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向自然人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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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税经营贷”
借款合同
借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税经营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税经营贷”借款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与借
款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所列的时间签署。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渤税经营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2. 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上述贷款。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1. 定义和释义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借款人: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借款人。
贷款人: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或受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任何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用款企业:是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所列的用款企业。
贷款: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款项,或视情形指贷款项下借款人当时欠付的贷款的本金余额或本息金额。
授信期限:是指本合同第 4 条规定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借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使用贷款。
贷款额度:是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可以借取的贷款本金金额。
放款日:是指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实际发放贷款的日子。
还款日:是指本合同第 8 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贷款人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款项的日子。
个人贷款借据: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确认的,记载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部分约定事项、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及表明贷款人向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的书面凭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生成的个人贷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其法律效力优于本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借据为准。
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
担保人:是指作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和/或质押人等就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
担保文件:是指担保人签署的、形式及内容上均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的各担保合同及文件的统称。
违约事件:是指本合同第 14 条(违约事件)所指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是指随着通知的发出、时间的推移或有关决定的作出,任何可能转化为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根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会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主要义务的能力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电子银行渠道:是指贷款人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包括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及个人网银等。
(2) 释义
(a)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附件”是指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正文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当本合同的附件中提及任何条款时,是指该附件中的条款。
(b)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在本合同项下或依据本合同而作成的任何文件中,已在本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c)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应予忽略。
(d)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提及借款人时应当包括借款人的承继者。
2. 贷款额度
在本合同第 6 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得到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
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所列的贷款额度。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使用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约定执行。
3.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所列的用途。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所借款项的使用进行监控或核查。
3.2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
(1) 购置房屋或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2) 股本权益性投资;
(3) 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 套用贷款进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获取非法收入;
(5) 偿还其他借款;
(6) 无明确用途的个人支出;
(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规定的用途。
3.3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用途证明文件显示的交易金额,超出部分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或宣布超出部分立即到期。
3.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将贷款挪作他用。
4. 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授信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首笔贷款发放日为授信期限起始日,如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所记载的贷款发放日与本条所约定不一致的,以首笔贷款个人贷款借据中的约定为准。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每满一年或根据贷款人的业务操作惯例定期对可能对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授予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和审查,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款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额度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各方之间的业务联系状况等。贷款人亦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和贷款人信贷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额度金额、额度使用条件、额度的可循环性等方面的调整。如果贷款人经过评估和审查,决定不再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则贷款人可以书面通知借款人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期限应在贷款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终止日终止。
5. 提款
5.1 贷款额度项下首笔提款的提款期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个月且在授信期限内,借款人须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笔提款,否则贷款额度将作废。
5.2 在遵守上述第 5.1 款约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可在授信期限内,根据贷款人审核通过的贷款提用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一次性提用、分次提用或循环提用贷款。
在授信期限内的任一时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当时正在使用尚未偿还的
贷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贷款额度的金额。授信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应再向贷款人申请提用任何贷款。
5.3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的提款申请生成个人贷款借据。生成个人贷款借据即表示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确认:贷款人将贷款划往个人贷款借据载明的指定账户后,贷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该笔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如贷款人要求,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须补充《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的,借款人应在计划提款前(5)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项下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与个人贷款借据载明的指定收款账户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项下约定为准。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划入相应的《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或个人贷款借据列明的账户内。
个人贷款借据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借款人确认,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5.4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并交由贷款人审批,最终贷款期限以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循环类贷款额度项下,单笔提款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授信期限。非循环类贷款额度项下,单笔提款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且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授信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均不得展期。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以个人贷款借据记载为准。
5.5 在授信期限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资信变化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对额度有效性进行判断,并有权视情况对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进行调低、暂停、恢复和取消的处理。
5.6 贷款发放条件:
(1) 本合同第 6 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已经满足且持续满足;
(2) 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用款企业的订单、购买合约、购货发票等证明文件;
(3) 如受托支付方式须补充《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的,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中载明的指定账户;
(4) 贷款额度内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如系贷款额度内首笔用款申请,则需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个月内,且在授信期限内提出;
(5) 当次提用金额与已提用且尚未偿还金额之和在已获批的有效贷款额度内;
(6) 借款人信用记录符合贷款人要求,且借款人名下贷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等)在当前均无逾期;
(7) 本合同贷款额度项下已提用贷款未发生逾期;本笔提用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授信期限;
(8)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所有借贷业务项下,贷后检查情况正常;
(9) 贷款用途与贷款提用申请一致,且符合贷款人要求;
(10) 贷款支付方式合法合规,且与贷款用途匹配;
(11) 该次提款不会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提取且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金额超过贷款额度的金额;
(12)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发放前审查贷款是否满足以上贷款发放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但此类审查是贷款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贷款发放前,如因借款人征信信息不满足贷款人条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规模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故本合同不视为贷款人不可撤销的放款承诺。
6. 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
(1)借款人配合贷款人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贷款人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文件(具体文件及提交形式,以届时贷款人要求为准);
(2)借款人已有效签署本合同及有关附件;
(3)担保人(如有)已经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保函(如适用)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担保合同、文件等,且各项担保文件已办理完毕任何所需的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如担保人(如有)为法人的,担保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等),各项具体担保文件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4)担保人(如有)提供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担保人(如有)提供质押的,质押物已交付贷款人和/或贷款人已收到质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5)担保人(如有)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6)抵押物/质押物(如有)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已认可担保文件的内容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质押人签署担保文件的书面确认文件;
(7)借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已向贷款人出具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保单、保险合同或其他增信文件,前述各项文件均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如适用);
(8)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提款及还本付息的结算账户;
(9)用款企业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开立用于收付贷款资金的结算账户(如适用);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11)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12)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贷款事项的任何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
(13)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提供的其他文件均已提供、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被满足;
(14) 中国法律规定及各方约定的其他条件已经满足。
7. xx与利息
7.1 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年化利率展示。对借款人正常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采用单利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采用加减基点(其中,1个基点=0.01%)方式确定最终执行利率。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适用固定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
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适用浮动利率,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于约定的利率调整日(含当日)起按贷款人执行的最新一期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及已确定的利率加减基点计算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前述“利率调整日”、“相应期限”、“加减基点”以个人贷款借据及《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如有)所载为准(个人贷款借据及《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约定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项下约定为准)。
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分多次提款的,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每笔提款的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提款的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
7.2 利息的计算
(1) 计息期自贷款发放当日开始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 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每个计息期内应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贷款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其中,“贷款本金余额”系指截至每期还本付息日,该笔贷款的未还本金金额。
(3) 采用其他还款方式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闰年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4) 利率的换算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7.3 罚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或出现挪用贷款的情形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就贷款按照附件一第 9 项约定收取罚息。
如发生贷款逾期并且借款人挤占挪用同一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7.4 贷款人有权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8. 还款
8.1 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每笔提款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为每月 日。若还款当月没有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作为该月的还款日。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日期的,须在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8.2 还款方法。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偿还。委托扣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设置委托扣款账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欠付款项。
贷款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如果关于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国
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贷款人有权按照如下顺序确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
(1) 用以支付贷款人行使其权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2) 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3) 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4) 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8.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偿还货币为人民币。借款人应在每一还款日前一日 24:00 前在其开立于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中备足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于每一个还款日当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直接划扣借款人应付款项。借款人还款账户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仍将对账户进行扣款,并视为贷款逾期。
8.4 借款人如在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变更还款账户或由于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等而需要对该账户进行任何类似变更,借款人须在启用新还款账号扣款当月的还款日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还款账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还款账户成功变更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借款人的新还款账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欠付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和补偿贷款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和任何成本、损失。
8.5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贷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选择多笔贷款的清偿顺序。
8.6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向贷款人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8.7 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9. 提前还款
9.1 提前还款免收违约金。
9.2 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有权在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发起提前还款申请(含提前清偿部分贷款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申请),但应首先满足以下条件:
(a)本合同项下届时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均已被支付;并且 (b)提前偿还部分的累计已发生的利息应同时一并偿还。
9.3 提前还款申请经借款人提交后即不可撤销,如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按照借款人所提交的提前还款申请中所记载的方案提前还款,则借款人有义务按照该提前还款申请中注明的金额和日期提前还款。
9.4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10. 担保
如有担保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或前后签署或安排其他担保人签署担保文件;担保文件项下提供的担保如发生贬值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的毁损、担保人丧失代偿能力等),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补充担保。
本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如有)如与担保文件项下约定有任何不一致,应以各项具体担保文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11.资金支付及账户监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贷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应事先说明贷款资金使用用途,并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直接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借款人将发放至其个人结算账户的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如发现受托支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划付。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借款人不
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如需)或个人贷款借据
(二者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为准)项下指定账户,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往前述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发放相应贷款资金的义务,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相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将贷款资金的支付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变更为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2.xx与保证
借款人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贷款人xx并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递交并履行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文件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用款企业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小微企业,由借款人投资、登记设立,具备完全的授权、权利和资格拥有其资产并从事其目前正在从事的经营活动;
(3) 用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除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或之前已经向贷款人披露的违约事件外,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且正在持续;
(5) 根据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中国法律,除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外,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主张至少和借款人所有无担保的债权人的主张处于同等受偿顺序;
(6)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针对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的,并将对用款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资产或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及其他程序;
(7) 目前不存在未完结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借款人和/或用款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任何性质的经济纠纷;
(8) 除贷款人自身应办理的有关登记之外,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所需的各项政府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手续均已经完成;
(9) 借款人和用款企业没有开始任何行动以使用款企业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解散、清算、破产或重组,没有因此而指定用款企业或其财产的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员,也没有开始采取任何其他类似的措施,或者有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
(10) 用款企业使用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资金不违反其组成性文件、内部章程制度、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其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1) 除了在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披露并为贷款人所同意的债务,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没有对任何第三方负有任何形式的债务;
(12) 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任何信息在所有实质方面都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并且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额度的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13)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经贷款人所同意之外,借款人和用款企业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或类似安排。
上述每一项xx与保证应被视为由借款人根据当时存在的情况向贷款人提出放款申
请提出之日和每一个还款日重复作出。 13.承诺
13.1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在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应当:
(1)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 借款人如拟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先行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3) 借款人选择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可自其还款账户有效扣款:
(a) 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b) 按约定将还款额及时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c) 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d) 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借款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贷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贷款人申请扣款。
(4) 取得并保持所有中国法律要求的各项政府部门批准(如有),以使其能够签署、递交并履行本合同,同时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5) 确保用款企业的持续合法存续;
(6) 确保所有贷款仅被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在每笔贷款发放后 60 天内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上传贷款用途凭证;
(7) 在贷款人要求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用款企业财务状况、业务和经营状况和
/或股权情况(视情况而定)以及担保人(如有)的信息;
(8)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重大变更之前,应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
(a) 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组成变更或拟进行变更,或用款企业组成性文件
(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有任何重大修改(视情况而定);
(b) 用款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c)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用款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d) 用款企业的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e) 借款人不再是用款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9)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10) 如发生可能成为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事件或情形,立即通知贷款人;
(11) 发生借款人、用款企业和任何相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立即通知贷款人;
(12) 对借款人、用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立即通知贷款人。
(13) 在任何时候,借款人不得以其与用款企业或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用款企业未向借款人偿还所借资金)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
13.2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承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不得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1) 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权益或资产上设置或者允许存在抵押、质押或任何形式的其他担保权益、用益物权或类似安排,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2) 进行借款或其他融资行为、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或主动承担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义务有关的责任,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3) 赠与或通过交易(不论是否是关联交易)销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用款企业账面价值 50%或以上的收入、权益或资产,除非上述的销售、出租、转让或处置(以赠与方式进行的处置除外)是在用款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进行的;
(4) 除了在借款人或用款企业正常生活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外,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
(5) 减免或放弃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对任何第三方的担保权利,且经贷款人合理判断,该等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
(6) 减少或试图减少在本合同签订时的用款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如适用)的数额;
(7) 变更用款企业经营范围;
(8) 将用款企业与任何其他公司或组织进行兼并、重组或合并,而根据贷款人合理的判断,该等兼并、重组或合并将会实质影响借款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9) 利用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虚假交易产生的票据或应收账款向贷款人贴现或质押以获取资金或借款;
(10) 拒绝接受贷款人对贷款项下资金的使用、其业务或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11) 实施贷款人合理认为会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或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的行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借款人本人以及借款人代表用款企业做出本 13.2 款项下承
诺。借款人应保证上述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授权材料。 14.违约事件
14.1 任何下列事件或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或担保文件项下其所负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
(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任何xx或保证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在作出时在实质性方面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3)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
(4) 借款人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合同或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承诺或责任,如果根据贷款人的自主判断,该等未完全适当地履行或完全遵守可以被补救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贷款人书面通知的限定期限内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
(5) 借款人因涉及诉讼、仲裁,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能力的;
(6) 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且贷款人认为上述行为危及贷款安全的;
(7)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套现的,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贷款;
(8) 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或未积极配合贷款人对用款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9) 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交易文件(如有)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10) 借款人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
(11) 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2) 用款企业发生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偿债能力或类似情况;
(13) 用款企业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事项的行为,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获得贷款人同意,或未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
(14) 用款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被他人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或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终止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其他类似情形,未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也未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5) 借款人、用款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贷款人贷款,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的;
(16) 借款人或用款企业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17) 借款人对用款企业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其对用款企业享有的权益,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8) 借款人、用款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未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9) 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成为非法;
(20) 用款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成为非法;
(21) 根据贷款人的合理判断,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
(a)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本合同附件一第 11 项所约定的比值;
(b) 存货大量增加且存货结构严重不合理;
(c) 涉嫌转移利润;
(d) 现金状况恶化,资金回收明显放慢;或
(e) 发生过多不合理的日常开支。
(2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或用款企业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规定。
14.2 一旦发生本合同第 14.1 款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中止发放或取消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 调低、暂停或取消所有未提用的贷款额度;
(3)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一
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4) 宣布所有已提取的贷款和已产生的利息以及全部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等)立即成为到期应付,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5) 要求执行全部或部分担保文件项下的担保(如有);
(6) 立即行使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贷款人享有的全部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贷款人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7)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各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依据法律、法规扣划任何款项并用于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任何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该等扣划。如扣划款项为外币,贷款人有权按扣划时渤海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兑换成人民币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8) 根据债权维护与实现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借款人及用款企业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该披露信息将会被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公众所采集及知悉,从而可能会引起借款人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
(9)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措施。 15.交叉违约
如在与贷款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其他融资协议或授信安排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到期应付未付,或者贷款人或任何该等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该等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前到期且须偿还,那么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贷款人的所有贷款和其他款项应贷款人的要求应立即到期且须偿还:
(1) 该等到期应付未付在发生之日起 7 天内仍未能予以纠正;
(2) 该等到期债务的金额总计超过了贷款额度金额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16.税收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包括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支出的各类款项包含增值税;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贷款人实现担保权利(如有)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公告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差旅费用等),且借款人承担的前述费用包含增值税。
17.适用法律及管辖
(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适用本合同附件一第 14 项所列争议管辖约定。
18.其他
18.1 授权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或用款企业在贷款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各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依据法律、法规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未付的到期款项。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欠付贷款人的款项的币种不一致,借款人及用款企业在此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按扣划时渤海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兑换成人民币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借款人本人以及借款人代表用款企业做出本 18.1 款项下授
权。借款人应保证上述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授权材料。
18.2 转让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在其权利上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本合同和有关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设定担保或设立信托,而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事先同意。该等转让一经书面通知借款人,即对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上述行为。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及其权益受让人和受益人继续承担责任。
18.3 部分无效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有所减损。
18.4 救济和弃权
贷款人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均不构成贷款人对该等权利或救济措施的弃权,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妨碍贷款人以后或另行行使任何该等或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18.5 通知与送达
(1) 合同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列的有关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传真号码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2) 司法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合同第 18.5 款第(1)项的约定向其他各方送达书面通知,借款人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合同附件一第 1项所约定的其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合同所约定的一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第 18.5 款第(2)项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指定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
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18.6 合同变更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
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如借款人对公告所述本合同的变更内容持有异议,可不予变更,但须在公告期内结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公告期届满,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内容,相应的公告内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8.7 合同的组成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第 18.6 款第(2)项之约定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生效公告信息以及本合同签署前,贷款人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附件二:资料清单
18.8 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个人网银客户端、手机银行客户端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电子银行渠道自行点击“确认”并完成电子银行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
18.9 其他
(a)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可以电子形式体现、签署及保存;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b)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本贷款时,应当同时遵守《渤海银行卡(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渤海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贷款人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前述协议及业务规则补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
(c)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d)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e)借款人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借款人联系方式送达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贷款人发生需通知借款人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贷款人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f)本合同无服务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没有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贷款人应履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
(投诉),可联系贷款人客户经理或拨打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18.10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8.10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借款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借款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借款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对借款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会公开披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a)向借款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的;
(b)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出于维护借款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借款人同意的;
(g)借款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借款人可以依法向贷款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贷款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借款人发现贷款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贷款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贷款人仅在获得借款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
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用于金融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再次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贷款人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进行关闭。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借款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8.10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
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8.11 特别约定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贷款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借款人同意授权贷款人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数据平台、贷款人第三方合作机构等合法途径查询、使用并留存有关借款人各类公开及非公开信息。若该授权下的贷款已提款,借款人撤回授权前需结清贷款。若借款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借款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借款人愿意承担因借款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本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各项内容,本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以下无正文)
贷款人(电子签章):借款人(电子签名):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签约方信息贷款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限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传真:
第 2 项 账户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以下账户还本付息并作为自主支付情况下的放款账户:户名: ,账号: ,
开户行: 。
第 3 项用款企业
指由借款人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作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作为法定代表人(持股)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 30%的法人企业,系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
第 4 项 贷款额度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 5 项贷款额度使用方式及提款方式
□一次性提用,即在满足贷款人相关政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一次性提取全部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借款人不可再次提取。
□分次提用,即在满足贷款人相关政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分多次提取贷款额度,同时已提取贷款之和不得超过贷款额度,且贷款额度释放后不可循环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借款人不可再次提取。
□循环提用(一年期内贷款(含一年期贷款)可选),即在不超过授信期限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一次性或分多次向贷款人申请提取贷款,且对已归还的贷款额度能再次申请提取贷款。
第 6 项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 。
第 7 项 授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单笔贷款具体借款期限以个人贷款借据所载为准。
第 8 项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见相应的个人贷款借据。
第 9 项违约罚息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贷款人有权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第 10 项 还款方式
借款人选择下列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请关注贷款人提供的最新还款计划,但贷款人实际扣收金额及扣收日期以贷款人实际扣划为准。
1.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借款人于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总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
□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 11 项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比例超过 %,将视为用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第 12 项 贷款支付方式 1.□自主支付。
2.□受托支付,贷款支付方式如为受托支付,贷款资金收款账户见个人贷款借据或《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如需)(二者不一致的以《个人贷款划款委托书》为准)。
第 13 项 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第 14 项 合同争议管辖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在任何一方认为必要时或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以下第_ 种方式解决:
(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由_ 进行仲裁,仲裁地在 。
(3) 其他: 。
附件二: 资料清单
下述文件应为经借款人以贷款人认可的形式证明为真实的文件: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照片,具体以贷款人要求为准);
(2) 用款企业经最新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三合一)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照片,具体以贷款人要求为准);特殊行业还需要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3) 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