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ZJGYZX-2022-036
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JGYZX-2022-036
招标项目: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
招 标 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冠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022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招标文件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发包价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六节 开标
第七节 评标
第八节 合同授予
第九节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第十节 纪律和监督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一、总则
二、评标程序
三、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已由温岭市发 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为温岭市温岭市财政拨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1 本工程为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主要内容包括:安装路灯 35 套。
2.1.2 本工程造价:246045 元
2.1.3 工期要求:30 日历天
2.2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 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要求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注
册建造师。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午 8 时前登入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未报名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报名方法请查看附件温岭市镇(街道)网上投标系统操作手册(更新版)。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4 月 27 日 12:0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00 时,地点为温 岭市东门南路 102 号四楼大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指定账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 为尽快退回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时请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招标文件中的(附件四)“投标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
5.4 本项目网上报名资料须与纸质投标资料一致,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5.5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带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等身份证明原件,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到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
最近三个月及以上在本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的委托
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在本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社保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
/col/col1456441/index.html)和浙江冠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xxxx://xx x.xxxxxx.xx)公开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 系 人:xx
电 话:0576-86101722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冠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温岭市万昌中路鞋业大厦 19 楼
联 系 人:xxx
电 话:133260791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
1 | 1.1 | 工程说明 | 项目名称 | 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 |
建设地点 | 位于温岭市阳光大道北侧 | |||
招标人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冠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2 | 2.1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3 | 2.2 | 工 期 | 30日历天 | |
4 | 2.3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内招标人指定的工程 | |
5 | 3.1 | 资金来源 | 温岭市财政拨款 | |
6 | 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资质条件: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机电工程专业 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 | |
7 | 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8 | 5 |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 不组织 | |
9 | 6.1 | 分包 | 不允许 | |
10 | 9.1 | 投标人提出问题及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
11 | 9.2 | 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 | |
12 | 10.1 |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 |
项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制内容 |
13 | 16.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算) |
14 | 17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1、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户 名: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温岭支行 账 号:33050166713500000870 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2 年 4 月 27 日 12:00 整 电汇或转账时需在用途栏中注明“中央通道照明”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或转出)。 2、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 (1)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90日。 (2)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中招标人可提起索赔的内容必须至少包括“投标人须知17.5”中所列条款。 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出具的截止日期:2022 年 4 月 27 日。 |
15 | 18.2 | 投标文件份数 | 资格标一份商务标一份 |
16 | 20.1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递交地点 | 截止时间: 2022年4月28日9:00 地点:温岭市东门南路102号四楼大会议室 |
17 | 22.1 |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2022年4月28日9:00 开标地点:温岭市东门南路102号四楼大会议室 |
18 | 30.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户名:温岭市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30016671350560888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
19 | 下浮率(即K值) | -9%~ -14% |
20 | 投诉 |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 0576—00000000 传真: 0576—86143682 通讯地址: 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 188 号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国家发改 委等九部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办理。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 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二、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总则
x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条件已经具备,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用承包人。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详见前附表第1项所述。
1.2 工程概况:主要工程特征如下:
1、本工程为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主要内容包括:安装路灯 35 套。。
2. 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及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工程质量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 项所述。
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 项所述。
2.3 本招标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4 项所述。
3. 资金来源
3.1招标人的资金已通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 投标人资格条件
4.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审查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
(1)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 投标人不得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x)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
(四)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标中如有瞒报、漏报、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5.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1投标人可自行对本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5.3 本工程不组织投标预备会。
6. 分包
6.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7. 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 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第八章 预算书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8.2 除本须知8.1条内容外,按本须知第9、10、11条发出的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多种含义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正。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 形式〔包括传真(号码:0576-81663388)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9.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由投标人自行 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接到澄清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10. 1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发给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由投标人自行查阅。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2 投标人收到修改文件后,应在接到修改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11. 招标文件的异议
11.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2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12. 计价依据
12.1.1 编制根据《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及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等。
12.1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说明
(1)、本工程:按市政安装工程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安全xx施工基本费 6.25%、提前竣工增加费 1.56%、二次搬运费 0.4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13%,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1.57%。企业管理费 16.78%;利润 11.44%;规费
27.8%;税金 9%。
(2)、人工材料价格参照《台州造价》2022 年 3 月台州信息价(温岭)、浙江省造价信息及市场价格。
12.2 材料相关品牌:
路灯:宁波燎原、济南三星、上海xxx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招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
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3.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商务标、资格标等组成。
14.2 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4.2.1 封面
14.2.2 投标函
14.3 资格标包括以下内容:
14.3.1 封面
14.3.2 资格后审申请书
14.3.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14.3.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14.3.5 拟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14.3.6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14.3.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 本复印件
14.3.8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书)复印件;
14.3.9 施工员、质检员(或质量员或质安员)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 书)复印件;
14.3.10 技术负责人(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及以上)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14.3.11 投标保证金为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的,须提供投标人的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为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原件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原件(电子保单(保函)须提供彩色打印件装订在资格标中)
以上涉及的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15.投标报价及投标工期
15.1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15.2 投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的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5.3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开办费、技术措施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
15.4 投标工期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工期表现,其应包括法定节假日等停工因素。
16.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且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
16.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但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7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人应提供前附表第 14 项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开标地点。
17.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收其投
标文件。
17.3 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由招标人统一退还。公示结束后,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17.5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7.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17.5.2 中标人未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的;
17.5.3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18.投标文件的编制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14 条规定及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
18.2 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封面及投标函、资格后审申请文件封面及资格后审申请书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份数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规定编制。
1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删除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8.4 投标文件中以文字表示的量与以数字表示的量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量为准。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识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资格标按要求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正确标明“商务标”或“资格标”、“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19.2 密封袋封口接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直接递交形式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地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带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有)等身份证明原件,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到场签字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在本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未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及以上在本单位参保的社保证明(或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社保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10、11 条规定以澄清、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1.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21.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公章,并按照本须知第 19、20 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16. 开标
第六节 开 标
22.1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
22.2 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询标的,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原件。
22.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2.4 开标程序
22.4.1 本工程先开资格标,资格标评定结果出来后,再开商务标。资格标 评定为无效的,则商务标不予开标。
22.4.2 招标人在开商务标前当众宣布资格标及投标保证金评定结果并宣布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发包价。而后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22.5 按规定递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2.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7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8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七节 评 标
17. 评标委员会
23.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3.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23.4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8. 评标
2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19. 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27.1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八节 合同授予
22. 合同授予标准
28.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评出的投标人。
23. 中标通知书
29.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要求,对中标候选人、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进行公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29.2 招标人将在公示结束后的十五天内(有异议、投诉的除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
29.3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的形式、金额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30.2 中标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5. 合同的签订
3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1.2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赔偿由此造成中标人的有关损失。
31.3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招标人的有关损失,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4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需要指派人员到场签约。
第九节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6. 重新招标
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3.不再招标
33.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34.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第十节 纪律和监督
34.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7.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38.投诉
38.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一、总则
第三章 评标办法(基准下浮率接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2.1 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保证金、资格标进行评审,再对商务标评审。
2.2 商务标评审只针对通过投标保证金、资格标评审的投标人。三、评标标准及办法
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本项目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否决其投标的处理结果。
3.2.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2.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3.2.4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3.2.5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3.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
3.2.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3.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3.2.9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0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2.11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2.12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3.2.13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2.14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3.2.15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2.16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2.17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3.2.18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2.19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3 投标保证金评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3.1 投标人未按本投标人须知第 17.1 条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的投 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本投标人须知第 17.1 条规定的。
3.3.2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未提供 银行保函原件或者保险公司保单原件的,或者提供的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效的。
3.4 资格标评审
3.4.1 资格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4.1.1 委托代理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投标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4.1.2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份数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规定份数提供
的;
3.4.1.3 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8.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的;
3.4.1.4 资格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 认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效的;
3.4.1.5 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4.4 条款情形之一的;
3.4.1.6 投标人、项目经理等级或类别(专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4.1.7 有挂靠迹象的。
3.4.1.8 网上报名资料与纸质投标资料不一致的。
3.5 商务标评审
3.5.1 商务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3.5.1 商务标中封面或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或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3.5.2 商务标未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份数的;
3.5.3 投标人的工期超出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范围或未承诺的或未按招标 文件要求承诺的;
3.5.4 质量承诺低于前附表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或未承诺的;
3.5.5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5.6 商务标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商务标中投标函的投标 报价大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3.5.7 投标人擅自调整预算书或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中招标人提供的数据、 规格、型号、品牌、计算程序的;
3.5.8 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范围的;
3.5.9 商务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5.10 商务标中出现重大计算错误而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按要求调整的;
3.5.11 投标文件其他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3.5.12 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5.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5.2 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或不予以书面确认修正价格的,其投标无效。
3.5.2.1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5.2.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3.5.2.3 其余算术错误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修正。
3.5.3 细微偏差补正
评标委员会仅对经算术性修正后投标报价进行细微偏差补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5.3.1 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承诺、工程质量承诺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为准。
3.5.3.2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5.4 基准下浮率的确定
基准下浮率的确定:在—9.00%~—14.00%内(每球平均相隔 0.5%)以不重复随机抽取(5—7 次)下浮率的平均下浮率为基准下浮率。(抽取次数现场
抽签确定)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3.6.1 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基准下浮率下接近的投标人(向相对基准下浮率低的方向移动)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下接近基准下浮率的,等于基准下浮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无下接近(且不等于基准下浮率)的,上接近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中标价按基准下浮率计算。如遇下浮率相同则由招 标人代表抽取投标人相应球号并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3.6.2 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 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3.6.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
3.7 其他
除特别声明外,所有涉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全称):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
(路灯)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
2.工程地点:位于温岭市阳光大道北侧
3.资金来源:温岭市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主要内容包括:安装路灯 35 套。
5.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发包人指定的工程。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合同
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预算书外 的其它部分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温岭市域总体规划(2015-2035)》《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本省、市有关综合解释、补充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 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要求等。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 2 套并附目录清单及与其一致 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 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应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 确定开工日期)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 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2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施工现场确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承包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
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 预算书错误的修正
出现预算书错误时,按以下方式调整:
(1)预算书存在缺项、漏项的,予以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均予以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有对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 调权。②对分包施工单位选择的最终确认与否定权。③对工程图纸会审、协调会的组织、主持权。④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确认权。⑤有权要求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更换的权利。⑥有组织主持竣工验收的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14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
现金(转账或电汇);金额:按签约合同价的 2%;期限:银行保函(保险公司 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 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 3 套,电子文件 1 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 1 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 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 管理等手续。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 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壹间免费使用。
b 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 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 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 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 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 号)要求的天数 24 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 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 号)要求的 24 天,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0.1%,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担保金不予以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格不低于原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20%,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擅自更换二人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归发包人所有,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 人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见附件。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 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 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 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24 天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0.05%,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 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 单、现金(转账或电汇);金额:按签约合同价的 2%。 期限: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解除;现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 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 1 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 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 当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目标须达到 合格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
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 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省、市有关xx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xx施工费预 付费包含在工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xx施工费
(不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 100 %;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安全xx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 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的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 7 天内完成修正并重新提交;每月 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 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14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6、7.7 条款规定的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支 付违约金 2000 元,并承担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 8 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 级以上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 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 200mm 以上;
(3)40 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 2 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
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 竣工结算时承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商品砼,保温节能材料,商品砂浆的使用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发改〔2015〕 15 号)的规定。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 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 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 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合同中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按有关规定可不组织招标采购的) 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申请后,7 日内审批完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负责人,综合考 虑在签约合同价中。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 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 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范围: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
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 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 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 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4)本工程施工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进行施工和验收。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五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至合格,并承担再次检测的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 减少,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预算中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人工与主要材料价格按
《台州造价》(2022 年 3 月份)温岭价平均价执行;变更后合同价款按下浮数
(即下浮- %)结算。编制变更项目的合同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申请的估价程序:按《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办法》执行,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无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发、承包双方(或承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 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28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发、承包双方共同组织招标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承包人双方共同组织招标的,按暂估价项目招标确定的中标价结算,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完成后,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程序向发包人上报招标结果,经发包人确定后按发包人确定价格结算。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 不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的计算方式。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合同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报价的,按该项的总价包干计算,以量报价的, 按该项的单价包干计算;
(4)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5)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 220 元/工日、 普工 180 元/工日计取,不下浮);
(6)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 场xx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等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联系,
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 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及依据,由承包 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款的约定调整。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项目漏项、缺项、差错、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 目、其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执行。
(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漏项、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5)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 实际参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通知下达并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 7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 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具体计价依据及取费标准详预算书。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 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工程进度款:每月根据实际发生的民工工资且不低于当期工程款的 20%,凭民工工资清单和考勤清单,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详见 12.5 条款的账号)。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期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分账比例。
其他工程进度款:①工程进场付合同价的 10%;②完成工程量的 50%,支 付至合同价的 35%;③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 80%;④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付至结算价的 98.5%,余 1.5%质保金两年后不计息退还。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 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 开户行: 帐号: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 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 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 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且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 设计单位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 9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
承包人超过 90 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 28 天,承包人还不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 竣工结算结果。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后,在 2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否则,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 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14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如需有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先付至工程结算款的 95%,待有关部门审核后付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结算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竣工结算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逾期超过 56 天,超过部分按应付款额的月 10‰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 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由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审核,审核费按《浙江省物
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 文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满足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查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照 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银行保单或者保险公司保函,保证金额为: 1.5%的工程结算价款;
(2)1.5%的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 2 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 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 应付预付款的利息,按应付款额的月 5‰支付利息,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第 7 天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2 天可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 2 天可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30 天可工期顺延。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 子、现场安全xx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和技术标准。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 2%;
(2)现场安全xx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扣减相应安全xx施工费用; 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 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
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变更项目除外)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 60 天 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 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 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
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 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罢工、政府禁令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2 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保险的特别约定:工伤保险按温政办发〔2012〕195 号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灯具价格已包含路灯配电盒、熔断器、熔断器至灯具的线缆、灯柱底法兰、灯柱底部装饰圈等相关成套材料。
2、其他未尽事项,如实际施工发生时,以业主联系单、签证单为准。
3、材料相关品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热工程,排水、排污工程,道路、桥梁工程,防洪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结构工程和各种桩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供水、供热管道,基础及附属设施保修期为 2 年;
3.排水、排污管道,基础及附属设施保修期为 2 年;
4.道路工程及附属设施保修期为 1 年;
5.桥梁工程及附属设施保修期为 2 年;
6.防洪工程及附属设施保修期为 1 年;
7.园林绿化主体工程保修期为 2 年;其中苗木为 1 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保期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保修完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因保修不及时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此保修书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备案机关各一份。
第六章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温岭市阳光大道北侧
建设单位(甲方):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
止。
第七条 x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
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三通一平”已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二、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图纸清单
第八章 工程预算书
一、本预算书是按本投标须知第 12 条要求及工程施工图纸编制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预算书应与投标须知、施工合同、工程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工程的投标授权委托书(附件一)、资格标格式(附件二)、商务标格式(附件三)由招标人统一提供。
附件一:
投 标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 姓名) 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参加 招标投标活动,以本公司名义签署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询标以及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我承认代理人在上述活动中所签署的所有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资格标格式
资格标
(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1、资格后审申请书(附件二-1)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附件二-2)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附件二-3)
4、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附件二-4)
5、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二-5)
6、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附件二-1
资格后审申请书
致: (招标人全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 (投标人企业全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的名义,在充分理解《投标人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 (项目名称全称) 投标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2、按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递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递交的或与本投标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3、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
3.1 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须以资格后审申请提供的内容为准;
3.2 你方保留如下权利:
(1)更改本招标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人。
(2)接受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申请。
4、我方将接受并遵守资格后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5、我方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递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包括邮编、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二-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3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岗位名称 | 姓 名 | 资格证书名称及证号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现场管理 (施工员) | |||
质量管理 (质检员或质 量员或质安员) | |||
安全管理 (安全员) | |||
…… | |||
注:1、以上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证件等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投
标人公章。
2、投标人应当对填报的项目班子其他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质量员、质安员)、安全员不能兼任。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不得在项目工程中承担关键岗位人员职责。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4
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数 量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备注:表中的机械设备须满足施工要求。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5
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xxxx: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 工程项目名称) 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交易席位、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商务标格式
商务标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附件三-1 )
附件三-1:
投 标 函
致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根据已收到贵方的中央通道(阳光大道北侧)路灯照明工程(路灯)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我单位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和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投标下浮率- %(最多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的前提下:
1、工期:30 日历天(含法定节假日停工等因素)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3、人员设备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部署及时到位。
4、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5、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作为我方的履约保证。
7、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三、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
四、我方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资格标二部分内容。
五、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一旦我方的投标出现严重违规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无效标的,将自觉接受贵方暂停或者取消今后我方参加贵方其他任何工程投标资格的处理。 我方承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我方自动放弃投诉权利。
六、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我方完全知道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七、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八、我方理解贵方将不受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最低标价或其它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九、我方金额为人民币肆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提交。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