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美亚柏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8.31 元/股。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62176W),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德汇已就其 49%股权权属变更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新德汇成为美亚柏科控股全资子公司。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柏科”)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份购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持有的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发行股份购买苏学武、水军及xxx持有的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听取了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有关事实做出的xx和说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本次交易相关方的有关人员做出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
1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美亚柏科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xx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本所经核查,未发现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有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包括本次交易相关方自身及其股东、管理层及雇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美亚柏科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事宜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非正文中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 | 指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本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重组 | 指 | 公司向江苏税软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江苏税软 100%的股权、向新德汇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新德汇 49%的 股权 |
x所 | 指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美亚柏科/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江苏税软交易对方及新德汇交易对方 |
江苏税软交易对方 | 指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及xxx |
新德汇交易对方 | 指 | 苏学武、水军及xxx |
江苏税软 | 指 | 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新德汇 | 指 | 珠海市新德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目标公司 | 指 | 江苏税软及新德汇 |
标的资产 | 指 | 江苏税软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税软 100%的股 权,及新德汇交易对方持有的新德汇 49%的股权 |
《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江苏税软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 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江苏税软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 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 | 指 | 美亚柏科与江苏税软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 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 |
补偿协议》 | 偿协议》 | |
《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江苏税软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 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新德汇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 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新德汇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 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新德汇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 |
《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美亚柏科与新德汇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 |
江苏税软交割日 | 指 | 《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 交割日 |
新德汇交割日 | 指 | 《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交 割日 |
独立财务顾问/中金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审计机构/致同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指 | 美亚柏科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渠道,即:巨潮 资讯网 |
定价基准日 | 指 | 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美亚柏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8 月 10 日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
中国法律 | 指 | 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有权部 |
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201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美亚柏科与交易对方于 2015 年 8 月 7 日签署的交易协议及 2015
年 10 月 14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及美亚柏科的《报告书》,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
公司拟向江苏税软交易对方发行合计 29,666,848 股购买江苏税软 100%股权;拟向新德汇交易对方发行合计 14,424,358 股购买新德汇 49%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中企华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目的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中江苏税软 100%股权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262-02 号《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江苏税软 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54,360 万元。根据中企华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目的出具的关于关于标的资产中新德汇 49%股权的中企华评报字(2015)第 1262-01 号《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珠海市新德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德汇 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53,930 万元。根据该评估值,新德汇 49%的股权的评估值为 26,425.7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美亚柏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18.31 元/股。
根据上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江苏税软交易对方及新德汇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类别 | 发行对象 | 发行数量(股)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xxx | 4,651,762 |
xx | 4,651,762 | |
xx | 0,000,000 | |
xx | 3,103,153 |
发行对象类别 | 发行对象 | 发行数量(股) |
xxx | 445,003 | |
安xx | 445,003 | |
xxx | 000,000 | |
xxx | 296,668 | |
xxx | 296,668 | |
xx | 296,668 | |
xx | 296,668 | |
xxx | 296,668 | |
xxx | 296,668 | |
xxx | 296,668 | |
xxx | 0,000,000 | |
xxx | 4,746,696 | |
苏学武 | 13,618,360 | |
水军 | 402,999 | |
xxx | 402,999 | |
小计 | 44,091,206 |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 美亚柏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及《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 新德汇的股东美亚柏科、苏学武、水军及xxx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美亚柏科以定向增发的股份购买苏学武、水军及xxx所持有的新德汇 49%的股权。
(1) 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印发了《关于核准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xxx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919 号),核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62176W),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德汇已就其 49%股权权属变更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新德汇成为美亚柏科控股全资子公司。
根据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86657279T),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税软已
就其 100%股权权属变更事宜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江苏税软成为美亚柏科控股全资子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江苏税软 100%股权和新德汇 49%的股权已依法过户至美亚柏科名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按照《江苏税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新德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实施了过户。
四、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美亚柏科与江苏税软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江苏税软交割日的期间,江苏税软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税软 100%的股权如产生亏损,由江苏税软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江苏税软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美亚柏科补足;如产生收益,由美亚柏科享有。上述期间损益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在江苏税软交割日的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美亚柏科与新德汇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新德汇交割日的期间,新德汇交易对方持有的新德汇 49%的股权如产生亏损,由新德汇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新德汇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美亚柏科补足;如产生收益,由美亚柏科享有。上述期间损益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在新德汇交割日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美亚柏科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江苏税软交易对方及新德汇交易对方发行的合计 44,091,206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
美亚柏科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新增股份的上市事宜。
六、信息披露
根据xxx科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亚柏科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认为:
(1) 本次交易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2) 江苏税软100%的股权和新德汇49%的股权已依法过户至美亚柏科名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已按照美亚柏科分别与江苏税软、新德汇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实施了过户;
(3) xxxx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发行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应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新增股份的上市事宜,美亚柏科尚需就本次交易而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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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