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湖南专用)
(保监会备案编号:湘地都邦(备—责任)[2011](主)1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包括:商场、酒家、批发市场、体育场馆、歌厅、舞厅、网吧、酒吧、茶馆、影剧院、游戏厅、桌球室、浴室、休闲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时,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从事与本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违法违规经营;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发的火灾、爆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
(六)未经有关消防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和保险场所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安消防等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特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经营范围、营业面积、转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2%。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 10%。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未如实说明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届满;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达到累计责任限额;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x合同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四)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五)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