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107.02 版
xx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借款人茲向xx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辦理借款,雙方約定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章 共通條款 第一條 契約類型:
本借款契約依其借款金額撥付方式之不同,可分以下兩種類型:
🞏(一)一次撥付型:即 貴行核給借款人一借款金額,而 貴行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借款人之借款類型。
🞏(二 )循環動用型:即 貴行核給借款人一定借款額度,借款人得於該額度內循環動用之借款類型。
第二條 借款金額或額度:
🞏(一)一次撥付型:借款人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二)循環動用型:借款人借款額度為新臺幣 元整。第三條 借款之交付:
一、一次撥付型:本借款自生效日起以借款人在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帳號: )作為本借款之指定撥入帳戶。於 貴行將借款金額撥入借款人上述帳戶內,即視為 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二、循環動用型:於本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憑取款憑條、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轉帳或委請 貴行逕由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償或付款,在借款人於 貴行開設之透支帳戶(即本借款之「指定撥入帳戶」,透支帳戶之帳號以本行提供之核貸通知書上所載為準。)內由借款人循環動用,並於借款人提領時視為 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
三、貴行撥款前,倘經再次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全體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總餘額 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 貴行保留撥款及核給額度與否之權利。
第四條 借款期間:
🞏(一)一次撥付型:本借款共分 期(每月為一期),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借款期間起始日依 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實際撥款日及核貸通知書所載借款期間之起迄日為準)。
🞏(二)循環動用型: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一年。(借款期間依 核貸通知書所載貸款期間之起迄日為準)。每次期滿前經 貴行重新評定授信額度通過後得以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倘 貴行不同意續約,應至遲於期限屆滿之三十日前(不含本契約期限屆滿當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應於借款期間屆滿前償還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 貴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借款人得主張依同一契約內容續約一年,不另換約。
第五條 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一、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由借款人選擇勾選)
🞎(一)「無限制清償期間」:(請擇一勾選)
🞎1.採 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 %🞎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 加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 ),自第 月起按🞎固定年利率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加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按日計息,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2.採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按日計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二)「限制清償期間」:(請擇一勾選)
🞎1.按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 )按日計息,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2.採 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 個月按🞎固定年利率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加利率 %計算 (合計年利率 %),自第 月起按🞎固定年利率 %🞎貴行定儲利率指數 %加利率 %計算 (合計年利率 %)按日計息,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定儲利率指數定價及利率約定條款:
1. 第一項所稱之「定儲利率指數」以 貴行依台銀、合庫、土銀、一銀、彰銀、華銀、國泰世華、台北富邦銀行、中國信託、xx商業銀行等十家本國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利率,排除最高及最低兩家銀行後,以剩餘之八家銀行計算出之平均利率定之。定期儲蓄利率之選取以新利率生效日前 5 天當天中午 11 點 30 分中央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以中央銀行網站當日公告之資訊為主)算數平均數為基礎(小數點第三位起四捨五入至第二位),取樣日如逢假日以前一營業日取樣之利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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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調整頻率:「定儲利率指數」調整頻率為一個月,適用期間及取樣日期如下表:
調整日期 | 1/21 | 2/21 | 3/21 | 4/21 | 5/21 | 6/21 |
適用期間 | 1/21-2/20 | 2/21-3/20 | 3/21-4/20 | 4/21-5/20 | 5/21-6/20 | 6/21-7/20 |
取樣日期 | 1/16-1/20 | 2/16-2/20 | 3/16-3/20 | 4/16-4/20 | 5/16-5/20 | 6/16-6/20 |
調整日期 | 7/21 | 8/21 | 9/21 | 10/21 | 11/21 | 12/21 |
適用期間 | 7/21-8/20 | 8/21-9/20 | 9/21-10/20 | 10/21-11/20 | 11/21-12/20 | 12/21-1/20 |
取樣日期 | 7/16-7/20 | 8/16-8/20 | 9/16-9/20 | 10/16-10/20 | 11/16-11/20 | 12/16-12/20 |
2. 第一項所稱之「按日計息」,為借款利息之計算以一年之實際天數 365 天(閏年為 366 天)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 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閏年為 366)即得每日利息額。
三、總費用年百分率:
依照本貸款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並加計相關手續費計算後,實際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借款人明瞭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貸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四、【xx銀行員工信用優惠貸款特別約定條款】:
借款人若為 貴行員工申辦員工信用優惠貸款專案,借款人知悉並同意於貸款期間如借款人有離職(含自請離職)、留職停薪、資遣、解僱、退休或轉任關係企業等情事時,將不再適用 貴行員工信用優惠貸款利率,而由 貴行依一般借款人身分重新核定貸款利率。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一、貴行應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告知借款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二、前項告知方式, 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網路銀行登入之方式告知(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三、貴行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借款人得請求 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四、如於第五條第一項個別約定借款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七條 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得約定下列方式之一:
🞏一次撥付型
1. 本借款之本息攤還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 借款人得指定於每月 日為付款日。(借款人若未指定則依實際撥款日為每月付款日,借款人每月應於付款日前繳足當期應繳金額。)
3. 本貸款按日計息,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依最後一期實際本金餘額計算當期利息,並據以調整當期償還金額。每期繳款金額沖帳順序為貸款相關費用,遲延利息、貸款利息後,再沖抵貸款本金。
4. 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借款人得依本約定書第十八條所列方式查詢。
5. 本貸款之申貸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變更繳款日手續費及每期應攤還之本息金額,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於借款人在貴行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逕行轉帳繳付。
🞏循環動用型
1. 循環動用借款帳戶之借款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按月計付本息。
2. 以每月 21 日為付款日,借款人於額度動用後,每月應於付款日前繳足當期應繳金額,借款人如未於付款日前繳足應繳金額,逾期未繳之利息即逕滾入原本金,如本息合計超過透支借款額度時,借款人應將超過之金額立即償還。
3. 本貸款之每月應還金額,借款人同意 貴行於借款人約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逕行轉帳繳付,且每次存入之款項,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抵充順序扣抵沖還,若尚有餘額始以存款處理,無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列之借款本息及相關約定等費用,則全部以存款處理,並以本項約定作為授權依據,不另立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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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借款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1.「無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計付借款利息,借款人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2.「限制清償期間」:
(1)借款人同意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起 個月內提前「清償本金」 或「清償全部本金」或「結清本貸款帳戶」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因「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貴行主動要求還款」之因素而須提前全部結清本借款者,不在此限。
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I. 自借款撥付日起算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內提前清償者,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 %計付。 II.自借款撥付日起算第 個月起至第 個月內提前清償者,按提前清償本金金額之 %計付。
(2)借款人並同意及授權 貴行得自提前清償款項中先行扣除提前清償違約金後,始將扣除後之款項用以清償本借款。若經 貴行扣收後致有不足數額,借款人應另自行繳付。
第八條 遲延利息:
一、一次撥付型: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貴行得按原借款利率 1.2 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得另外收取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期付金未付之金額 X 本借款當期適用利率 X 1.2 X 逾期天數 ÷ 365 (閏年為 366)。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循環動用型:借款人若於本信用貸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未立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或其他相關費用,自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
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借款人同意就未清償之貸款本金,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如下:到期未清償之貸款本金 X 本借款適用利率X 逾期天數 ÷ 365 (閏年為 366)。
第九條 費用之收取:
一、本借款之費用約定如下:
(一)申貸手續費:新臺幣 元整。一經收取,借款人不得以提前還款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二)續約手續費:新臺幣 元整,每年期滿續約前支付,借款人並同意列為當期應繳金額之一部分,未收足時本行不予續約,借款人應於於原借款期間屆至前清償本貸款之本息及相關費用。
(三)匯款作業處理費:每筆新臺幣兩百萬(含)以內每筆收取 30 元。超過新臺幣兩百萬之部分,每增加一百萬元,每筆增加收取 10元。
二、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借款人並同意授權 貴行得自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之約定及所列之指定帳戶中逕行扣除。且除前項所列之項目與金額外, 貴行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事先與立約人書面 約定之電子文件使借款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第十條、加速條款:
一、借款人對 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二、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凍結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無論是否與授信或貴行與借款人間之交易有關)。
(二)借款人(或第三人對借款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借款人依本約定書或其他規定負有提供擔保品之義務而未依貴行要求提供或補提擔保品者; (四)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及
(五)借款人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三、借款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 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 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凍結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一)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本金以外之)其他應付款項時(無論是否與授信或貴行與借款人間之交易有關); (二)任何擔保品發生被查封、滅失、毀壞、價值減少或不足擔保借款人對貴行之債務者;
(三)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四)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五)借款人或其等之代理人對 貴行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不實之記載或提供不實之資料),致 貴行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六)借款人不履行或違背本約定書及其他與 貴行間之約定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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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前述各款外,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其另與第三人締結之其他合約下所應支付之款項,或借款人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或准許加速到期之情況,而未能於補正期限內補正者,致 貴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時。
第十一條、抵銷權之行使:
一、借款人不依本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視為到期, 貴行得將借款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 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 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二、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 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 貴行之債權先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二條、住所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一、借款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聯絡 貴行客服人員之方式告知 貴行或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進行變更作業。
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以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之方式,以代告知。
三、借款人同意與本約定書有關之書面或電子文件送達,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貴行之相關文書發出後,經通常之遞送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十三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貴行得將借款人與 貴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 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 貴行經借款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與 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借款人請於下方簽名欄處擇一選擇同意或不同意本項條款,如勾選不同意, 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三、借款人提供 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 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向 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貴行應即提供借款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四、借款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 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借款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前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 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五、借款人同意 貴行有權修訂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內容,並同意 貴行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借款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
第十四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一、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 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三、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受損者, 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委外業務之處理:
一、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 (機構)處理。二、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
第三人。
三、受 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權利者,借款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 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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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資產證券化條款
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移轉有關借款人借款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予特殊目的信託機構為證券化目的,據以發行受益證券,毋須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經借款人同意或承認,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得以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借款人同意 貴行得依相關規定,進行以下及其他法定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若因此導致借款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借款人同意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貴行發現借款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時,得逕行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借款人提領循環動用借款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借款人不配合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借款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貴行得暫時停止撥付貸款或限制借款人提領循環動用借款,經 貴行通知所定時間內借款人逾期仍不履行,貴行得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第十八條 服務管道:
一、貴行之服務管道如下:
□客服電話:00-0000-0000(服務時間:00:00~24:00)
□申訴專線:080-080-101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 xxxxxxx@x-xxxx.xxx
□其他:
二、上開資料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一、本約定書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倘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借款人及 貴行雙方同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契約之交付:
本約定書正本乙式兩份,由借款人及 貴行雙方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其他關係人亦同意 貴行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約定書專用章之影本以郵寄或事先與其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交付。
第二十一條 個別議定之加速到期條款:
除本約定書第十條所訂之加速條款事由外,借 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貴行:
(一)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凍結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隨時縮短授信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1. 借款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2. 借款人因其他債務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3.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調解、更生、聲請清算時;及
4. 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
(二)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貴行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凍結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
1.借款人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2.借款人申請本信用貸款目的為代償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者,未於本信用貸款撥款日起 30 日內清償約定之代償金融機構債務者;及
3. 除前述各款外,有具體事實或信用貶落情事經 貴行認有保全債權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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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其他:一、簽名印鑑:
借款人與貴行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悉憑本約定書之簽名或印鑑或依主管機關規範之數位方式辦理。
二、債權憑證毀損、滅失或偽變造:
借款人所簽發或簽署之貸款約定書及對 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 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偽造變造,而 貴行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借款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約清償債務,或依 貴行之通知,補立相關債權證書文件,惟倘借款人等證明債權證書記載內容確有錯誤,應由 貴行及時配合更正。
三、抵充順序:
借款人所提出之給付(包括第三人代償之給付)、或經 貴行依借款人自動扣繳授權約定而取償之款項,如不足清償借款人應付之全部債務時,借款人同意由 貴行依各項費用、遲延利息、貸款利息、約定之違約金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之。
四、債權轉讓及設質:
(一)貴行有權不經借款人同意隨時將 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借款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第三人。借款人亦同意 貴行得逕自將上述債權設定質權。
(二)貴行為債權讓與之目的,得將借款人及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惟 貴行將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不得將相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五 、電話錄音:借款人同意 貴行及 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約定書及各項業務往來有關之雙方口頭及電話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在任何爭訟程序中, 貴行均得以該錄音內容對抗任何利害關係人。
六、電子文件之效力:貴行及借款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依本約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章 各類專案貸款別約定條款
【透支型信用貸款】
第一條 借款人同意如未獲貴行同意續約,應於原核定之借款期間屆至前全數清償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第二條 x借款自生效日起以借款人指定撥入之本行帳戶作為本借款的指定撥入帳戶,由借款人在借款額度及借款期間內,於借款人以取款憑條支用、網路銀行或電話暨行動銀行自借款帳戶提款、轉帳或委請 貴行逕由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償或付款時,就不足金額由電腦自動辦理撥貸。
第三條 借款人同意前條由電腦自動辦理撥貸之交易記錄及其金額即為向 貴行借款行為及其金額收迄之認定依據與證明。
第四條 借款人未按月繳足應繳款項者或未償餘額本息超過本項借款額度時,借款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否則將視為逾期未還款,立約人就本借款有前項之情形,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而仍未於期限內償還時,貴行得停止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視為全部到期。
第五條 借款人欲終止本項借款額度需親至 貴行臨櫃辦理或以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 貴行為確認核對借款人身分得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經 貴行審核無誤後,方得終止本借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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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信用貸款約定書】重要內容說明
xx商業銀行與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消費者充分說明 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事項如下:
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 對應文件 | 項目 | |
一、 |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第一章 第一條:契約類型 | |
第一章 第二條:借款金額 | |||
第一章 第三條:借款之交付 | |||
第一章 第四條:借款期間 | |||
第一章 第五條: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 |||
第一章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 |||
第一章 第十二條:住所變更之告知及文書送達 | |||
第一章 第十四條:委外催收之告知 | |||
第一章 第十五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 |||
第一章 第十七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 |||
第一章 第二十條:契約之交付 | |||
第一章 第二十二條:其他 | |||
第二章 第一~五條:透支型信用貸款 | |||
二、 |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 第一章第十條:加速條款 | |
第一章 第十一條:抵押權之行使 | |||
第一章 第十六條:資產證券化條款 | |||
第一章 第二十一條:個別議定之加速到期條款 | |||
第一章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扺充順序 | |||
第一章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債權轉讓及設質 | |||
三、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 | 第一章 第五條:貸款利息計付方式 | |
第一章 第六條:利率調整之通知 | |||
第一章 第七條: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 | |||
第一章 第八條:遲延利息 | |||
第一章 第九條:費用之收取 | |||
第一章 第七條第六項:提前清償違約金 | |||
四、 |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險機制之保障。 | 本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
五、 |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衍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第一章 第十八條:服務管道 | |
第一章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 |||
六、 | 其他法令就各金融商品或服務所定應說明之事項 | 第一章 第十三條:消費者資訊之利用 |
以上內容已經透過 貴行人員於簽約前說明
解說人員簽名: (員編: )解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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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業銀行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1. 借款人聲明於 民國 年 月 日,確已自行至 貴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下載或向 貴行人員索取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並經至少五日之審閱期間詳細審閱全部條款及重要內容說明後,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之全部條款。 | 對保專用 |
對保人員: | |
2. 借款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書第十三條第二項消費者資訊利用之約定 (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員編: |
□同意 □不同意 (借款人如不同意, 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
3. 借款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就本約定書第一章第二十一條及第二章第四條個別議定之加速到期條款之約定(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 |
□同意 □不同意 (借款人如不同意, 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日期: |
借款人中文親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借款人如漏填或誤填本日期,同意以 貴行收件日期授權 貴行填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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