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0131912022110314711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卖方利益残值保障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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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保险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向客户(见释义)提供机动车辆残值保障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其他汽车服务商,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销售期间内开展“残值保障”活动售出的车辆,当车辆在保险单约定的回收期内申报返还,且二手车售价(见释义)低于保险单约定的回收残值(见释义)时,针对二手车售价低于保单约定的回收残值的差额部分保险人扣除每辆车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辆车保险金额内赔偿,总赔偿金额不高于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销售期间内售出的车辆或未在回收期内返还的车辆;
(二)客户没有使用或管理的车辆;
(三)在返还之前已经转让的车辆;
(四)分期付款逾期的车辆;
(五)返还时物权已受到限制的车辆;
(六)泡水车(见释义)、火烧车(见释义)、倾覆(见释义);
(七)发动机、传动装置、转向系统、刹车系统被改造的车辆;
(八)发动机、传动装置、转向系统、刹车系统存在异常且无法修理的车辆;
(九)因无法修理或更换部件导致无法恢复原状的车辆;
(十)因一次事故引起的维修费用占新车购置价(见释义)的 20%(含)以上的车辆;
(十一)因产品缺陷导致生产商、销售商召回的车辆;
(十二)保险期间内,同一地市内新车购置价下跌率超过 30%的车辆。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车辆返还延迟使二手车售价下跌,造成损失增加的,保险人
对损失增加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二)因车辆物理破损、零部件遭窃、遗失所造成的损失;
(三)车辆返还后因保管过程中的物理破损、部件遭窃、遗失或与此类似情况所引发的二手车售价下跌,造成损失增加的,保险人对损失增加的部分不负责赔偿;
(四)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破产或营业中止,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中断时造成的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八)核反应、核辐射、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九)间接损失;
(十)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金额包括每辆车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辆车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时间以保险xxx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就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残值保障”活动内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伪造、编造有关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协助。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车辆返还申请书(原件);
(2)返还车辆相关资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返还车辆销售合同;
②返还车辆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适用);
③返还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
④返还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⑤历史保险单;
⑥质保期内处维修保养历史资料;
(3)客户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返还车辆返还金额的计算过程及相关验收单据;
(5)返还车辆回收同意书;
(6)返还车辆回收付款凭证;
(7)返还车辆再销售合同、过户资料、购买人身份证明及二手车销售发票(复印件);
(8)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索赔申请书;
(10)保险单、批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每辆车的赔偿金额为扣除每辆车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后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确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按照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监管机关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释义
【新车购置价】指新车销售发票上的价格。
【二手车售价】指二手车销售发票上的价格。
【客户】指在保险期间内购买被保险人“残值保障”活动范围车辆的自然人或法人。
【泡水车】指经过水浸泡的机动车辆,一般是指发动机,变速箱被水泡过,浸水深度超过车轮及车身座椅,车身底部部件与水长时间接触的机动车辆。
【火烧车】指部分区域发生灼烧后翻新的机动车辆。
【倾覆】指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残值保障】指被保险人出售车辆后,客户按约定的回收期间内返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客户支付约定的回收金额。
【回收残值】指被保险人与客户在残值保障活动中约定的车辆回收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