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05 年 6 月 14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推動委員會通過
105 年 7 月 18 日學年度第 2 次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 年 9 月 30 日學年度第 3 次推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20 日 105 學年度第 362 次行政會議通過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合 作 協 議 書
甲方(合作機構):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計畫主持人): (以下簡稱乙方)丙方(學校):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以下簡稱丙方)
基於甲、乙、丙三方共同提升產業專業技術與教學實務知識,由甲方提供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資源與措施,促進學術交流與產學合作效益,本契約所約定之乙方產業研習或研究之相關事項,甲、乙、丙三方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並依誠信原則履行:
第一條 產業研習或研究期程(期程分期,依實際需求增刪)一、本合約訂立期限,自:
(一)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
(二)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
(三)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
二、甲、乙、丙三方如因事實需要,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以變更一次為原則。
第二條 產業研習或研究應符合教師專業領域
一、甲方得視人力需求提供丙方 系所專業教師 至甲方機構或其分支單位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工作。
二、乙方赴甲方研習或研究之內容應與其專業領域相關且以不影響教師健康及安全的工作項目為原則,應依丙方「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實地服務或研究申請表」提出申請並經丙方審議通過。
第三條 成果報告書與研習證明
一、乙方赴甲方產業服務或研究應依丙方「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成果報告書」之格式撰寫成果報告,並於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予甲方及丙方。
二、甲方應於丙方教師至產業服務或研究結束後一個月內發予研習或研究證明書,並註明起訖期間與時數。
第四條 回饋金條款
教師於學期中申請從事實地服務或研究半年者,應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回饋金條款,回饋金款額共計新台幣 元整,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回饋金之繳付。
第五條 產學交流與合作
一、甲乙丙三方得就專業技術應用與教學實務方面,以專案研究計畫之形式進行交流合作。
二、在不妨礙甲方運作情況下,得允許丙方研習教師前往甲方相關單位觀摩,以增進教師對專業實務知識與技術之瞭解。
三、甲方得指定至少一名具實務經驗之專任人員與丙方教師合組研究暨研習團隊。
第六條 違約處理
甲方未依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回饋金者,三方得終止合約;如由於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造成繳款延誤,應受免責,但期限不得超過 60 天。
第七條 利益迴避原則
丙方教師赴甲方產業研習或研究應遵守相關法律之迴避規定。
第八條 生效日期
x合作協議書依法簽章後,自第一條所載產業研習或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第九條 終止合約
一、甲乙丙任一方當事人不依本合約履行時,他方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七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應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甲方擬終止本合約,應於終止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丙方終止本合約。
第十條 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三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三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高雄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三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份數
x合約壹式參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十二條 x合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同意後得隨時修訂或補充之。
立約人
甲方: (公司章)
法定代理人: (簽 章)統一編號:
聯絡人: 連絡電話:
地址:(郵遞區號)
乙方(計畫主持人):執行單位(系、所):連絡電話:
地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
xx編號:連絡電話:
地址:xxxxxxxxxxx
x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