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本公司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 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