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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甲方(指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姓名: 机构投资者名称:
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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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A证券账户: 深A证券账户:
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联系电话: 有效联系电话:
手机(必填): 手机(必填):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乙方(指开户所属分支机构):
名 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 ( 以下简称 “通用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通用回购交易
的券种;
(二)通用回购交易: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
(三)通用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通用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通用回购到期日(L 日)止的期间;
(四)融资回购(即“正回购”):是指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
(五)融券回购(即“逆回购”):是指融出资金的交易方;
(六)质押券:指作为通用回购交易担保品的债券。
(七)质押券折算率:指质押券所能折算成的融资额度与债券面额之比。质押券折算率由登记结算机构发布。
(八)融资额度:指质押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以通过通用回购进行融资的额度。
(九)欠库:是指通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正回购方质押券价值不足。
(十)套做:是指通用回购交易到期当日,正回购方可以申报将质押券继续用于通用回购的融资交易。
(十一)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十二)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通用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通用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 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通用质押式融券回购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通用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通用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通用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通用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有价证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
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通用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通用回购交易;
2、获得通用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提供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查询通用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通用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密切关注交易场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通用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立即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通用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通用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
(2)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应立即办理需完成的通用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因通用回购业务的结算安排执行时,发生资金透支等情况。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xxxx如下权利
1、办理通用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乙方密切关注交易场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通用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将临时停市、恢复交易等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重点提醒参与通用回购业务的投资者需防范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对于临时停市当日投资者因通用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通用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有权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将其纳入该投资者可用资金头寸。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办理需完成的通用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对于通用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偿还资金的情形,通用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对资金融出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通用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等情况进行计算,具体补偿规则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
相关业务规则。甲方确认已认真阅读该相关业务规则、知悉了解该相关业务规则的渠道,并承诺将持续密切关注该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章 通用回购交易
第九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通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交易所债券交易系统提交。以乙方名义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须填写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甲方申报的质押券品种应该符合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乙方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通用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十条 通用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且当日即可用于回购融资交易。当日申报解除质押并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或者再次申报入库。出入库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日终处理结果为准。
(二)乙方收到《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通用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通用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通用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通用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通用回购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三条 融资回购交易
(一)甲方申请融资回购交易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通用
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如甲方有欠库风险,乙方有权将甲方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机构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债券通用回购入库/出库申请表》;
(三)甲方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卖出、转股、换股或回售
(四)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五)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四条 甲方申请融券回购的,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客户端做卖出申报操作,乙方交易系统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在通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融资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须以乙方支持的委托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通用回购交易成交结果以登记结算机构日终处理为准;
(三)通用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通用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通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通用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甲方质押券质押期间,发生派息、兑付等情形的,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中国结算因临时停市引起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差异化办理通用回购业务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密切关注沪深交易所因债券交易及监管规定新出台的债券交易规则变化,审慎参与债券通用回购交易;甲方因违反通用回购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及申报数量、申报单位、申报范围等相关要求造成交易无效,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登记结算机构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 T 日)且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约定向客户收取违约金和垫付利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垫付利息。
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交收违约金额×1‰;
(“每日”为自然日)
垫付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垫付利息=交收违约金额×垫付利息率;
(客户违约期间,垫付利息每日计算,逐日累加;垫付利息率按 1‰执行,“每日”为自然日)
甲方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违约金及利息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七条 因临时停市,甲方未按规定造成通用回购交易
期间产生的透支,乙方自透支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收取交收违约金和垫付利息。
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交收违约金额×1‰;
(“每日”为自然日)
垫付利息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垫付利息=交收违约金额×垫付利息率;
(客户违约期间,垫付利息每日计算,逐日累加;垫付利息率按 1‰执行,“每日”为自然日)
第二十八条 甲方因临时停市前将债券通用回购在途资金被用于滚动续作或投资其他证券标的所产生的欠库、透支的,乙方应于欠库、透支当日及时告知投资者补足欠库、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因临时停市期间发生的欠库、应付资金,乙方将采取罚息等相关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为准。经登记结算机构审核同意后, 乙方也可以在登记结算机构控制范围内代处置质押券。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
(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
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登记结算机构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影响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 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登记结算机构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三十一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登记结算机构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证券,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通用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则出现修订,本协议的相
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
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商议,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就通知与送达约定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手机号码(甲方填写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以电话通知为主要通知方式;
(二)双方商定,以甲方提供的手机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
1、手机短信(手机号: );
2、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
3、传真通知(传真号: )。
上述 1—3 项空白处由甲方填写并加盖甲方公章。
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重要信息、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在乙方预留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通知的送达时间:
1、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
2、通过录音电话(移动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乙方第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送达。
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本条约定通知方式中任一方式向甲方发送各种通知信息,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的通知义务。
(四)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确认“协议项下的各自联系地址为是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法律文书。文书达到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拒不接收或无人接收的,不影响司法送达的效力”。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请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不作明示选择,即双方默视为选择 1):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