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冠名基金管理,规范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募捐长效机制,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励善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善公益基金会冠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励善公益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慈善资金。
第三条 在励善公益基金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基金协议所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牟取私利。
第四条 基金为冠名基金,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名义设立的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拨付至励善公益基金会,用于开展慈善项目。
第五条 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励善公益基金会统筹使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同励善公益基金会章程,遵守本办法和《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冠名基金
协议》,均可向励善公益基金会会申请设立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励善公益基金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为“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
××(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第七条 设立冠名基金主要采取由基金设立方向励善公益基金会捐
赠资金的形式。基金设立方为自然人,设立冠名基金时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保底资金为 2 万元;基金设立方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启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每年注入资金不低于 3 万元,保底资金为 5 万元。
第八条 基金设立方需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相关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冠名基金的流程:
基金设立方(可以独家捐资,也可以多方共同捐资)有设立冠名基金意向,与励善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提出申请,填写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并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确认设立冠名基金意向。励善公益基金会秘书处按程序办理审批后,基金设立方与励善公益基金会就冠名基金设立签订《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冠名基金协议》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励善公益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实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的使用须按基金设立方与励善公益
基金会签订的基金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向励善公益基金会基金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基金捐赠资金到账后,励善公益基金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票据;
2.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奖杯、证书或锦旗;
3.安排专人对接,协助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4.定期提供项目推荐、传播策划建议等服务;
5.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切实维护基金的良好信誉,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6.经捐赠人同意后,通过励善公益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7.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8.基金的捐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需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中约定的基金宗旨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资助方案(包括资助项目名称、受益人员类别、资助金额等),经励善公益基金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由双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基金的年度活动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末净资产的 8%。否则,励善公益基金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 3 次或以上的,励善公益基金会有直接调用资金权利。
第十五条 励善公益基金会可以与基金设立方商定基金管理费提取
比例,最多不超过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 20%(具体提取比例由双方在基金协议中约定。)
第十六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基金设立协议的相关条款;
2.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凡涉及到基金和励善公益基金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励善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经励善公益基金会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基金使用带有“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xx 基金”全称的规范名称;
3.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4.在慈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5.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名义开展或参与公共活动须经得励善公益基金会同意。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听取审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励善公益基金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励善公益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励善公益基金会有权对基金设立方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基金设立方向励善公益基金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不限于会议纪要、年度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设立、更名和注销,管理架构和人员情况,募捐开展和项目资助等信息,励善公益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1.基金达到协议约定的时间,基金设立方不愿意或无法续签基金协议的。
2.冠名基金中的资金低于保底资金,且时间持续一年以上(含)的。
3.基金一年以上(含)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的。
4.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
5.基金设立方和励善公益基金会协商同意终止的。
6.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第二十三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 30 天内,由设立方和本会
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x 90 天内未议定使用计划,由励善公益基金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四条 x因设立方基金管理违法违规,并经励善公益基金会决定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励善公益基金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励善公益基金会将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前述终止基金的剩余资金原则上用于与原协议所规定的公益慈善用途相近似的目的,并由励善公益会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严禁励善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利用基金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市慈善会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九条 x办法经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
行。
附件
广州市励善公益基金会冠名基金申请登记表
(以下为申请人填写) | |
冠名基金名称 | |
设立方简介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及电话 | |||
邮箱地址 | |||
基金设立目的 | |||
启动资金及来源 | |||
基金发展规划 (包括资金筹集、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等) |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 |||
(以下为励善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填写) | |||
面谈及评估情况 |
管理费计提建议 | |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审核人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