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NZX-20201106
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及处室职能优化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NZX-20201106
采购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代理机构: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及处室职能优化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 00 x 0000 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编号:SNZX-20201106
1.2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及处室职能优化服务
1.3预算金额: 32万元。
1.4最高限价: 32万元。
1.5 采购需求:对采购人现有规章制度及处室职能进行优化再造,并通过采购人内部确认验收。
1.6工期:75天
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说明: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后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将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说明: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加盖公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 说明:将履行合同所需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加盖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 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加盖公章;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
2.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无。
2.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4第2.1(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7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 “信用 中 国 ”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站
(xxx.xxxx.xxx.xx)、“诚信江苏”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
2.8 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2.9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2.10 勘察现场或答疑: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本公告发布之日即现场投标报名时间: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止,每天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同报名时间,300 元/份。
3.3 报名地点:xxxxxx 00 x 0000 x
3.4 报名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未携带上述资料不予报名。
四、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14:00 分
4.2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 000 x 000 x
4.3 响应文件接收人:采购代理(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4 供应商应提供纸质版一式肆份(壹份正本、叁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 1 份(一般应为 PDF 格式、U 盘形式、随纸质文件一并提交)。当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
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标和存档,供应商需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五、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11月17日14:00分
开启地点:xxxxxxxxxxx 000 x 000 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7.1 本项目在 江苏政府采购网 网站发布公告。
7.2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7.3 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 号)有关规定, 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事先登陆“ 信用南京”
(xxx.xxxxxxxx.xxx.xx)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 2 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00-00000000;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事宜进行咨询。
7.4 本次招标请按“包”购买招标文件,编制、密封、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按“包”开标、评标。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采购单位地址:xxxxxxxxxxx 000 x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胡工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000-00000000
8.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单位: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 00 x 0000 x
联 系 人:xx
电 话:18915954402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供应商”是指参加竞争性磋商,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4“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 10%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3)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3 进口产品政策
(1)除招标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4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3.5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推荐的品牌或型号,仅供供应商参考,并不是限制条件。
二、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4、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4.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
4.4 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
4.5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6 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
电话、传真等。
5、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5.1 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
5.2 磋商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5.3 本次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可以以包为单位投标。
5.4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
-(6)所述材料如提供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供应商的投标):
(1)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 2.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6)《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7)分项报价表(如果有);
(8)《商务条款偏离表》;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5.5 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项目技术方案或服务说明;
(2)《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5.6 磋商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与磋商项目有关的所用费用,以及技术资料、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服务的价格构成,以及价格构成各项因素的单价和总价。供应商系中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并由本企业提供服务的,须在《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中注明。
(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5)响应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不得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价、限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低于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报价的话,除特别注明外,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5.7 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磋商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6、磋商保证金:无。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7、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递交
7.1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在磋商文件中注明须加盖公章、签字的地方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为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必须为原件,但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可采用复印件,采用复印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认为需要时,供应商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7.2 磋商响应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7.3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8、诚实信用
8.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8.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四、磋商
9、磋商组织
9.1 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
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
9.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0、磋商程序
10.1 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
10.1.1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0.1.2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3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0.1.4 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3)《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
10.2 磋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用带星号(“*”)、“必须”或“应(应当)”等其他文字说明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10.2.1 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10)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1)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10.4 磋商有效期为90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1、评分方法和标准
11.1 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分方法。
11.2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履约能力、信誉等。
11.3 评分标准详见第三章。 12、确定成交供应商
12.1 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将综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2.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2.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以及为磋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2.6 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2.7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13、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3.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 14、签订合同
14.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14.4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质疑与投诉 15、质疑
1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5.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5.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5.4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5.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15.6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5.7 质疑函的主要内容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填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5.8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5.9 质疑函应当现场书面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处,提交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16、投诉
16.1 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6.2 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6.3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4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6.5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六、诚实信用
17.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17.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磋商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将在本项目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17.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7.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七、磋商费用
18.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由采购方全额承担。
18.2 本次采购公证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南京公证处(浦口分中心)缴纳,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第三章 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统计方法采用百分制(满分 100 分),将全部磋商小组成
员评分直接进行算术平均,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由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
1 | 服务报价(10 分)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评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10.00 | |
2 | 供应商及人员业绩 (20 分) | 企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有一个得 5 分,最多得 10 分;时间、内容以合同为准。(以上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提供的合同需直接体现相关数据,否则不得分,与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组成员业绩不 可兼得。) | |
项目负责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有一个得 3 分,最多得 6 分;时间、内容以合同为准。(以上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提供的合同需直接体现相关数据,否则不得分,与企业业绩、项 目组成员业绩不可兼得。) | |||
项目组除项目负责人之外,其他成员参与过类似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的,得 2 分/人,最多得 4 分;时间、内容以合同为准。(以上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提供的合同需直接体现相关数据,否则不得分,与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不可兼得。) | |||
2 | 咨询服务的工作优化方案(65分) | 咨询各阶段的工作工期安排 (20 分) | 咨询各阶段的工作工期安排合理的,措施可施行性、合理性强得20分;略有瑕疵得16分,不佳得12分,无得0分。 |
咨询工作流程、人员分工安排及服务 (20 分) | 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图、工作准则,各阶段工作人员安排合理性较强得 20 分;略有瑕疵得 16 分,不佳得 12 分;无得 0分。 | ||
咨询工作质量保证措 施 (25 分) | 资源配备合理,针对本项目编制具体的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方案及计划安排、质量控制措施合理性较强得 25 分;略 有瑕疵得 20 分,不佳得 15 分;无得 0 分。 |
3 |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运用(5 分) |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三星级的加 1 分,四星级的加 2 分,五星级的加 3 分; 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加 5分。 |
诚信指数在 40-30 分的扣 2 分;诚信指数在 29-20 分的 扣 3 分; 诚信指数在 19-10 分的扣 4 分;诚信指数在 9 分以下的 扣 10 分。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上述评分细则,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供应商的得分值,最后根据各供应商的总分进行排名,推荐成交供应商。
2、要求提供原件核查的,如无法提供需要原件的,将不得分。
3、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业绩材料、人员证书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则取消其本次采购中标资格,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4、以上人员必须为项目后续实际负责人员,若一经发现与投标人员不符,将取消合同并追究责任。
5、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国家认定的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 5%、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依据苏财购【2020】19 号文,本次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7、大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 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为中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10%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通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管理制度及处室职能的优化,进一步规范中心内部管理和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增强中心对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水平。
2、采购需求:
对采购人现有规章制度及处室职能进行优化再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过调研访谈,遵循精简、高效、合规的原则,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增补,编制完成《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汇编》;
(注:现有制度中薪酬类、激励分配类、绩效考核类、规划类制度流程不包含在此阶段成果) 2)根据采购人的发展需要及内部管控要求,对现有部门进行诊断,对部门的定位、
职能等进行优化完善,形成《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部门及岗位职能》成果。 3、质量要求:
成果满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采购人内部确认验收。
第五章 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及处室职能优化服务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住所地: xxxxxxxxxxxxx 000 x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对甲方现有规章制度及处室职能进行优化再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过调研访谈,遵循精简、高效、合规的原则,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增补,编制完成《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汇编》;
(注:现有制度中薪酬类、激励分配类、绩效考核类、规划类制度流程不包含在此阶段成果) 2)根据甲方的发展需要及内部管控要求,对现有部门进行诊断,对部门的定位、职能
等进行优化完善,形成《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部门及岗位职能》成果。第二条 合同金额
1、本合同金额: 元。
2、本合同金额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包括乙方在提供服务中所发生的服务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有可能产生的和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一切费用。
3、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时不发生改变。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技术规格响应表;
(3)投标承诺/服务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
第四条 合同期限、履行合同地点 1.合同期限:75 天。
2.履行合同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第五条 权利保证
1.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3.乙方应当保证,在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使用的服务成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司法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负责处理,并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免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服务成果的权利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服务成。
(3)其它使甲方对上述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质量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以及乙方的承诺。第七条 验收
1.本项目成果满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甲方内部确认验收。
第八条 合同款支付
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 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 付款条件:
本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按以下阶段支付: 1)合同正式签订后 10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 30%,作为项目启动费用。
2)自乙方提交上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部门及岗位职能》成果并经甲方内部验收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60%。
3)自乙方提交上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汇编》成果并经甲方内部
验收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100%。
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4.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5.如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上述第 4 条约定时限内送达
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第 4 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甲方所掌握的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具体由乙方提出清单后以甲方据实认可内容为准,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负责。
2、具体负责协调安排乙方项目组对相关利益方进行调研及座谈,现场服务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3、甲方有权定期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提出意见。
4、按合同规定条件支付委托费用。
5、提供合作中未提及但乙方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其它协助。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勤勉尽责,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开展工作,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提交阶段性成果。
2、严守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相关单位经营发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技术水平等商业秘密;项目结束时,应返还或销毁或妥善保管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已经掌握的上述信息应予以保密,如需公开、援引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
3、乙方在甲方办公场所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对提交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 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2.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3.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4.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合同予以解决。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8.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盖章)代表人:
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供应商):(xx)代表人:
电话:开户银行:账号:
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及专业 | 执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拟担任本项目何种工作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
甲方(采购人):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盖章)代表人:
乙方(供应商):(xx)代表人:
第六章 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目录
(注:供应商根据附件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制作目录(须生成页码))
附件一、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 ):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 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 姓名和职务) 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性文件并参加磋商。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总报价为(大写) 元。工期: 。
3、我们的报价产品中 无 (有或无)进口产品(服务)。
4、我们已详细阅读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磋商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或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供应商住址) 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或签章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三、报价表
报 价 表
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度及处室职能优化服务项目编号:
投标总价 | 小写: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
工期 | |
供应商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 | (填写“是”或“否) |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项目仅接受一个价格,不得填报有选择性报价方案。若有优惠条款须注明,但不得影响报价,影响整体服务。
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附件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如果有,格式自拟)
说明:
1、如果行数不够,请自行增加。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的商务条款 | 磋商响应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格式
采购需求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需求条款 | 磋商响应 | 偏离说明 |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拟参与本项目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及专业 | 执业资格 | 技术职称 | 相关工作年限及工作经历 | 拟担任本项目何种工作 | 备注 |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供应商类似业绩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业主联系方式 | 工作主要内容 | 合同金额 | 备注 |
供应商(xx): 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企业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转让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对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项目)
附件十、(一)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
我单位(供应商名称)宣布声明和承诺如下:
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声明人:(公章)日期: 年 月
(二)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及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格式
(采购人名称):
我单位 (供应商名称)xxxx:我公司具备履行本
项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
主要设备有: 。
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 。
声明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附件十一、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附件十二、项目技术说明或实施方案
附件十三、《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附件十四、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