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佛山市南海区粮油总公司 协议编号:20**DX00*
甲方:佛山市南海区粮油总公司 协议编号:20**DX00*
乙方:*********************** 签约时间:20**年**月**日
签约地点:南海区
标的号:南粮总招20**-00*标的0*
为做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储足、储好、储活。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作开展大米定向购销业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粮食入库
双方商定:由甲方直接向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采购国产或进口大米,数量***吨,采购价为****元/吨,并签定《粮食采购合同》(数量以实际入库为准,首次入库的大米市场价格不能低于合同的采购价格),大米质量要求:按国家大米粮食质量标准:GB1354-2018籼米三级标准以上(含三级)、籼糯米执行GB1354-2018籼糯米二级标准以上(含二级)和国家食品安全指标:GB2715-2016标准执行;。同时供货单位提供大米生产厂家的证件资料和本批次出厂的检验报告;进口大米检验标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符合国产大米质量标准。存放地点在甲方指定的仓库。按国标规定的粮食检验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验质,过磅验斤,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验收数量结算货款。入库完成后甲、乙双方签署入库确认书,提供大米存放仓位数量表,粮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负责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至协议期结束。
二、粮食轮换
协议期内,乙方负责粮食的轮换。乙方轮换库存粮食,遵从动态轮换管理的方式。每批大米轮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轮换备案表,内容包括轮入(轮出)品种、数量、时间、质量要求,入库粮食要求达到协议商定的等级、质量和指标。如入库大米的市场价格低于首次实际入库的采购价,乙方应向甲方缴交轮换保证金,则按两者的价差计算方式乘以轮出数量,待轮入大米的价格达到本协议首次实际入库大米的价格后,可办理轮换保证金(不计利息)退款。
①先入后出:乙方自主轮换库存大米,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各项出入库工作。
②先出后入:乙方按采购价和计划出库的数量交付足额等值货币作为质押金后,方可调出库存粮食,但必须在出库当月25日(统计时点)前补足库存数量,补库工作完成后退回质押金(不计利息)。若乙方未能补足库存数量,则视为乙方违约,我司有权将未补足的数量进行销售出库处理,不计算轮换价差并扣罚乙方3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③购销:甲、乙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购进(轮入)粮食的采购价不变,销售粮食的销售价为采购价扣减粮食存储期间计算的轮换价差(轮换差价计算方式详见第四条约定),并办理货款结算。
三、粮食的销售出库结算
1、协议期满前或后一个月,双方签订粮食销售合同,无论现时市场价格变化如何,双方均同意:按入库确认的大米数量,按入库价格减轮换价差后的价格销售给乙方,乙方分批缴付货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仓库出库手续,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最后一批次货款抵购。双方同意协议期限届满,停止计算轮换价差。乙方可在协议期满前30天内提前出货,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库时间支付轮换差价。如乙方提前出货时间超出协议期前30天,则需向甲方按0.5元/吨/天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与甲方签订粮食销售合同并按销售合同约定时间出库完毕,否则,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拖欠货款总金额的0.1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15天(含15天)按未提货物0.5元/吨/天计收保管费,逾期提货16-30天(含30天)按未提货物1.00元/吨/天计收保管费;甲方对逾期超出30天未提的货物有权自行处置。
轮换价差
根据20**年**月**日招投标结果,甲方按实际在库存储时间(标准:**.**元/吨/年,即平均*.**元/吨/月)计算轮换价差。
费用承担
甲方负责整个协议期间的粮食保管所需费用。乙方负责协议期间粮食轮换的费用(包含出入库运费、出入库装卸车叠堆费、搬运费、过磅费等)。
六、履约保证金
1、根据20**年**月**日招投标结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大米入库,并按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入库粮食总金额的5%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
2、协议执行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超出保证金部分的损失赔偿。若乙方无违约,协议期满前乙方回购库存大米时,该协议保证金(不计利息)可作为乙方购买大米最后一笔货款处理。
3、协议执行期间,如甲方未经同意或是非因政府应急需求擅自将库存大米另行出售或出库,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履约保证金一倍数额的违约金。
七、协议期限
x协议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
八、保管要求
1、大米入库后甲方负责按储备粮储存的规范要求储存保管,保证该批次大米在储存期内粮食质量不受虫蛀、霉变等危害,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备粮保管标准要求。
2、储存期间,如粮食质量出现非正常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粮食变质而遭到损失。如出现粮食不宜存情况,甲方应立刻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出库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3、粮食储存期间的自然损耗(2‰)、水份杂质减量由乙方负责,如出现被盗或不正常损失(虫食严重、发热霉变等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如遇政府出台新的储备粮管理办法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经甲乙双方商议可终止执行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按重新签订的协议执行,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原则上不能动用该协议的库存大米。如响应政府应急预案急需动用该协议库存大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如遇甲方急需动用该批粮食,则按政府补偿办法进行处理,协议自然终止,甲方向乙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3、协议执行期间,每年3月25日、9月25日、12月31日为国家储备粮数量盘点时点,为配合储备粮管理工作,甲方有权单方面停止大米出入库。
十、如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xxxxxxxxxxx xxxx:**************************
经办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农发行佛山市南海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20344068200100000002491 帐 号:
电 话:0757-86225753 电 话:
传 真:0757-86329968 传 真:
地 址:佛山市xxxxxxxxx00x x x:
xxxx:00000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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