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 乙方頇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一)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 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 以電子郵件及網站等管道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本契約之顧問費由中國信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信證券」)支付予乙方。
第三條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受任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含「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同意乙方委請中信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中信證券客戶。
(六)甲方於本契約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若甲方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一個月前公告或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 x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任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
2、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有前項第 2 款之情形時,本契約自期限屆滿後自動終止,無需另為終止契約之通知。
(三) 終止之效果
1、本契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四款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存在。
2、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本委任契約因甲方並無負擔顧問費用,故終止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第八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之糾紛或爭議,甲方得先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乙方受理申訴電話:(00)0000-0000)。
(二)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項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甲方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x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地 址:
中信證券帳號:
電子信箱 E-Mail:
法定代理人(xxx): xxxxx(xxxx):x x:
x x:xx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x編號:24969958
金管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一百零四金管投顧字第零零壹號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表
(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範圍-國內)
填表日期: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且不得與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
□本人確已明瞭上述說明事項,並經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專人
解說,特此聲明。 委任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資料(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 □ 男 □ 女 婚姻: □ 已婚 □ 未婚
戶籍地址: 電話: 通訊地址: 電話: 教育程度:□研究所以上 □研究所 □大學 □專科 □高中 □國中 □國小 □其他 服務機構: 擔任職務: 電話: 職業類別:□商 □工 □農 □軍 □公 □教 □自由業 □家管 □其他 電傳號碼(FAX): 電子信箱:
(二)法人客戶適用
機構或公司名稱: 負責人姓名: 地址: 電話: 電傳號碼(FAX): 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 主要業務或營業項目: 聯絡人姓名: 電話: 電子信箱:
二、客戶屬性(由客戶填寫,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非專業投資人(即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以外之投資人)
□專業投資人:(以下則一勾選)
□專業機構投資人:□銀行 □保險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 □基金管理公司
□政府投資機構 □政府基金 □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信託業 □期貨商
□期貨服務事業 □其他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三、投資資力-財務狀況(由客戶填寫)
(一)自然人客戶適用(擇一填寫)
□年收入金額:□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300萬元 □3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以上
□家庭年收入:□100萬元以下 □100萬元至500萬元 □500萬元至800萬元
□800萬元至1000萬元□ 1000萬元以上
(二)法人客戶適用
最近二年財務狀況
流動比率: 負債比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每股盈餘: 資本額:
其 他:
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由客戶先填寫後,再與公司業務人員討論)
‧投資有價證券之經驗:
□ 國內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 國外證券市場, 年,最高金額
‧投資資訊之取得來源或方法:
□ 證券商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 □ 自行蒐集分析
□ 其他
‧投資策略:
□ 中長期投資 □ 短線進出
□ 其他
‧投資盈虧情形:
□ 績效優於整體指數或基金 □ 獲利優於定期存款利率 □ 獲利有限
□ 小額虧損 □ 虧損嚴重
□ 其他
‧有無委任專業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之經驗:
□ 有,□ 國內證券市場 / □ 國外證券市場 / 專業機構名稱
□ 無
‧投資目的:
□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 儲備退休金 □ 儲備子女教育經費 □ 節稅
□ 置產 □ 其他
五、風險承受程度(由公司業務人員與客戶討論後填寫)
(一) 【顧問有價證券適用】投資有價證券風險承受程度
衡 量 指 標 風險承受或偏好程度
‧投資有價證券之收益或虧損對 基本生活需求 / 事業營運之影響程度 ……□高 □中 □低
‧對於提供顧問服務之有價證券投資標的之偏好
固定收益有價證券 ……………………………………………………… □高 □中 □低股利穩定之股票 ……………………………………………………… □高 □中 □低高成長率之股票 ……………………………………………………… □高 □中 □低其他 ……………………………………………………… □高 □中 □低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一年內另有其他用途之可能性 ……………………… □高 □中 □低
(二)【顧問境外基金適用】投資境外基金風險承受程度
□ 保守型 (風險承受度較低,避免投資本金損失)
□ 穩健型 (可承受適當風險,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 成長型 (可承受較高程度風險,追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六、投資有價證券 / 境外基金之資金(由客戶先填寫後,再與公司業務人員討論)投資有價證券/ 境外基金資金之來源:
□ 全部自有
□ 部分借貸,金額
□ 其他
七、公司之訪談方式及評估意見(由公司填寫)
‧ 訪 談 方 法 及 內 容 日 期 (一)必要方法
□ 面談:
(二)輔助方法
□ 電話:
□ 家庭訪問:
□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如後附):□ 有,共 頁 □ 無
‧經辦人評估意見:□ 良好 □ 尚可 □ 欠佳 □ 其他
委任人簽章(客戶親簽):
中信投顧 部門主管簽章: 經辦簽章:
附件二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書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投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投資顧問相關金融業務;及前述業務、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二)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及遵守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非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需要。
(三) 與委託人有控制(投資)、被控制(投資)、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中國信託投顧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
(四) 其他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66)證券投資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中國信託投顧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於前述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除相關法令明文限制外,包括但不限於委託人提供之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交易資料、親屬(友)資料、網站(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投顧之網頁)登入及瀏覽資料及其他依法或經委託人授權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包括委託人與中國信託投顧締結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與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及經委託人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中國信託投顧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於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中國信託投顧所在地進行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三) 對象:
1. 中國信託投顧、與中國信託投顧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海內外銀行、保險、保險經紀人、投信與其他子(孫)公司暨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中國信託投顧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中國信託投顧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中國信託投顧參與之同業公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等有關之相關機構、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其他仲裁或裁決機構)等。
3. 代中國信託投顧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證券選任之委外廠商,及與中國信託投顧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人)。
4. 中國信託投顧依法得提供其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中國信託投顧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 (四) 方式:前述(三)之人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電子及(或)音軌紀錄等形式(含自動化機
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
四、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保有之就個人資料,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委託人得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或電話聯絡營業員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投顧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中國信託投顧就委託人以上申請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中國信託投顧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決定受理或拒絕委託人之請求。
五、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中國信託投顧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委託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中國信託投顧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中國信託投顧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委託人有任何往來或提供委託人所需之服務,且中國信託投顧亦可能提前終止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及相關附屬服務。
附件三
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證券客戶)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 您好:
感謝您委託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 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之內容。
二、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一)您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等):
1.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簽署日起算 1 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 1 個月前公告或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自動續約 1 年,爾後亦同。
2. 任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時,或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改善者,契約終止之。
(二)本公司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第 1 條、第 3 條等):
1. 本公司不得收受您的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2. 本公司不得另與您為證券投資收益分享、損失分攤之約定。
(三)您應負擔之費用及退費原則(第 2 條、第 7 條等):
1. 契約之顧問報酬由中國信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信證券」)支付予本公司。
2. 契約之顧問報酬由中信證券支付本公司,終止後您不得要求本公司退費。
(四)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第 9 條等):
您與本公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本公司進行申訴【申訴專線:(00)0000-0000】,本公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契約約定或相關法令聲請調處、評議或提出訴訟。
(五)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第 4 條、第 7 條等):
1. 未經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將本公司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2. 您同意本公司委請中信證券協助辨識您的身分,以確認您是否為中信證券客戶。
三、您於本契約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特別提醒您,本公司所有員工依法均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或密碼,亦不得與 您有私下金錢往來(如款項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您有此類狀況致衍生糾紛時,應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如本公司員工向您提出前揭不法需求,或您發現有疑似前開情事者,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另外,本公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 行決定所交易之證券商品,本公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您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應自行承擔與享有,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有價證券交易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本人與 貴公司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前,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與相關權益,特此聲明。
此致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個人/法人戶):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