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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x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平安付科
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 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
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
平安付会员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对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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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付科技”)收集
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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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平安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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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指令,并由平安付科技 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平安付科技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 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平安付科技 _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平安付科技 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 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
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_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在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后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
快捷支付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经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 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变更,可及时致电 95511 就有关事项进行咨询或取消该项服务。您在前
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
的修改、变更;。本协议终止后,平安付科技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