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2号核准,本公司委托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7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87.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38,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7,14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30,860万 元,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于2010年4月26日汇入本公司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等其他发行费用835.41 万元,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08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2号核准,本公司委托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72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87.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38,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7,14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30,860万元,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于2010年4月26日汇入本公司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等其他发行费用835.41 万元, 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0,024.59万元,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已由其出具利安达验字 [2010]第1026号《验资报告》。
根据财政部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第七条要求“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要求“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已根据财会[2010]2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调增资本公积 3,773,799.80元,调增管理费用3,773,799.80元。公司已于2011年2月23日由流动资金中拨出3,773,799.80元补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0,401.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净额为196,849.97万元。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公司已决议使用超募资金(含利息收益)200,872.30万元,已实际支出145,186.07万元,决议使用但尚未支出的资金为55,686.23万元。截至2017
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85,868.19万元(含利息收益),其中未设定用途的超募资金利息约为26,049.09万元(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18年1月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战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中的2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用于收购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深圳市国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于2018年2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于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xx: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 账号为
745869981022,截至2018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xx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其全资子公司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xx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甲方、乙方和xx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因乙方原因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