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22103111821)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
其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2022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22103111821)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它投保文件(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附加条款、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地址及风险的变更
(1)投保人地址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投保人的最后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2)风险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保险单所载雇员的职业、工作性质或投保文件载明须通知本公 |
司的风险发生变更,或者投保人或任何保险单所载雇员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裁, |
投保人应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调整 |
保险费、拒绝继续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如本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拒绝继续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承保日比例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则因发生上述事项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
证。
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所载的任何雇员于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而委派一名人员前往前述雇员所在地探访该雇员,本公司将以保险单所载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因委派人员往返前述雇员所在地与委派人员所在地而实际发生的经济舱位机票、船票、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合理的住宿费用:
(1) 身故;
(2) 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天数达到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天数。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费用,本公司不负任
何赔偿责任:
(1)
战争或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内战、侵略、革命、政变、叛乱、
谋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实施的自致伤害或自杀。
被保险人或保险单所载雇员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无论该雇员当时神智是否清醒而
(4)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暴动、暴乱或罢工。
(2)
因保险单所载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
(5)
(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
被谋杀。
(6) 保险单所载雇员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 局拘禁、被判入狱或在逃期间。
(7) 保险单所载雇员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的影响,除非该药物、药品或麻醉品经医生处方开具,并按医嘱对症使用。
(8) 保险单所载雇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保险单所载雇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其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任何空中活动,除非保险单所载雇员以付费乘客身份置身于合法运营的商业航班期间。
(11) 保险单所载雇员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保险单所载雇员受保前已存在的 疾病及其并发症。
(12)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 运动。
(13)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任何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不必要的危险状况。
(14) 保险单所载雇员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5) 保险单所载雇员受雇于商业船只,或于海军、空军、xx或其他军种服军役。
(16) 保险单所载雇员参与军警培训、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保险单所载雇员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 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608-2008为准)的职业活动,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 保险单所载雇员由于药物过敏或任何医疗导致的伤害。
(19) 保险单所载雇员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 齿整形。
(20) 保险单所载雇员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 查;屈光不正。
(21) 保险单所载雇员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2)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脊椎病。
(23)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4)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精神疾病、错乱、失常。
(25)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6) 保险单所载雇员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
疗。
(27) 保险单所载雇员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8) 保险单所载雇员罹患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
手术。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的缴付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一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本公司届时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二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 |
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 | |
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 |
的责任。 |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
如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述事项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合同解除时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2) 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含适用情形下的宽限期)缴纳应缴保险费;
(3)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委派人员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一、若保险单所载雇员身故,则须提供:
(1)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门、急诊病历、抢救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或法医解剖尸检报告等明确死亡原因的证明;
(3) 委派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的票据,包括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4) 被保险人出具的委派人员探访保险单所载雇员的书面证明;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若保险单所载雇员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天数达到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天数,则须提供:
(1) 保险单所载雇员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检查、检验报告;
(2) 委派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旅行和住宿费用的票据,包括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3) 被保险人出具的委派人员探访保险单所载雇员的书面证明;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
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本合同项下承保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或同一国家或民族的不同群体之间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三、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或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 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院。
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投保单或保险单所载为准。
五、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保险单所载雇员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保险单所载雇员本人或其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接受其劳务的一方,或保险单所载雇员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属关系的人。
七、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指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已存在 |
且该保险单所载雇员知道或应知道的受伤或因所述受伤导致的任何症状,不管该保险单所 |
载雇员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或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 |
前两年已寻求、接受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的受伤或因所述受伤导致的任何症状。 |
八、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指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已存在 且该保险单所载雇员知道或应知道的症状和体征,不管该被保险人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或保险单所载雇员于本合同生效前两年已寻求、接受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的症状和体征。
九、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 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指保险单所载雇员经被保险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
该旅行并不包括保险单所载雇员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该雇员的个人旅游或旅
行。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旅行期间: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单次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 |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合同生效时间 | |
(2) 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保险凭证(如有)所载生效时间; | |
(3)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 | |
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 | |
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 | |
(1) 保险单所载合同满期时间;(2)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保 | |
险凭证(如有)所载满期时间;(3) 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 | |
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 | |
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到达该暂时 | |
停留之处;(4)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 | |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届满时间。 | |
如投保人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向本公司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为年度旅行保障计划,则保险 | |
单所载雇员的旅行期间开始于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 (1) 保险单所载合同生效时间 | |
(2) 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保险凭证(如有)所载生效时间 | |
(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单所载雇员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 | |
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 |
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旅行期间终止于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 (1) | |
保险单所载合同满期时间; (2) 保险单所载雇员在所投团体旅行保障计划项下获发的保险 |
;
;
;
凭证(如有)所载满期时间; (3) 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 | |
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保险单所载雇员完成该次旅行后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境 | |
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保险单所载雇员到达该暂时停 | |
留之处; (4) 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 | |
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届满时间。 | |
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已在旅行期间且在本合同生效时仍未完成该次旅行的保险单所载雇员, | |
经本公司确认同意承保后,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其该次旅行出发时间的开始时间。除上述情 | |
形或其他经本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同意承保的情形外,本合同不承保于申请投保本保险时已 | |
出发的旅行。 |
xx、 本合同所称的委派人员:指受本合同被保险人委派的以探访遭遇本合同所约定保险事故的保险单所载雇员为旅行目的的被保险人的雇员。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指以某项体育运动项目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或由该项运动所赚取的收入达到年收入的 50%以上。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指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跳伞、滑翔翼、蹦极、潜水、攀岩运动、冲浪、悬崖跳水、急流漂筏、任何xx海漂流、前往未曾勘察或未经开垦的地区、极地探险、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活动、登山、室内外滑雪或滑雪板运动、赛马、竞技体育、狩猎活动、特技表演及海上船只的速度赛或表演。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蹦极:指用弹性绳索一端系着身体或足踝,另一端系着高处平台,然后从高台一跃跳下的活动,又称高空弹跳、笨猪跳或绑紧跳。
十七、 本合同所称的登山: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镐、锚、螺栓、竖钩、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十八、本合同所称的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九、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二十、本合同所称的竞技体育:指任何有体能要求的、特技类的、竞赛类的有组织体育活动或赛事(包括训练在内),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超级xxx、马术、帆船及其他水上运动项目、足球、橄榄球、曲棍球、体操、撑杆跳、击剑、举重、射箭、射击、武术、拳击以及所有冬季体育运动项目,但不包括由您组织的友谊赛。
的猝死、中暑、高原反应或减压病(沉箱病)均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事故。
二十一、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为避免疑义,任何情形导致
二十二、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驾驶证:指保险单所载雇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冒用或盗用他人驾驶证;
(4) 持学习驾驶证驾驶公共汽车、运营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5) 驾车时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以及驾驶证处于暂扣、扣留、吊销、注销期间;
(6) 驾驶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但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它必要证书;
(7) 驾驶营业性客车,但无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8) 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9) 不符合保险单所载雇员住所地其他驾驶证要求的情形。
二十三、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行驶证:指保险单所载雇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无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车;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机动车;
(4) 不符合保险单所载雇员住所地其他机动车行驶证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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