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甲方的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 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 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3 年第一版)》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部室,各北部湾村镇银行:
为更好服务信用卡持卡人,经研究,对《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北部湾银行发〔2022〕166 号)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3 年第一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西北部湾银行 2023 年 9 月 12 日
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3 年第一版)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有关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请
(一)为审核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无论乙方信用卡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甲方对乙方个人资料不予退还,但承诺保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甲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
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乙方申领信用卡须签订《个人征信及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甲方根据授权内容收集、使用和提供乙方个人信息。《个人征信及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为乙方在申请信用卡和分期卡时必须阅读和同意的重要内容。乙方提交申请即视为同意认可授权书内容。
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可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乙方相关信息与乙方取得联系;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使用和保存乙方信用信息。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信用卡审核等业务办理需要,查询、使用及留存其在广西北部湾银行留存的职业信息、资产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如甲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风险客户存在关联时,甲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乙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联系人
姓名及电话等联系人信息,已获取联系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使用、传输及存储,甲方可在必要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与联系人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甲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甲方超出授权范围查询乙方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如乙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出于客户体验的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使用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向乙方展示乙方主动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
(三)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包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同一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不同卡片发生的交易均计入同一账单,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若乙方名下有一个或多个信用卡账户,则其名下某一信用卡账户的账户信用额度是该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
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或风险信息等对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的账户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
(五)甲方根据对乙方的资信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可根据本合约约定决定是否为乙方到期续卡
(如延长卡片有效期或续发新卡片)或换卡。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等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与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必要的、与甲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与甲方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险公司等)披露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纸质申请书建档、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纸质账单制作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处理乙方及附属卡信用卡申请相关个人信息或乙方指定收件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有效期、验证码、配送地址、手机号码。乙方了解并知悉,除甲方以外的第三
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七)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乙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乙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乙方保证会在 30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八)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九)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处理其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和删除等。乙方应向甲方留存本人真实、有效、准确的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信息,其中手机号码为甲方与乙方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乙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且有效掌控的手机号码,并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乙方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相关业务办理。乙方无合
理理由与他人在甲方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甲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拒绝向乙方核发信用卡或停用乙方已有账户等。如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留存在甲方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相关自助渠道修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乙方未及时更新的,甲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权采取适当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中止乙方账户使用等。因乙方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上乙方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了解并知悉,甲方因其授权而可以处理其个人信息。
(十)如甲方申请进行电子认证,则乙方同意并授权广西北部湾银行及甲方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乙方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以保证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十一)甲方的芯片(IC)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每种信用卡的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
第二条 使用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信用卡(虚拟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设置交易密码的信用卡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虚拟卡不支持在必须读取实体卡片信息的机具上使用。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 IC 卡根据乙方申请选择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乙方可通过甲方的手机银行APP 或客户服务热线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也可在甲方限定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限额以内设置其卡片交易限额。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甲方指定途径开通
信用卡后,该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电子卡安全码等卡片信息,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 APP、柜面等渠道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四)信用卡只能由乙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甲方于 5 年内暂停其账户非柜面业务、支
付账户所有业务和新开账户。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的信用卡,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故意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或止付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存在信用卡账户被用于非法平台收款等违规情况,甲方可对所涉及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交易等限制措施。对举报所涉违规信用卡账户,甲方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报案,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向乙方收取年费。信用卡一经核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相应年费周期的年费(无论是否已缴纳)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1)卡片提前失效;(2)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到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3)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挂失未补卡;(4)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第二条第(十三)款所列行为;(5)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有其他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行为。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七)乙方在账户状态正常或未申请销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积分兑换。若出现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乙方账户对应积分视同失效,甲方有权不予兑换或进行积分扣除:(1)账户状态非正常或已申请销户;(2)乙方存在第二条第(十三)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因甲方系统漏洞或管控失误获取了与甲方对外公布业务规则不相符的积分。如乙方积分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乙方账户对应积分若存在负数的,无法直接办理销户。甲方将视所欠积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八)惠分卡是甲方对外公开发行的分期信用卡,不具备预借现金、转账、消费、电子现金圈存等交易,仅用于分期业务申请(不包括信用卡循环额度内的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等)。
(九)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乙方可以申请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但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或存在业务绑定关系未解除的,或相关在途款项及欠款待结清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申请。若乙方账户状态正常,且账户下唯一卡片成功办理正式挂失或损坏交回的,乙方需
选择补换卡或销户。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领用合约、业务需要及乙方用卡情况等,在乙方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或公示内容确定为乙方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包括:(1)与申请信用卡或上次续卡、换卡时相比较,乙方的资信状况没有恶化;(2)乙方没有第二条第(十三)款所列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3)乙方没有向甲
方提供过虚假信息;(4)乙方开卡并正常使用该卡片;(5)甲方同意为乙方到期续卡或换卡。
在为乙方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第(1)、(2)、(3)项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新卡片。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续卡或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境内外快捷支付等)。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续卡或换发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该等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十)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亲临柜面,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自行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柜面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凡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信用卡卡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和本合约约定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不发卡给乙方。卡片失效后,乙方应继续承
担偿还此前信用卡消费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信用卡失效之日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乙方销户或者甲方收回卡片、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不续卡或不换发新卡片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继续提供服务。
(十三)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乙方或乙方账户、乙方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乙方或乙方交易、乙方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乙方或乙方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甲方提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乙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
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可要求乙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甲方可单方予以销户。甲方因乙方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同时还应对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扣款对甲方所受损失予以弥补。被停止信用卡卡使用的,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性清偿。
第三条 对账和缴款
(一)乙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将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在每月账单日产生。对账单默认为电子账单,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收到卡片后,自行通过自助渠道或客户服务热线调整账单接收方式。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
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查询对账单,如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并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认可,将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还款或不承担因延迟还款导致的透支利息等,并不会以未获得对账服务为由拒绝承担由此导致的征信记录不良后果。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以该交易记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
(二)乙方应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并及时查收获取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乙方原因(如电子邮箱容量限制或登录验证信息错误、互联网故障、个人电脑故障、移动端故障等)导致不能按时或正常获取电子对账服务的,将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含电子现金圈存)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
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交易记账日起按日计算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或等同于现金入账的待偿还欠款(如随时借到期下账等)均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由预借现金交易记账日起按日计收透支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甲方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信用卡透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对应年化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四)甲方对信用卡账户的存款(含还款溢缴款部分)不计存款利息。当存入信用卡的记账资金金额超过该信用卡所属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抵扣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乙方知悉并同意,若乙方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视情况将乙方溢
缴款用于清偿乙方名下其他信用卡账户项下的欠款)。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款,可通柜面、ATM 等渠道领取,或致电甲方客服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将溢缴款转入乙方指定的在甲方开立的本人账户。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六)乙方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默认为自动全额还款,乙方可在收到卡片后,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还款金额类型。甲方有权于约定日期从乙方的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以清偿信用卡账户欠款。
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乙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若因乙方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变更等因素而导致还款失败的,乙方除还清欠款外,还须缴纳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收,最低人民币 5 元。
(七)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
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计收,最低人民币 5 元。
(八)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内消费余额的百分之五、账户内当期预借现金余额的百分之百、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当期下账金额的百分之百、所有当期费用、违约金和利息的百分之百、上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百、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金额的百分之百。
(九)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与乙方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
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一)本条约定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北部湾银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披露给联名卡合作方。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如有),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或联名方会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甲方将在官方网站或联名卡合作方网站公布与更新。
第五条 关于惠分卡的特别约定
(一)卡号前 10 位为 6251931650 的惠分卡(以下称为
旧惠分卡)与信用卡账户相同,生成同一账单。卡号前 10
位为 6251931652-6251931654 的惠分卡(以下称为新惠分卡)与信用卡账户相互独立,生成专属账单。
旧惠分卡在新惠分卡发行后停止新增发行。使用旧惠分卡办理的专项分期(家装分期、车位分期等)继续有效,直至分期摊销结束。若旧惠分卡内无分期待摊,则旧惠分卡有效期到期后,不进行续卡。乙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二)乙方在申请分期业务(不包括信用卡循环额度内
的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等)后,甲方会免费为乙方建立分期账户。乙方知悉并同意,除非乙方申请并获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分期账户中的溢缴款及乙方提前还款的款项不会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账户中分期交易未入账本金和手续费。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与特约商户(含分期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可做协助调解,乙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应向甲方偿还的债务。
(二)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处理:
1.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2.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债务;
4.法律法规、《章程》或本合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含分期总金额中尚未支付部分、手续费总额中尚未支付部分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等),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乙方应承担支付的款项及费用,甲方有权冻
结及扣划乙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需扣划乙方理财产品的,因扣收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在甲方登记的账单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法院向乙方寄送的卡片、对账单、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乙方应确保在甲方登记的账单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真实有效。如乙方账单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通过甲方所提供的账单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修改方式进行修改,否则原甲方登记账单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法院向乙方寄送的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其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以函件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同意通过在甲方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接收法院送
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乙方的电子邮箱地址适用至本合约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乙方在电子送达地址变更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送交书面的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则应当在电子送达地址前,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法院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六)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消费性透支,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证券、房地产等)和生产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的用途。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以甲方最新发布的为准)。
(九)乙方知悉并同意,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及礼遇等(以下简称“增值服务礼遇”)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增值服务礼遇的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乙方同意增值服务礼遇及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
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相关规定办理。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章程》的修改、《广西北部湾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等。此类变更事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变更。如乙方不接受此类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此类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在协商不成时,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住所地、甲方分支机构住所地、乙
方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涉及诉讼时,甲方及甲方分支机构均可提起诉讼。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对于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双方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第九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乙方对甲方信用卡业务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热线 40000-96288、登录甲方网站或到甲方营业场所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对本合约中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均已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的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