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邮政编码:100808
合同编号:中加专户(8)201504018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托管人对外提供一般性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xxx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洗钱及其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认可通过其自身出具投资指令的方式,决定委托财产投资的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委托人保证,向资产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均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内外部审核程序,同意并认可资产管理
人按照投资指令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文件。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资产委托人的指令,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通道方,依据资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资产管理,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本计划依据委托人在投资指令中下达的指令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进行主动管理,资产委托人对投资对象风险亦有明确认知,因此各方同意豁免资产管理人尽职调查、制作相关报告的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 X 座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470 亿元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xxxxxxxx 0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22608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x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 A 座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xxx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70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参与分配清算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委托财产;
(5)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6)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7)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与资产管理人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法违规及监管机构要求、与本合同约定投资条款不符等情况导致的投资指令无法有效实施;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对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相应审核,并可拒绝委托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但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资产委托人指令不合法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6)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不遵守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7)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如根据相关交易文件,资产管理人需承担相关费用,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后有权向资产委托人追偿或从委托财产中扣除;
(8)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指引性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一经发现有权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指引性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6)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9)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0)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
(一)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
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委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原则上应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中应至少包含资产委托人或产品名称。
本合同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开户机构活期挂牌利率。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本合同委托财产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将依据资产托管人的业务规则作相应调整。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资金到账通知书》,管理人收悉后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出具的日期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2.本合同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现金: ¥3000 万元
( 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委托财产的具体种类、数额见《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附件 6)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合同生效后每 3 个月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委托财产的提取。
若资产委托人决定提取委托资产,需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提前通知的,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变现损失)和延误应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于提取或追加委托财产的确认比照《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实收基金的确认方法。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
资产委托人是专业机构客户,财务状况良好,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具备具体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能力,且具备一定证券投资认知、风险承受和风险认知能力,是风险偏好较高的特定客户。资产委托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资本市场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各类相关风险。
(二)投资目标
管理人以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根据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在本合同确定的权限内对委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
(三)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仅投资于股票资产(含一级二级市场),具体投资资产以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中载明的投资标的为准。
(四)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类投资标的的投资比例为 0%-100%。
3. 如果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
4.投资组合止损策略(若有)无。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告知资产托管人该等变更。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xxx先生。
xxx,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2015 年加入中加基金。曾担任中国电信北京研究院资深分析师,中投证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TMT 及交通运输分析师,中国化学财务公司权益投资经理。具有 5 年实业
工作经验,6 年证券从业经验,在股票投研方面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形成并完善了自上而下基于宏观、策略、主题以及自下而上基于业绩的选股体系和方法论,尤其在 TMT 行研和投资上有深厚的积累。
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应于投资经理变更后 5 个工作内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见附件 2),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见附件 3)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预留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其收到后,授权通知即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开户行、收款账户开户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
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T+0交割的划款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至资产托管人,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 T 日下午 15:00(即指令发送最迟到达时间为 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非 T+0 交割的划款指令需 T 日发送,但可不受 T 日下午 15:00 约束,并进行电话确认。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委托财产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印鉴和签名与预留印鉴或签名的表面一致性,指令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缺乏被授权人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核查。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计划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要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
本计划财产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本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资产管理人及时改正。如需撤销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由于资产管理人指令错误、未执行托管监督意见、提供材料有误而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早至少一个交易日,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被授权人变更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新的授权文件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如果因资产管理人未及时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资产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并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备付金应从委托财产中支出。T 日日终完成所有投资交易的清算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应清零,资产托管人有权主动将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余额划回到托管账户,无需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若资产管理人要求在结算备付金帐户结留头寸,则资产管理人须早于资产托管人主动清零动作,主动发送指令至资产托管人,划款指令应注明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留的头寸及该头寸是作为场内交易资金交收使用,或作为定期存款性质使用。
(2)备付金尾差调整原则。资产托管人每月月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最低备付金总额,按照各只产品本月交易量权重,将最低备付金总额拆分至各只产品,直至拆分完全。
(3)备付金利息尾差调整原则。资产托管人每日对备付金利息进行拆分,若存在尾差,则用尾差除以产品总只数,整除部分平均分配给各只产品,余数部分按照基数,由高到低依次分配。
2.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交易所场内资金结算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其他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本委托财产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3.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委托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 9: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清算,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数据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并通知资产管理人。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资产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资产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资产管理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向资产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管理人未能指定的,资产托管人有权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资产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资产管理人 T+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资产托管人可选择予以临时垫付,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资产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资产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资产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于 T+2 日予以补足。资产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资产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资产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臵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基金托管人未选择以上临时垫付资金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除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赔偿基金托管人因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若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
若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资产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资产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若因资产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三)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清算约定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指定交收日 10:00 前通知托管人,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五)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0:00 之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资产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因资产管理人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9:00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因资产管理人过错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资产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人每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后对资产净值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资产委托人。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所有的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财产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占委托财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理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资产托管人同意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差错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
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资产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资产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本节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七)会计政策
委托财产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
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6.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限制情况进行监督;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5.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与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6.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1%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资产托管人根据复核无误的资产管理人所发送的管理费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初的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应付管理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1%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资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资产托管人根据复核无误的资产管理人所发送的托管费划款指令,于每季度结束后下月初的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应付托管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中 3 到 6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四)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委托财产和资产委托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资产委托人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资产委托人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的,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十六、报告义务
(一)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5.如合同生效不满两个月,不编制当季季报及年报。
(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资产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计划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收益。
(二)管理风险
本资管计划的运作由资产委托人直接向资产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执行其投资指令。投资指令下达人自身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在执行投资
建议之时,可能因投资指令执行失误等操作性风险致使计划财产未能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投资,进而发生错失投资机会、或投资出现亏损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对组合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本组合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组合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委托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60 个月,在合同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
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合同期满前 2 个月,本合同各方可协商合同是否续约。
(四)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取书面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五)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依据上述情形终止的,委托资产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委托资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如委托资产中有未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托管专户内的属于委托人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管理人将委托资产中无法变现的非现金资产直接按未变现资产原状形式移交给委托人,自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转让通知书》(样本见本合同附件 9)之日起,委托财产分配完毕。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九、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委托人
(1)确认清算方案,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按照清算方案开展工作;
(2)确认清算报告,收到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表示接受。
2.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或办理资产原状返还;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3.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到期日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下一交易日,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
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及原状返还
合同终止前,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资产变现,如出现无法变现的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资产委托人应配合资产管理人完成上述操作手续。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1)由资产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的下一月及下一季度需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管理人,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扣除下月或下季度需增加冻结的结算备付金及交易保证金,并预提一定金额的清算备用资金(须经商资产委托人同意)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
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后不得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7.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资产变现完毕或完成资产原状返还事项;
(2)除按登记公司、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要求暂不能完成的销户、备付金、保证金解冻等事项外(详见(三)清算未结事项),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报告。
(三)清算未结事项
由于登记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资产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或原状返还手续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托管账户销户及剩余财产支付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备付金账户利息以结算公
司实际支付为准。利息结清后,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由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并于当日注销该委托资产组合托管账户。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向委托人支付的资金账户利息,以销户时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3.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4.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内剩余资产清理时间表
剩余财产所在账户名称 | 剩余财产清理条件 | 清理最长完成时间 |
最低备付金账 户 |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 最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
席位保证金账 户 | 每月初调整,上月没有买入交易, 最低备付金调整至零,可销户 | 合同终止后 2 个月 |
5.账户销户时间表
账户类别 | 销户条件 |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
交易所股东账 户 |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
银行间账户 |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
托管账户 | 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全部清理完成,中登备付金和保证金利息结清,托管户自上一结息日至销户 日利息结清 |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
二十、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及/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委托人需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委托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选择下列第 1 项争议解决方式: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就争议向 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就争议向 提起仲裁,仲裁地在 ,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
(本页无正文,为《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账户信息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支付行号: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 号:1115602000192611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支付行号:403100000004
(3)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
户 名: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1091232400123500000114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金融港支行支付行号:313100001320
(4)委托人指定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支付行号:
附件 2
资产管理人授权通知书(样本)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业务部: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印章 |
付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根据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XX 公司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3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第 号划款指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行与委托人及我司签署的《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托管人业务专用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托管行审核无误应于 年 月 日支付上述款项。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4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联系人名单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总机: | ||||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15 号 | 邮政编码:100070 | ||||
岗 位 | 姓 名 | 分机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e-mail: | |||||
估值核算人员 | 黄晓磊 | 01063620221 | 01063298581 | 13810154420 | |
清算人员 | 李娟 | 01063620220 | 01063298581 | 13621005783 | |
划款签发人 | |||||
划款审核人 |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业务部 | |||||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 邮政编码:100808 | ||||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王瑛 | 010-68858126 | 010-68858120 | 13810084537 | |
估值核算人员 | 孙胜琳 | 010-68858123 | 010-68858120/121 | 18610486286 | |
清算人员 | 马强 | 010-68858125 | 010-68858120/121 | 13521759325 |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5:《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财产的托管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委托财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财产转入本委托财产开立的委托财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财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附:初始委托财产总额万元,明细如下:
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非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其中:
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6:《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
第 期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托管人向委托人确认,托管账户已于年 月 日收到委托人追加的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按照《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经委托人签收后回传管理人/托管人并与其确认收到后当日(若非同日确认,以最后一方确认日当日)作为本次委托期限起始日,本次委托至年月日止。
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托人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收悉《第 期追加委托财产确认书》,对确认书中所列追加委托财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委托人确认,以管理人/托管人确认签收本回执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当日)作为本次委托起始日,委托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7:《委托财产提取通知书》
委托财产提取通知书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约相关定,本委托人拟于 年 月 日提取(或提前提取)委托财产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请管理人签收后回传委托人并与委托人确认收到。
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回 执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提取委托财产通知书》,对确认书中所列提取委托资产的金额、提取时间等事项无异议。
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8:《投资指令函》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指令函
我司作为《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委托人,现向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本指令,请资产管理人严格根据本指令要求将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产【 元】进行如下投资:
投资标的:
操作方式:请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与 XXXXX 签署《合同》(合同编号:),并完成上述投资标的的投资操作。我司知晓该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及风险。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执行我公司指令签署上述协议,可能导致的业务风险,由我公司以委托资金承担,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操作手续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入款账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总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元投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9:《转让通知书》
转让通知书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作为委托人的编号【】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下称“《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本资产管理计划”)于[ ]年[ ]月[ ]日终止。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产管理人”或“中加基金”)现以委托财产原状分配的方式向贵司分配委托财产,将以下债权、债务(如有)、担保权利(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分配并转让给贵司:
【 】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上述债权、债务(如有)、担保权利(如有)及其他相关权益转移至贵司,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分配完毕,贵司不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任何委托财产利益及其他权益。
特此通知。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0:《承诺函》
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本人/本机构同意认购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11:《风险揭示书》
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之认购/追加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备从事公募基金发行与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投资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中加邮储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该等文件的决定。
资产委托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承诺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相应的资产或收入情况(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
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资产委托人将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交付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资产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运用。资产管理人承诺,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和其他风险、经营及财务风险、不能按照预期取得收益的风险、不能按时足额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款的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再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资产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管计划文件的规定,为资产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及本金不受损失。资产委托人知悉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即由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资产管理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认购/追加风险揭示书确认签字页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示已详阅本揭示书及相关资管计划文件,自愿加入资产管理计划并承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发生的风险。
资产委托人确认:对本风险揭示书签字(盖章)即视为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