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 2/ 23 學 年 擴 展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承 諾 書
( 由 接 受 貸 款 的 學 生 簽 立 )
1. 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區政府 ) 同意根據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只
模擬例子: 此例子只適用於就讀
「毅進文憑」學生的貸款申請此例子只作參考之用,填寫承諾書時仍須細閱本計劃的申請指引
貸款計劃 ) 向本人提供下文所
列金額的貸款( 貸款 ), 並按貸款計劃當時的年息率計算利息, 條件是本人於 2022/23 學年內必須是修讀貸款計劃所涵蓋合資格課程( 課程 ) 的學生,本人( 即下開簽署人)( 以下亦稱為 本人 或 學生 ) 特此承諾在 15 年內( 還款期 )均分 180 期(以一個月為一期),或由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 職學處 )轄下的學生資助處( 學資處 )同意的較短還款期內以每月等額還款方式, 向特區政府全數償還貸款和累計利息。 此外,如學資處認為合適,本人承諾在還款期內以每季等額還款方式,向特區政府全數償還貸款和累計利息。還款期由畢業;或課程正式完結; 或取得足夠 學分以完成有關課程;或從修讀香港都會大學的科目取得 160 學分; 或自首次獲得與該課程有關的貸款日起計算六年後 (以較早的日期為準)開始; 利息由貸款發放當日起計算, 直至貸款全數償還為止。本人亦承諾, 如在本條(即第 1 條)所述的情況後六個月仍未收到學資處發出的開始償還貸款通知或首份每月還款繳款單,本人會立即以書面通知學資處。
2. 儘管上文第 1 條已有規定, 但如本人於畢業前退學/終止學業/暫時停學/休學/轉校/更改修讀課程, 或基於任何原因而未能完成有關課程/科目;或本人所就讀院校基於任何原因未能提供有關課程/科目;本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是有關院校或有關課程的合資格學生,本人承諾會立即以書面通知學資處並按學資處的決定, 一次過償還或以等額方式分期 償還貸款。 如分期還款, 本人會在學資處所定的修訂還款期內分期償還貸款連利息;利息由貸款發放當日起計算並按貸款計劃當時的年息率計算。本人接納, 在本條(即第 2 條)所述的情況下, 學資處可全權決定償還貸款的日期(如一次過償還貸款), 或決定修訂還款期(如分期償還貸款連利息)和每期償還的款額, 以及其他適用的還款安排。
3. 本人承諾按照 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2022/23 學年申請指引 [ENLS 140C(2022)](下稱 申請指引 )的規定,在遞交貸款申請時及其後每年繳交應付的行政費, 直至全數償還貸款連利息為止。
4. 本人同意,貸款會分期以支票形式發放給本人[抬頭寫上本人所就讀院校或其課程主辦者/本地代辦機構(如適用)的名稱], 用以支付本人修讀課程的學費, 或直接存入本人名下的指定銀行帳戶( 貸款發放方法由學資處決定)。 本人亦同意,發放予本人所就讀的院校或其課程主辦者/本地代辦機構(如適用)的貸款會視作由本人借取及接收。
5. 本人承諾,如本人就課程同時獲特區政府根據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下稱“資助計劃” )提供任何資助(助學金及/ 或貸款)(“資助計劃資助” ), 本人有責任向特區政府退還根據貸款計劃獲得的部分貸款,金額相當於(a)貸款額( 於上文第
1 條提述) 連本人所得的資助計劃資助實際款額,減去(b) 學資處就課程訂定的貸款計劃及資助計劃最高資助額( 假設(a)項的款額多於(b) 項)(“ 多付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本人同意,多付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金額應從資助計劃資助中扣除,首先從資助計劃資助的助學金部分扣除,如助學金部分不足以全數抵銷多付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餘額會從資助計劃資助的貸款部分扣除,以作抵銷。經抵銷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會視為由本人根據資助計劃的條款和條件借取,由資助計劃的貸款還款期開始當日起計算利息, 年息 1%。抵銷安排生效日期為學資處通知本人資助計劃申請結果當日。本人仍須根據本承諾書的條款及條件, 償還多付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的累計利息(即由首次支取貸款當日至抵銷安排生效日期的應計利息)。就扣除上述款項後,依據本承諾書發放予本人的貸款餘額( 如有) 而言,本人的責任維持不變,本人亦須繼續按本承諾書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包括學資處不時修訂和補充的條款和條件, 履行該等責任。
6. 本人承諾, 本人會向特區政府彌償與本人不遵從或不遵守本承諾書任何條款或條件有關、 因此而導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及開支。
7. 本人承諾, 如本人未能依期償還到期的貸款或利息或部分貸款和利息或行政費,須為逾期欠款繳付逾期利息,息率相當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 )的發鈔銀行不時公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的平均數。逾期利息由還款到期日起計算,直至實際清還逾期欠款的前一日為止。本人繳付的部分還款如不足以清還全部到期應繳的款項,會先用以清還尚欠的每年行政費; 如有餘額, 會用作清還逾期利息; 再有餘額, 會用作清還累計利息; 仍有餘額, 會用作清還貸款本 x部分的逾期欠款; 最後會用作清還特區政府因追討逾期欠款和執行本承諾書和彌償契據所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訴 訟費等相關開支) ( 開支 )。
8. 本人承諾, 如本人預計自己將於最後繳款日期或之前暫時離開香港, 會提早安排還款事宜, 以確保可依時繳款。如本人有意離開香港逾三個月或移居外地,會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學資處收到通知後,除非已就貸款的還款 安排與本人達成協議,或信納本人有能力繼續按原來還款安排償還貸款,否則有權要求本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貸款 餘額、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開支。
9. 本人承諾, 如本人或彌償人的通訊地址/ 住址或其他聯絡資料( 包括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 有任何更改, 會立即以書面通知學資處。
10. 本人承諾, 如彌償人有意或已離開香港逾三個月或移居外地,本人應立即或在收到學資處的首次書面要求後, 促致一名身處香港並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擔任替代彌償人, 簽立以特區政府為受益人的彌償契據, 否則學資處有權要 求本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貸款餘額、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開支。
11. 本人特此同意, 學資處為追討本人的貸款或其他逾期欠款或為達到申請指引所述的其他目的,可向特區政府其他決策局和部門及院校查核本人的最新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本人同意, 學資處可按照申請指引相關段落的規定,使 用及向有關各方披露本人提供的個人資料, 以及要求有關各方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
12. 本人同意於“ 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 2022/23 學年申請表 [ENLS 141C(2022)](下稱“申請表” )上聲明本人 是否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本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本人是否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或本人是否已經/ 正在申請個 人自願安排; 或是否知悉針對本人或本人資產的法律程序或就本人任何或全部資產委任為接管人、管理人、行政接管 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行( 或等待進行或可能提出)。本人承諾倘若日後本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 提出與本人有關的破產呈請; 或本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或本人已經/ 正在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或針對本人或本人資 產的法律程序或就本人任何或全部資產委任接管人、 管理人、行政接管人、 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的法律程序正在進 行( 或等待進行或可能提出),而未有及時於申請表上作出聲明,本人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有關情況。本人特此 同意, 學資處有權在需要時要求本人遞交補充文件/ 資料, 學資處並保留在貸款計劃下向本人提供貸款的最終決定權。
13. 本人承諾, 彌償人如在簽立彌償契據後因任何原因無法履行彌償契據所規定的責任; 或彌償人身故; 或本人知 悉彌償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彌償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彌償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或彌償人申請個人自願安排;或本人知悉已有人就彌償人任何或全部資產被委任為接管人、管理人、 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或其他同類人員; 或彌償 人牽涉於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法律程序之中; 或有人針對彌償人或其任何資產在香港或其 他地方提出任何申索,本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學資處。本人亦承諾, 如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本人會立即或在收到 學資處的首次書面要求後,促致一名身處在香港並獲特區政府接納的人擔任替代彌償人, 簽立以特區政府為受益人的 彌償契據,否則學資處有權要求本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貸款餘額、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開支。
14. 本人同意, 申請指引所載的條款和條件,包括由學資處不時修訂和補充者, 須視作已納入本承諾書, 並構成貸款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 對本人有約束力。兩份文件如有歧義,概以本承諾書為準。
15.1 本人同意, 特區政府可就本人在持續進修基金下修讀可獲發還款項課程而獲發還的款項, 用作抵銷特區政府根據貸款計劃所訂的條款而發放給本人的任何貸款及因應該些貸款而要求本人繳付/ 償還的任何款項。
15.2 本人同意, 特區政府可就本人在「 毅進文憑」/「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 下修讀的課程而獲發還的學費用作抵銷特區政府根據貸款計劃所訂的條款就「 毅進文憑」/「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課程而發放給 本人的任何貸款及因應該些貸款而要求本人繳付/ 償還的任何款項。
15.3 本人明白無論本人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是否獲批准延期還款, 上文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均適用。
15.4 本人同意, 因應上文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所述的直接抵銷款項安排, 特區政府可向本人就讀的院校及本人所修讀「毅進文憑」/ 「指定夜間成人教育課程資助計劃」 課程的學費發還申請人, 披露有關本人的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 款的資料。
16. 本人同意, 學資處有權整合根據貸款計劃就課程或任何其他課程批予本人的所有貸款。 在整合後,本承諾書所提及的 貸款 指經學資處整合的貸款, 而本承諾書所載的所有條款和條件會適用於經整合後的貸款。 如不同彌償人 就貸款(經整合後)的不同部分簽立彌償契據,而學資處從本人收到的還款不足以償還到期應繳的款項,在不影響上文第
7 條所訂的先後次序的前提下, 學資處有權決定如何分配收到的款項, 用以支付每名彌償人擔保的不同部分貸款連利息、逾期利息(如有)、行政費(如有)和開支。
17. 本人明白並同意, 如本人不遵從或不遵守本承諾書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或本人的貸款申請表被發現有虛假、不完整或誤導的xx,又或本人不依期償還貸款、利息、逾期利息( 如有) 和行政費( 如有) 或其任何部分,特區政府有權要求本人立即全數償還尚欠的貸款餘額、利息、 逾期利息( 如有)、行政費( 如有) 和開支。學資處同時有權暫停考慮及處理本人於學資處管理的其他資助/ 貸款計劃下申請及/或與還款相關的各類申請。 學資處亦有權要求本人及/ 或彌償人立 即全數償還本人因就讀其他課程而獲得的貸款的尚欠貸款餘額、利息( 如有)、逾期利息( 如有)/逾期附加費( 如有)、行政費(如有)和開支,不論該等貸款按照其貸款條款是否已到期償還。
18. 本人同意, 學資處可全權決定通過網上平台向本人發出通知或要求。 本人承諾, 在申請貸款時,會按學資處所示,開設該網上平台戶口和登記使用該等服務, 以便通過該等平台收取學資處的電子通知及要求, 包括每月還款繳款單或償還逾期欠貸或利息通知。本人明白並同意,即使本人沒有登入網上平台查收任何通知或要求,本人仍有責任按照學資處根據上文第 1 或 2 條所定的還款安排, 償還貸款或部分貸款。
19. 根據本承諾書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或要求, 如以以下任何一個方式發送給本人, 即視作已妥為送達:以郵寄或由專人送交至本人的通訊地址/ 住址; 以傳真發送至本人的傳真號碼; 以短訊方式發送至本人的流動電話號碼; 以電郵發送至本人的電郵地址(上述地址或號碼以最後向學資處提交或最近預早 10 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學資處修訂者為準)。此外,以上文第 18 條所述的方式,經網上平台發送的任何電子通知或要求,一旦可供本人在網上平台查閱、列印或下載,即視作已妥為送達, 不論本人有否經網上平台實際查閱有關通知或要求,又或有否實際留意有關通知或要求可供查閱。本人亦同意, 可供本人在網上平台查閱的任何通知或要求, 本人不能以其為電子通知或要求而否定其效力。
20. 學資處不時就未償還的貸款餘額、 利息、逾期利息及/ 或行政費發出的證明書、 通知或信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為本人欠款的確證。
21. 每當特區政府認為適當, 均可行使本承諾書賦予的權利。 行使或不行使本承諾書某一權利, 不會妨礙特區政府行使本承諾書其他權利。 局部行使本承諾書某一權利,不會妨礙特區政府其後全面行使該權利。延遲或不行使本承諾書某一權利, 不會妨礙特區政府其後行使該權利。除本承諾書賦予的權利外, 特區政府還可根據法例享有其他權利。
22. 如本承諾書的任何條文在任何時間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屬或變成無效、違法或不能強制執行, 不會影響本承諾書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的效力、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亦不會影響本承諾書其他條文的效力、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23. 本人全數償還貸款、利息、逾期利息、行政費和開支前,不得終止本承諾書。
24. 本承諾書須受香港法律管限,並須按照香港法例解釋。本人同意, 香港法庭有權審判本承諾書引起或與其有關 的爭議, 但特區政府亦可在本人身處或本人資產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提起法律程序。
25. 本人特此確認, 本承諾書由本人簽立, 全文從學資處取得或從職學處網站下載, 並無任何修改。 本承諾書備有中英文本。本人選擇簽立中文本的承諾書。如中英文本有歧義,概以中文本為準。
26. 本人確認, 本人在簽立本承諾書前已閱悉本承諾書共 2 頁的全部內容,並確信自己完全明白本承諾書的內容及效力。本人聲明, 本承諾書及申請表(包括一併呈交的其他相關文件)所載的資料均為真實、正確及完整。
27. 當特區政府以書面通知本人擴展的免入息審查貸款申請已獲批核時,本承諾書將即時生效。本 承 諾 書 於 年 月 日 簽 立 。
本 人 在 見 證 人 面 前 簽 署 :
學 生 姓 名 :
xxx
x x 人 姓 名 :
xxx
中 文 姓 名 ( 正 楷 )
C XXX SIU M AN
英 文 姓 名 ( 大 寫 )
姓 名 次 序 填 寫 ) (
見 證 人
( 請 依 照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的
此 金 額 必 須 與 彌 償 契 據 所 填 寫 的 金 額
中 文 姓 名 ( 正 楷 )
C H AN TA I MAN
英 文 姓 名 ( 大 寫 )
請 依 照 香 港 身 份 證 上 的 姓 名 次 序 填 寫 )
學 生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相 同 。 如 有 修 改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
Z 123 456
( A )
須 由 申 請 人 及 見 證 人 共 同 加 簽 作 實 。
B 123456
( 7 )
貸 款 金 額 : 港 幣
學 生 簽 署 :
40 , 4 40
聲 明 : 本 人 就 x 承 諾 書 及 在 申 請 表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文 件 均 為 真 實 、 正 確 及 完 整 。 本 人 承 認 知 悉
元 並 同 意 , 學 資 處 可 使 用 及 向 有 關 各 方 披 露 該 等 資料 , 以 及 要 求 有 關 各 方 提 供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一 併 閱 讀 擴 展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生 及 彌 償 人 在 見 證 人 面 前 填 寫 和 簽
姓 名 須 與 各 自 香 港 身 份 證 所 示 的 姓 名改 ( 包 括 補 加 、 刪 除 及 更 改 ) , 必 須 由
見 證 人 簽 署 :
注 意 : | 1. | 任 何 人 製 造 虛 假 文 書 , 意 圖 由 他 本 人 或 其 他 人 藉 使 用 該 文 書 而 誘 使 另 一 人 接 受 該 文 書 為 真 x 文 書 並 作 出 或 不 作 某 些 作 為 , 以 致 對 該 另 一 人 或 其 他 人 不 利 , 則 該 名 製 造 虛 假 文 書 的 人 即 屬 犯 罪 。 |
2. | 學 生 除 應 細 閱 x 承 諾 書 外 , 亦 須 此 簽 名 必 須 與 申 請 表 、 劃 20 22/ 23 學 年 申 請 指 引 。 | |
3. | 本 承 諾 書 及 彌 償 契 據 須 分 別 由 學 彌 償 契 據 及 身 份 證 影 印 署 。 學 生 本 人 及 彌 償 人 均 不 能 充 當 見 證 人 。 | |
4. | 學 生 及 見 證 人 的 中 文 姓 名 和 英 文 x 上 的 簽 名 相 同 。 及 次 序 一 樣 。 | |
5. | 學 生 或 見 證 人 填 寫 的 資 料 如 有 修 學 生 或 見 證 人 ( 視 乎 何 人 作 出 修 改 ) 加 簽 作 實 , 而 貸 款 金 額 如 有 修 改 ( 包 括 補 加 、 刪 除 及 更 改 ) , 則 必 須 由 學 生 及 見 證 人 一 同 加 簽作 實 , 簽 名 式 樣 須 與 x 承 諾 書 的 簽 名 相 同 。 學 資 處 不 會 接 納 不 完 整 或 以 塗 改 液 或 塗 改 帶 修 改 的 文 件 。 | |
6. | 見 證 人 如 使 用 圖 章 , 應 在 圖 章 旁 加 上 “ + ” 號 。 | |
7. | 請 用 不 脫 色 的 黑 色 或 深 藍 色 原 子 筆 填 寫 x 承 諾 書 。 | |
8. | 學 資 處 可 全 權 決 定 承 諾 書 是 否 填 妥 。 如 學 資 處 認 為 承 諾 書 未 有 填 妥 , 絕 對 有 權 決 定 不 予 接 納 。 | |
9. | 本 承 諾 書 須 以 底 面 空 白 的 A4 白 紙 清 晰 列 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