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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一月
xxxxxxxxxx 000 x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xx.xxxxxxxxxx.xxx
目录
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x所接受阜阳泉赋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阳泉赋”)的委托,就xxx、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投资”)、腾名有限公司(TOWER SUCCESS LIMITED)(以下简称“腾名公司”)、奇盛控股有限公司(ALPHA GAI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奇盛控股”)将其持有的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或“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出具《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表决权委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规定,并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专业报告和公司说明等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阜阳泉赋和上市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的相关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阜阳泉赋、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或确认文件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阜阳泉赋为本次表决权委托之目的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6. 经本所律师同意,阜阳泉赋可以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引用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任何该等人士不得擅自引用或转述本法律意见书或据以向本所及本所律师追究任何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事宜
1、《纾困投资协议》安排
2022 年 1 月 17 日,xx新能的股东xxx、xx、xx、xx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与阜阳泉赋签署了《纾困投资协议》。
根据《纾困投资协议》约定,阜阳泉赋以代偿xxx向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100,436,787.36 元、灏轩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 118,000,000 元及相关费用为对价,取得xx持有的奇盛控股 100%的股权,间接取得奇盛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 6.42%的股份。《纾困投资协议》就本次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以及后续其他纾困安排进行了约定。
2、《表决权委托协议》安排
2022 年 1 月 17 日,xxx、xx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阜阳泉赋(以下简称“受托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委托授权标的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xxx、灏轩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73,476,369 股、49,565,621 股、51,108,375股、52,914,712 股,合计 227,065,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为 27.55%,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合称“委托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在表决权委托的期限内,各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会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各方同意:①委托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因强制平仓、司法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的,其剩余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②委托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xx任何原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应当委托给阜阳泉赋行使;③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增加的,则增加股份的委托权利,也将自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阜阳泉赋行使。
(2)委托授权范围
阜阳泉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①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③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④对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人员的监督建议权;
⑤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⑥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3)委托授权期限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在委托期限内触发下列条件之一的,表决权委托终止:①阜阳泉赋将来通过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在不考虑表决权委托前提下即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或②若上市公司获得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定增”)的全部许可/备案且阜阳泉赋认可该定增方案并可以通过定增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③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或④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但阜阳泉赋最终未能通过定增或其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方式实际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表决权委托将自动恢复效力。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xxx、xx投资、腾名公司、奇盛控股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其他法定权利委托给阜阳泉赋代为行使,各方在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委托授权的标的、范围、委托期限等具体内容。经查验,《表决权委托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其形式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
《纾困投资协议》项下的本次股份收购完成后,因阜阳泉赋持有奇盛控股 100%的股权,奇盛控股与阜阳泉赋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除奇盛控股外,xxx、xx、xx、腾名公司、灏轩投资与阜阳泉赋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一) 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灏轩投资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且“各方同意,受托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综合上述两项约定,阜阳泉赋行使表决权无需按照xxx、腾名公司和xx投资的意愿行使投票权。
根据《纾困投资协议》约定,xxx、xx、xx、腾名公司、xx投资确认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形成一致行动、将其所持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征集投票权或作出其他安排等)单独/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协助其他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并经相关方确认,xxx、xx、xx、腾名公司、xx投资与阜阳泉赋之间不存在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与对方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珈伟新能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情形。
(二) 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灏轩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根据上述信息及相关交易方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xx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构成符合第八十三条规定 |
1 |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否,阜阳泉赋与xxx、xx、腾名公司 和xx投资相互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
2 |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否,阜阳泉赋的实际控制人为阜阳市颍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腾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xx、灏轩投资的实际控制 人为xxx |
3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否,阜阳泉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腾名公司、xx投资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 | 否,阜阳泉赋与腾名公司、灏轩投资之间 |
序号 |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构成符合第八十三条规定 |
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 |
5 |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排 | 否,xxx、xx、xx、腾名公司及xx投资不存在为阜阳泉赋提供融资安排 |
6 |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否,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及灏轩投资不存在合伙、合作、联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7 |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xxx、xx、xx不存在持有阜阳 泉赋股权的情形 |
8 |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xxx、xx、xx不存在在阜阳泉 赋任职的情形 |
9 |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 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否,xxx、xx、xx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在阜阳泉赋任职或者持有股权的情形 |
10 |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 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xxx、xx、xx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阜阳泉赋的情形 |
11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存在持有阜阳泉赋股权的情形 |
12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否,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xx投资除共同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其他关联关 系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阜阳泉赋与xxx、xx、xx、腾名公司、xx投资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纾困投资协议》项下的本次股份收购完成后,阜阳泉赋将持有奇盛控股 100%的股权,与奇
盛控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除奇盛控股外,xxx、xx、xx、腾名公司、灏轩投资与阜阳泉赋之间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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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