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04039
附件 2
PSBC〔2023〕ZH0403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住房租赁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下同)订立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产品和服务、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专属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属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条 业务定义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1 本合同所称个人住房租赁贷款是指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贷款。
1.3 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是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借贷关系中对贷款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第二条 借款额度
2.1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及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为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2.2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担保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3 贷款人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自动撤销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如本条款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的,本条款的效力优先。
第三条 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额度存续期内的一定期限(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五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5.1 在额度支用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担保未生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5.2 可用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5.3.2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未结清贷款本金的差。
第六条 单笔借款支用的手续
6.2 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向贷款人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发放前贷款人有权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本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如审核通过,贷款人应配合借款人完成资金支付;如审核未通过,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支用要求,并及时通知借款人。受托支付过程中,如贷款人划转贷款资金需要借款人配合,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履行配合义务。
6.4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6.5 本合同项下的支用贷款均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第七x xx
7.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贷款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7.3 定价基准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定价基准并按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重新确定贷款利率,不再通知借款人。
7.4.1 满周期调整。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具体利率调整周期(月/季
/半年/年)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7.4.2 固定日调整。自每次定价基准调整之日的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定价基准(如定价基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定价基准为准)及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减点数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7.4.3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
变。
7.5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所选择的定价基准减点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
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或利率优惠(若有),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所选择定价基准或加点。
7.5.1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
7.5.2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偿还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
8.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8.4 贷款利率按第七条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贷款归还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只还利息期间,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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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如还款期内出现利率调整,按照所选择的调整周期,调整月当期利息按日分段计息,次月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
9.3 在每期还款日 17 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包括合作方一次性划转给借款人的贴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划收。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借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给付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贷款人可结合法律法规、业务实际及内部管理要求等,合理确定还款顺序,保留调整本金和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之还款顺序的权利。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9.5 借款人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借款人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将对借款人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自还款到期日起计收罚息。
9.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9.7 不因发生租赁纠纷而免除借款人的贷款偿还义务。
第十条 提前还款
10.1 借款人在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本金,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1.1 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10.1.2 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金额应不少于书面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金
额。
10.2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交书
面申请。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10.3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
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第十一条 期限调整
11.1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日前 3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期限调整时,应当按照本合同调整当日适用的相应档次定价基准计息。
11.2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3 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11.3 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 3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缩期通知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申请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定价基准、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11.4 借款人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12.1 在额度支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暂停借款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2.1.1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人借款本息;
12.1.2 借款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12.1.3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借款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 90 天逾期;
12.1.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
12.1.5 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12.1.6 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12.1.7 借款人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2.1.8 保证人出现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2.1.9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12.2 当借款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贷款人可以对已冻结的借款额度解除冻结:
12.2.2 借款人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
12.2.4 借款人改变态度,接受贷款人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2.2.5 抵(质)押物价值已经回升至合理水平或权属争议已经解决,贷款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12.2.6 借款人或所经营企业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12.2.7 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同时满足本款约定的“借款人”情况;
第十三条 额度终止
额度存续期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终止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3.1 额度下任意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3.2 人行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贷款人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3.3 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13.4 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13.5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
13.6 抵(质)押物价值出现不可逆转地严重下降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补充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法律权属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3.7 冻结后,借款人未能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13.8 借款人两年内未支用贷款额度;
13.9 保证人出现本条约定的“借款人”情况之一;
13.10 贷款人认为其他可以终止额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4.1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4.1.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4.1.2 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14.1.3 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以及银行的客户信息、信贷业务处理等系统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留存并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以及用于预防或阻止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14.1.4 符合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处理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
14.1.4.1 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
14.1.4.2 为订立、履行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4.1.4.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4.1.4.4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4.1.4.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4.1.4.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借款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4.1.4.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5 贷款人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4.1.6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贷款人
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借款额度,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14.1.8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中予以划收;
14.1.9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14.1.10 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合理合法信息提供给经贷款人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提醒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负责,该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当在当期结息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邮件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4.1.11 借款人和担保人授权贷款人将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不良征信信息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xxxx://xxx.xxxxxx.xxx.xx)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和担保人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贷款人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当担保人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后,贷款人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贷款人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贷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14.1.1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贷款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借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4.2.2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3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4.2.5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联系管户经理或通过拨打 95580 与贷款人取得联系,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4.2.6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
能力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
15.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5.1.1 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5.1.2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5.1.3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15.1.4 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5.1.5 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5.1.6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5.1.7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5.1.8 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5.1.9 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5.1.10 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5.1.11 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5.1.12 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
15.1.13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5.2.2 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15.2.3 保证人拒绝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15.2.4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15.3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物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5.3.1 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担保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15.3.2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15.3.3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设定居住权、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担保物的;
15.3.4 担保人经贷款人同意处分担保物,但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未按担保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15.3.5 担保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担保人未及时恢复担保物价值,或未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15.4 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未持续有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第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救济措施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16.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6.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16.3 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16.4 单方面解除合同;
16.5 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16.6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16.7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16.8 要求借款人提供或者追加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16.9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6.10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6.11 借款人的用款理由属实,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借款人违反上述承诺,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等方式,借助司法强制力追偿损失、惩戒犯罪;
16.12 借款人对提供给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16.13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16.14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 贷款人违约及救济措施
17.1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17.2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17.3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17.4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
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费用
18.1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公证费、送达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18.2 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
18.3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9.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9.2 借款人结清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后,可以向贷款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1)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签名;且(2)合同当事人为非自然人的,已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通知
21.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等线下送达,或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微信等电子送达的形式发送至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中记载的送达地址。
21.2 本条相关约定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21.3 如各方同意电子送达,需向贷款人提供其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同意电子送达”的“□”内打“√”视为同意电子送达相关约定):
□同意电子送达,电子送达联系方式以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中记载的为准
21.4 各方联系方式均以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中记载为准(住所地即为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在 15 日之内通知其他方(其中除贷款人以外的各方如变更送达地址的,应由本人在 15 日之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贷款人),如修改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送达地址信息且未按规定时间告知的,以原送达地址信息为准;如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的,以新送达地址信息为准。
21.5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如以上渠道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贷款人也可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除外),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其他方。
21.6 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21.7 借款人、担保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担保人本人。尽管有上述约定,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21.7.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担保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1.7.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1.7.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1.7.6 借款人与对方协议解除租房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该租房合同纠纷。
21.7.7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专属条款争议解决内容,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构成及附件
24.1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4.2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支用申请单》、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如有)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形式
无论是以纸质材料形式还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认同具有效力,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确认
借款人以数字电文形式签约的,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26.1 借款人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6.2 借款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26.3 使用借款人本人名义注册、设置密码以及一切在贷款平台上从事的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
第二十七条 权利转让
27.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将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为转让之目的将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相关的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借款人权利的转让将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应予配合。
27.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
方。
27.3 如涉及贷款人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借款人有关个人信息的,应当向
借款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借款人的单独同意。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重新取得借款人同意。
27.4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27.5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7.6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7.7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第二十八条 声明条款
28.1 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8.2 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28.3 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8.4 借款人承诺申请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用途,保证该贷款不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法消费用途,借款人应无条件配合。借款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和约定,若违反以上承诺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28.5 共同借款人声明:
共同借款人授权借款人代为签署本合同项下支用单、借据、提前还款申请单等文件材料,理解并同意签署材料的全部内容,承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及上述材料项下所有债务。
第二十九条 保密条款
29.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9.1.1 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9.1.3 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29.1.4 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29.1.5 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29.1.6 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29.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各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各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4 任何一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15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29.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
(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29.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29.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约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条 反洗钱条款
30.1 借款人、担保人应对提供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30.2 借款人、担保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借款资金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放贷款、冻结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终止业务关系等。
第三十一条 附则
31.1 各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合同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31.2 通过电子形式签约的协议在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必要期间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存在贷款人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
第二部分 专属条款
第一条 当事方
住所(地址):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微信号:
共同借款人(全称):住所(地址):
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 微信号:
第二条 授信金额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第三条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
3.1 借款额度存续期限(简称“额度存续期”)为 个月;
3.2 额度存续期内前 月(简称“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第四条 利率
4.1 本条款涉及的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
4.1.1 %,即 年 月 日 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4.1.2 具体支用日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的 LPR{1 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对应 1 年期 LPR,1 年至 5 年(含)期贷款对应 1 年期 LPR+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5 年以上期贷款对应 5 年以上期 LPR}的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
□按满周期调整,利率调整周期为 (年/其他周期)
□按固定日调整
□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其他:
第五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钱包名称: ;账号/钱包编号: ;开户行/开立机构: 。第六条 提前还款
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 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 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关于通用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第八条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额度借款如提供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或相关担保人应就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租赁额度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
□小额诉讼条款(在“□”内打“√”或填写相关信息的,视为同意本条约定),在发 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双方一致同意争议标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_ (受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审终审。
9.7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 份,合同其他当事人和 各执壹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如下:
11.1 支用申请单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
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全部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担保权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借款人(签名) 共同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其他共同借款人(签名) 其他共同借款人配偶(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为法人的:(xx) 抵押物共有人为法人的:(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质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为法人的:(盖章) 质押物共有人为法人的:(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保证人配偶:(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保证人为法人的:(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PSBC〔2023〕ZH04039-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租赁贷款支用申请单
借款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贷 款 合 同号 ,
申请支用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期限 月,还款方式为(打“√”选择一种):□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用途 。
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给借款用途对应的交易对象,即授权贷款人将款项划入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且承诺自愿配合贷款人划转本次
支用资金。
借款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客户经理(签字): 20 年 月 日业务主管(签字):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