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5 号)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0,857,14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7,211,425.16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2-005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5 号)核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0,857,14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7,211,425.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22,351,510.06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4,859,915.10 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0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七台河桃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七台河分行”)、七台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档口桃南支行 | 0910020729200136443 | 600,000,000.0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分行 | 23001695551050502782 | 417,101,619.51 |
七台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00000 | 200,000,000.00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川财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甲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