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下属的唯一金融机构,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88 号文正式批准筹建,原名称为“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l】112 号文件批准甲方名称变更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10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金融服务协议
甲 方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晓
注册地址: xxxxxxxxxx 00 x
x x: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福
注册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高坝
协议签订地点:北京
协议签订时间: 2018 年 11 月 27 日
鉴于:
1、甲方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下属的唯一金融机构,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88 号文正式批准筹建,原名称为“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l】112 号文件批准甲方名称变更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10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10】112 号文件同意甲方按照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调整业务范围。经 2011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京银监复〔2011〕953 号)文件批准甲方名称变更为“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
目前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7000万,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
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成员单位开展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及即期结售汇业务( 包括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
2、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简称“ 北化股份” , 股票代码为“ 002246”。
3、甲方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有权利对兵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甲方作为兵器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对乙方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包括乙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够向乙方及附属公司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4、乙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了解并认可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服务。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存款业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甲方存款利率。
甲方将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乙方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上市公司资金安全。
2、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乙方及所属公司申请,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乙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在另行订立贷款协议时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甲方收取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在甲方的贷款利率。
3、结算业务:
甲方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乙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结算业务费用一般由甲方承担,如向乙方收取时应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结算费用标准,且不高于甲方向兵器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结算费用标准。
4、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乙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甲方可以为乙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票据综合管理等相关业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5、其他服务
经乙方申请,为满足乙方业务需要,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乙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乙方及下属子分公司在财务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乙方预计未来三年内向甲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 20 亿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乙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甲方应保障乙方存款资金的安全,在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由兵器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甲方对于出现以下情形时,
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甲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条规定的情形;
2、甲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甲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甲方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甲方的出资额;
6、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占甲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甲方的股东对甲方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甲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甲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10、甲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甲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乙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关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上市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符合其业务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要求。
第六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乙方需将上述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时提交甲方。
第七条 x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满,除非双方同意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
第八条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xx x因执行本协议导致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将争议提交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x
2018 年 11 月 27 日
乙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xxx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