(管理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6 亿人民币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00 x通讯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00 x
目录
前言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管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甲方清楚理解:《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保监会对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同意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除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或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其他解释。
本产品 本合同 | 指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本产品是管理人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而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指约定委托人和管理人有关养老保障管理权利义 务的协议,包括《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 |
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管理人与委托人共同认可 的且与《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相关的声明、批注、批单、方案、其他书面协议。 | |
管理人 委托人 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 指根据规定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中特指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指委托管理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且参加本产品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 指享有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益权的人员,具体名单以委托人提供的名单为准。 身故受益人由受益人指定。若受益人在退休前身故,且该身故事实符合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领取条件的,管理人向身故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若受益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的,则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按受益人遗产处理。 指管理人为了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原则建立的独立的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 |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 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 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工作。 指负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可以自行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指管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的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 资管理、待遇支付、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 | 指由委托人制定,并经过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筹集、缴费、分配等事宜。 |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 指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及受益人缴纳的资金及管理人因对该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所取得的财产。 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 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 |
遇的专用存款账户。 | |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公共账户 个人账户 已归属权益 未归属权益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 出境定居 | 指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对所托管的本产品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缴费、委托人缴费中未列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受益人离职后未归属权益的财产总额及其投资收益等信息的账户。委托人缴费,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作为委托人的缴费。 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受益人基本信息、委托人缴费信息、受益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 指个人账户中已归属于受益人的委托人缴费、受益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对应的权益。 受益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对应的权益归属于受益人本人。 指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受益人的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对应的权益。 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委托人与管理人的约定,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已归属权益。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
初始费 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 托管费 解约费 首笔缴费到账年限 投资组合转换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 区定居。 指缴费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时管理人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 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指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 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指委托人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按照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按约定进行待遇支付而发生的赎回不收取解约费;按约定进行投资组合转换时的赎回不收取解约费。 指委托人首笔缴费到账之日至委托人赎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之日。 指管理人在本产品中,向委托人提供可以相互转换的投资组合,并且委托人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经管理人同意可以投资转换的,可由委托人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申请,对现有投资组合 进行转换。 |
定价日 定价周期 开放式投资组合不可抗力 法律法规 | 指本产品投资组合账户的单位净值公布日,具体 日期由管理人提前安排并公告。定价日单位净值将作为收益分配、赎回的价格依据。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经公告后可调整本产品的定价日。 指一个定价日到下一个定价日经过的周期。 指可在定价日进行申购与赎回交易的投资组合。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
第二章 管理人、委托人及受益人
2.1 管理人
乙方作为本产品及本合同中的管理人,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乙方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2.2 委托人
2.3 受益人
2.3.1 本合同中,受益人以甲方提供的名单为准。如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则受益人为甲方。
2.3.2 当受益人为甲方职工时,经乙方同意,受益人可依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缴费。受益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对应的权益,全部归属受益人。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缴费,且认购或申购本产品成功,委托人即加入本产品。
第四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乙方和其他任何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甲方同意本产品设立的具体账户类型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实际办理。
第六章 投资管理
6.1 谨慎原则
乙方管理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在充分考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确保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作为本产品1号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乙方委托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本产品2号投资组合和3号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但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向甲方承担责任。
6.2 投资组合
6.2.1 乙方设置收益和风险特征不同的投资组合,甲方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组合,并与乙方进行约定。
本产品包含 3 个开放式投资组合:1 个固定收益型投资组合、2个混合型投资组合。
6.2.2 乙方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数,并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甲方。
6.2.3 当乙方提供了可以转换的投资组合时,并且甲方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经乙方同意可以投资转换的,可以进行投资组合的转换。转换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当乙方未提供可以转换的投资组合时,或者甲方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未获得乙方同意的,乙方不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
第七章 托管
本产品筹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实行第三方托管,乙方委托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
第八章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8.1 方案的制定
甲方应通过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制定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如果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加盖公章后提交乙方,作为乙方提供管理服务的依据。如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前述材料可免于提供。
8.2 方案的修改
甲方可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进行修改,如涉及管理人义务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运作流程的变更,应提前与管理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新方案(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修改需经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修改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在甲方提交乙方确认后生效。
第九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筹集
9.1 乙方可根据产品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投资组合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限以及委托人缴费金额要求、募集不成功的后续处理等,具体详见乙方的募集公告。
9.2 委托人应按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缴费。
9.3 甲方的缴费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若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账的缴费金额未达到甲方认购或申购的金额,乙方有权将甲方前期缴费退回或变更初始费率。
第十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归属与领取
10.1 权益归属
10.1.1 公共账户中的权益和未归属权益归属甲方。
10.1.2 已归属权益归属于受益人。甲方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对应的已归属权益,认定规则由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确定。
受益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对应的权益全部归属于受益人。
10.1.3 甲方加入本产品时须在相关方案中明确约定权益归属规则。
10.2 待遇领取
受益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待遇的领取。受益人或身故受益人可以领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的情形,由甲方与乙方在以下范围内约定,具体为:(可选项如下,可多选)。
10.2.1 退休,受益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受益人可领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
10.2.2 身故,受益人在退休前身故的,xxx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进行待遇支付。若受益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的,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待遇按受益人遗产处理。
10.2.3 出境定居,受益人出境定居的,乙方对其进行待遇支付。
10.2.4 薪酬递延,符合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中薪酬递延规则的可申请薪酬递延待遇领取。
10.2.5 离职,受益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乙方审核资料无误后,乙方对其进行待遇支付。
10.2.6 甲乙双方认可的与养老保障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赎回
在一个定价周期内,乙方受理的赎回或投资组合转换金额占该开放式投资组合资产 10%以上(含 10%)时,乙方可以暂停受理申请,已经受理且超出 10%的部分,作相应顺延支付或划转,顺延期限与相关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 费用与税收
12.1 费用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将承担以下费用。
12.1.1 初始费
乙方根据委托人当期缴费规模按不超过 5%的费率标准收取初始费用。
初始费计算方式:F=C×初始费率,
F 为每次应支付的初始费,C 为当期缴费金额。
当期缴费在扣除初始费后进入委托人选择的投资组合。
12.1.2 管理报酬
管理报酬包括三部分,即: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部分),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投资管理费部分),以及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托管费部分)。
管理报酬采用固定管理报酬方式收取,具体以相应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为准。
12.1.2.1 委托人选择的开放式投资组合账户为:
,相关管理报酬以
《 _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选择多投资组合的,请列明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的名称)为准。
12.1.2.2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管理报酬的计算根据选择的投资组合,以前一日投资组合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按照日管理报酬费率(由不超过 2%的年费率除以当年天数进行折算后得出)逐日计提,逐日累计,按
季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时间以乙方与托管人的约定为准。管理报酬费率以相应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为准。
H=E×管理报酬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投资组合每日应支付的管理报酬
E 为前一日该投资组合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资产净值(产品运作首日该数值按实际募集资产净值计算)。
12.1.3 投资转换费
当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可以转换的投资组合时,并且甲方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经乙方同意可以投资转换的,甲方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投资组合转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均可享受次免费转换。超出免费投资转换次数后,甲方同意每次按照 元支付投资转换费,投资转换费从申请投资转换的资产中扣除。
12.1.4 乙方因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费用按照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支付,包括:
(一)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进行审计、清算发生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
12.1.5 解约费
甲方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乙方应根据首笔缴费
到账年限收取解约费(投资组合对加入产品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约费的计算方式:
F=E×解约费费率
F为甲方应支付的解约费
首笔缴费到账年限(N) | 解约费费率 |
N<1年 | 3% |
1年≤N<2年 | 2% |
2年≤N<3年 | 1% |
N≥3年 | 0 |
E为甲方申请解约时,乙方按照相关流程在相应定价日赎回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赎回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扣除解约费后,乙方应将已归属受益人个人的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划拨至受益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尚未归属受益人的部分,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至甲方原缴费银行账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应由产品本身承担的税收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十三章 会计核算估值及定价
13.1 会计核算的原则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3.2 估值
开放式投资组合遵循每日估值,每周定价的原则,具体定价日期以乙方每年实际确定的定价日为准。
13.3 定价
本产品投资组合基金财产投资份额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NAV=(AV-LV)/N
NAV: 投资组合的份额价格
AV:投资组合的总资产
LV:投资组合的总负债,包括该投资组合收入的税收、管理费以及其他应归属投资组合的费用与债务。
N:投资组合下总投资份额数。
第十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 甲方的权利
14.1.1 有权了解、监督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14.1.2 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失的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4.1.3 接受乙方定期提供的权益报告,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有关的账户及文件。
14.1.4 根据自身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情况,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经乙方审核同意后,乙方为甲方开通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使用权限,为甲方创建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账号,并向甲方提供该账号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甲方收到初始密码后及时修改密码。
甲方的泰康养老VIP 客户服务平台账号在泰康养老VIP 客户服务平台中的各种操作,视为甲方的操作。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网址发生变更的,乙方及时、提前通知甲方。
14.1.5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甲方的义务
14.2.1 应保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乙方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
14.2.2 向乙方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
14.2.2.1 甲方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批复、核准文
件;
(2)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个人资金账户信息(开户网点、收款银行、账号等)等;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纳税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6)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2)可免于提供。
14.2.2.2 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还需与乙方就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
14.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管理费用。
14.2.4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材料均真实有效。甲方保证用于指示和通知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均为合法有效。
14.2.5甲方应制定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并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或获得政府部门对其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后,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提交乙方。
14.2.6 甲方需解除本合同时,应配合乙方完成养老保障管理基
14.2.7具备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满50周岁以后,乙方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的投资组合。若其个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甲方有义务通知并要求其在乙方制定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因甲方未履行前述义务使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对受益人予以赔偿。
14.2.8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由甲方向受益人告知,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需求给予协助。
14.2.9甲方应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4.2.10若乙方为甲方开通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的,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账号信息(如:用户名、密码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操作人员需根据该平台的操作规则使用相应功能。
14.2.11若乙方为甲方开通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的,甲方的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账号在该平台上传的材料视为已经过甲方认可,与甲方提供的其他盖章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4.2.12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5.1 乙方的权利
15.1.1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财产。
15.1.2 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及相关监管规定选择、监督、更换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机构。
15.1.3 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收取产品管理费以及管理本产品的其他相关费用。
15.1.4 当甲方的要求或提供的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符合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要求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更正,如甲方不予更正,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或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
15.1.5 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如果在 50 岁以后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知受益人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15.1.6 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 乙方的义务
15.2.1乙方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15.2.2 乙方应当自行或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建立、维护委托人账户信息,并由乙方或乙方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15.2.3乙方应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产品。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15.2.4乙方应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乙方管理本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15.2.5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编制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15.2.6 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需公告或披露的与本合同相关内容,乙方在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或披露。如乙方官网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乙方通知的为准。
15.2.7 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相关报告。
15.2.8 乙方应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相关的会计账册、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15.2.9 乙方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15.2.10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受益人承诺保证收益。
15.2.11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信息技术安全措施,防范泰康养老
VIP 客户服务平台被非法篡改,以及信息被盗用。
15.2.12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受益人的权利
16.1.1 有权知悉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并对余额进行查询。
16.1.2 有权依法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本合同约定领取权益。
16.1.3 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身故受益人的顺序和受益份额。
16.1.4 受益人在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
16.1.5 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6.2 受益人的义务
16.2.1 按乙方要求提供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16.2.2 不得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受益权转让。
16.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16.2.4 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如果在 50 岁以后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必须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16.2.5 国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审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
(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二)乙方的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由乙方负责进行更换。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
18.1 定期报告
18.1.1乙方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的权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相关信息查询等服务,具体方式另行约定。
18.1.2 乙方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8.2 临时报告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终止
1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除发生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外,本合同长期有效。
19.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9.2.1 当甲方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后,甲方或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任意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19.2.2 甲方或乙方严重违约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守约方或无过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守约方或无过错方行使解除权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19.2.3 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19.2.4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2.5 本产品终止。
19.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效力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19.3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乙方应将已归属受益人个人的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划拨至受益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尚未归属受益人的部分,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至甲方原缴费银行账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本产品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20.2 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
20.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
20.4 乙方的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
20.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产品终止的,乙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章 保密条款
21.1 甲方与乙方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乙方因管理需要,有必要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21.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系统用户信息、泰康养老VIP客户服务平台中乙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功能及材料,亦按照上一款约定保护。
21.3 甲方和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二章 违约责任
22.1 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 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2.2 因为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因此受到的损失。
22.3如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或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以及由此发生费用或引起债务,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章 免责条款
23.1 甲方或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事务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或受益人承担;乙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按甲方的要求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承担,乙方免除责任。
23.2因甲方原因使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免责。
23.3 甲方有权通过相关程序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如涉及乙方义务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运作流程的变更,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因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因甲方单方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导致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免责。
23.4在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中,如因不可抗力对其中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免除责任。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24.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本合同使用中文汉字表述。
24.2 法律法规中,对本合同中的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4.3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4.4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 务。
第二十五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5.1甲乙双方、受益人及身故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关事宜在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5.3 在本合同有期内,如本合同与国家、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新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25.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1 风险提示函
附件 2 《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附件 3《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附件 4《xxx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此处正文结束)
(合同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风险提示函
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风险提示函》等相关文件,了解所选产品、组合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与收入状况等判断所选择的投资组合是否与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导致养老保障管理 基金财产损失。
主要风险说明如下:
一、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按时支付资金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六、另类金融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信用风险,该风险可能会造成产品到期不能支付或不能按时支付资金。
本产品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但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产品没有风险。除非本产品管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本产品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委托投资资产承担。
委托人声明:
委托投资资产为本单位合法管理的资产,本单位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 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提供给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本单位已认真阅读《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
同》、《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风险提示函》等相关文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内容,充分了解并知晓本产品相关风险。
特此声明!
委托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一、 投资管理人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 投资组合类型
开放式混合型投资组合三、 投资组合开放频率
(需小于 30 天,且同一投资组合适用相同的开放频率)。
四、 投资目标
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配置货币市场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在合理管理投资组合流动性前提下,有效提高组合收益率。
五、 托管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 管理报酬
年费率: (不超过 2%);
管理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管理人与托管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 投资范围
本投资组合可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 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 产、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资金关于保险运用相关监管规定。各投资标的及投资组合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 动性监管要求。
八、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投资组合资产的 95%,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资组合资产的 0%-3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资产的 5%,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 20%。
本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要求。
九、 投资策略
本账户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第一,市场利率预判策略
本账户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 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变动趋势形成基本的研究判断。在此基础上,本账户对未来一段时期内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判,从而为项目投资计划的 选择在收益率指标上提供最基本的参考。
第二,投资计划库策略
本账户在全面评估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等市场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的研判,挑选出优质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组成项目计划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断维护该项目投资计划库,从而为本账户进行优质投资提供最基本的保证。
第三,优选策略
本账户在项目投资计划库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于市场上同期固定利率债券品种收益率的项目,选择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偿债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一对一定向投资,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稳定收益。
十、 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本账户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
十一、 资产估值方法说明
1.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估值
(1)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估值日有成交价格时,取市场价格估值,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净价;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价减去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2)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4. 基金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已发行未上市的基金估值日公布基金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其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因委托人或产品对估值结果发布的时间要求使得取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存在困难的,经委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批准后可以以估值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4)已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公布产品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产品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对于公布预期收益率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按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按日计提相关收益。
5. 债券回购的估值
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按成本进行估值。
7.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本原则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 对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但本原则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
附件3
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一、 投资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 投资组合类型
开放式固定收益型投资组合三、 投资组合开放频率
(需小于 30 天,且同一投资组合适用相同的开放频率)。
四、 投资目标
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配置货币市场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在合理管理投资组合流动性前提下,有效提高组合收益率。
五、 托管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 管理报酬
年费率: (不超过 2%);
管理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管理人与托管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 投资范围
本投资组合可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 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 产、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各投资标的及投资组合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 动性监管要求。
八、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资组合资产的 80%以上,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资组合资产的 0%-2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资产的 5%,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 20%。
本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要求。
九、 投资策略
本账户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第一,市场利率预判策略
本账户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 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变动趋势形成基本的研究判断。在此基础上,本账户对未来一段时期内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判,从而为项目投资计划的 选择在收益率指标上提供最基本的参考。
第二,投资计划库策略
本账户在全面评估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等市场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的研判,挑选出优质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组成项目计划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断维护该项目投资计划库,从而为本账户进行优质投资提供最基本的保证。
第三,优选策略
本账户在项目投资计划库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于市场上同期固定利率债券品种收益率的项目,选择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偿债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一对一定向投资,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收益。
十、 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本账户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
十一、 资产估值方法说明
1.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估值
(1)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估值日有成交价格时,取市场价格估值,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净价;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价减去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2)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4. 基金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已发行未上市的基金估值日公布基金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其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因委托人或产品对估值结果发布的时间要求使得取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存在困难的,经委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批准后可以以估值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4)已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公布产品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产品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对于公布预期收益率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按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按日计提相关收益。
5. 债券回购的估值
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按成本进行估值。
7.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本原则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 对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但本原则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
附件4
泰康智选永泰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3 号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一、 投资管理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 投资组合类型
开放式混合型投资组合三、 投资组合开放频率
(需小于 30 天,且同一投资组合适用相同的开放频率)。
四、 投资目标
本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配置货币市场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在合理管理投资组合流动性前提下,有效提高组合收益率。
五、 托管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 管理报酬
年费率: (不超过 2%);
管理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管理人与托管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七、 投资范围
本投资组合可投资于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 资产、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 产、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各投资标的及投资组合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 动性监管要求。
八、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投资组合资产的 95%,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资组合资产的 0%-3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资产的 5%,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等另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投资组合资产的 20%。
本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需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要求。
九、 投资策略
本账户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第一,市场利率预判策略
本账户全面研究经济运行状况,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 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变动趋势形成基本的研究判断。在此基础上,本账户对未来一段时期内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进行预判,从而为项目投资计划的 选择在收益率指标上提供最基本的参考。
第二,投资计划库策略
本账户在全面评估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资金供求等市场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中长期市场利率走势的研判,挑选出优质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组成项目计划库,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不断维护该项目投资计划库,从而为本账户进行优质投资提供最基本的保证。
第三,优选策略
本账户在项目投资计划库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于市场上同期固定利率债券品种收益率的项目,选择偿债主体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偿债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项目投资计划,进行一对一定向投资,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收益。
十、 投资风险
本账户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本账户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
十一、 资产估值方法说明
1.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估值
(1)交易所市场债券的估值
估值日有成交价格时,取市场价格估值,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净价;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市场价格指收盘价减去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2)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估值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的估值
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在上市之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成本估值。
3.股票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不属于长期停牌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估值模型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4. 基金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已发行未上市的基金估值日公布基金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3)其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因委托人或产品对估值结果发布的时间要求使得取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存在困难的,经委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批准后可以以估值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4)已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公布产品净值的,按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产品净值的,按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对于公布预期收益率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按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按日计提相关收益。
5. 债券回购的估值
债券回购以成本(含回购费用)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以本金列示,按约定利率或约定利率结算方式逐日计提利息,按成本进行估值。
7.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采用本原则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 对监管机构允许投资但本原则未涉及的资产,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估值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