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A 部分:一般條款與條件
商業賬戶之條款與章則
x商業賬戶之條款與章則(「條款」),連同適用的本地附錄、產品附錄及文件,應適用於客戶在銀行的賬戶,以及銀行不時可能會提供給客戶的產品。
第 A 部分:一般條款與條件
1. 賬戶與產品
1.1 如果客戶已申請開立賬戶和/或產品,和/或銀行已同意為客戶提供賬戶和/或產品,則與該等賬戶或產品(視情況而定)相關的所有事項均應適用以下規定:
(a) 本條款;
(b) 開戶(或擬開戶)所在管轄區對應的本地附錄;
(c) 若為產品,適用於有關該等產品的產品附錄(如有);及
(d) 任何適用的文件。
1.2 客戶同意,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或銀行提供的任何產品均受所有適用法律約束,客戶在使用該等賬戶或產品時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1.3 就每個賬戶和每個產品而言,本條款、適用的本地附錄及任何適用的產品附錄和/或有關該等賬戶或產品之文件,應構成客戶與相關銀行之間就開立(或擬開立)該等賬戶或提供(或擬提供)該等產品(視情況而定)所訂立的單一協議。
1.4 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向客戶提供任何賬戶或產品,並獲授權使用任何通訊、處理或交易系統或中介銀行。銀行可就任何開立賬戶或產品之申請,或為提供該等賬戶或產品,不時要求客戶:
(a) 填寫銀行規定的文件;
(b) 提供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或按銀行或適用法律的要求提供協助;和/或
(c) 同意受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施加的任何其他條款。
銀行無義務就申請失敗或終止任何賬戶或產品而作出任何解釋或提供任何資料。
1.5 客戶應確保向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屬真實、準確及完整,並無隱瞞任何相關資料。除非銀行另作規定,客戶承諾,如果情況有任何變化而導致就每個賬戶和/或產品所提交給銀行的任何資訊或資料變得不準確或不完整,客戶應在 30 天內以書面(或按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和/或方法)通知銀行。
1.6 銀行可隨時以任何理由修訂、更新、撤回或修改賬戶、產品和/或其功能,和/或推出新賬戶、產品和/或功能,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2. 賬戶與產品管理
授權
2.1 銀行可依賴客戶授權及每個授權使用者操作及提供相關賬戶和/或產品,並發出相關指示,客戶同意:
(a) 客戶授權每個授權使用者代表客戶就任何賬戶或產品發出指示,並作出任何行為或產生任何義務;
(b) 以書面形式傳達給銀行的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如適用)簽字樣本及簽署權力,在銀行收到客戶書面撤銷該等簽字樣本及簽署權力之前保持有效;
(c) 除與銀行備案的簽字樣本對比外,銀行還有權但無義務對簽字作進一步核實;及
(d) 在遵守第 A 部分第 2.2 條之規定的情況下,銀行可繼續(但無義務)接受並執行經該等授權使用者發出或簽署的指示,且無須對此承擔責任。
2.2 如果客戶希望修改給予任何授權使用者之授權,則須按銀行當時規定之格式發出書面通知,銀行可要求客戶提供合理證據,證明該等修改已獲正式授權,包括通過客戶董事會決議之方式
(如適用)。該等修改須在銀行接受和批准該等通知並在其記錄中做出變更後方可生效。
合夥
2.3 對於以合夥人名義開立的任何賬戶和/或提供的任何產品:
(a) 客戶同意,合夥人所有成員須就他們或他們中任何一名成員而拖欠的所有款項和產生的所有債務(無論是以合夥人名義或其他名義),對銀行負連帶責任;及
(b) 因一名或多名合夥人去世、破產、退任和/或加入所致合夥人組成或結構之變更並不會以任何方式,對銀行所獲許可權造成任何影響,銀行有權視當時存續或留任的合夥人享有充分權力經營合夥人並處理其資產,如同合夥人未發生任何變化一樣。
公司賬戶
2.4 對於以公司名義開立的任何賬戶或提供的任何產品,在公司清算時,存入賬戶的資金只可由公司清算人提取,應付資金須僅支付給公司清算人。
3. 存款與取款
3.1 客戶取款與存款只能按照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之方式進行,且應遵守銀行不時自行決定之程序。
3.2 銀行可隨時及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採取下列行動,無須通知客戶,無須承擔責任,亦無須向客戶作出任何解釋:
(a) 拒絕或限制任何存款金額,以及退還提交給銀行用作存款的全部或部分款項;和/或
(b) 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取款指示,或限制可提取的金額。
3.3 客戶同意:
(a) 存款收據將由銀行按照其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程序進行驗證;
(b) 銀行有關客戶存款之核算(如有)、簿冊或記錄應具有最終決定性;及
(c) 存款將在結算後計入客戶賬戶,除非銀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另作決定。
3.4 若屬下列情況,銀行無義務執行取款指示:
(a) 銀行未收到令其滿意的取款指示;
(b) 相關賬戶資金不足;
(c) 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未出示其身份證或護照;
(d) 取款指示非呈書面形式,未按照銀行收到的簽字樣本和授權進行簽署;與銀行就非書面取款單而達成的任何安排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和/或
(e) 銀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不應執行取款指示。
3.5 銀行在某一特定國家或銀行在該國任何分行的任何賬戶上支付、持有或欠下的所有存款和款項,應由銀行支付或償還,或僅通過銀行在該國的分行支取。
3.6 除非銀行另有許可,在銀行未作任何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客戶不得以本幣以外任何貨幣從任何賬戶支取任何或所有貸記款項(無論是以本幣或任何其他貨幣計價)支取現金。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外幣或特定現金面額的存取款。
透支賬戶
3.7 客戶承諾確保賬戶不會透支,即使是暫時性透支,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允許或經與銀行事先安排的除外,該等安排須受銀行不時決定之條款約束。
3.8 客戶應立即償還任何透支賬戶的借方餘額。客戶還須按要求支付借方餘額的利息及任何銀行費用,該等利息及銀行費用應按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規定之利率或費率計算。
轉讓/轉移
3.9 除非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並受銀行規定之條件約束,客戶不得就賬戶任何存款或貸方餘額或其中任何部分,向任何第三方做出轉讓、轉移或抵押,或是創設任何擔保或其他處置權益,亦不得企圖如此行事。
4. 托收
4.1 銀行就任何票據作為客戶收款行的,須盡其合理商業努力,根據市場慣例和銀行唯一及絕對酌 情權決定之時間表,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處理該等票據,但除非已收到結算資金,否則銀行無義務貸記相關賬戶。銀行對外幣、郵局匯款單、匯票或向其他銀行支取的款項,可 以採用不同的收款或存款時間表。
4.2 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a)拒絕接受任何存款票據;(b)不提出、要求、收取或發出未付或拒付通知;和/或(c)將每張收款票據交由任何分行或往來行按照其各自規則辦理,並以現金、銀行匯票或其他方式付款。任何票據一經銀行接受,銀行無須就此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將對任何背書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承擔全部責任。除非事先與銀行達成安排,否則銀行不會接受由第三方指定的票據多重背書。
4.3 資金收款因故無效的,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票據被拒付,相關賬戶將立即記入借方,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將已計算或貸記的任何相關利息轉回。任何拒付票據可不時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回客戶最後在銀行登記的地址,或按銀行規定之方式寄回客戶,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4.4 銀行收到用於入帳的所有票據,不論是否以本幣計價,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當款項匯入賬戶時,所給予的任何貸記均為暫時的,可在銀行收到該等支付所代表的款項之前轉回;
(b) 銀行可直接將票據轉寄給付款地銀行或任何選定代收人,該等代收人可通過其選定的一個或多個分代收人接收票據。任何該等代收人/分代收人均應被視為客戶代收人;
(c) 銀行在任何票據方面對客戶的權利不因下列情況而受到損害:
(i) 任何票據或因此支付的任何資金遺失、損毀或拒付;
(ii) 銀行就此進行任何訴訟;和/或
(iii) 經客戶特此授權與任何第三方達成安排;
(d) 無論因(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原因而導致未能或延遲入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i) 止付指示;
(ii) 郵寄遺失;
(iii) 逾期或未能提交、兌付、托收或發出未付通知;和/或
(iv) 拒付任何票據、憑證或帳單;及
(e) 客戶特此放棄有關任何票據之異議、提交和拒付通知,並特此放棄向銀行提出反索賠或抵銷的權利。
5. 利息
在適用情況下,銀行應按其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頻率、利率、程序及政策支付利息。
6. 費用與傭金
6.1 銀行可將客戶就下列事宜應付給銀行的任何費用(無論是在費率表中或以其他方式列明)、成本、開支、利息、稅收和罰款(包括但不限於全額彌償的法律費用和印花稅)全額借記到賬戶中:
(a) 任何產品;
(b) 就賬戶或其他事項而產生的任何負債;
(c) 賬戶上的任何透支款項;和/或
(d) 銀行就向客戶提供之服務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收取的任何服務費,但收費詳情須以書面或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告知客戶。該等收費或更改應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客戶和/或其授權使用者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繼續使用相關服務的,被視為客戶已同意並接受該等收費或對該等收費之更改。
6.2 凡涉及外幣的交易(包括任何外幣電匯/郵寄/電子轉帳、銀行允許的任何外幣存款/取款,和/或銀行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以銀行接受為準,在此情況下,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兌換率,以及與每次該等兌換有關的任何應付費用。
6.3 如果某份費率表內或多份費率表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銀行應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如何解決該等衝突或不一致。
6.4 銀行可隨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經書面通知客戶後,更改相關費率表中所述客戶應付的任何費用之現行比率和/或金額。該等更改應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應不早於通知日期後三十(30)天。
7. 結單
7.1 銀行將按月或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規定之間隔向客戶提供結單。客戶同意核實每份結單中所 有詳情的準確性;若有任何差異、遺漏或錯誤,須在該等結單日期後十四(14)天內通知銀行。在此期限屆滿後,除所通知之錯誤外,結單內之詳情對客戶具有決定性,但無論客戶接受與否,銀行仍有權隨時更正結單存在的任何錯誤。
7.2 客戶同意,是否提供電子結單由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對此,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無須作出任何解釋或通知):
(a) 拒絕客戶有關電子結單的任何要求或申請;和/或
(b) 修改、限制、撤回、取消、暫停或終止提供電子結單。
7.3 在提供電子結單的情況下,客戶還確認並同意,對於在任何管轄區通過任何相關互聯網服務提 供者、網路系統或其他等效系統傳輸的任何電子結單,銀行不保證其及時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8. 通訊與指示
客戶通訊與指示
8.1 客戶應確保每項指示準確、完整、清晰、獲得授權,以及按照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形式和方式發送給銀行,並在適用情況下,遵守與每項指示相關之程序。
8.2 客戶同意:
(a) 任何指示無論是否實際授權,均為有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b) 其應確保客戶或其代表就某一賬戶發出的所有指示均嚴格按照該等賬戶當時有效之授權或委託進行;
(c) 銀行獲授權執行客戶和/或其授權使用者通過電話、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
(包括通過電子服務)傳達或據稱傳達給銀行的任何指示;
(d) 任何產品參照賬戶進行操作的,銀行獲授權執行賬戶持有人的指示,且無論就該等產品或其他方面而言,銀行不遵守該等指示均不構成違反協議;及
(e) 所有指示一經銀行收到,不得取消、撤回或修改,除非按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另作決定。
8.3 客戶同意,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但無義務)決定:
(a) 接受和執行任何指示(包括代表其向相關人士傳送資訊、指示、付款單、信息及其他通 訊,披露資訊和作出任何其他事宜,無論是通過電話、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包括通過電子服務,如果銀行同意),無須評估該等指示是否合理或準確、該等指示的 性質、客戶和/或授權使用者的身份(或據稱身份)、對客戶的後果或任何其他事項;
(b) 使用其合理選擇的任何通訊、處理或交易系統或中介銀行來執行任何指示;
(c) 假設任何指示準確、完整、真實並獲得客戶授權;
(d) 在接受任何指示前,明確附加條件;和/或
(e) 調查任何指示的真實性。
8.4 若屬下列情況,銀行有權糾正任何賬戶,拒絕執行和/或延遲執行部分或全部指示:
(a) 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發出或是據稱由客戶或代表客戶發出的的任何指示可能未獲客戶授權,或者即使由客戶發出或授權,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導致銀行遭受任何索賠、訴訟、損失、開支、責任或損害;
(b) 執行指示將會導致付款總額超過賬戶貸方餘額,但若銀行執行此指示,其可選擇全部或部分或以任何循序執行該等指示,而無須參考收到客戶指示的時間;
(c) 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等指示不符合和/或構成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d) 該等指示(無論是否以數位方式簽署)通過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接收,包括透過電子服務接收;
(e) 如果指示中有任何含糊不清、不一致或衝突,除非並直至該等含糊不清或衝突以銀行滿意之方式解決,惟銀行可選擇只執行授權使用者的所有指示,即使現有任何相關委託或指示另作要求;和/或
(f) 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應當推遲執行指示,或不應執行指示,無論何種原因。
8.5 即使銀行最初拒絕執行或已延遲執行某一特定指示,之後若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亦可執行該等指示。
8.6 在某個營業日發送給銀行進行處理的所有指示,須在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前收到。銀行有權根據交易性質、交易計價幣種、向銀行發出指示的方式以及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設定不同的截止時間。銀行保留不時修改有關接收和處理指示的任何截止時間之權利。對於在截止時間之後收到的任何指示,銀行有權在下個營業日予以處理,將所有相關假日考慮在內。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客戶向銀行發出的任何通知應在銀行實際收到時視為送達。
止付指示
8.7 如果希望收回、取消或停止付款,客戶須以符合銀行要求(包括檔要求)之方式進行。對於接受的任何止付指示,銀行應盡合理努力執行,且可唯一及絕對酌情選擇不執行該等指示,亦不保證或承諾該等收回、取消或停止付款將會成功實施。
8.8 在銀行執行止付指示,客戶不可撤銷並無條件地同意:
(a) 對於因任何該等未付款而導致銀行可能會產生或蒙受的任何費用、損失、損害或責任,向銀行承擔賠償;及
(b) 因故未能這樣做時,銀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銀行通訊
8.9 銀行可依賴客戶(無論是客戶或某個授權使用者)最後通知給銀行的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資料均為準確、有效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8.10 任何通函應在下列時間視為送達客戶:
(a) 如傳送至傳真號碼、手機號碼、電話號碼、電子設備或電郵地址,則在銀行傳送後立即視為送達(不論客戶何時收到);
(b) 如親自交付,則在交付時視為送達;
(c) 如通過郵遞或快遞寄往國內或國外地址,則在投郵後立即視為送達;和/或
(d) 如在銀行網站、任何報紙、銀行任何分行或通過電子服務發佈,則在發佈時視為送達。
8.11 若為聯名賬戶,按照本條規定送達其中一名客戶的通知,應視為已有效送達所有客戶。
9. 產品暫停與終止
休眠賬戶
9.1 如果某個賬戶在銀行確定的時間段內處於不活動或休眠狀態,銀行保留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就該等賬戶的進一步操作施加任何條件之權利。
銀行終止與暫停賬戶
9.2 無論任何原因,銀行可經提前十四(14)天(或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期限)書面通知客戶後,終止和/或暫停任何賬戶。
9.3 在不影響上述規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一旦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銀行有權(無須要求或通知)立即終止和/或暫停賬戶:
(a) 客戶未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b) 客戶未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c) 存在對客戶提出破產或清盤申請的任何理由;
(d) 客戶去世、精神錯亂或喪失行為能力;
(e) 任何一方申請對客戶指定接管人;
(f) 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之履行變得非法或不可能;
(g) 如果賬戶餘額少於按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規定之最低限額;和/或
(h) 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構成終止賬戶之有效理由的任何其他事件。
9.4 如果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永久停止提供任何類型的銀行賬戶,則應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
銀行終止與暫停產品
9.5 銀行可隨時按照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之方式更改、終止、限制、阻止和/或暫停下列方面,無須做出任何解釋,亦無須承擔任何責任,且銀行可自行決定是否通知客戶:
(a) 任何產品(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內容、要約、服務、產品和/或功能;
(b) 使用任何產品的模式、方法或管道;
(c) 屬於任何產品之組成部分或為任何產品提供支援的任何作業系統、軟件或功能;和/或
(d) 客戶接通和/或使用任何產品和/或任何訪問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i) 銀行誠意地認為任何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儲蓄、往來、定期存款、投資或貸款賬戶)和/或通過或與銀行進行或有關其任何產品之交易可能會用於任何犯罪/非法活動,或是可能會直接或間接涉及任何欺詐;
(ii) 客戶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
(iii) 客戶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聲明或保證;
(iv) 繼續提供任何產品(無論是一般或專門提供給客戶)或其中任何部分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導致銀行遭受任何索賠、訴訟、損失、費用、責任或損害;
(v) 在任何該等電腦、硬件、系統、軟件、應用程式或裝置上,偵測到旨在容許擅自接通的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或破壞性代碼、代理、程式、巨集指令或其他軟件程式或硬件成分;和/或
(vi) 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任何其他情形。
9.6 暫停或終止任何產品並不影響銀行對在該等暫停或終止之前,由客戶或由銀行代表客戶根據本協議所訂立的任何交易或所產生的任何責任進行結算之權利。
客戶終止賬戶
9.7 如果客戶希望終止任何賬戶和/或產品,則應向銀行發出書面指示,並遵守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程序。
終止賬戶與產品之後果
9.8 賬戶終止時:
(a) 在遵守第A 部分第 6 條之規定的前提下,銀行可通過按照銀行決定之形式,以賬戶貨幣向客戶支付賬戶當時貸方餘額,從而解除其全部責任;及
(b) 客戶應遵守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關戶程序。
9.9 產品終止時:
(a) 在遵守第A 部分第 6 條之規定的前提下,銀行可隨時取消就任何產品所提供的任何信用展期;及
(b) 客戶應遵守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產品終止程序,根據本協議授予的所有權利將立即轉回銀行,否則,客戶須賠償銀行因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成本或費用。
9.10 本協議中按其性質應當存續的所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免責聲明、責任限制、賠償、保密及適用法律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將持續有效。
10. 付款給銀行
付款給銀行與借記權
10.1 客戶同意按要求向銀行支付所有款項和費用,並自該等款項到期之日起,按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行決定之利率支付相關利息,直至以資金到期當日之貨幣付清為止,且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從賬戶中扣除該等款項。
10.2 所有該等款項和費用應由客戶全額支付,不作任何抵銷或反索賠,不設任何限制或條件,亦不得扣除當前或未來稅款(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稅款)、征費、扣繳或預提款項,以及與此相關的所有責任。
10.3 客戶應付的所有款項和費用不含任何貨物及服務稅(不論在哪個管轄區徵稅),該等貨物及服務稅應由客戶按到期日有效稅率支付(如適用),作為任何其他應付款項之補充。
10.4 如果銀行依法有義務從支付給銀行的任何款項中扣減任何金額,則客戶授權銀行做出該等扣減,並將淨款額支付給客戶,或是存入賬戶。
還款擔保
10.5 當銀行接受或根據客戶要求產生責任(無論是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隨、個別或共同)時,客 戶存放在銀行的任何資金、款項、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將自動成為對銀行之擔保;銀行有權留 置所有該等資金、款項、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並可拒付客戶出具的任何票據,直至責任解除。
還款違約
10.6 如果客戶未能及時償還任何借方餘額或應計利息,銀行可在不影響其權利的情況下,以其認為 合適之方式,將客戶存放在銀行的任何資金或證券變現,並將由此所得收益在扣除變現費用後,用於支付和償還客戶到期應付給銀行的任何款項,而無須通知客戶。如果該等收益不足以支付 到期款項,客戶須補繳差額,包括按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行規定之利率支付利息。
合併賬戶、抵銷與擔保權益
10.7 客戶賬戶內所有存款餘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定期存款,如適用)將作為客戶負債的擔保。
10.8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權利與x助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合併客戶任何或所有賬戶和/或將任何賬戶貸記款項(無論是否到期)與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不時到期應付給銀行的任何款項相抵銷,包括但不限於因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導致客戶產生或蒙受的所有損失、損害、訴訟、索賠、負債(無論或有或其他)、費用、成本與開支(包括全額彌償的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發生下列任何事件:
(a) 客戶未能按要求償還到期應付給銀行的任何款項;
(b) 客戶存款可能受到破產訴訟或第三方索賠;
(c) 客戶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清盤、破產或被接管;
(d) 銀行收到與賬戶相關的債權扣押令;
(e) 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和/或
(f) 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構成銀行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抵銷權之有效理由的任何其他事件。
10.9 客戶賬戶內任何貸方餘額(不論該等賬戶在哪個國家開立)可用於償還在客戶負債方面當時到期應付的任何款項。銀行獲授權按抵銷當日有效匯率以該等款項購買任何其他貨幣,從而償還相關款項。
11. 同意披露
11.1 客戶特此明確且不可撤銷地允許並授權銀行及其任何員工、代理人、官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銀 行認為必要或適宜之情形下,按照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之方式,向下列任何人員或機構轉移、披露、洩露或透露下列任何資訊,無須事先告知客戶:
(a) 將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及任何客戶在任何時間與任何人之間的資料轉移或披露給(包括但不限於):
(i) 銀行的分行、子公司、代表處、關聯人和代理人;
(ii) 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和/或
(iii) 銀行和/或在上述(i)或(ii)中所提及的任何實體,不論位於何處,選擇的第三方,以保密方式用於向客戶提供任何賬戶和/或產品(包括數據處理目的);和/ 或
(b) 將有關客戶或客戶賬戶資金等方面的任何資料(包括隨時和不時適用於任何人的訪問憑證)轉移或披露給(包括但不限於):
(i) 任何聲稱為客戶且經銀行按照現行程序核實其身份之人;
(ii) 客戶(或任何聲稱為客戶並使用訪問憑證之人)不時可能直接或間接通過電子服務與之交易(反之亦然)的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相關人員;
(iii) 就客戶使用電子服務之操作而必要或適當或因使用或存取(無論是否獲得授權)而需要之人員;和/或
(iv) 客戶不時通知給銀行的任何人員。
11.2 銀行轉移、披露、洩露或透露本條中所述資料之許可權在本協議終止後持續有效。
11.3 客戶確認並接受,在提供與交易、指示、通訊或由客戶或任何聲稱為客戶之人執行電子服務操作相關之資料的過程中,銀行和/或其任何員工、代理人、官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會不時在無意間披露有關客戶或客戶在銀行所開賬戶內資金或任何其他相關詳情的資料,並特此放棄其因無意間披露而對銀行提出的所有權利與x助。
12. 聲明與保證
12.1 客戶特此聲明與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
(a) 客戶與銀行不會因客戶開立、操作、存取或使用某個賬戶或產品、提交任何指示或是直接或間接通過使用任何賬戶或產品傳達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b) 其已以書面形式向銀行充分披露為本協議或本協議中所述任何賬戶或產品、任何指示或任何安排之目的而需要向銀行披露的所有重大或相關資訊和資料;
(c) 其已獲得開立、操作、存取或使用賬戶或產品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所有義務而需要的一切必要同意和授權;
(d) 其具有完全的法律能力、權力、許可權和權利來訂立並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權利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
(e) 除非客戶披露其以受託人身份或代表另一方行事,否則客戶代表自身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f) 如果客戶是:
(i) 公司或企業,則其是根據客戶註冊所在地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或
(ii) 個人,則已達合法年齡及思想健全;
(g) 本協議及本協議中所述安排構成合法、有效和約束性義務,可對客戶有法律效力;及
(h) 其在業務過程中訂立本協議及開立、操作、存取和使用任何賬戶或產品時,並非以消費者身份進行交易。
13. 免責聲明
責任免除
13.1 儘管本協議中的任何相反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對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任何賬戶或產品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損害、責任或其他後果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情況而產生或與之相關:
(a) 銀行執行、推遲執行或不執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指示(無論該等指示是通過電子服務提交和/或由非授權人員發出);
(b) 任何指示、通函、通訊、傳輸和/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或客戶有關該等指示、通函、通訊、傳輸和/或交易的任何不準確、誤解、中斷、錯誤、延遲或其他故障,無論何種原因);
(c) 提供任何產品或操作任何賬戶,和/或其任何限制;
(d) 下列方面出現任何不可用、中斷、延遲、錯誤或故障等問題:
(i) 電腦系統;
(ii) 傳輸或通訊設施;
(iii) 通訊、處理或交易系統;和/或
(iv) 網路、軟件、硬件和/或技術,
這些用於提供任何賬戶或產品(無論是由銀行操作和/或提供或其他);
(e) 由於稅收和/或貶值而從賬戶貸記或借記的資金減值;
(f) 由於兌換限制(無論如何產生)、徵用、非自願轉移、任何性質的扣押、行使政府或軍事權力、戰爭、罷工或超出銀行合理控制能力範圍的其他原因而無法從賬戶貸記或借記資金;
(g) 銀行基於任何偽造或塗改票據支付任何款項,無論該等偽造和/或塗改是否容易識破,或是否由於客戶疏忽所致;
(h) 客戶未能確保票據妥為出具或防止擅自塗改或欺詐;
(i) 票據遺失和/或損壞;
(j) 任何人的任何欺詐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偽造客戶簽字和/或任何冒名;
(k) 客戶疏忽、違約或不當行為;
(l) 銀行所用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代理人、分包商、服務提供者、代名人、往來行或交易對手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破產或資不抵債;
(m) 披露、洩露或透露有關客戶、賬戶和/或產品的任何資料(無論該等披露是否無意或因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其他情形而發生);
(n) 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委託代表或員工在行使本協議項下銀行權利時的任何作為、聲明(明示或默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第 A 部分第 9 條和/或第 15.12 至
15.13 條;
(o) 任何收入或商業機會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節省或業務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任何設備或軟件價值損失,或任何間接、附帶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即使已被告知可能會發生該等損失或損害;
(p) 銀行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公共或監管機構要求或銀行任何政策而採取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和/或
(q) 與銀行有關非書面取款單的任何安排。
13.2 客戶特此確認,外幣存款存在固有匯兌風險,並接受外幣兌換的匯率下跌將會減少(甚至消除)客戶在外幣存款方面的回報或收益。
銀行還款義務
13.3 銀行付款義務計價貨幣由於兌換限制、可轉讓性、徵用、政府行為、命令、法令和法規、非自願轉移、任何性質的扣押、行使軍事或僭越權力、戰爭或內亂、貨幣聯盟或交換或超出銀行合理控制能力範圍的類似原因而變得不可獲得時,視為銀行可通過以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貨幣付款而履行該等支付義務。
分行、子公司或關聯人
13.4 客戶同意:
(a) 本協議項下有關某個賬戶或產品的任何義務,只能通過向開立該等賬戶或提供該等產品的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追償而予以履行;及
(b) 其不得就本協議項下銀行某個分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某個成員任何義務而對銀行任何其他分行、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其他成員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的任何子公司或關聯人採取任何措施或進行追償。
14. 賠償
14.1 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或其關聯人、子公司、分行(不論在哪個管轄區)、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每個成員及他們各自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名人和代理人賠償其直接或間接因簽署、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任何賬戶或產品而蒙受或產生的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損失(直接
或後果性)、損害、成本與費用(包括所有稅款、其他征費和法律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客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b) 客戶違反本協議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義務、聲明和/或保證;
(c) 銀行作為代收行依賴或擔保客戶提交托收的支票、帳單、匯票或其他票據之背書或兌付,在任何情況下,銀行該等依賴或擔保應視為已根據客戶明確要求予以行使;
(d) 銀行接受、依賴和執行或不執行由或據稱由客戶或客戶代理人(據稱)發出的任何指示,不論發出該等指示時的情況或交易性質如何,即使該等指示在發出、接收或內容方面存 在任何錯誤、誤解、欺詐或不明確之處,包括銀行真誠認為發出該等指示或提供相關資 料已超出客戶權力,或銀行認為其執行該等指示將會導致違反所負任何義務;
(e) 客戶對銀行所作任何聲明(包括提交給銀行的表單中所作聲明)虛假、具有誤導性或不完整,和/或後期變得虛假、具有誤導性或不完整;
(f) 客戶未能按要求向銀行支付或償還到期應付給銀行的款項(包括所有應計利息);
(g) 與銀行有關的非書面取款單的任何安排;
(h) 客戶同意銀行和/或銀行人員披露任何資料;
(i) 銀行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和/或任何賬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包括銷售權、抵銷權、追償權或執行程序);
(j) 客戶通過電話傳達或據稱傳達給銀行的任何指示,即使其後證明該等指示並非由客戶發出,或是執行任何該等指示,或採取與任何該等指示有關或依賴任何該等指示的措施;
(k) 銀行在執行客戶指示時使用任何系統或任何通訊或傳輸方式,導致該等指示丟失、延遲、失真或重複;
(l) 客戶因銀行不時設定的限制而無法進行任何交易;
(m) 客戶缺乏資料或未能提供清楚、必要和完整資料以完成付款、轉帳或執行交易;和/或
(n) 與賬戶有關的任何支票簿、支票、存摺、訪問憑證、定期存款通知書、個人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身份識別代碼遺失、被盜或錯置,以及銀行予以補發或更換。
14.2 即使銀行與客戶之間關係終止,這些賠償仍將持續有效。
15. 一般規定
修訂
15.1 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經書面通知客戶後,更改本協議中任何一項或多項規定,或是永久停止提供本協議項下任何類型的賬戶和/或產品。該等更改和/或終止應自通知中所述日期起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應不早於通知日期後三十(30)天。
15.2 客戶在收到該等通知後繼續操作賬戶的,視為客戶已同意並接受該等修訂。如果客戶不接受該等修訂,客戶應立即停止操作賬戶,並指示銀行關閉賬戶。
15.3 如果本協議或產品範圍有任何變更,銀行可通過下列方式通知客戶:
(a) 在發送給客戶的結單中明確該等變更;
(b) 在銀行分行或自動櫃員機上顯示該等變更;
(c) 在銀行網站上發佈該等變更;
(d) 電郵或信函;
(e) 在任何報紙上刊登該等變更;和/或
(f) 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通訊方式。
衝突
15.4 銀行可不時就任何產品向客戶提供材料及任何其他相關服務協議。如果下列任何檔中所含條款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就任何該等衝突或不一致而言,首先列出的檔之條款應優先於其後列出的檔:
(a) 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該等服務協議;
(b) 就該等產品所提供(或擬提供)的產品附錄(由華僑銀行集團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
(c) 本地附錄;
(d) 本條款;及
(e) 本協議除英文版以外任何譯本。
棄權
15.5 銀行未能或延遲行使或執行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或選擇權不得視為放棄該等權利或選擇權,或限制、影響或損害銀行對客戶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利之權利,或導致銀行須對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可分割性
15.6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適用法律項下被認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本協議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會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知識產權
15.7 客戶特此確認並同意:
(a) 構成某個賬戶或產品組成部分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文件、材料、軟件及任何其他事項中所 有知識產權均歸華僑銀行集團或相關第三方所有,客戶對該等知識產權不享有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及
(b) 華僑銀行集團在提供某個賬戶或產品過程中可能會獲取資訊、資料和統計資料,華僑銀行集團將擁有該等資訊、資料和統計資料的全部知識產權。
15.8 客戶特此同意不會做出任何行為而干擾、破壞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到構成任何賬戶或產品組成部分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知識產權。
機密資料
15.9 銀行資料是銀行專有的寶貴機密財產。客戶同意對所有銀行資料予以保密,僅限其為正常履職而需要知曉的員工存取(須負類似保密義務),已進入公眾領域或是法律或司法程序要求披露的任何銀行資料除外,並同意在客戶正常業務過程中按照銀行規定之方式使用該等資料。
15.10 如果客戶發現或有理由懷疑任何銀行資料已被或可能會被洩露或披露給任何非授權人員,客戶應立即通知銀行(並以書面確認)。
不可抗力
15.11 對於在(a)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b)執行任何指示、或(c)向客戶提供任何產品時,至少部分由 於超出銀行合理控制能力範圍之行為(非因其過錯或疏忽)而造成的延遲或失敗,銀行無須承 擔責任。造成這種可原諒之延誤或失敗的原因可能包括暴動、叛亂、意外爆炸、不利市場狀況、無外匯、洪水、風暴、天災和類似事件。
合規與制裁
15.12 客戶同意,如果銀行懷疑有下列情況,銀行可以延遲、阻止或拒絕處理任何交易,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a) 該等交易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與反洗錢、反腐敗、反恐、反賄賂、反欺詐、逃稅、禁運或金融交易法規項下報告要求相關之法律;
(b) 該等交易涉及本身受經濟和貿易制裁或與受經濟和貿易制裁之人有著直接或間接關聯的任何人(自然人、公司或政府);和/或
(c) 該等交易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在任何國家屬於非法之行為所得收益,或用於在任何國家從事非法活動。
15.13 銀行可採取並指示任何委託代表採取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以遵守與防止欺詐、洗錢、恐怖主義或其他犯罪活動或向受制裁人員或實體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相關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公共或監管機構要求或銀行的任何政策。該等行動可包括但不限於對賬戶交易(特別是國際資金轉帳相關交易)的攔截和調查,包括向賬戶支付或從賬戶支付資金的預期接收方之來源。在某些情況下,該等行為可能會延遲或阻止指示的處理、賬戶交易的結算或銀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義務。除在該等法律、法規或銀行政策或該等公共或監管機構允許這樣做後合理時間內,銀行無需通知客戶。
記錄
15.14 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記錄與客戶之間/來自客戶的所有電話交談、口頭指示和溝通,並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內保留該等記錄,客戶同意銀行為其認為適宜之目的而製作、使用和複製任何記錄,包括在針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法律程式中用作證據。
適用法律
15.15 因某個賬戶或產品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應受開立(或擬開立)該等賬 戶或提供(或擬提供)該等產品所在管轄區法律約束(由華僑銀行集團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
15.16 客戶特此向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每個成員及其各自分行、子公司、代表處、關聯人和代理人承諾:
(a) 適用法律所在管轄區(「相關管轄區」)法院對解決因受相關管轄區法律約束的任何事項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享有專屬管轄權;及
(b) 其不得以相關管轄區法院不適當或不便管轄或其他理由而對相關管轄區法院提出異議。
累積權利
15.17 本協議項下賦予銀行的權利、權力與濟助應是累積的,不影響銀行與客戶之間任何其他協議、 法律法規或衡平法項下賦予給銀行的所有其他權利、權力與濟助,而是構成該等所有其他權利、權力與濟助之補充。
客戶保障銀行權利之義務
15.18 如果銀行提出要求,客戶應立即簽署銀行可能會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並採取銀行可能會要求的任何其他行動,以保護或保障銀行在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相關之權利,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轉讓
15.19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給予該等同意),客戶不得(亦不得聲稱)轉讓、變更或轉移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或義務,亦不得授予、宣告或處置其中任何權利或利益。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轉讓、轉移、變更、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任何該等轉讓、轉移、變更、轉包或其他交易均不得免除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簽署銀行要求的任何文件以使該等轉讓、變更或轉移生效。
約束力
15.20 本協議對銀行及其受讓人、客戶及其法定代理人和繼承人均產生約束力,並符合其利益;即使銀行被他人吸收或與他人合併,本協議仍具有約束力。
外包
15.21 客戶同意銀行可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之條款:
(a) 委託、分包或以其他方式指定華僑銀行集團旗下其他成員或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
(b) 將與銀行業務相關的各項職能或業務(包括任何賬戶、產品及相關職能)外包給華僑銀行集團旗下其他成員或第三方;和/或
(c) 通過或與華僑銀行集團旗下其他成員或第三方執行指示。
15.22 銀行有權利用資料處理和技術基礎設施支援服務等,加強銀行及其在各國的分行、子公司及關聯人的產品與服務組合,提高生產率。
推廣
15.23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批准,客戶不得展示銀行名稱、商標或服務標誌。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推廣或宣傳任何產品。
完整協議
15.24 本協議構成客戶與銀行就主題事項所達成的完整協議及諒解。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簽署或接受本協議並未依賴本協議中未列明或提及的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
第 B 部分:有關電子服務的條款與條件
為避免疑問,第 B 部分之條款作為本條款第 A 部分中所述條款之補充予以適用,並不會減損本條款第 A
部分中所述條款。
1. 提供電子服務
1.1 銀行可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某些電子服務。
1.2 客戶同意:
(a) 客戶須遵守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發佈的有關電子服務的所有適用指引、政策及條件;
(b) 電子服務之可用性、功能、範圍、特點及所有其他相關事項,均由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
(c) 電子服務,包括銀行提供的任何在線銀行應用,可能會使用軟件和/或其他技術,包括第三方提供商提供的軟件和/或其他技術,以在任何該等電腦、硬件、系統、軟件、應用程式或裝置(包括任何電腦系統或訪問憑證)上識別和/或偵測到旨在容許擅自存取的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或破壞性代碼、代理、程式、巨集指令或其他軟件程式或硬件成分;
(d) 隨同電子服務提供或通過電子服務可獲取的某些內容、軟件、產品和服務,可能會由第 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或通過使用第三方軟件和/或內容而提供,但在任何情況下,這 不得理解為銀行是客戶與該等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任何交易的當事方之一,或是該等 第三方產品、服務、軟件和/或內容由銀行提供。客戶還確認,獲取、使用和/或購買 該等產品、服務、軟件和/或內容可能會受到相關第三方規定的附加條款與條件的約束,並特此同意遵守所有該等條款與條件,亦同意在該等第三方提出要求時,簽署包含該等 條款與條件的任何文件;及
(e) 客戶須承擔因使用電子服務而產生的所有風險,亦須履行和追認基於來自或據稱來自客 戶之任何通訊或在其他情況下因客戶或授權使用者訪問憑證或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 決定之其他識別形式或方式而引致與銀行所訂立的任何合同或由銀行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2. 賬戶與產品
授權
2.1 銀行可依賴每個授權使用者或任何人(無論是否獲客戶授權)使用客戶或授權使用者的訪問憑 證或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識別形式或方式,代為傳送指示和做出任何其他行為。
2.2 客戶還同意:
(a) 無論客戶是否實際授權、使用和/或存取:
(i) 對電子服務和/或訪問憑證的任何使用和/或存取,均應視為客戶使用;及
(ii) 客戶或授權使用者的訪問憑證所識別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客戶或授權使用者所傳送或有效發出的指示;及
(b) 任何人使用簽發給授權使用者或授權使用者以其他方式使用的任何訪問憑證,就一切涉及通過電子服務連結的任何及所有賬戶之交易而言,均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結單
2.3 此外,對於儲蓄或往來賬戶,銀行亦可提供在線查閱有關該等賬戶的“電子交易歷史”。電子交易歷史僅為便利而提供,不得作為結單。如果電子交易歷史與結單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結單為準。
3. 知識產權
3.1 在適用情況下,並始終以客戶繼續充分遵守本協議為前提,銀行特此向客戶授權一項本人使用、可撤銷、不可轉授、非排他許可,可使用任何軟件以做出和接收指示和/或使用任何產品。
3.2 客戶確認並同意,銀行對銀行的電腦系統、電子服務、軟件、訪問憑證以及銀行代表客戶傳送的任何資訊、指示、付款單、信息和其他通訊,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網站及其所有內容與任何更新,擁有專屬所有權與權利,包括其中全部知識產權。
3.3 客戶同意:
(a) 客戶只可按照規定程序與材料使用本協議項下軟件;
(b) 如果客戶獲悉未經授權使用軟件的情況,應立即通知銀行;及
(c) 客戶不得:
(i) 變更或修改任何軟件;
(ii) 對軟件的逆向工程、反編譯、反向輸入或破解;或
(iii) 轉讓、轉授或以其他方式轉移、發佈或披露軟件。
4. 通訊與指示
4.1 客戶同意,銀行無義務調查或核實下列方面,亦無須為調查或核實下列方面而承擔責任:
(a) 任何採取下列行動之人的真實性、許可權或身份:
(i) 由客戶或授權使用者的訪問憑證或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識別形式或方式所引致的電子服務之使用或訪問,和/或所識別的任何指示;或
(ii) 經與銀行達成安排之第三方軟件應用、平臺、網站或其他應用而發起的任何該等使用、存取和/或指示;或
(b) 第B 部分第 4.1 條所述該等使用、存取和/或指示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
4.2 在銀行規定之相關截止時間後通過使用電子服務而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操作,將按照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時間表,列記到銀行簿冊與記錄中。
5. 設備
如果客戶根據本協議操作設備(包括硬件和安全設備),客戶同意:
(a) 其應確保設備的安全、正確使用和維護;
(b) 如果銀行提供設備:
(i) 銀行仍為所有者;及
(ii) 客戶對銀行提供的設備負責,且:
(1) 只可按材料中規定之方式用於相關產品之目的;
(2) 不得刪除或修改設備上的任何名稱或其他識別標記;及
(3) 根據相關安裝與操作手冊以及相關建築電器規範要求,對銀行提供的任何設備進行維護(費用由客戶承擔);
(c) 如果客戶將使用非由銀行提供的設備:
(i) 客戶只能使用經銀行認可之型號的設備;及
(ii) 對設備的維護和使用,僅可按相關產品中對於物品或流程的相關規定執行;及
(d) 客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其操作的設備(無論是否由銀行提供)無電腦病毒,亦不會因其使用該等設備而傳播電腦病毒。
6. 訪問憑證
6.1 在適用情況下,銀行或其代表可按照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向客戶和/或其授權使用者(已向銀行申請簽發訪問憑證)提供任何訪問憑證,該等訪問憑證須按照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加以使用,相關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6.2 客戶同意:
(a) 訪問憑證只能由以下人員使用:
(i) 獲發訪問憑證的電子服務授權使用者;或
(ii) 銀行規定的其他授權使用者;
(b) 如果獲發訪問憑證或銀行規定的授權使用者不再獲授權使用訪問憑證,客戶應立即通知銀行,但即使做出該等通知,對於由授權使用者或按規定使用訪問憑證的任何其他人所做任何交易,客戶仍須承擔責任,並做出賠償;
(c) 如果電子服務收到原本並非發送給客戶的任何資料和資訊,客戶應立即通知銀行。客戶同意立即將所有該等資料或資訊從客戶的電腦系統中刪除;
(d) 客戶應並促使其授權使用者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防止遺失、披露或擅自使用任何訪問憑證(包括任何實物憑證);
(e) 如果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或擅自使用任何訪問憑證和/或任何賬戶資料,客戶須對此承擔責任;
(f) 如果實物憑證被遺失、被盜、錯置、洩露,和/或訪問憑證被關閉或被任何其他方發現,客戶應立即通知銀行和/或立即更改訪問憑證;及
(g) 銀行有權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更改、取消和/或撤回訪問憑證的使用,無須做出任何解釋,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對於客戶因該等更改、取消或撤回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7. 附加免責聲明
7.1 客戶同意:
(a) 電子服務、軟件及訪問憑證按“原狀”和“現有”原則提供,不作任何類型之保證(無論默示或其他);及
(b) 對於電子服務、軟件、訪問憑證、銀行提供和/或使用的任何通訊、處理或交易系統, 以及銀行網站中所含用於使用電子服務的資訊和材料,包括文本、圖片、連結或其他事 項,銀行不作任何保證,無論默示、明示或法定,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所有權、品質滿意、準確性、充分性、完整性、及時性、適銷性、無電腦病毒或惡意程 式碼、貨幣、可靠性、性能、安全、適合特定目的、持續可用性或與其他系統或服務之 互通性等方面的保證。
7.2 銀行將盡其最大努力確保通過電子服務傳送的所有資訊都是安全的,不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使用,且銀行不保證通過電子服務傳送給客戶或由客戶傳送的任何資訊是安全的。
7.3 在不影響第 A 部分中責任免除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即使本協議中作出任何相反規定,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客戶因任何賬戶或產品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損害、責任或其他後果,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情形而產生或與之相關:
(a) 客戶使用或無法使用任何電子服務和/或訪問憑證;
(b) 下列方面出現任何不相容、故障、延遲、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程式碼:
(i) 電子服務;
(ii) 軟件;
(iii) 由銀行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設備;
(iv) 客戶的電腦系統或硬件或任何其他設備;和/或
(v) 電子服務使用的任何設備、網路、系統、電腦系統或軟件(包括任何訪問憑證),無論是否屬於銀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子終端、伺服器或系統、電信設備、連接、電力、電源、互聯網服務、電信或其他通訊網路或系統或電子資金轉帳系統的任何部分;
(c) 銀行向客戶提供電子結單和電子交易歷史;
(d) 使用(無論客戶是否授權)、濫用或未經授權使用任何訪問憑證和/或電子服務以做出任何行為;
(e) 任何訪問憑證遺失、被盜或洩露;
(f) 從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處獲取和/或購買或由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提供、隨同電子服務提供或通過電子服務可獲取的任何產品、服務、軟件和/或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該等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未能交付、維持和/或支援該等產品、服務、軟件和/或內容;
(g) 未經授權的存取、銷毀或更改指示或通過電子服務傳送或接收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資訊;
(h) 通過任何媒介傳送的任何指示不真實、不準確、重複、不完整、過時或錯誤,或銀行通過電子服務傳送任何資料或資訊,或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共用通過電子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和/或
(i) 客戶未能遵守有關使用電子服務之最新或現行指示、程序及指令,和/或銀行因此而拒絕執行。
7.4 銀行簽發給客戶的任何實物憑證在任何自動櫃員機、自動現金存款機、卡機構、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電子設備或經銀行批准的任何人處保留,或由任何卡機構、銀行或金融機構或經銀行批准操作電子設備之人保存或保留的,對於客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以及通過使用或據稱使用銀行出具之實物憑證而進行的任何取款或交易,銀行無須承擔責任,銀行只須向客戶退還在收訖當日退回或所收實物憑證的剩餘票面價值。
8. 額外賠償
在不影響第 A 部分中客戶所作賠償之一般性的前提下,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或其關聯人、子公司、分行(不論在哪個管轄區)、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每個成員及他們各自高級管理人員、員工、代 名人和代理人賠償其直接或間接因簽署、履行或執行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任何賬戶或產品 而蒙受或產生的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損失(直接或後果性)、損害、成本與費用(包括所 有稅款、其他征費和法律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使用電子服務、任何訪問憑證或使用電子服務所用任何設備,或客戶或其授權使用者共用通過電子服務所提供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因存取任何賬戶資料、任何資金轉帳和/或進行任何賬戶相關銀行交易和/或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而產生的所有責任、損失與損害;
(b) 存取任何賬戶資料、任何資金轉帳和/或進行任何賬戶相關銀行交易和/或收取或支付任何屬於客戶的款項,無論客戶是否授權;
(c) 由於軟件故障、安全問題或銀行未提供電腦週邊設備而導致使用、誤用或據稱使用或誤用電子服務;和/或
(d) 旨在容許未經授權存取的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或破壞性代碼、代理、程式、巨集指令或其他軟件程式或硬件成分,這些在使用電子服務時可能會干擾或影響到其安全性。
第 C 部分:定義與解釋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下列詞彙與表述應具有以下賦予之涵義:
訪問憑證 指由銀行或其代表簽發、訂明和/或登記的任何識別形式、令牌或裝置(無論是電子或其他),供客戶和/或其授權使用者用於賬戶、產品、電子服務使用和/或便於開展相關行動;
賬戶 指客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不論該等賬戶在哪個國家開立),無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聯名,包括儲蓄賬戶、往來賬戶、定期存款、結構性存款和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賬戶;
協議 在遵守第 A 部分第 1 條之規定的情況下,指本條款、任何相關產品附錄、任何相關本地附錄和任何相關文件;
適用法律 就任何人而言,指由政府、法定、監管、行政、監督或司法當局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相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委員會)或任何主管法院、仲裁員或法庭做出或頒佈的任何及所有相關憲法、條約、公約、法規、法律、附例、條例、法典、規則、裁定、判決、普通法規則、
命令、法令、裁決、禁令或任何形式之決定或要求,不時修訂或更改,包括但不限於上述與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有關的法律法規;
授權使用者 指現時獲客戶書面授權操作、使用和/或接收任何或所有賬戶相關資料之人士;
銀行 指:
(i) 就某一特定賬戶而言,指開立或擬開立該等賬戶的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或其相關分行;及
(ii) 就某一特定產品而言,指提供或擬提供該等產品的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或其相關分行;
銀行資料 指根據本協議提供給客戶或由客戶獲取的產品、軟件、知識產權、材料、資料及任何資料;
營業日 指持有相關賬戶或提供相關產品所在管轄區內銀行對外營業的日子,且就該管轄區而言:
(i) 提交任何指示或通函的, 指提交該等指示或通函所在管轄區;
(ii) 支付或接收任何款項的,指相關貨幣對應管轄區;及
(iii) 向某一特定賬戶支付款項的,指該等賬戶所在管轄區;
電腦系統 指全部或部分通過電子方式操作或處理的任何電腦硬件或軟件或任何設備,包括資訊技術系統、電信系統、自動化系統及操作;
通函 指銀行在本協議項下發出的任何聲明、通知、確認函、要求書及所有其他函件;
客戶 指文件中具名之人及其繼承人和獲准受讓人;
文件 指任何開戶表、申請表或類似文件(無論是實物、電子或其他),由客戶或其代表簽署,與提供一個或多個賬戶或產品有關,並可能由華僑銀行集團不時修訂;
電子服務 指:
(a) 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電子和/或數位服務、產品、設施和/或功能,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與卡相關的設施,以及任何電子電腦化或電信設備或開戶方式;和/或
(b) 銀行提供給客戶使用和/或訪問電子服務的任何應用程式、軟件、網站或其他數位工具,包括銀行或其代表據此顯示或提供的服務、功能、資訊和/或任何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資料、資料庫、文本、圖形、照片、動畫、音訊、音樂、視頻、連結、電話功能或其他內容);
電子結單 指電子形式的任何結單;
電子交易歷史 指賬戶相關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於某一特定時期內的儲蓄或往來賬戶的交易記錄;
外幣 指開立相關賬戶所在國貨幣以外的任何其他貨幣;
指示 指為操作賬戶和/或產品而發送給銀行的所有指示(無論是親自、電話、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方式( 包括通過電子服務) 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提交任何票據或其他付款指示;
票據 指存入銀行供托收的任何支票、匯票、本票及其他付款或托收指示;
知識產權 在全球範圍內,指:
(a) 專利、商標、服務商標、標識、商業名稱、品牌名稱、互聯網域名、設計權、版權(包括電腦軟件權)和人身權、資料庫權、半導體佈線圖權、實用新型、商業秘密、發明、專有技術、機密、商業、技術或產品資訊等知識產權,在每種情況下,無論註冊與否,包括註冊申請,以及具有同等或類似效力的所有權利或保護形式;
(b) 因網路安全、商業、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任何其他權利,無論是否涉及製成品或服務;
(c) 許可、同意、命令、法規或其他與上述(a)項下權利相關之權利;
(d) 與(a)項和(c)項中現在或將來可能存在的權利具有相同或類似效力或性質之權利;及
(e) 對侵犯上述任何權利提起訴訟之權利;
互聯網 指由電腦、電訊和軟件組成的全球網路,便於人與機器之間通訊,無論是電子或其他方式;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 指任何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和/或向客戶提供互聯網接入的任何其他方;
負債 指客戶欠銀行的所有款項,無論如何產生,亦無論實際、或有、主要、附隨、個別或共同;
本地附錄 指本條款的任何附錄,載述適用於特定賬戶和/或產品的地方相關條款與條件,不時補充、修訂、更新或替換;
本幣 指開立相關賬戶所在國貨幣;
材料 指銀行提供給客戶且可能會不時修改的任何使用者指南、手冊、資料、程序及其他文件;
華僑銀行集團 指華僑銀行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以及他們各自分行、代表處和/或代理人,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實物憑證 指任何實物訪問憑證;
費率表 指銀行公佈或提供給客戶和/或傳達給客戶的任何文件(無論電子或其他),列明銀行在某些情況下將要向客戶收取的費用;
程序 指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之任何程序與做法;
產品 指由銀行按照其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之條款與條件提供給客戶的任何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銀行產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服務及任何銀行服務)及協助;
產品附錄 指本條款的任何附錄,載述適用於特定產品的相關條款與條件,不時補充、修訂、更新或替換;
相關管轄區 定義見第 A 部分第 15.16 條。
相關人員 指不時涉及電子服務的任何銀行、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數位憑證簽發機構、認證機構、電子、電腦、電信、金融或卡機構,以及使用該等電子服務(無論是否授權)的任何人;
軟件 指銀行或其代表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軟件;
結單 指紙質、電子或銀行決定之其他形式的結單;
第三方 指向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或其代表提供任何服務(包括管理、資訊技術、支付、證券清算、征信調查或收債服務)或產品的獨立承包商、代理人或其他人(包括中介銀行或合作銀行);及
定期存款 指客戶存放在銀行的定期存款。
2. 解釋
2.1 除非另作規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協議中:
(a) 凡提及“條款”、“協議”、“產品附錄”、“本地附錄”或“文件”均包括其所有附錄,以及其所有修訂、增補和變更;
(b) 凡提及時間指銀行相關分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提供相關產品或持有相關賬戶所在地時間;
(c) 單數詞彙包括複數涵義,反之亦然;
(d) 凡提及人應包括商號、公司、合夥人、獨資企業、財團、社團、協會、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純粹為商業目的而設立的組織;
(e) 凡提及法令、法定條文、法律、附例、法規、規則、指令、法定文書或命令均包括其任 何修訂、更改、合併、替換或重新頒佈案,以及據其做出或頒佈的所有法令、法定條文、法律、附例、法規、規則、指令、法定文書或命令;
(f) 章節標題、條款標題和副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協議之解釋;
(g) 在不影響本協議項下客戶有關確保其通訊和/或指示符合某些程序、安全及其他要求之 義務的情況下,本協議中某項條款要求資訊或通訊採用書面形式提交或規定未採用書面 形式時之後果的,如電子記錄內所載資訊可供日後查閱,則該等記錄即屬符合該項要求;及
(h) “其他”和“其他方式”不應視為與前述任何詞彙等同,“包括”及類似表述應視為後跟“但不限於”。
2.2 除非另作規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條款中:
(a) 除非另有規定,凡提及條款和附錄應指本條款檔之條款與附錄;及
(b) 第 B 部分並不限制第 A 部分的解釋,亦不影響第 A 部分的適用性和/或一般性,第 A
部分之規定亦適用於提供電子服務。
香港本地附錄
x文件構成華僑永亨銀行商業賬戶之條款與章則(「條款」)中提及並定義的“本地附錄”,其包含華僑永亨銀行在香港向客戶提供賬戶和/或產品所適用的當地特定條款與條件。
除非本本地附錄中另作定義,本本地附錄中使用的大寫術語應具有條款中賦予之涵義。
本本地附錄是對條款的補充。如果本本地附錄與條款之間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參照條款第 A 部分第[15.4]條之規定予以解決。
香港本地附錄
1. 聯名/合夥賬戶
1.1 在不影響條款之一般性的情況下,若賬戶由兩人或多於兩個人組成(如聯名賬戶或合夥賬戶):
(a) 除非文意另有說明,本協議中凡提及客戶,應理解為提述組成客戶的每個人;
(b) 該等每個人須受本協議約束,其在本協議項下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
(c) 除非客戶開立的任何賬戶適用之授權明確作出相反規定,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按照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發出的任何指示(包括有關撤回賬戶授權或取消任何先前指示或文書的任何指示)行事,或是以其他方式與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單獨進行事務往來,
無須就有關該等指示或往來獲得該等人員中任何其他人之確認,即使這樣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任何賬戶發生透支或導致透支額增加。在不局限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銀行有權:
(i) 在賬戶內支取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開具、接受或作出的任何票據;
(ii) 根據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的要求,以透支、貸款或其他方式向客戶放款,無論有否提供抵押;
(iii) 根據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的要求,以抵押或存放(提供擔保或為安全保管之目的)方式接受任何屬於客戶之物品作抵押或穩妥保管,並交還銀行基於客戶而如此接受或代表客戶持有之物品;
(iv) 根據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的要求,為票據及承付票進行貼現;及
(v) 根據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的要求,以客戶名義或組成客戶之人士共同開立任何新賬戶,
且銀行依上述規定採取任何行動時,均應被視為按照客戶的要求或指示而採取該等行動,並對客戶具約束力。此外,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就賬戶相關交易確認書或銀行結單的正確性所作出的任何證明均對所有該等人員具約束力。銀行可(但無義務)接受作為存入賬戶內任何應付給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或多人的支票、銀行本票、付款委託書或任何款項;
(d) 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向該等人士提供和/或披露與本協議或客戶之任何賬戶相關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簿、銀行結單、通知書和所有函件)或事宜,若銀行將任何事宜通知給該等人員中任何一人,則應被視為通知給組成客戶的每位其他人;及
(e) 在不影響銀行對任何該等人員之權利與濟助的情況下,銀行可對該等人員的任何其中一方的債務作出清算或變更,或是給予時間或其他寬限。
1.2 若客戶為合夥人:
(a) 即使客戶名稱、組成或章程有任何變更(無論是否因組成客戶的任何人士身故、破產或退休所致,或是基於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所致),客戶任何賬戶操作的授權應維持有效並適用;及
(b) 客戶的所有該等協議、義務和責任對不時組成客戶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以該等合夥人名義或該等合夥人不時延續業務的名義經營業務之人士)均具約束力。
1.3 以一人以上名義開立的賬戶應為聯名賬戶,該等每個人都是聯名賬戶持有人。如果其中一個 聯名賬戶持有人去世,賬戶應絕對歸其餘在世的聯名賬戶持有人所有,但不損害銀行在第 2 條項下權利。若在某個賬戶持有人去世後仍有一個以上在世的持有人,賬戶仍應為聯名賬戶,直至適用前句規定為止。
1.4 其中一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去世後,受制於銀行的任何索賠、權利、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或其他銀行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且不抵觸第 2.1 條之規定的情況下,聯名賬戶持有人中尚存人授權銀行,將現在或以後記入聯名賬戶貸項下的任何款項連同銀行基於穩妥保管、代收或聯名賬戶相關的任何目的所持有的任何物件,支付或交付予聯名戶口持有人中尚存人,或按有關尚存人指示處理。
2. 已故客戶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客戶
2.1 若個人客戶去世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銀行有權拒絕從賬戶提取貸項結餘(如有),無論該等賬戶是聯名持有、單獨持有或是以信託方式持有,直至銀行經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後確信:(a)客戶對銀行和華僑銀行集團成員無未償債務或負債;(b)已最終並有效認定客戶在賬戶中的權益獲得妥善處置;及(c)已執行或採取有關情況下一般適用或銀行明確要求並可反映良好做法的程序或步驟(包括以遺產代理人身份開立新賬戶或受託監管人賬戶,以及向銀行提供彌償保證)。銀行有權從客戶的任何賬戶中扣除銀行因任何賬戶或其終止或將賬戶貸項結餘轉至任何依法有權獲得該等結餘之人士而支付或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
2.2 若個人客戶去世,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向任何為已故客戶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之人 提供和/或披露(包括就聯名賬戶而言,無須經尚存客戶同意)與賬戶相關的任何資料、文 件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詳情和結餘(若為聯名賬戶,則包括尚存客戶姓名),以便該 等申請或因該等申請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程序或訴訟,或用以確定已故客戶遺產所包括 的財產,銀行無須對任何從已故客戶遺產中獲得權益之人(和/或尚存客戶,若為聯名賬戶)承擔任何責任。
3. 金融產品銷售與推薦
3.1 如果銀行向客戶推銷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該等金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到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銀行不得要求客戶簽署任何其他協議條文或文件,或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以減損第 3.1 條之規定。就第 3.1 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定義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僅適用於由獲發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之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合約。任何被界定為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之客戶同意本第 3.1 條項下的前述義務(包括不減損義務)並不適用,且對於客戶透過銀行就任何金融產品所作指示、交易或投資,客戶將獨立(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銀行無義務根據第 3.1 條評估該等投資的適合性。第 3.1 條應自 2017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且僅適用於銀行在 2017 年 6 月 9 日或以後向客戶推銷和/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
3.2 (第 3.2 條僅適用於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或法團專業投資者)客戶同意其不依賴銀行或其任何關聯人的任何溝通(無論是書面或口頭)作為投資建議或作為透過銀行進行投資之推薦
(除非銀行另有書面同意),並且瞭解銀行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解釋不得(除非銀行另行書面同意)被視為其投資建議或推薦。對於客戶透過銀行就任何投資產品(包括以上第 3.1 條中
所述金融產品)所作的任何指示、交易或投資,客戶將獨立而不依賴銀行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而銀行無義務評估該等投資的適合性。
3.3 銀行為客戶進行任何投資產品(包括以上第 3.1 條中所述金融產品)的合適性評估時,該等評估將僅基於客戶提供給銀行的資料。銀行無義務考慮其並不知情的任何客戶相關資料。對於因客戶提供任何虛假、不準確、具誤導性、不正確、不完整、過時或欺詐性資料或因客戶作出失實xx而造成的任何損失,銀行概不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3.4 就銀行與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交易而言,銀行並非作為客戶的投資或金融顧問,亦非以客戶的受託人身份行事。客戶應自行尋求其認為適合的專業建議。銀行無義務(a)監控客戶在銀行所持投資的表現;(b)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或(c)確保銀行推銷或推薦的投資者產品持續適合客戶。如果與客戶、該等投資產品、該等發行人或一般市場狀況有關之情況發生變化,該等投資產品可能不再適合客戶。部分由銀行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屬銀行向客人廣泛分發,而非專門針對本協議中所述的個別客戶,且除非另有特別說明,否則該等資料和文件之編制並未考慮個別客戶的個人情況情形,而且不應如此加以依賴。
4. 手續費與佣金
4.1 銀行有權(且可酌情決定行使該等權利)就維持賬戶/服務及銀行認為處於非活躍狀態或長期只有少量結餘的任何賬戶收取服務費和/或其他手續費。如果基本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綜合理財賬戶服務的任何費用或手續費,全部可用結餘均將被扣除。剩餘未付費用或手續費將作累計,並在下個收費日再次從基本賬戶中扣除,直至全額結算。銀行亦有權從基本賬戶以外任何附屬賬戶追回未付服務費。
5. 資料披露
5.1 客戶瞭解若其未提供銀行所要求的任何資料,銀行可能無法為其提供服務。
5.2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及任何接收其個人和賬戶資料或記錄向下列人員或機構作出披露:(1)代理人;(2)金融機構、服務提供者、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收數公司或承包商;及(3)已與銀行建立或擬與銀行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其他人,且任何該等個人或機構可在其任何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該等資料。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亦授權銀行將客戶可能會提供給銀行且涉及客戶賬戶、與銀行之間業務或任何第三方的所有資料或資訊不時披露和傳送給(a)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b)專業顧問、保險公司或估價師;及(c)客戶賬戶或任何銀行服務的實際或擬參與者,或是銀行相關權利的受讓人或約務更替人。本協議內容
(包括第 5 條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限制第 5.2 條之範圍。
5.3 對於個人、獨資與合夥人:
在不影響條款第A 部分第 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銀行不時採集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以及有關客戶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產品與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和行為、金融背景、人口統計資料、交易及與銀行之關係),可為符合銀行有關使用和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之目的加以使用,或披露給符合該等政策之人士(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該等政策將在銀行不時以任何方式(包括發佈在銀行網站上)提供給其客戶的聲明、公告、條款與條件或通知中載明;為避免疑問,且作為前述規定之補充,該等資料可(a)傳送至香港境外;
(b)用於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c)披露給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或是在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與非華僑銀行集團成員之間作出披露,無論為何種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設計銀行和
/或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以供客戶使用、向客戶推廣服務和產品、開展市場研究與資料分析,以及任何相關或附帶目的)和/或通過銀行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有關客戶的資信證明之方式。
5.4 對於公司:
在不影響條款第A 部分第 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銀行可將客戶提供或與客戶相關的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公司背景和財務狀況、賬戶資料、交易及與銀行之關係)傳送和披露給下列任何或所有人員或機構:(a)客戶已經或擬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b)賬戶的實際或擬參與者或子參與者,或是銀行相關權利的受讓人或約務更替人;(c)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證券結算、信用記錄或核查、收債或其他服務或設施以便於其業務運作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d)其他對銀行具有保密義務(按照銀行認為可接受的條款)之人;及(e)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無論為何種目的(包括但不限於設計銀行和/或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以供客戶使用、向客戶推廣服務和產品、開展市場研究與資料分析,以及任何相關或附帶目的)。
5.5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下列情況需要或容許,客戶同意並 授權銀行披露客戶的所有個人、賬戶或業務資料或資訊(無論任何該等資料或資訊是否具有 機密性,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號碼、結餘、收入、存款、收款、提款、付款、產權負擔、所提 供的擔保、與銀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之間交易資料、名稱、地址、身份證明文件、識別碼、公司隸屬關係、營業執照、證明文件、組織文件、實益擁有人、控制人、賬戶簽署 人、產品相關資料、財務資料、交易歷史、預期活動、董事會決議、交易地點、報告、稅務 資料、“瞭解你的客戶”資料、資金來源、客戶風險評估、客戶擔保人資料(如相關),以 及客戶工作人員、股東或其他相關人員的個人資料):
(a) 由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監管、監督機構或是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法院或審裁處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自律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不時發佈適用於銀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的任何法律、命令、指令、指示、規則、守則、指引或類似規定(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
(b) 銀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與任何本地或海外法律、監管、監督機構或是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法院或裁審處或是任何司法管轄區的自律或行業組織或協會 現時或未來達成的任何協議、安排、承諾、合同或其他方式。
該等披露可向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關聯人、代理人、經紀、供應商、承包商、第三方 服務提供者、專業顧問、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存託機構、中央結算所、託管人、代名人、 結算經紀、掉期或交易存儲庫、報告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多邊或其他交易設施、掉期融資額、系統或平台、其他通訊網絡、競價額、監管機構、監督機構、稅務或政府機構、法院、審裁處、執法機構、自律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和/或第 5.5 條中所述任何其他人,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 境外。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為遵守監管報告、結算和/或交易義務之目的, 銀行可使用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傳送交易資料至某個交易存儲庫、結算所或中央結算所,或是某 個交易設施、系統或平台,視情況而定,且該等實體可聘請受一個或多個政府監管機構監管的 全球性組織提供服務。
5.6 客戶確認,根據第 5.5 條所作披露可能是(a)如所述般向多方公開,並導致某些匿名掉期交易和定價資料向公眾公開;及(b)向披露方所在地以外管轄區的接收者作出披露,或接收者所在的管轄區未必能提供與客戶所在的管轄區同等或充足程度的個人資料保護。
5.7 客戶確認及保證,對於客戶提供給銀行有關某個第三方的任何資訊或個人資料,為本第 5 條之目的,客戶已按照適用法律規定獲得該等第三方同意客戶將該等資訊或個人資料提供給銀行,以便銀行能夠採集、處理、使用、披露、傳送和存儲該等資訊或個人資料,且客戶就所披露的資訊或個人資料並對之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方已同意披露該等資訊或個人資料。
5.8 為免生疑問,若適用的不披露規定、保密規定、銀行保密規定、資料私隱規定或其他法律規定禁止披露本條第 5 條規定或允許披露的任何機密資料,但允許某人同意免除該等要求,則為該等法律之目的,本第 5 條中規定的同意、協議、授權和認可應被視為客戶為該等法律之目的而作出同意。
5.9 銀行終止任何產品(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客戶關閉任何賬戶並不影響或終止客戶授權的披露或交換截至終止或關閉之時銀行持有的任何資料。
5A. 聲明、保證與承諾
5A.1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12.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
(a)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他是其賬戶內資金、投資和財產的唯一及最終實益擁有人
,並有充分權力處理該等資金、投資和財產,不受第三方索賠或權益影響。客戶同時聲明、保證及確認,(a)他作為主事人(而非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向銀行發出任何指示;及(b)賬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儲蓄、往來、定期存款、投資或貸款賬戶)和/或通過銀行或與銀行所作或涉及其任何產品之交易均不會用於任何犯罪/非法活動,亦不會直接或間接涉及欺詐;
(b) 客戶承諾即時按照銀行要求,向銀行提供(如果尚未提供)與任何賬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和/或最終負責發出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之人相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職業、聯絡方式、業務性質、資金來源、業務結構、股權和董事職位)。如果在任何時間,最終實益擁有人有任何變更,客戶應即時書面通知銀行,並按照銀行要求提供所有必要文件,用以證明該等變更;
(c) 客戶亦聲明及保證,客戶或其代表不時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均屬真實、準確、正確、完整、最新且不具誤導性或欺騙性;
(d) 如果客戶作為任何其他人的受託人或代名人,以其名義開立或維持賬戶或訂立任何交易,客戶承諾即時將該等委託安排之存續告知銀行,並在銀行規定時間內,按照銀行要求提供與委託詳情及性質相關的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受託人、代名人、授權簽字人、保護人、財產授予人、授予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及詳細資料);
(e) 如果客戶作為專業中介人,以其名義開立或維持賬戶,或是以客戶作為專業中介管理或執行的單位信託、共同基金或任何其他投資計劃(包括員工公積金及退休計劃
)之名義開立或維持賬戶,客戶聲明、保證及承諾:
(i) 其已建立並將繼續保持可靠系統,以核實其客戶的身份,而且其應在銀行規定時間內,按照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資料和文件,以便銀行在任何階段核實客戶對其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程序,並使銀行滿意;
(ii) 對於客戶代表其單一客戶開立的任何賬戶,或是個人客戶各有附屬賬戶,而資金在客戶賬戶內不作混合的,客戶應在銀行規定時間內,按照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與其客戶身份及相關的詳細資料和文件;
(iii) 對於客戶任何賬戶內其個人客戶資金是混合的,客戶有適當系統和控制措施以分配賬戶內彙集的資金給其個人基礎客戶,而且其應在銀行規定時間內,按照銀行不時的要求,提供資料和文件,以便銀行在任何階段檢查客戶實施
的系統和控制措施;及
(iv) 客戶應按照銀行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與經賬戶進行之任何交易相關的資料和文件,而且客戶同意,銀行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向任何相關監管或政府機構或機關報告和提供任何與該等交易有關之詳情。
(f) 客戶向銀行聲明及承諾,銀行按照客戶指示處理的任何交易,均不會違反香港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任何法律法規。
如果第5A條中所述任何聲明、保證、承諾或義務不準確、遭違反、未實現或未履行,銀行應有權(但無義務)絕對酌情權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和/或向客戶提供任何產品、暫停或終止任何交易和/或操作任何賬戶,和/或關閉賬戶。對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此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但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員工在僱傭過程中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直接損失或損害則除外。
6. 外國法律要求
承諾提供資料
6.1 客戶承諾及同意:
(a) 向銀行提供銀行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為因履行其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在任何外國法律要求項下義務而需要的所有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包括與客戶及第 6.9 條中所述任何人相關的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
(b) 如果根據(a)提供給銀行的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有任何變更,及時書面通知銀行;及
(c) 按照銀行不時唯一及絕對酌情提出的要求,提供(a)中所述類別的更新或附加資料。
6.2 客戶同意,適用於資料保護、銀行私隱或類似法律項下的保密權利將不適用於銀行為其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為遵守任何外國法律要求而向客戶獲取的資料。
資料披露
6.3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銀行和任何與客戶和/或第 6.9條中提及的任何人有關的個人和賬戶資料或銀行記錄的接收者,銀行可根據任何外國法律要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將該等資料或記錄披露給任何個人、實體、政府部門、機關或監管機構,無論該等人員或實體是否根據香港法律設立。任何該等個人或實體可在其執行的業務或監管職能過程中利用該等資料。
6.4 客戶瞭解、確認及同意,若銀行按照任何外國法律要求須披露有關客戶和/或客戶與銀行之間關係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賬戶號碼、支付或存入客戶賬戶的利息或股息金額、支付或存入客戶賬戶的財產出售或贖回所得收益金額、賬戶結餘或價值、客戶和/或第 6.9 條中所述人士的名稱、地址、居住地和社會保障號碼或僱主識別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碼,以及相關政府機關可能要求或銀行按照任何外國法律要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需要的其他資料。
6.5 客戶認可與同意,資料和文件可披露給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第三方。
同意扣除、扣押和阻止
6.6 客戶確認及同意,儘管協議作出任何其他規定:
(a) 對於銀行根據協議支付的任何款項,銀行可能會按照任何外國法律要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需要作出任何扣押和扣除;
(b) 根據(a)所扣押的任何款項,可存入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賬戶或以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持有;及
(c) 對於因銀行行使其在第 6.6 至 6.8 條項下權利而蒙受的任何補償費、損失或損害,銀行及其任何關聯人均無須承擔責任。
6.7 客戶確認及同意,協議項下任何交易、付款、指示或服務,若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為履行其義務(包括任何外國法律要求項下義務)而需要時,可能會被延遲、阻止、轉移或終止。
6.8 客戶亦同意,銀行應擁有充分權力(a)按照銀行認為合適的價格、條款與條件出售、結算和/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客戶賬戶內資產或其中任何部分,所得資金可使銀行遵守其按照任何外國法律要求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需要履行之義務;(b)禁止客戶在銀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期限內通過客戶任何賬戶或在客戶任何賬戶項下執行任何交易;(c)暫停或關閉客戶賬戶;和/或(d)將客戶賬戶轉移至銀行在另一管轄區的關聯人,為免生疑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方
6.9 客戶承諾向銀行提供與下列人員相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a) 任何賬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b) 最終負責發出任何指示或訂立任何交易之人;
(c) 客戶代為收款之人;和/或
(d) 銀行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與客戶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人;
在上述每種情況下,銀行均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為遵守其在任何外國法律要求項下義務而需要獲取該等文件和資料。
6.10 客戶承諾,如果銀行記錄有關第 6.9 條中所述任何人的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發生任何變更,客戶將及時書面通知銀行。
聲明與保證
6.11 客戶聲明、保證及確認,客戶為銀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遵守任何外國法律要求之目的而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均屬實、完整和準確,且在客戶與銀行保持業務關係的整個期限內仍應屬實、完整和準確。
賠償
6.12 在不限制客戶根據協議任何其他條款或任何其他安排或協定向銀行提供任何其他賠償的情況下,客戶同意,若因客戶提供誤導性或虛假資料或以其他方式未遵守第 6 條項下任何要求,或因銀行使用或依賴客戶為銀行遵守任何外國法律要求之目的而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文
件和支援材料,導致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蒙受或產生任何責任、索賠、要求、損失、稅款、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稅款利息或罰金)的,客戶應向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作出賠償。客戶亦同意,銀行有權從其持有或控制的客戶資產中扣押、保留或扣除相應部分,或時從客戶在銀行所設任何賬戶中扣押、保留或扣除相應數額,確保足以支付客戶根據第 6.12 條所欠任何款項。即使銀行與客戶之間業務關係終止,此項賠償規定應持續有效。
銀行權利累積
6.13 第 6 條中內容概不限制協議任何條款或要求或客戶與銀行之間任何其他安排或協定之效力, 且第 6 條項下銀行權利是對其在協議或客戶與銀行之間任何其他安排或協定項下權利之補充,並不損害該等權利。
6.14 在不限制第 6.7 和 6.8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確認及同意,如果客戶未遵守第 6 條的任何要求,包括未提供銀行所要求的資料、文件和支援材料,銀行可暫停或關閉客戶賬戶;和
/或將客戶賬戶轉移至銀行在另一管轄區的關聯人,為免生疑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7. 通訊與指示
7.1 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
(a) 任何通知或指示在銀行實際收到後方可生效;
(b) 銀行發送給客戶的任何通知、通訊、確認或聲明,若按客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營業地點、註冊辦公地點或電郵地址(根據銀行記錄)發送給客戶,則應視為已妥為送達;及
(c) 儘管條款第 A 部分第 8.10 (c)條中作出任何相反規定,銀行以信函(預付郵資)方式發送的任何通知、通訊、確認或聲明,應在投郵後 2 天視為已妥為送達客戶。
7.2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8.1 至 8.8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
(a) 受制於銀行收到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按照銀行合理認為是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無論是以電話、電郵、電傳、傳真、信函或其他方式發出)且關於下列方面的所有指示行事(無論該等指示事實上是否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且銀行無義務核實發出指示之人的身份):
(aa) 提取、轉移、交付、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銀行或其代理人不時所持客戶的所有或任何資金、證券、貴重物品、文件或其他財產,無論是通過擔保、安全託管或其他方式持有;
(bb) 取消任何先前指示,且客戶同意,對於銀行因根據第 7.2 條執行而可能會產生或蒙受的任何索賠、責任、費用或損失,客戶須向銀行作出全額賠償,但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在僱傭過程中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直接損失或損害則除外。
惟若銀行認為有適當理由,可拒絕或延遲執行任何口頭指示。
(b) 銀行有權(但無義務)要求在銀行規定時間內以信函方式確認任何口頭、電話、電郵、電傳或傳真指示,但若客戶未如此確認時,並不損害或限制銀行僅憑口頭、電話、電 郵、電傳或傳真指示行事。對任何口頭、電話、電郵、電傳或傳真指示所作任何書面 確認,應清楚表明其是對先前發出的口頭、電話、電郵、電傳或傳真指示之確認。
(c) 銀行合理認為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的任何指示均屬有效,並對客戶產生約束力,無論 其事實上是否獲得授權。銀行無責任或義務監控客戶授權使用者或董事(無論是否為 授權簽字人)的行為,亦無需確保或核實某項指示或交易是為客戶之利益或在該等人 員的授權或權力範圍內(即使銀行已實際知曉該等授權或權力)。客戶同意,對於因 銀行遵照該等指示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客戶不會要求銀行負責。在不影響前述 規定及銀行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唯一酌情決定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或聲 稱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的任何指示可能未獲客戶授權,或即使由客戶發出或授權,可 能會導致銀行面臨任何索賠、訴訟、損失、費用、責任或損害(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銀行有權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只在銀行收到其絕對酌情決定需要的確認和/或賠償 後執行該等指示。在不限制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
(i) 客戶指示中有任何模糊或衝突之處;
(ii) 賬戶授權簽署人或董事(無論是否為授權簽署人)所發指示相互矛盾;或
(iii) 銀行瞭解到客戶、授權簽字人和/或董事之間存有任何爭議;
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執行該等指示,直至所述模糊或衝突之處、矛盾或爭議以銀行滿意之方式得到解決,或僅執行賬戶所有授權簽字人的一致指示(無論賬戶是需要單一或共同簽字人),或只在收到上述確認和/或賠償後執行指示。在不影響第
11.11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銀行還可(無須說明理由,亦無論是否向客戶發送通知
,具體由銀行決定)將其所持任何授權視為暫停,並可暫停操作客戶的所有或任何賬戶,直至銀行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時間,且無須對此承擔責任,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在僱傭過程中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直接損失或損害除外。
(d) 銀行可(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承擔責任)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和/或遵守由任何 個人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持有委託書的代理人)代表或聲稱代表客戶(無論是現有 或過往客戶)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要求,直至收到銀行絕對酌情認為需要的進一步確認、文件或資料。
(e) 有關本協議或客戶與銀行之間的任何指示、傳遞或通函(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向銀行傳遞指示、銀行將客戶命令傳遞至執行地點,或銀行向客戶傳遞已執行命令之報告),發送時產生的風險將由客戶承擔,且若因故導致傳輸或交付不準確、中斷、錯誤、延遲或完全失敗的,銀行並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因通訊設施故障、政府限制、交易暫停、戰爭、罷工、內亂、傳染病、流行病或任何其他原因。
(f) 條款第A 部分第 15.14 條亦適用於銀行與授權使用者之間所有電話交談與溝通,以及授權使用者向銀行發出的任何口頭指示。
8. 適用法律與管轄權
8.1 本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約束並據之解釋。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8.2 銀行在任何其他擁有管轄權之法院針對客戶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受限制,並且有權在一個或多個管轄區提出訴訟亦不排除在任何其他管轄區提出訴訟,無論是否同時進行。
9. 免責聲明
9.1 為免生疑問,任何損失和損害(如有)若經證明為合理可預見,並且是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在僱傭過程中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則本協議項下的銀行責任
免除條款不適用。在不影響本協議中所述銀行責任免除條款之一般性的情況下,作為條款第 A部分第 13.1 條之補充,對於因下列原因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後果,銀行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使用產品,無論是否獲得授權;
(b) 傳遞指示、消息或其他資料時出現任何中斷、暫停、延遲、丟失、損毀、錯誤、遺漏、損害或其他失敗或不準確之處,或是任何人發生誤解,不論如何造成;
(c) 向或從銀行或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傳遞指示或資料所用任何電訊公司、設備或裝置洩露與客戶相關的指示或資料;
(d) 銀行因當前市場狀況而無法執行任何指示,以及某項指示的執行方式和時間;
(e) 銀行沒有或延遲提供任何產品,或是延遲支付產品相關款項;
(f) 銀行行使或保留其在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力、權利與濟助;
(g) 與產品有關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設備或裝置故障、中斷或不足、天災、政府行為、水災、火災、內亂、罷工、戰爭、傳染病、流行病或銀行無法合理控制的 任何其他原因;
(h) 在執行客戶指示的過程中在秉持真誠善意原則下出現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i) 任何影響銀行通訊人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資不抵債、破產、清算、管理或類似程序作為或不作為;和/或
(j) 銀行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行為或事件。
10. 額外賠償
10.1 在不影響第 A 部分中客戶所作賠償之一般性的情況下,若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並 與《操守準則》項下銀行有關協議項下所提供產品之義務互相抵觸,且受制於第 3.1 條之規 定(如適用),對於銀行、其董事、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因提供銀行服務或是行使或保 留銀行在協議項下權力與權利而產生的所有責任、索賠、要求、損失、損害、稅款、成本、 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全額法律費用與合理產生的其他費用,以及香港稅務局就客戶應 得任何利潤或收益而要求銀行繳納的任何稅款),以及銀行或其董事、代理人、高級職員或 員工因提供銀行服務或是行使或保留銀行在協議項下權力與權利而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訴訟,客戶應向銀行或其董事、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作出賠償,但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董事、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直接損失或損害(如有)則 除外。銀行有權從其持有或控制的客戶資產中扣押、保留或扣除相應部分,或是從客戶在銀 行所設任何賬戶中扣留、保留或扣除相應數額,確保足以支付客戶根據第 10 條所欠之任何 款項。即使銀行與客戶之間業務關係終止,此項賠償規定應持續有效。
10.2 為免生疑問,若任何損失和損害(如有)經證明是合理可預見並是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則本協議項下提供的任何賠償概不適用。
11. 一般規定
授權簽字人或簽名式樣變更
11.1 若賬戶授權簽署人或簽名式樣有任何變更,則應儘快向銀行提交由銀行提供給客戶填寫的文件或是經公司董事會主席和秘書或其他一名董事認證的董事會決議,同時亦應提交新的簽名式樣卡,註明新簽名的生效日期。未經銀行同意,不得使用新簽名。銀行有權要求提交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並有權不執行任何變更,直至需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均已提交給銀行並獲得銀行確認接納。在銀行執行該等記錄變更之前,客戶同意,銀行可繼續
(但無義務)接受和執行由現有授權簽署人發出或載列現有簽名式樣的指示,且無須對此承擔責任。
印章遺失
11.2 客戶若使用印章作為簽名,則應承擔其印章可能被他人擅自使用或作未經授權用途的風險。除非是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所致,對於因客戶印章被他人擅自使用或作未經授權之用途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若遺失用於操作賬戶的印章,客戶須立即書面通知銀行。在收到該等書面通知前所作任何的付款,銀行並不負責。
文件保留
11.3 對於客戶的任何指示或與賬戶相關的其他文件,銀行在對該等指示或文件進行縮微拍攝或成像處理後,或者如果不再需要使用該等指示或文件來實現其既定目的時,銀行可酌情決定銷毀該等指示或文件。
營業與服務時間
11.4 銀行可按照其業務要求延長、變更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其營業時間和電子服務時間。在銀行網站或銀行大堂發佈通知,或是以銀行認為適當的方式發佈通知,即已構成將該等變更書面通知傳達給客戶。受制於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在延長或修改的營業時間或服務時間內代表客戶處理的所有業務及支付的所有支票,均會被視為在正常營業時間內處理或支付。
催收到期款項
11.5 銀行有權聘請外部收帳代理和/或機構催收到期未付的任何或所有銀行款項,客戶有義務向銀行支付銀行因聘請該等外部收帳代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而產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與費用,以及銀行為追收款項而產生的所有合理法律費用與開支(如有)。
個人資料變更
11.6 儘管協議作出任何相反規定,包括條款第 A 部分第 1.5 條中所述條款與條件,客戶承諾,如 果在銀行記錄的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應及時書面通知銀行。
補償費
11.7 客戶應付給銀行的所有款項均應全額支付,不作抵消或反索賠,亦不得有任何限制或條件,且免於任何(本地或外國)稅項或其他扣除或扣繳。如果客戶或任何其他人按照任何(本地或外國)法律法規或任何政府機關要求(無論是根據與政府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與否)須從應付給銀行的任何款項中作出任何扣除或扣繳(出於稅務或其他原因),客戶應在該等付款的同時,另向銀行支付相應數額,確保銀行收到(免於任何稅款或其他扣除或扣繳)在無須作出該等扣除或扣繳下將會收到的全額款項。客戶應將正式收據或其他證據及時送交銀行,用以證明任何該等扣除或扣繳的全部數額均已支付給相關收款人。如果客戶在任何時間得知需要或將需要作出任何該等扣除、扣繳或付款,應立即通知銀行,並提供所有詳細資料。
合併賬戶、抵銷與擔保權
11.8 (a) 在附加於及不損害法律、衡平法、本條款及章則或銀行與客戶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可能賦予銀行之任何其他抵押或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的情況下,銀行對其現時或此後所管有作為妥善保管或其他用途之客戶的所有財產享有留置權,而銀行亦有權及特此獲授權(但並無責任)在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毋須通知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而就客戶須向銀行履行或償付的責任或債務,按銀行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式及次序及該等責任或債務扣減、抵銷、撥用及運用:
(i) 客戶在其或任何其他人士於銀行或與銀行有關連或聯營之任何其他公司中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賬戶之任何結餘(無論是否需要發送通知,無論到期與否,亦無論屬何種貨幣);及
(ii) 銀行到期應付給客戶或是欠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無論屬何種貨幣;及
(iii) 銀行代表客戶以其名義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之任何結餘,
用以償還或清償客戶須向銀行履行或償付的責任及債務,無論是實際、或然或未來負債。 為第 11.8 條之目的,如任何戶口可根據任何透支安排被提款(即使戶口已被透支,但所透支 金額依然少於透支安排的最高限額),則該戶口須被當作有結餘處理,而上述結餘之金額, 將等於透支安排依然可提供的金額。此外,在客戶之任何債務仍屬或有或未來性質,銀行 將客戶任何賬戶結餘之任何一項或多項款項付給客戶之責任,在需要抵償此等債務之範圍 內,須予以暫停,直至或有或未來事件發生為止。即使所述任何貸方結餘已設為定期存放,或是可能有通知期,且該等固定期限或通知期可能尚未到期,或是通知可能尚未發出,第
11.8 條之規定仍適用。
(b) 如屬聯名賬戶,銀行可行使第 11.8 條中規定的權利,並將該等聯名賬戶的任何信貸結餘用於償還該等聯名賬戶的一個或多個持有人欠銀行的任何債務。
(c) 銀行特此獲授權在其認為必要時進行貨幣兌換以執行任何抵銷權。該等兌換的費用應由客戶承擔,並構成銀行在第 11.8 條項下抵銷權的一部分。
(d) 銀行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權利,即使客戶先前已就任何賬戶開具或發出支票或其他付款單,但在該等權利行使之時銀行尚未支付或執行,對於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包括因銀行已針對任何債務和負債行使其抵銷權導致任何賬戶內資金不足而造成任何支票或其他付款單拒付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e) 客戶同意及確認,銀行根據第 11.8 條有權保留、抵銷、撥備和使用款項以作償還或清償客戶須向銀行履行或償付的義務及責任,包括(a)任何已失時效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無論是否因時效條例規定所致);及(b)出於任何原因而不可執行的任何其他債務及責任。
第三方權利
11.9 本協議中概無內容旨在授權任何第三方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是向任何第三方賦予本協議項下任何利益,特此明確排除適用《合同(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及其任何重新頒佈案。即使本協議作出任何規定,解除或更改本協議無須經任何第三方同意。
結單
11.10 儘管本協議作出任何相反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條款第 A 部分第 7.1 條中所述條款與條件,對於整月無交易的賬戶,銀行不會向客戶發送或提供結單結單。如果客戶未在當月結束後第 7
天或結單所涉緊隨其後設定時間時並未收到結單結單,應立即通知銀行,並要求提供結單副本。客戶須核實銀行發送或提供的每份結單內所載交易詳情是否正確,並須在應當在發送或提供結單後的 90 天內,將賬戶內任何涉嫌遺漏、錯誤記帳或不準確等情形書面告知銀行。
該等 90 天期限屆滿後,結單應被視為最終決定性證據(無須任何其他證據),可用於證明 結單包含其中應包含的所有項目並未載有不應包含其中的任何項目,且所有項目均是正確的。在不損害銀行在條款中所享之權利的情況下,銀行應免於有關賬戶的所有索賠,除非客戶能 夠證明結單包含(a)因偽造或欺詐而產生的未經授權之交易,銀行對此沒有運用合理謹慎 和技能;及(b)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違約或疏忽引致偽造或欺詐而產生的 未經授權之交易。第 11.10 條亦應適用於由銀行發送或提供給客戶的任何電子通知和電子結
單。結單為卡類的月結單,客戶須在 60 天(而非所述 90 天)內核實其中所載交易詳情是否正確。
銀行終止和暫停賬戶及產品
11.11 儘管協議作出任何相反規定,包括條款第 A 部分第 9.2 和 9.4 條中所述條款與條件,銀行可
(無須說明理由,亦無論有否向客戶發送通知,具體由銀行決定,且不承擔任何責任)隨時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拒絕、終止、撤回、修改、取消或變更向客戶提供任何產品(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凍結、暫停、關閉、取消任何賬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真誠認為任何賬戶和/或通過銀行或與銀行所作或涉及其任何產品之交易可能用於任何犯罪/非法活動,或是可能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欺詐。
11.12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情況下,且作為條款第 A 部分第 9.3 和 9.5 條之補充,如果銀行絕對酌情決定(a)客戶違反或未遵守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b)客戶違反本協議項下任何聲明或保證;(c)維持或操作任何賬戶或其中任何部分可能會導致銀行面臨任何索賠、訴訟、損失、費用、責任或損害(無論直接或間接);(d)第三方因指控客戶違反義務
(包括誠信或其他義務)而對任何賬戶或其中任何部分主張任何權益;或(e)客戶未以適當方式操作或維護賬戶,則銀行亦有權行使其在第 11.11 條項下權利。
11.13 在特殊情況下,銀行可無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關閉賬戶。關閉或終止賬戶後,銀行將不再有任何義務,並有權拒絕支付客戶開出並隨後提交給銀行的任何支票。對於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後果,客戶應自行負責。
11.14 條款第 A 部分第 9.6 條也適用於暫停或終止賬戶。此外,該等暫停或終止後,銀行可酌情決定取消未執行的任何指示。
11.15 如果銀行注意到已有針對客戶的破產或清算呈請,或是已召開會議討論客戶清盤決議,或是客戶合夥關係已解散,或是有任何類似法律程序或第三方訴訟,或是銀行合理地認為客戶賬戶操作違規,或是就支付至客戶賬戶的款項存有爭議,則銀行可凍結客戶賬戶。
修訂
11.16 儘管協議作出任何相反規定,包括條款第 A 部分第 15 條中所述條款與條件,雙方明確同意,銀行可不時及在其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時間(無須經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同意)替換、更改、 增加、新添、修訂和/或刪除本協議的任何或所有條文,該等替換、更改、增加、新添、修 訂和/或刪除經銀行發出通知後生效(通知期為 30 天(對於在銀行控制下影響費用及客戶 義務或責任的任何變更)或銀行規定的合理期限(對於任何其他變更),通知方式包括銀行 大堂展示、廣告、郵寄至客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營業地點或註冊辦公地點(根據銀行的 記錄)、銀行網站發佈,或是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且若客戶在該等生效日期後繼續維 持賬戶,則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豁免
11.17 在不影響條款第 A 部分第 15.5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銀行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濟助的情況下,並不妨礙其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濟助。客戶與銀行之間往來過程及任何特定豁免不得視為在其他情況下已獲豁免。銀行的權利、濟助與利益應繼續完全有效,直至銀行書面特別修訂或豁免。
11A. 提供電子服務
11A.1 銀行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銀行通過電子服務提供的資料正確,並定期更新。在不影響條款第 B 部分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客戶同意與認可:
(a) 電子服務是就其與銀行之間交易而提供的附加服務,不得視為替代其他公認的銀行交易方式。除非另有說明,且在不影響第 11.10 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及確認,通過電子服務收到的所有資料僅供參考,不得視為有關事項的最終決定性證據。因故無法提供電子服務時,客戶應採用其他銀行交易方式,且不得向銀行提出任何索賠;
(b) 通過電子服務發送給銀行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客戶要求和授權銀行按照指示行事。銀行不 保證某項指示將會執行,直至銀行如此執行。客戶亦確認,銀行有權按照其常規業務慣 例和程序執行,且只有在(銀行認為)這樣做可行與合理時才會接受指示。為免生疑問,銀行獲得授權參與並遵守任何組織(規管銀行和/或證券業務運作)及任何系統(為銀 行和/或證券相關業務提供中央結算、結算及類似服務)的規章制度,但在此情況下, 對於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的運營者或管理者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c) 在通過電子服務傳輸指示之前,客戶應檢查該等指示,以確保正確無誤。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通過電子服務執行的任何取款、轉帳和/或交易之金額記入客戶在銀行所持賬戶。客戶亦確認,其不能撤回已由銀行收到並執行的指示;
(d) 客戶在銀行開立和維持的賬戶之間資金轉帳交易,可由銀行酌情決定在交易當日或下一個營業日處理;
(e) 對於每項指示,銀行應在收到該等指示後以電子方式發送確認。客戶應確保該等確認與其所發的指示相符,並應在銀行規定時間內再次發送確認。客戶瞭解,該等再確認隨即將視為有關指示的最終決定性證據;若無該等再確認,銀行不得處理所發指示;
(f) 銀行可通過電子服務提供有關交易(包括外匯交易、黃金存摺交易、定期存款存放與提 前支取)的書面確認。收到該等確認後,客戶將進行檢查,如發現任何錯誤,應立即報 告。若在銀行向客戶發送確認後 90 天內,客戶未有提出異議,該等確認將視為已獲確認,具有決定性,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客戶應被視為已同意放棄就此向銀行提出任何異議 或尋求任何濟助的權利;及
(g) 銀行就有關電子交易和訊息的電腦資料記錄(包括相關匯率),若無明顯錯誤,將具有決定性,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該等記錄可在法院作為交易和訊息存續及其中所述事實的證據並予以採納。
11A.2 條款第 B 部分第 7.3 條中提供給銀行的責任免除應延展至涵蓋任何第三方因任何賬戶或產品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損害、責任或其他後果。除了條款第 B 部分第 7.3 條項下所述事項外,對於因下列方面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後果,銀行同樣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a) 原因是(但不限於)客戶手機(或其他電訊設備)因故無法接收資訊、任何電訊故障、機械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或裝置故障、任何電訊或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作為或
不作為、天災、政府行為、內亂、罷工、戰爭、傳染病、大流行病、火災、洪水或爆炸而引致的延遲或無法傳遞。
(b) 根據不時發送給銀行及在銀行登記的資料提供電子服務。
(c) 傳送指示或資料所用任何電訊公司、設備或裝置洩露或丟失與客戶相關的指示或資料。
(d) 相關電訊或網路提供商就客戶手機(或其他電訊設備)而提供給客戶的任何服務,或是該等手機(或其他電訊設備)的性能或適用性。
11A.3 在不影響條款第 B 部分第 7 和 8 條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對於銀行因下列方面而合理產生或蒙受 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成本、索賠、要求、費用、損失和責任,客戶特此免除銀行所有責任,並向銀行作出賠償:
(a) 如在客戶存在欺詐、疏忽或未遵守本協議的情況下,銀行按照客戶使用訪問憑證通過電子服務傳遞的指示行事,無論這些指示是否得到客戶適當授權而作出。
(b) 因銀行無法控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因銀行任何設備失靈而使銀行通過電子服務提供給客戶的任何資料不正確,但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故意違約或疏忽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則除外。
12. 定義
12.1 在本本地附錄中,下列詞彙和表述應具有下列涵義:
《操守準則》 指不時修訂、更改或替換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本協議中關於《操守準則》項下銀行義務的所有條文,只適用於銀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所適用的義務。為免生疑問,《操守準則》項下適用於銀行的義務不包括《操守準則》第 15 條中規定銀行免於遵守的任何要求;
綜合結單 指所有賬戶的綜合結單,包括綜合理財賬戶服務項下關聯的基本賬戶和附屬賬戶;
法團專業投資者 指《操守準則》第 15 條中定義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對於該等 “法團專業投資者”,銀行已遵守《操守準則》第 15.3A 和 15.3B條的規定,且該等“法團專業投資者”已同意銀行免於遵守《操守準則》第 15.4 和 15.5 條中所述要求;
CRS 指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為金融賬戶自動交換資料而制定的通用報告準則(),以及任何管轄區政府機關的類似立法、條約、規章、指示或其他官方指引;
電子通知 指由銀行不時以電子方式就一個或多個賬戶,或是銀行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發送的任何通知、報告、訊息、記錄、確證、收據、確認、通告或其他往來通訊,,但結單則除外;
FATCA 指:
(a) 美國 1986 年《國內稅收法典》(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或是其任何修訂或後繼版本;
(b) 香港政府就(a)與任何政府及監管機構之間訂立的相關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c) 銀行與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之間根據
(a)所訂立或與(a)相關的協議;及
(d) 根據前述任何規定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條例、解釋或慣例;
外國法律要求 指根據下列任何未來或現行法律法規或協議而施加於銀行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的任何義務:
(a) 外國法律(包括銀行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對其具有約束力的外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法規);
(b) 香港法律(包括香港法律,無論是否履行香港在與某一外國政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監管機構、稅務當局或全球性組織之間(或以上多方之間)協議項下義務);
(c) 銀行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相關成員與某一外國政府(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監管機構之間訂立的協議;或
(d) 由香港境內外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或執法機構或自律組織就(a)至(c)而發佈的準則、指導方針、規則、條例、要求、規範、通知或公告。
為免生疑問,這項定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不時修訂或發佈的 FATCA 和/或 CRS 適用於銀行和/或華僑銀行集團旗下任何成員的任何義務或要求;
政府機關 指香港境內外任何政府、政府部門、政府機關或監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和美國國稅局;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機構專業投資者 指《操守準則》第 15 條中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
綜合理財賬戶 指由客戶維持關聯基本賬戶和附屬賬戶的賬戶或認購的產品(包括銀行指定的智慧賬戶或任何其他賬戶或產品),並根據本協議提供綜合結單;
中國大陸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基本賬戶 指下列某一賬戶或兩者(文意允許時):
(e) 由客戶指定的單一賬戶或某一附屬賬戶,用於支付綜合理財賬戶服務項下服務費和資料來源,惟其必須為港元儲蓄賬戶、港元活期賬戶或港元結算賬戶;和/或
(f) 在客戶申請銀行電子服務時,按照客戶指示,以客戶名義開立並由客戶指定的港元儲蓄賬戶、港元往來賬戶或港元結算賬戶;
在本協議中,凡提及“賬戶”包括(文意允許時)基本賬戶和附屬賬戶(定義見下文);
附屬賬戶 指綜合理財賬戶服務項下關聯的任何存款賬戶、外幣掛鉤存款賬戶、投資賬戶、黃金賬戶、分期貸款賬戶、信用卡賬戶、貴賓卡賬戶和貸款卡賬戶。綜合理財賬戶服務項下每個關聯附屬賬戶持有人須有相同組成與身份;及
美國 指美利堅合眾國。
12.2 條款第 C 部分第 1.1 條中的下列術語,在用於本協議(為免生疑問,應統指本條款、本本地附錄、相關產品附錄及任何相關文件)中時,應包括下列涵義:
(a) “華僑永亨銀行”和“銀行”是指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行、代表處和/代理人,並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b) “華僑銀行集團”是指包括銀行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銀行或該等控股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子公司,或是其任何關聯公司(前述任何一方持有股權的公司),並包括該等公司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
(c) “電子服務”應包括銀行的“電子理財服務”,這兩個術語在文件中可以互換使用。
(d) “適用法律”應包括世界上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大陸和香港)的任何政府、監管當局、政府機關、結算或結算銀行、交易所或專業機構發佈且不時適用於銀行的任何法律、法規、命令、規則、指示、準則、規範、通知、限制等。
(e) “授權使用者”應包括客戶授權不時以銀行要求的方式發出指示(連同式樣和簽名)之人。
(f) “營業日”是指銀行在香港正常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且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就以任何貨幣付款或交易而言,指各銀行及相關金融市場和機構在相關管轄區正常營業且銀行擬用該等貨幣交易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
12.3 除非上下文另作要求,在本本地附錄中,凡提及條文與附錄指本本地附錄的條文與附錄,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產品附錄
x文件構成華僑永亨銀行商業賬戶之條款與章則(「條款」)中提及並定義的
「產品附錄」,其包含特定賬戶和特定產品的附加條款與條件,華僑永亨銀行可據此於批准客戶申請後,根據其最新指示、程序及指令在香港境內向客戶提供本產品附錄中所列之相應賬戶和/或產品。
除非本產品附錄中另作定義,本產品附錄中使用的大寫術語應具有條款和本地附錄中賦予之涵義。
本產品附錄是對條款及本地附錄的補充,在下述範圍內,對條款和/或本地附錄作出修訂,並構成條款和本地附錄的一部分。如果本產品附錄、條款和/或本地附錄之間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參照條款第 A 部分第[15.4]條之規定予以解決。
香港產品附錄
1. 有關存款賬戶服務的一般條款
1.1 須受最終付款限制之存款
銀行保留權利拒絕接受任何支票和金融票據作為存款,如銀行以其完全之酌情權接受該等支票和金融票據,有關存款將在銀行收妥最終付款後方能作實。客戶不得從未結清支票或金融票據中提款。銀行保留權利向客戶全額追討因任何原因客戶未能支付該等支票或金融票據而導致銀行合理蒙受的任何損失,惟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之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的可合理地預見的損失除外。客戶同意,對於銀行因接受該等支票或金融票據而合理地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損失、損害、索求、訴訟和責任,客戶將向銀行作出彌償,惟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之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可合理地預見的損失、損害、索求、訴訟和責任除外。
1.2 開具給第三方之支票
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接受存入開具予第三方的支票或金融票據,而不損害銀行向客戶追討因接受或背書該等支票或因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合理蒙受的任何損失的權利,惟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之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可合理地預見的損失除外。客戶承諾,對於銀行合理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和費用,若銀行提出要求,客戶將立即全額退還給銀行,惟直接和完全因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之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可合理地預見的損失和費用除外。
1.3 存入支票/金融票據
在(i)任何營業日的正常結算時間(由銀行不時酌情釐定)後或(ii)星期六收集的所有本地 支票和金融票據,就個別賬戶而言,將視作在緊隨該日之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收到。
對於以深圳或廣東省的銀行為付款銀行的支票和金融票據,其結算將在下一個結算日(指星期六、星期日及所有香港或深圳/廣東省(視情況而定)的公眾假期以外的日子)完成。
1.4 自動付款交易
除非銀行與客戶另有書面明文表明同意,否則若就某個賬戶執行自動付款交易的任何指定日期為非營業日或星期六,則該賬戶應在緊接其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記入貸項或借項
(視情況而定);及若緊接其後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屬於下一個曆月,則該賬戶應在緊接所述交易日之前的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記入貸項或借項;及若在某個曆月並沒有與所述交易日對應之日期,則該賬戶應在所述交易日最初所屬之曆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但不包括星期六)記入借項或貸項。
1.5 利率
在銀行實際收到已結算款項之前,有關存款不會產生利息;於實際收到已結算款項之後,利息將按銀行訂明的利率以單利息每日累算。若銀行需要或收到指示將已結算款項轉換成另一種貨幣,則只有在銀行實際收到已結算款項之後,利息才會開始產生累算,惟當天須為營業日,且已結算款項須在相關截止時間之前收到。
利率(無論為正利率或負利率)會在銀行網站或按照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不時發佈,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對於港元、泰銖、新加坡元和英鎊,利息將會以 365 天為一年的基準計算;
而所有其他外幣則以 360 天為一年的基準計算(無論是常年或閏年)。累計之利息(包括負利
息)將按銀行就特定存款產品規定之時間間隔記入或扣自有關賬戶(視情況而定)。如果賬戶之每日餘額少於銀行不時釐定的最低金額,則無須向該賬戶支付利息。
1.6 外幣賬戶(不包括人民幣賬戶) 下列條文將適用於外幣存款賬戶:
(a) 資金來源。所有外幣存款賬戶均採用電匯本位記帳,銀行可完全酌情接受電匯以外存款,但可能會存在外匯溢價。
(b) 提取現金。根據外幣現鈔之供應情況,客戶可要求提取原幣現鈔。然而,銀行保留權利可隨時完全酌情決定拒絕提取該外幣現鈔,而無須通知客戶,亦無須承擔責任,且銀行的義務應通過提交以港元或當時在本地流通的其他貨幣的同等金額(由銀行最終確定)或按照銀行全權絕對酌情決定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予以解除。客戶確認並接受在任何該等兌換中可能會涉及的貨幣風險,以及可能會招致的損失。
(c) 取款之支付方式。儘管該賬戶為外幣賬戶,或存款以外幣存入或表示為外幣,銀行應有權利、選擇權及絕對酌情權以下列任何方式支付客戶在該等賬戶內的全部存款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和/或其利息:
(i) 以相關國家之貨幣現鈔支付;或
(ii) 按照客戶書面指示透過 CHATS 或電匯以相關國家之貨幣支付;或
(iii) 由銀行向客戶簽發即期匯票,該等匯票將以往來銀行為付款銀行並以相關國家之貨幣付款;或
(iv) 由銀行簽發以美元為幣值之銀行本票;或
(v) 以港元支付與客戶外幣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利息等值之金額,該金額採用在銀行向客戶支付該等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利息時香港非官方或公開市場的匯率折算。如果當時該等公開市場上“賣出價”與“買入價”之間有任何差異,在確定上述匯率時應以“買入價”為准。若在支付時並無該等非官方或公開市場匯率作依據,則在確定上述匯率時,應以在銀行向客戶支付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時該外幣與港元之間的官方匯率為准;或
(vi) 按照上述一種以上方式滿足客戶提取其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利息的要求,將客戶要提取的存款金額分成一個或兩個單獨部分,以使客戶提取每個該等部 分均可以一種或其他多種方式滿足,
而客戶無權對上述付款方法提出異議。
就以上(ii)和(iii)之情形而言,銀行有絕對酌情權選擇其往來銀行。由此產生的任 何交易均受銀行之往來銀行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措施和限制所規限。客戶接受 任何該等法律、法規、措施和限制的所有風險,或是因任何該等法律、法規、措施和限 制而產生的所有風險。銀行有權將其費用和開支以及其往來銀行的費用和開支(如適當)從客戶賬戶中扣除。若因貨幣兌換及領款申請限制、外匯管制、法律變更或銀行無法控 制的其他類似原因而導致缺乏該等貨幣,銀行無須負責,亦無須對客戶承擔責任。
1.7 銀行之權利
銀行保留可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阻止、取消、延遲或拒絕取款,或是拒絕以特定貨幣支付提取之款項或促進任何其他交易或指示的權利,而無須給予理由或事先通知客戶。對於因未支付提取之款項而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1.8 責任
(a) 受限於條款第A 部分第 8 條之規定,銀行向出示存摺或載有客戶簽名和/或蓋章的提款單之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即使該等簽名和/或蓋章是通過欺詐手段獲取,或是沒有客戶的明確或默示授權,均被視作已直接支付予客戶,並將免除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責任。
(b) 就客戶提交托收的支票之保管與出示,銀行應合理審慎地處理,但因支票遺失或損毀、或因延遲出示而導致客戶蒙受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惟因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除外。如支票由獲正式授權之第三方保管並通過其提交托收,而在其保管期間支票遭遺失或損毀或延遲出示,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對於因支票遺失或損毀、或因延遲出示而造成的任何後果性損失,銀行概不負責。
1.9 透支
透支項下的每日未清償金額,按銀行不時確定之利率累計。對於港元、泰銖、新加坡元和英鎊,透支利息應以一年為 365 天的基礎計算;而對於所有其他外幣,則應以一年為 360 天的基礎上 計算(無論是平年或閏年)。無論客戶是否收到任何變更通知,均應支付利息。銀行有權每月 在任何透支賬戶內扣除應計利息。
2. 往來賬戶
2.1 支票簿申請與交付
常規空白支票將由銀行免費提供,或按銀行不時訂定之費用收費提供。當客戶申請支票簿時,客戶必須於由銀行提供的申請表上簽署,而其簽名和/或印章應與存於銀行檔案中的簽名和/或印章相同,而客戶亦可採用銀行所認可的其他方式申請。銀行可酌情拒絕發出支票簿。如果客戶並非親自申請,銀行可酌情決定將支票簿交付給申請表持有人,或通過郵遞或專人遞送至客戶於銀行記錄中最後為銀行所知的地址、營業地點或註冊辦公地點,對於因任何遞送方式而造成的延誤或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2.2 收到支票簿
客戶收到支票簿後,應仔細清點支票數目,並核對印於支票上的賬號和編號,以免出現任何不符之處。如有錯漏,客戶應即時向銀行報告。支票簿應存放於上鎖的地方,以防遺失或被盜。
2.3 支票書寫指引
(a) 所有支票必須以不可擦除的墨水或原子筆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並須與在銀行登記的簽名式樣相符。
(b) 客戶在開具支票時應保持謹慎,並同意不會以可能會導致支票被改動或容易遭欺詐或偽造之方式開具支票。在開具支票時,金額之大寫和小寫均應盡可能緊貼彼此並緊靠左側邊緣,以防被插入被文字或數字。大寫金額未端應加上“正”字,而小寫金額只能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c) 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送遞支票時,客戶應將支票上的“持票人”字樣刪去,並將支票劃線。
2.4 改動支票
對於支票上的所有改動,應由出票人在該等改動附近的空位上以其完整簽名作認證(因簡簽及縮寫容易被偽造),除非事先就此作出安排,銀行概不會接受該等簡簽或縮寫。客戶確認,對於因不易被察覺之改動而引致的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2.5 支票兌付
(a) 銀行有權兌付或拒絕付將會導致往來賬戶透支的支票。如果銀行允許透支,客戶應按要求償還透支額,並支付利息。
(b) 任何向銀行任何總行或其他分行兌付的支票,如向銀行總行或其他分行提款,銀行總行或其他分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憑票於櫃檯予以兌付,或由其總行或其他分行以其他方式兌付惟其總行或其他分行可隨時拒絕或停止兌付任何該等支票,而無須發送通知。銀行的義務應通過其主要分行或其他分行就該等支票所作任何兌付以予以解除,而有關款項將記入客戶在該等分行所持賬戶之借方。
2.6 支票遺失
已簽署的支票如有遺失,客戶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並向銀行發出止付該支票之指示。如果支票被盜,客戶亦應向最近的警署報失。如銀行在收到止付指示前已經兌付有關支票,則銀行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空白支票如有遺失,客戶應立即通知銀行,並要求註銷有關支票。
2.7 資金不足
如果出具支票的賬戶沒有足夠資金,銀行不會兌付該等支票。如果銀行提供臨時透支,客戶應承諾向銀行償還全部透支額,並支付利息及相關手續費(如有)。
2.8 支票影像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開出且已獲兌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托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按與結算所運作有關之規則中所述期限予以保留,而在該期限屆滿後可由托收銀行或結算公司予以銷毀(視情況而定);及
(b) 銀行獲授權按照第(a)段之條款與包括托收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3. 儲蓄賬戶
3.1 結單類型
(a) 取款。賬戶餘額不能以支票提取。
(b) 查核交易。每筆交易後,客戶應在離開櫃檯前或於收到交易通知書後核查該交易通知書,以確保其中所記賬項/交易正確。
4. 定期存款賬戶
4.1 存款確認書或存款單
存入銀行並獲銀行接受的存款,將由銀行出具的存款確認書或存款單作為憑證。客戶須核查該等存款確認書或存款單,如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應立即通知銀行。
4.2 到期指示
(a) 客戶發出指示
即使客戶發出任何到期指示,銀行應有權利、選擇權及酌情權選擇以下列任何方式向客戶支付其在該等賬戶內的全部存款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利息:
(i) 將本金及利息存入客戶指定之賬戶;或
(ii) 按現行利率及相同之存款期續存本金,並向客戶支付或根據客戶之指示支付利息(如為銀行本票,須支付銀行不時訂定的手續費);
(iii) 按現行利率及相同之存款期續存本金,並將利息存入客戶指定之賬戶;
(iv) 向客戶支付或根據其指示支付本金及利息(如為銀行本票,須支付銀行不時訂定的手續費);
(v) 以銀行和客戶之間不時同意之方式支付。
在不損害前述條款之一般性的情況下,如果出於任何銀行無法合理預見和/或無法合理 控制的原因,客戶的到期指示無法在到期日執行,客戶特此授權銀行暫緩該等到期指示,並按現行利率或其他規定之利率將存款連同應計之利息以相同貨幣按相同存款期續存一 次,而該等到期指示將在下一個到期日執行。對於因此安排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或索 賠,客戶特此免除銀行的責任。
(b) 銀行未收到到期指示
x在到期時銀行未收到任何到期指示,本金和應計利息應自動按現行利率或其他規定之利率以相同期限自動續存。
4.3 提取存款
(a) 到期日
客戶在到期日經適當之書面要求後可於開戶分行提取存款(除非另作說明)。銀行有權
(但無義務)要求出客戶就提取存款提供相關的文件。
(b) 到期日之前
客戶不得於在到期日之前提取存款,惟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銀行可完全絕對酌情決定按照其認為適當之條款與條件允許該等提前取款行為。如銀行同意提前取款,銀行保留不支付任何存款利息及收取因提前取款而在市場上獲取資金所涉及的費用作手續費。該等費用將在取款前從本金中扣除。
然而,銀行有權於到期日前撒銷定期存款而無須向客戶提供任何理由,惟利息應按比例計算至撒銷定期存款當日,而非定期存款的整個期間,及並不會損害銀行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
4.4 口頭指示
對於定期存款續期和/或買賣外幣,銀行在採取其合理地認為合適的切實可行步驟後,銀行可遵照客戶或任何一名授權簽署人的正式口頭指示予以執行,而若銀行本著真誠執行該等指示,
則無須為此承擔責任。銀行所簽發之存款確認書/存款單和/或兌換單和/或通知書將構成客戶向銀行發出指示的最終和決定性證據。
5. 定期存款產品
5.1 「浮息定期」存款(港元):
(a) 利率
存款適用利率每日參照銀行現行優惠貸款利率減去存款時所設之利率差額(以年度百分比數值表示)而定。利息應按月記入由客戶指定並經銀行同意的賬戶內。
(b) 到期
存款到期時,本金將由該存款賬戶提取並記入客戶指定的賬戶內。
5.2 「月月息」存款(港元):
(a) 利率
利率在每筆存款起存時釐定。於存款確認書中所示的“每月應付利息”金額僅供客戶參考,確實之利息金額按日計算,並按月記入至客戶之指定賬戶內,該等指定賬戶必須為港元往來、儲蓄或結單賬戶。
(b) 到期
存款到期時,本金將由該存款脹戶提取並記入指定賬戶內。
5.3 「日利高」存款(港元):
(a) 存款單
存入銀行並獲銀行接受的「日利高」存款將由銀行出具的存款單作為憑證。
(b) 利率
利率每日釐定,並將在銀行網站上或按照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顯示。利息按賬戶內的每日餘額為基礎累算,並將每月或按照銀行不時指明的時間間隔存入賬戶內。若每日餘額少於銀行不時訂定並告知客戶的最低存款金額,則不累計利息。
(c) 取款指示
x在到期時銀行未收到任何取款指示,則存款將自動按當日所訂之利率以相同存款期續存而不另發收據。
6. 人民幣賬戶
6.1 資格
只有香港指定企業客戶可在銀行開立人民幣指定企業客戶賬戶。
6.2 人民幣儲蓄與定期存款賬戶
(a) 客戶可將其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轉至除香港指定企業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在銀行持有的其他人民幣儲蓄賬戶。
(b) 由香港境內銀行簽發的本地支票可以存入人民幣賬戶,包括為認購、收購和出售人民幣債券或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目的而簽發和開出的人民幣支票。香港境外銀行簽發的支票不得存入人民幣賬戶。
(c) 從人民幣儲蓄賬戶取款時,只能提取人民幣現金、港元現金(按銀行不時確定之匯率,將人民幣儲蓄賬戶內的人民幣轉換成港元),或是採用銀行不時酌情決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提取。
(d) 從人民幣儲蓄賬戶提取人民幣資金,須視相關貨幣供應情況而定。銀行保留權利在必要時以其他貨幣支付客戶。
(e) 如發現存入客戶任何人民幣賬戶的人民幣鈔票為假鈔或疑似假鈔,則在不損害銀行任何權利的情況下,且作為該等權利之補充,銀行有權並獲得客戶授權在無須發出通知亦無須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將等額人民幣或其他等額貨幣(按銀行絕對酌情決定之匯率計算)於客戶在銀行所持的任何賬戶中扣除,並報告給相關當局。對於直接或間接因該等鈔票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損害、訴訟和索賠,以及銀行為此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客戶應向銀行作出彌償。
(f) 就香港指定企業客戶而言,
(i) 客戶只可以人民幣現金(按銀行可接受之面額)、為買賣人民幣債券及償還其本金及利息之人民幣資金轉帳,或是採用銀行不時全權酌情確定的其他方式將款項存入人民幣儲蓄賬戶內。
(ii)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不可將人民幣資金轉入其人民幣賬戶內,但為認購和購買人民幣債券及償還其本金及利付息而通過人民幣即時支付系統在客戶同名賬戶之間進行的銀行同業資金往來除外。香港指定企業客戶可從其人民幣賬戶轉帳支取人民幣資金。
(iii) 除根據上文第 6.2(f)(ii)條之規定外,香港指定企業客戶不得在其人民幣儲蓄賬戶與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之間進行人民幣資金轉帳。
6.3 兌換
(a)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在其正常經營過程中收到的款項,僅可將人民幣現鈔兌換成港幣,或是從其人民幣儲蓄賬戶進行單向兌換之服務。
(b) 客戶特此同意,對於因下列原因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與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i) 由任何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發佈的法律、法規或命令有任何變更,或是銀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導致銀行或與銀行有關的任何金融機構無法執行人民幣匯兌服務;或
(ii) 因市場情況或人民幣兌換市場收市,銀行不能對人民幣匯率進行報價或改變買賣差價。
6.4 匯款
客戶特此確認,存入與銀行有關或有聯繫但在香港境外(包括中國)註冊成立的任何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公司之所有人民幣資金,均不受《存款保障計畫條例》(第 581 章)之保障。
匯款服務不可提供給香港指定企業客戶。
往來中國或香港境外其他地方的跨境匯款,須遵守匯款方或收款方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規則與要求。
6.5 xx、保證及承諾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
(a)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特此保證及xx,其從事(i)商業零售;(ii)餐飲;(iii)住宿;
(iv)運輸服務;(v)通訊服務;(vi)醫療服務;或(vii)教育服務,而存入或兌換的所有人民幣資金均為在香港開展該等業務的正常收入。
(b)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特此確認,如果銀行認為存入或兌換的人民幣資金與香港指定企業客 戶所述業務範圍和正常經營過程不相稱,銀行可拒絕接受任何人民幣存款或其中任何 部分,或是在任何時間經通知香港指定企業客戶後,關閉其人民幣指定企業客戶賬戶,而無需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香港指定企業客戶承諾,如果其不再從事以上任何業務,將及時以書面通知銀行,。
6.6 一般條款
(a) 在不影響條款內容之一般性的前提下,銀行有權隨時終止提供任何產品、凍結/暫停/關閉/取消任何人民幣賬戶和/或就任何人民幣賬戶內資金進行轉帳或兌換,以遵守銀行與結算銀行或中國境內任何代理銀行之間的協議及適用法律的規定,無須事先通知,除非另有規定,且客戶同意受該等規定約束。
(b) 人民幣服務和/或人民幣賬戶的服務範圍與資格要求,須符合中國和香港相關政府及監管當局所頒佈的適用法律、銀行與結算銀行及中國境內代理銀行之間的協議,以及銀行不時發佈且適用於該等人民幣服務和/或人民幣賬戶的所有條款與條件。
(c) 客戶明確授權銀行(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說明理由)(i)將不時提供給銀行的任何 資料、資訊和文件與銀行認為適當之來源披露及進行交換,用以核實該等資料、資訊 和文件;(ii)向結算銀行、香港境內外任何相關監管或政府或半官方政府機構或當局 或組織,或是中國境內的任何代理銀行披露和/或報告與客戶、客戶任何人民幣賬戶、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及交易相關的任何或所有資料和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不時提供給銀 行或是由銀行收集的任何信息和文件);及(iii)在其履行職能過程中酌情認為必要或 適宜,或是符合銀行利益,或是適用法律另行要求時,向銀行的任何分行、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提供與客戶及其事務、賬戶或交易相關的任何資訊和資料。客戶 同意,對於根據第 6.6(c)條所作該等披露或交換,銀行及其上述實體概無須對客戶承擔 責任。
(d) 客戶xx、保證與承諾:
(i) 客戶或其代表不時提供給銀行的所有資訊和文件均為屬實、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且所有文件均為真實,其副本均與原件相符;
(ii) 客戶須一直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不時生效的條款及條件;及
(iii) 如果以上作出或視為作出的任何xx及保證在任何方面不屬實或不準確,或是將為不屬實或不準確,客戶應迅速以書面形式通知銀行。
第 6.6(d)條中所載之xx及保證在每次向銀行發出指示及訂立每筆交易時須視為重複作出,且應在人民幣賬戶和/或人民幣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及任何相關服務終止後持續有效。
(e) 在不限制客戶根據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向銀行提供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對於因(i)不當使用人民幣賬戶和/或(ii)銀行向客戶提供或拒絕向客戶提供任何產品而導致銀行產生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訴訟、損失、責任
(實際或有或)或費用(包括合理產生之法律費用),客戶應按全額彌償方式向銀行作出及維持作出彌償。此項彌償規定當屬客戶義務,獨立於其對銀行的其他義務,且應作為該等其他義務之補充。
(f) 在不損害條款內容之一般性的前提下,銀行及其員工、代理人和聯絡人若(i)在行使其任何權利、權力、酌情權和補償過程中和/或(ii)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和/或與結算銀行或中國境內任何代理銀行之間協議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無須就此對客戶承擔責任,即使採取或不採取該等行動可能會損害客戶利益。
7. 人民幣公司賬戶
7.1 人民幣服務及所有相關服務須受以下各項規限
(a) 第 7 條項下之條款與條件(「RMBCRA 條款與條件」);
(b) 本協議項下之條款與條件(不包括第 6 條),以及銀行的附例、政策、規定和慣例(不時修訂、頒佈或採納);及
(c) 於協議、提供貸款通知書、開戶文件及其他文件中適用於人民幣服務項下提供或另行涵蓋之服務的所有其他條款與條件。
如在RMBCRA 條款與條件、本協議項下條款與條件以及上文第 7.1(c)條項下所述相關條款與條件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應以 RMBCRA 條款與條件為準。在本第 7 條中,“客戶”之定義應更換為“指以其名義開立人民幣賬戶的企業客戶,包括其法定繼承人”。
人民幣往來賬戶與人民幣儲蓄賬戶
7.2 受任何其他適用條款與條件的規限下,人民幣往來賬戶可獲授予透支額度和/或允許透支。
7.3 人民幣儲蓄賬戶之貸方結餘可按銀行不時釐定之利率獲付利息。人民幣往來賬戶之貸方結餘則不計利息。
7.4 客戶可將(i)人民幣現鈔或(ii)由等值港元或其他貨幣按銀行現行匯率轉換成的人民幣或(iii)在香港或銀行不時指定之任何其他地方開出的人民幣支票存入任何人民幣賬戶。接受存入的所 有支票及其他金融票據均於最終收妥作實後入賬。銀行有權將後期未付返還的項目於人民幣往 來賬戶中扣回。
7.5 如存入客戶任何人民幣賬戶的人民幣鈔票被發現為假鈔或疑似假鈔,則在不損害銀行任何權利的情況下,且作為該等權利之補充,銀行有權並獲得客戶授權(而無須發送通知,亦無須承擔責任)將等額之人民幣或其他貨幣(按銀行絕對酌情決定之匯率計算)從客戶在銀行所持任何賬戶中扣除,並報告給相關當局。對於直接或間接因該等鈔票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損失、損害、訴訟和索賠,以及銀行為此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客戶應向銀行作出彌償。
7.6 人民幣賬戶不接受任何人民幣硬幣存款。
7.7 若(a)人民幣往來賬戶結餘資金不足以結清支票;或(b)在該等支票上發現任何技術性錯誤,則銀行有權絕對酌情決定退回或拒絕兌付該等支票。儘管有前述規定,如果人民幣往來賬戶內 資金不足,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從人民幣儲蓄賬戶扣除任何款項,以供結清支票。
7.8 人民幣往來賬戶不得開出現金支票。人民幣往來賬戶項下開出的所有支票均須以人民幣開出、劃線及注明存入收款人賬戶,且不可轉讓。
7.9 客戶不得在香港境內憑支票從人民幣往來賬戶中提取人民幣鈔票。
7.10 支票應在開票日期起計 6 個月內提付;否則,銀行將以“已過期”為由拒付支票。
7.11 從人民幣儲蓄賬戶取款不得使用支票或其他金融票據,只能憑按銀行訂明之形式(且受制於銀行規定之條款)發出的指示取款。
7.12 從任何人民幣賬戶提取人民幣鈔票,須視相關辦事處的鈔票供應情況而定。此外,大額人民幣取款(由銀行不時決定),須提前 3 個營業日通知銀行。銀行保留在必要時以其他貨幣付款之權利。
7.13 客戶可在銀行不時指定之分行的營業時間內,經出示相關授權文件通過櫃檯取款,但須符合 RMBCRA 條款與條件。銀行向出示相關授權和/或取款單(聲稱經公司授權簽字)之人士所作任何付款,其效力視同向客戶本人作出,並將免除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責任。
7.14 如果存入任何人民幣賬戶/從任何人民幣賬戶提取的人民幣鈔票之金額超過銀行不時設定的每日限額,銀行將收取手續費。
一般資訊
7.15 在不影響條款內容之一般性的情況下,銀行保留權利可隨時終止提供任何人民幣服務、凍結/暫停/關閉/取消任何人民幣賬戶和/或就任何人民幣賬戶內資金進行轉帳或兌換以遵守銀行與結算銀行或中國境內任何代理銀行之間協議及適用法律的規定,而無須事先通知,惟適用法律另作要求的除外,且客戶應同意受該等規定約束。
7.16 客戶明確授權銀行若在其履行職能過程中絕對酌情認為必要或適宜,或是適用法律另行要求時,可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給予理由而(i)將不時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資訊和文件與銀行認 為適當之來源進行披露和/或交換,用以核實該等資料、資訊和文件;(ii)跟據銀行與結算銀 行所訂立的協議的規定,向結算銀行、香港境內外任何相關當局或組織,或是中國境內任何代 理銀行披露和/或報告與客戶、客戶任何人民幣賬戶、服務及交易相關的任何或所有資料和資 訊(包括但不限於不時提供給銀行或是由銀行收集的任何信息和文件);及(iii)向銀行的任 何分行、附屬公司、聯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提供與客戶及其事務、賬戶或交易相關的任何資訊和 資料。客戶同意,對於根據第 7.16 條所作該等披露或交換,銀行及其上述實體概無須對客戶承 擔責任。
7.17 對於以人民幣計價並通過香港人民幣結算及交收系統進行交收或結算的任何銀行交易,客戶:
(a) 確認人民幣結算及交收系統的運作將須遵守人民幣結算所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其中所述的營運程序)(包括其不時的修訂);及
(b) 同意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利潤損失或特殊、間接或後果性損失),香港金融管理局
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知曉或理應知曉可能會發生該等索賠、損失、損害或費用):
(i) 香港金融管理局或人民幣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結算機構、結算公司、結算所(定義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或清算設施(定義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的任何成員
(定義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或任何其他管理、操作或使用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終止和/或暫停結算機構、清算設施(定義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或任何該等成員)或其中任何部份出於真誠之作為或不作為;
(ii) 在不影響上文(i)之規定的前提下,基於或根據人民幣結算所規則(包括但不 限於其中所述營運程序)(不時修訂)或就該等規則而發出的任何同意、通知、建議或批准。
7.18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開出且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按結算所(定義見人民幣結算所規則)運作規則中所述期限予以保留,期滿後可由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予以銷毀(視情況而定);及
(b) 銀行獲得授權按照第(a)段之規定與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7.19 客戶特此同意,對於因人民幣兌換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與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a) 適用法律有任何變更,禁止人民幣兌換;或
(b) 因市場情況或人民幣市場收市,銀行不能對人民幣匯率進行報價或改變買賣價差。
7.20 客戶xx、保證及承諾:
(a) 客戶或其代表不時提供給銀行的所有資訊和文件均為屬實、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所有文件都是真實的,而其副本均與原件相符;
(b) 客戶應於任何時間均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不時生效的 RMBCRA 條款與條件;及
(c) 如以上作出或視為作出的任何xx及保證在任何方面為不屬實或不準確,或是變得不屬實或不準確,客戶應迅速以書面形式通知銀行。
此第 7.20 條中所載xx與保證應在每次向銀行發出指示及訂立每筆交易時須視為重複作出,且應在人民幣賬戶和/或人民幣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及任何相關服務終止後持續有效。
7.21 在不限制客戶根據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安排或協議向銀行提供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對於因(i)不當使用人民幣賬戶和/或(ii)銀行向客戶提供或拒絕向客戶提供人民幣服務而導致銀行產生或蒙受的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責任(或有或實際)、損害、風險、收費或費用(包括合理產生之法律費用),客戶應以完全彌償方式向銀行作出及維持作出彌償。此項彌償當屬客戶義務,獨立於其對銀行的其他義務,且應作為該等其他義務之補充。
7.22 在不損害條款內容之一般性的前提下,銀行若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和/或與結算銀行或中國境內任何代理銀行之間的協議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則無須就此對客戶承擔責任,即使採取或不採取該等行動可能會損害客戶利益。
8. 綜合理財賬戶
一般規定
8.1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客戶在任何時間只可在銀行持有一個綜合理財賬戶。
8.2 如果客戶未指定主賬戶交易所用的的入賬或扣賬賬戶,銀行將在綜合理財賬戶內的結單儲蓄賬戶中作入賬或扣賬,惟若為外幣交易,則將在綜合理財賬戶內的相關外幣結單儲蓄賬戶中作有關記賬。
8.3 客戶同意,綜合理財賬戶的綜合結單亦可包括所有或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的相關附屬賬戶(如有)之綜合結單。為綜合理財賬戶的綜合結單之目的,“附屬賬戶”應指客戶在主賬戶開立日期之 前、當日或之後在銀行開立和持有的任何存款賬戶(綜合理財賬戶內的存款賬戶除外)、外幣 掛鈎存款賬戶、黃金賬戶、投資賬戶、分期貸款賬戶、信用卡賬戶、貴賓卡賬戶和貸款卡賬戶,附屬賬戶之賬戶持有人須具有相同組成部份與身份並與主賬戶為同一身份,包括銀行根據本協 議提供的其他綜合結單服務項下所有關聯賬戶。銀行有權將任何附屬賬戶不納入到綜合理財賬 戶的綜合結單中。
指定基本賬戶
8.4 客戶同意在申請綜合理財賬戶服務時指定一個基本賬戶,以便:
(a) 將所有附屬賬戶的每月結單綜合為一份綜合結單,該綜合結單將按月發送給客戶;
(b) 銀行從基本賬戶中扣除服務費(如有);
(c) 使用基本賬戶的通訊地址與客戶通訊,包括發送每月綜合結單;而任何定期存款之確認書將會郵遞至定期存款賬戶項下提供的通訊地址;及
(d) 使用基本賬戶之通訊地址,或如客戶通過銀行的電話理財服務開立定期存款賬戶,則以該賬戶的通訊地址向客戶發送結單。
綜合理財賬戶之附屬賬戶自動連繫
8.5 儘管本協議作出任何相反或其他規定:
(a) 客戶在 2007 年 7 月 3 日(「生效日期」)或之後,以與綜合理財賬戶基本賬戶相同之身份開立和持有的存款賬戶、外幣掛釣存款賬戶、股票掛鉤存款賬戶和黃金賬戶(具有相同組成部份及身份),應在(1)該等附屬賬戶開立時;或(2)前述基本賬戶被指定為綜合理財賬戶基本賬戶時(以時間較晚者為准)自動連繫為綜合理財賬戶之附屬賬戶,惟銀行有權全權絕對酌情禁止任何或所有該等自動連繫;及
(b) 客戶在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以與綜合理財賬戶基本賬戶相同之身份開立和持有的投資賬戶、分期貸款賬戶、信用卡賬戶、貴賓卡賬戶和貸款卡賬戶(具有相同組成與身份),應在(1)該等附屬賬戶開立時;或(2)前述基本賬戶被指定為綜合理財賬戶基本賬戶時;或(3)生效日期(以時間較晚者為准)自動連繫為綜合理財賬戶之附屬賬戶,惟銀行有權酌情禁止任何或所有該等自動連繫。
8.6 為避免疑問,本第 8 條中“基本賬戶”指於綜合理財賬戶服務生效日期當天已經存在的任何基本賬戶,或是在生效日期或之後被指定為綜合理財賬戶基本賬戶的任何基本賬戶。
取消基本賬戶/附屬賬戶之連繫
8.7 客戶可指示銀行取消一個或多個附屬賬戶與綜合理財賬戶服務之連繫,惟該等附屬賬戶不得為投資賬戶、分期貸款賬戶、信用卡賬戶、貴賓卡賬戶或貸款卡賬戶,且:
(a) 若該等附屬賬戶為基本賬戶,則只有在另一港元儲蓄賬戶、港元往來賬戶或港元結單賬戶被指定為新的基本賬戶,或是在綜合理財賬戶終止時,方可取消該等附屬賬戶之連繫;及
(b) 一旦取消連繫,客戶同意恢復採用個別已取消連繫的附屬賬戶項下提供之通訊地址以接收個別賬戶結單。
9. 電子服務
個人密碼與電子理財號碼
9.1 就向有限公司賬戶提供的電子服務而言,各授權人士、主要使用者及普通使用者均須各自申請訪問憑證。銀行將向各申請人個別提供屬於其之初始電子理財號碼和個人密碼(訪問憑證形式)。
客戶責任
9.2 對於因客戶的欺詐或疏忽行為(例如未能妥善保護訪問憑證)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客戶應承擔責任。
9.3 為客戶提供及與電子理財服務有關之電訊設備及互聯網使用設備/裝置、或為此等設備/裝置提供相關服務之電訊公司及 / 或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附加費、國際長途電話服務及漫遊服務費(如有),應由客戶支付。
9.4 直至銀行收到該等通知之前,客戶不得向銀行提出任何申索,而客戶須對於因使用電子服務
(無論客戶是否授權)而導致銀行合理產生的所有損失與損害負責及予以彌償。但若銀行在特定期限內未有提供有效和便利設施,則對於因未作通知而產生的任何損失,銀行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惟客戶應在設施可再供使用後的合理時間內通知銀行。
9.5 受制於本協議之規定,且在其客戶不存在欺詐或疏忽的前提下,對於下列原因引致的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未經授權之交易,客戶無須承擔責任:
(a) 銀行之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犯罪;
(b) 銀行的人為或系統錯誤導致交易不當,造成資金損失或錯置;或
(c) 銀行造成的付款遺漏或錯誤。
因以上(a)、(b)和(c)之情形造成付款遺漏,導致客戶蒙受之利息或逾期罰款,客戶有權要求銀行償付。銀行之責任以相關交易價值或客戶實際損害為限,以金額較少者為準。銀行無須對任何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失或損害負責。
10. 外幣買賣服務
10.1 使用外幣買賣指示服務須受本第 10 條之規定及本協議中其他規定約束。
10.2 客戶瞭解與同意,銀行認收某一指示並不構成銀行以客戶所指定之價格接受該指示,該等價格僅向銀行表明指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或最低賣出價格。
10.3 客戶同意,指示一經銀行所認收,銀行將按客戶所作指示,從相關賬戶中扣留將要沽出的貨幣金額,直至銀行已執行該等指示,或是客戶在指示執行前通過電子理財服務撤銷該等指示。如果扣款賬戶可用餘額不足以按要求支付任何款項,銀行可完全酌情決定不按此等要求辦理,而
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客戶同意銀行無須對此承擔任何責任,並就銀行因此而合理產生或蒙受的所有訴訟、損失、費用、申索、要求和支出,向銀行作出彌償。
10.4 指示將僅在星期一到星期五銀行服務時間內,當銀行具有該等貨幣的報價時根據下文第 10.5 和
10.6 條之規定執行。
10.5 若銀行的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任何買入指示中所指定之價格,則在首次發生該等事件時,銀行將該等價格執行該指示。
10.6 若銀行的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任何賣出指示中所指定之價格,則在首次發生該等事件時,銀行將該等價格執行該指示。
10.7 除非客戶撤銷指示或銀行已執行該指示,任何客戶給予銀行的未執行指示將自動延期至下一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執行。
10.8 除由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外,客戶特此同意,對於因下列各項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a) 由任何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發佈的法律或法規發生變更,或是銀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導致銀行被禁止執行指示。
(b) 因市場情況或外匯市場收市,導致銀行不能進行報價或改變買賣價差。
(c) 因銀行設備故障或超出銀行控制能力範圍的任何情形而導致完全或部分未能提供電子理財服務,或造成指示延遲執行,或是無法撤銷指示。
10.9 指示一經銀行執行,客戶不得撤回或更改。客戶接受與同意受根據本協議中所述條款執行的指示之結果約束。
11. 電子支票服務
11.1 電子支票服務之提供應在任何時間均受本第 11 條之規定及本協議中其他規定約束。本協議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一般適用於銀行服務的規定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和銀行的電子支票服務,惟有關規定須與之相關且不與第 11 條之規定不一致。
11.2 電子支票服務性質與範圍
(a) 如果銀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客戶可簽發和存入電子支票。為了使用電子支票服務,客戶須提供銀行和結算所各自不時要求或規定的資料和文件,並接受銀行和結算所各自不時要求或規定的條款與條件。客戶也可能需要簽署銀行不時規定的表格和文件。
(b)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允許客戶根據下文第 11.3 條之規定,簽發由銀行開出的電子支票。
(c)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允許客戶及其他人士根據下文第 11.4(a)條之規定,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是使用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無論是應向客戶和/或收款銀行賬戶的任何其他持有人付款)以存入銀行(作為收款銀行)。
(d) 銀行可為其不時指定的任何貨幣(包括港元、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11.3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a) 電子支票的格式與簽發步驟
(i) 客戶須按照銀行不時完全絕對酌情決定之方式且應遵照銀行不時完全絕對酌情指定之程序簽發電子支票。客戶不得添加、刪除或修改電子支票之內容、格式、設計或影像。
(ii) 每張電子支票須經客戶(作為付款人)和銀行(作為付款銀行)按銀行設定之順序分別以客戶和銀行各自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惟若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付款人的數碼簽署。
(iii) 就聯名賬戶開具電子支票,客戶應負責確保該等電子支票按聯名賬戶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簽署。
(iv) 如客戶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客戶應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客戶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代為簽署。
(b) 電子證書
(i)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當時有效(未過期或撤回)的電子證書產生。
(ii) 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或是經銀行特定同意後,以一般用途的電子證書產生。
(iii) 如果銀行同意客戶以一般用途的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則受限於銀行不時規定之其他條件的前提下,客戶須按照上文第 11.3(b)(i)條之規定維持一般用途的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iv) 銀行可酌情決定暫停、停止、更改或取消與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相關的服務。銀行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可包括代表客戶申請、持有、維護、更新、撤銷和管理(或以上任何一項)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如果銀行提供該等服務,而客戶以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客戶指示與授權銀行:
(1) 按照銀行不時設定之範圍與方式提供該等服務(可包括為客戶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應保密匙和/或密碼),同時按照客戶不時所發指示,代表客戶在電子支票上產生數碼簽署;及
(2) 採取與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相關的一切必要步驟(包括向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必要資訊和個人資料)。
(v) 為客戶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銀行有權依賴客戶提供的資訊。客戶有責任向銀行提供正確的和最新的資訊。如果銀行基於客戶提供的不準確或過時資訊獲得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對於附有以該等電子證書產生之數碼簽署的任何電子支票,客戶仍受該等電子支票約束。
(vi) 電子證書由相關核證機關發出。客戶須受該等核證機關就客戶電子證書所訂明之條款與條件約束。客戶應履行其在該等條款與條件項下義務。
(c) 向收款人發送電子支票
(i) 一旦客戶確認簽發電子支票,銀行將產生電子支票檔案。客戶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自行傳送予收款人。銀行亦可代表客戶通過電子方式將電子支票檔案傳送予收款人(如果銀行提供此項服務)。
(ii) 除非收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否則,客戶不應向收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表客戶簽發電子支票)。客戶須自行負責下列事宜:
(1) 在向收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表客戶簽發電子支票)之前,告知收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絕接受該等電子支票;
(2) 在傳送電子支票檔案時,使用安全的電子方式,並採取適當的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及
(3) 向銀行提供收款人的正確和最新聯絡資訊,以便銀行能夠代表客戶通過電子方式向收款人發送電子支票檔案(如果銀行提供此項服務)。
(iii) 銀行按照客戶提供的收款人聯絡資訊通過電子方式將電子支票發送給收款人後,電子支票檔案即被視為已送達收款人。銀行無責任核查收款人是否實際收到電 子支票檔案。無論是由客戶或銀行發送,銀行均建議客戶與收款人核查其是否 實際收到電子支票檔案。
(d)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只須按照業界規則及程序以電子記錄形式發送。銀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等方式出示其電子記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影響上文第 11.3(a)(i)條和下文第 11.5(a)和 11.5(b)條之規定的前提下,客戶明確接受電子支票上不時所載的出示要求之豁免。
11.4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允許透過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作為收款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時,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應履行其在電子支票服務條款項下義務。
(ii) 為了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客戶須按照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為一個或多個收款銀行賬戶註冊一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賬戶,用於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在註冊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賬戶時使用的收款銀行賬戶是客戶的同名賬戶,或是客戶同名賬戶以外賬戶。客戶對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賬戶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向客戶同名賬戶以外收款銀行賬戶出示的任何電子支票)。
(iii) 任何與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相關的任何事宜應按照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 理。銀行可(但無義務)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對於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 入的任何電子支票,銀行沒有該等電子支票的電子記錄或影像。根據客戶要求,對於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賬戶存入的電子支票,銀行可(但無義務)提供其 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收款人名稱,以及銀行同意的任何其他 相關資料。
(iv) 對於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之供應、品質、及時性或任何其他方面,銀行不作任何xx或保證(無論明示或默示)。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作說明,客戶應承擔與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有關的責任與風險。對於因使用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而導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c) 銀行的存入途徑
銀行可不時(無須事先通知)(i)訂明、更改、取消或終止可用的存入途徑;或(ii)訂明、更改或修訂有關使用任何存入途徑之條款。
11.5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與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客戶瞭解,有關由客戶簽發或應向客戶付款的電子支票之處理、辦理、出示、付款、收款和結算,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按照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因此,銀行有權按照下列方式為客戶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即使《匯票條例》可能未就出示電子支票作出明確規定,或是可能指定其他電子支票出示方式:
(i) 對於由客戶向銀行出示的任何向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按照業界規則及程序予以支付;及
(ii) 對於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電子支票,按照業界規則及程序,在該等電子支票出示給付款銀行後,予以收款。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影響本協議規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
(i) 對於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由客戶簽發或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銀行提供給客戶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之處理、辦理、出示、付款、收款和結算而導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無須承擔責任,惟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之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除外;
(ii) 為求清晰起見,對於因下列各項(或其中任何一項)而導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1)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條款相關的事宜;
(2) 客戶未履行其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義務,包括客戶防止未經授權之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義務;
(3) 按照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的由客戶簽發或應向客戶付款的任何電子支票,即使《匯票條例》作出任何規定;
(4) 因銀行無法合理控制之情形而導致無法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是電子支票服務出現任何錯誤或中斷;
(5) 不當使用或是未經授權而獲得或使用電子支票服務;
(6) 銀行未能偵測到重複出示之電子支票,並兌付重複出示之電子支票,惟直接和完全由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的除外;
(7) 資料或機密資訊披露、外泄或丟失,惟直接和完全由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的除外;
(8) 銀行終止、暫停或更改電子支票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概無須因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責任。
(c) 客戶的確認與彌償
(i) 客戶接受由銀行和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與結算所提供的服務而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聲明。客戶接受並同意承擔有關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和責任。
(ii) 在不減少本協議項下客戶所作的任何彌償之效力或銀行所獲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前提下,對於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導致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產生或蒙受的所有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與開支(包括全額彌償的法律費用與合理產生的其他費用),以及由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提起或針對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提起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客戶將向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作出彌償,使其免受損害。
(iii) 上述彌償規定應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持續有效。
12. 電子證書服務-登記人條款與條件
12.1 提供電子證書服務應在任何時間受本第 12 條(「登記人條款與條件」)之規定約束。通過經由銀行向電證服務有限公司(「電證服務」)申請公開保密匙電子證書(即智尊證書)(簡稱為
「電子證書」),登記人同意受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及其不時所作修訂與補充之規定約束。
12.2 條款與條件
(a) 電證服務「通用」核證作業準則及其不時所作補充與修訂(「核證作業準則」),以及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電子證書政策」及其不時所作補充與修訂(「銀行電子證書政 策」),載述經銀行申請電證服務「通用」PKI 層級簽發電子證書時所涉之準則與程序,並構成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的一部分,並就所有目的而言被視為合併到本登記人條款與 條件中,對登記人具有約束力。如果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與「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 或「核證作業準則」有任何不一致,應以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為准。「銀行電子證書政 策」和「核證作業準則」可在電證服務辦事處或其網站(<xxxx://xxx.xx-xxxx.xxx>) 查閱。
(b) 銀行和電證服務有權不時修訂或補充「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準則」之規定,而無須通知任何登記人。登記人同意與承諾定期閱讀「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 作業準則」,同時留意並遵守不時所作任何修訂或補充。
12.3 保密匙與電子證書的使用
通過使用經銀行交予由電證服務生成並向登記人發出的保密匙、密碼函、任何其他安全令牌
(「安全令牌」)對應的電子證書,登記人向銀行及電證服務承認與同意:
(a) 登記人接受該等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以及對應電子證書;
(b) 受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的「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 準則」)施加給登記人的持續責任和義務約束。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登記人同意遵守「銀行電子證書政策」第2.1.4 和2.1.5 條中所列「登記人義務」與「依 賴人士義務」,以及「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準則」中適用於登記人(無 論是作為登記人,或作為「銀行電子證書政策」中定義的依賴人士,或是兩者)的所 有其他義務,並促使其授權使用者遵守「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準則」中 有關使用和保護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及對應電子證書的所有規定;
(c) 使用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以及對應電子證書時,相關風險由登記人自行承擔。對 於因使用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以及對應電子證書而導致任何人士(包括登記人)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電證服務無須承擔責任,除非「銀行電子 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中和/或使用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 電子證書所採納或簽署的任何傳遞資訊、訊息或合同內容另有明確規定;
(d) 儘管本協議或是「銀行電子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作出任何規定,使用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以及對應電子證書時,相關風險由登記人自行承擔。對於因使用電 子證書服務、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或使用該等電子證書和/或使用保密匙、任 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所執行、採納或簽署的任何傳遞資訊、訊息、任 何交易或合同的內容而導致登記人、任何用戶或任何其他人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 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e) 除非「銀行電子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另作明確規定,電證服務未就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以及對應電子證書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xx與保證;
(f) 電子證書服務項下發出和簽發的電子證書不受《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律第 553 章)
(經不時修訂)所認可;
(g) 儘管「銀行電子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作出任何規定(明示或默示),銀行未 有就電子證書服務、保密匙(和/或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作出任 何聲明與保證(無論明示或默示)。在不影響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銀行不保 證該等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電子證書會操作穩妥,或是不發生任何故障、中斷或錯誤,或是將適合任何特定用途,或是使用電子證書和保密匙(和/或任何其 他安全令牌)傳輸的資訊和資料將安全地傳輸,不會外泄或披露給非既定接收者,亦 無任何丟失或作不當用途。在不影響第 12.3 (c)和(d)條之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因使用電 子證書和/或保密匙和/或任何其他安全令牌(無論該等使用是否獲得登記人之授權)發生任何故障、中斷或錯誤或是任何資訊或資料(無論是關乎登記人、用戶或任何其 他第三方)之外泄、披露、丟失或不當使用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和電證服 務無須承擔責任;
(h) 電證服務為登記人發出的電子證書,將在電證服務證書目錄中發佈;
(i) 銀行和電證服務均有權拒絕登記人的申請,無須向登記人提供理由;
(j) 在不影響「銀行電子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中任何規定的前提下,負責穩妥保管保密匙和對應電子證書,並採取預防措施,確保保密匙和對應電子證書足夠安全,包括但不限於不允許註冊授權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士獲取登記人的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電子證書;
(k) 在不影響「銀行電子證書政策」或「核證作業準則」中任何規定的前提下,若由任何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或對應電子證書遺失或外洩或是懷疑遺失或外洩,登記人應立即通知銀行、電證服務及「銀行電子證書政策」中定義的其他依賴人士(「依賴人
士」)或任何其他登記人曾使用任何該等保密匙或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以與其交換資訊和/或執行交易的第三方;
(l) 嚴格遵照「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準則」之規定僅為合法之目的使用該等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並純粹就銀行所界定之服務以使用,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其用於未經銀行授權之目的,同時確保該等使用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之權利;
(m) 保護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以防任何遺失、被盜、濫用、不當使用、損壞或洩露,以及保護其機密性;
(n) 遵從電證服務和/或銀行不時發佈的通知、指引和手冊;及
(o) 銀行可隨時(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說明理由)暫停或終止電子證書服務和/或修訂、補充或更改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中的任何規定。
12.4 登記人之聲明、保證與承諾
鑒於銀行處理及電證服務考慮登記人有關發出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之申請,登記人向銀行和電證服務聲明、保證與承諾:
(a) 登記人向銀行和/或電證服務提供的與電子證書服務相關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表中所述資訊)均為屬實、完整和準確;
(b) 如果該等資訊有任何變更,登記人將在合理可行時儘快通知銀行和電證服務;及
(c) 登記人已閱讀並理解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核證作業準則」。
12.5 登記人之彌償
(a) 對於因登記人在保護其保密匙、任何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的安全性與完整性時出現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或因違反或不遵守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或「核證作業準則」)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損失和損害,登記人承諾向電證服務作出全額彌償,使其免受損害;
(b) 對於因下列各項而導致銀行和/或其高級職員、董事或員工產生或蒙受的任何訴訟、法律程序、判決、要求、損失、損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全額彌償的法律費用)和任何性質的支出,登記人承諾向銀行和/或其高級職員、董事或員工作出全額彌償,使其免受損害:
(i) 使用或不當使用電子證書服務、保密鑰、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無論是否獲得登記人授權);
(ii) 登記人、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之使用者或任何依賴人士違反或不遵守或不執行本登記人條款與條件項下任何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或「核證作業準則」;
(iii) 登記人、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之使用者(無論是否 獲得登記人授權)或任何依賴人士的任何作為、過失、不當行為、遺漏、疏忽、欺詐、欺騙或其他不誠實行為;
(iv) 登記人或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之使用者(無論是否獲得登記人授權)在保護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的安全性與完整性時出現任何疏忽或失責行為;
(v) 因使用保密匙和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或對應電子證書(無論是否獲得登記人授權)而侵犯或威脅侵犯任何第三方之權利;
(vi) 本協議中所載任何xx或保證為不屬實、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或是變得不屬實、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性;和/或
(vii) 因上文第 12.5(b)(i)至 12.5(b)(vi)條中任何一項或與之相關而導致銀行須蒙受或產生對電證服務的任何彌償或其他責任。
12.6 電子證書續期
(a) 銀行不會就登記人的電子證書之續期向登記人發出任何通知。如果銀行沒有在電子證書到期前 30 天收到登記人的書面異議,電子證書將會自動續期。
(b) 新申請和已續期的電子證書之有效期為 3 年。
(c) 新的電子證書將在續期時或之後儘快發出給登記人的授權使用者,以取代到期的電子證書。
12.7 費用
(a) 銀行可不時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登記人後調整費用及收費。已付之費用及收費將列示在登記人的結單或存摺中,而無另行發出獨立通知。已付之費用及收費不可返還。
(b) 登記人同意就新申請和續期的電子證書向銀行支付該等費用。銀行有權修改、增加或調整該等費用。登記人的指定結算賬戶將用於所付費用及收費之結算。
12.8 電子證書之撤銷
(a) 如欲撤銷未到期之電子證書,登記人應提前 7 天以書面通知銀行。
(b) 在不損害電證服務和銀行各自按照本協議、「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或「核證作業準則」中所述之規定暫停、撤銷或終止電子證書之權利的前提下,且作為該等權利之補充,如果銀行因故不再提供登記人使用保密匙(及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的相關銀行服務,登記人同意和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立即終止電子證書服務、保密匙、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就保密匙(及任何其他安全令牌)和對應電子證書所付之任何費用不予返還。
(c) 如果發現有任何列於「銀行電子證書政策」和/或「核證作業準則」中(包括但不限於
「銀行電子證書政策」第 4.4.3(b)條)使銀行有權撤銷電子證書的事件之發生,登記人承諾會立即通知銀行。
13. 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13.1 在本第 13 條中,“客戶”之定義應更換為“指銀行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的每個客戶,且在文意允許時,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就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而向銀行發出指示或請求之人士”。
13.2 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a) 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以便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和資金轉帳。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和運作。因此,快速支付系統服務需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所施加的規則、指引和程序所規限。本第 13 條對銀行向客戶提供及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作出規管。快速支付系統服務構成銀行服務的一部分。本協議之規定持續適用於快速支付系統服務,前提是與之相關且與本第 13 條之規定無不一致。除非另作說明,如果本第 13 條之規定與本協議中有關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之規定存在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本第 13 條之規定為准。
(b) 如果客戶向銀行申請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代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立任何直接付款授權,或是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則將視為已接受這部分之規定,並受該等規定約束。除非客戶接受本第 13 條之規定,否則客戶不應向銀行申請為客戶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立任何直接付款授權,亦不得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
13.3 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範圍與使用條件
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以便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和賬戶綁定服務、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而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與設施進行付款和資金轉帳。為了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客戶須接受和遵守相關條件與程序:
(a) 銀行可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以促進使用銀行不時訂明之貨幣(包括港元與人民幣)進行之付款和資金轉帳。
(b) 為使銀行能夠為客戶處理有關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之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指示,客戶須以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的資訊及完成流程。
(c) 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所有付款或資金轉帳交易都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予以處理、結算及交收,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與結算公司不時商定的快速支付系統的相關安排。
(d) 銀行有權隨時全部或部分暫停或終止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無須發送通知,亦無須給予理由。
13.4 賬戶綁定服務-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記錄
(a) 為了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接收經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所作付款或資金轉帳,客戶須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內註冊識別代號。銀行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b) 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內進行識別代號及相關記錄之登記與更改須受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和程序所規限。為使銀行能夠為客戶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記錄,客戶須以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資訊及完成註冊流程。
(c) 客戶若在任何時間為一個以上的賬戶(無論是在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處持有)登記相同識別代號,須將一個賬戶設定為預設賬戶。客戶若指示銀行為客戶設定或變更預設賬戶,則視為同意並授權銀行代表客戶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申請覆蓋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內註冊的現有預設賬戶之記錄。
13.5 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為使銀行能夠為客戶處理有關設立直接付款授權的請求,客戶須以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提供或輸入必要資訊及完成流程。規定流程可能包括要求相關人士使用其各自帳號或客戶識別號碼或
代碼設立直接付款授權。為避免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驗證直接付款授權設置而設。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後,識別代號及相關記錄的任何修訂或是識別代號之終止均不會影響到該等直接付款授權。
13.6 客戶之責任
(a) 識別代號和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者
客戶只能為其自有賬戶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立直接付款授權。客戶須為其提供給銀行註冊賬戶綁定服務和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每個識別代號和每個賬戶現時真正的擁有者或授權使用者。客戶若指示銀行為客戶就快速支付系統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任何賬戶,即視為確認客戶為相關識別代號或賬戶現時真正的擁有者或授權使用者。這對於手機號碼而言尤為重要,因為手機號碼在香港可能會被循還再用。
(b) 識別代號
客戶為賬戶綁定服務而登記的任何識別代號必須滿足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任何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能會要求用於登記識別代號的手機號碼或電郵地址與客戶當時在銀行 記錄上登記為聯絡資訊的號碼和電郵地址相同。客戶瞭解與同意,如果任何識別代號根 據現有資訊為不正確或不是最新的,銀行、其他參與者和結算公司有權酌情決定取消該 等識別代號,而無須作出通知及經客戶同意。
(c) 正確資訊
(i) 客戶須確保,客戶為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記錄)或為任何直接付款授權設置而提供的所有資訊都是正確、完整和最新的,且不具誤導性。若該等資訊有任何變化或更新,客戶須在合理可行時儘快按照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通知銀行。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時,客戶有責任使用正確和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記錄。對於因識別代號或相關記錄不正確或過時而導致銀行和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執行的任何付款或轉帳不正確,客戶應承擔責任,並使銀行免受損害。
(d) 及時更新
客戶應及時向銀行發出指示和提供資訊變動或更新,以更改客戶的識別代號(或相關記錄)或任何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客戶的預設賬戶,或是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直接付款授權。客戶承認,確保客戶的識別代號、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記錄為最新的對有效執行付款和資金轉帳指示以及避免因識別代號、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記錄不正確或過時導致付款或資金轉帳不正確而言至關重要。
(e) 更改預設賬戶
如果客戶或相關參與者出於任何原因(包括賬戶暫停或終止)而將某個賬戶不再設定為預設賬戶,結算公司系統將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近登記記錄指派預設賬戶。如果客戶希望將另一賬戶設為預設賬戶,則須通過於其持有該等其他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的交易
(i) 對於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一旦客戶確認交易詳情並向銀行提交指示,該等指示及任何按其作出之交易將是最終和不可撤銷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ii) 對於任何識別代號之登記或直接付款授權之設置,一旦客戶向銀行提交指示,該等指示將是不可撤銷的,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可按照銀行不時規定之程序和要求更改或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直接付款授權設置。
(g) 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客戶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特別是,客戶須履行下列義務:
(i) 客戶須遵守所有關於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的適用法律,包括按照保護資 料私隱的適用法律收集、使用和處理有關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客戶不得為非法目的或除結算公司規則、指引和程序中授權或規定以外的任何 其他目的而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ii) 凡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向客戶付款或向資金轉帳指示接收者或交易對方發送將會顯示的備註或訊息時,客戶應掩蓋該等接收者或交易對方的名稱或其他資料,以防未經授權而顯示或披露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
(iii) 如果銀行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客戶不得為獲得心儀之號碼或數值而重複取消登記和要求生成另一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h) 有關付款和資金轉帳的其他義務
客戶就快速支付系統服務而發出的任何指示,將由銀行按照本第 13 條和本協議中適用條文之規定予以處理。客戶須遵守有關付款、轉帳和直接借記授權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賬戶持有充足資金作不時結清付款和資金轉帳指示。
(i) 客戶須對其授權使用者負責
如果客戶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向銀行發出有關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的指示或請求(無論客戶是個人、公司、法人團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團體):
(i) 客戶須對其授權之每名人員的所有作為和不作為負責;
(ii) 銀行收到且真誠地認為是由客戶或客戶任何授權人員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請求,將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及
(iii) 客戶須負責確保其每名授權人員在代表客戶行事時,將遵守本部分中適用於其的規定。
13.7 銀行的責任與責任限制
(a) 銀行將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和程序,處理並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客戶的指示與請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照結算公司認為適當之順序或方式處理和執行客戶指示與請求。銀行無權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是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執行客戶指示或請求的時間。如果銀行不時從或通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到涉及客戶任何識別代號(或相關記錄)或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任何其他相關事項的狀態更新通知,銀行將按照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客戶。
(b) 在不影響第 13.7(a)條或本協議中任何其他規定的前提下:
(i) 對於因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或因處理或執行客戶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所發出之指示或請求而導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無須承擔責任,惟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除外;
(ii) 為求清晰,對於因下列一項或多項而導致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1) 客戶未履行其有關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的義務;及
(2) 因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出現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或是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造成或因銀行無法合理控制之情形而導致的任何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華僑銀行集團旗下成員、銀行特許人以及銀行高級職員、代理人和員工均無須因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後果性或懲罰 性損失或損害(無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會發生)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 責任。
(c) 客戶確認與彌償
(i) 在不影響本協議項下客戶所作任何彌償或銀行所獲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前提下,對於因銀行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或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而導致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產生或蒙受的所有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與開支(包括全額彌償的法律費用與合理產生的其他費用),以及向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提起或針對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提起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客戶將向銀行或其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員工作出彌償,使其免受損害。
(ii) 上述彌償規定應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終止後持續有效。
13.8 收集與使用客戶資訊
(a) 為使用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之目的,客戶可能不時需要向銀行提供與下列一人或多人相關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
(i) 客戶自身;
(ii) 客戶所作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接收者,或是客戶所設任何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果客戶是公司、法人團體、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非法人團體,客戶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授權使用者和代表。
(b) 客戶同意(且在適用時,代表客戶的每個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授權使用者和代表同意),銀行可為快速支付系統服務之目的而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傳送客戶的任何資訊。該等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客戶提供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維持和運作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ii) 不時處理與執行客戶有關快速支付系統服務的指示和請求;
(iii) 向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披露或傳送客戶資訊,以供其於運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使用;
(iv) 滿足任何適用法律項下的披露要求;及
(v) 與以上任何一項相關之目的。
(c) 客戶瞭解與同意,客戶資訊可能會由結算公司、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進一步披露或傳送給他們的客戶及任何其他第三方(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之用戶),用於提供和運作賬戶綁定服務與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d) 客戶確認,如果客戶資訊包括有關除客戶自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或其他資訊(包括上文第 13.8(a)(ii)或 13.8(a)(iii)條中所述任何人士),客戶將會且已經獲取該人同意結算公司、銀行和其他參與者(如第 13.8 條中所述)使用(包括披露和傳送)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
13.9 二維碼服務
(a) 本第 13.9 條之規定,以及本協議和涉及客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與條件,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之使用。
(b) 使用二維碼服務與客戶責任
(i) 二維碼服務允許客戶通過掃描由銀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需手動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任何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所確定的規格與標準,方可予以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之前,客戶應確保收集到的資料是準確和完整的。對於該等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中存在的任何錯誤,銀行無須負責。
(ii) 二維碼服務可在流動裝置上使用,惟該等流動裝置須以銀行不時支援和指定的操作系統運作。
(iii)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通過相關應用程式商店定期發佈。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對於其他裝置,客戶將需要自行下載更新。根據更新情況,客戶可能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直至下載最新版本。客戶應確保其最新版本已下載到客戶的流動裝置上,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iv) 二維碼服務僅供銀行客戶使用。銀行若發現客戶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之資格,則有權取消客戶於二維碼應用程式內客戶之賬戶和/或禁止客戶使用二維碼服 務。
(v) 如果使用二維碼服務將會違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法規,或是銀行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未獲得相關牌照或授權提供二維碼服務,則不得在該等司法管轄區使用二維碼服務。
(vi) 客戶須遵守所有關於客戶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適用法律。
(c) 安全性
(i) 客戶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證配置範圍之外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這包括已經被破解(「越獄」或「刷機」)的
裝置。已越獄或刷機裝置指不受客戶流動服務供應商和手機製造商所設之限制約束(未經其批准)的裝置。在已越獄或刷機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會損害其安全性,可能導致發生欺騙性交易。因在已越獄或刷機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而產生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對於客戶因此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ii) 客戶須對由客戶或任何其他授權人士在使用二維碼過程中發出的所有指示或請求負責。
(iii) 客戶應確保在客戶流動裝置上顯示或保存的資訊是安全的。
(iv) 如果客戶知曉或懷疑任何其他人知曉客戶的保安資訊,或是已經使用或試圖使用其保安資訊,或如客戶的流動裝置遭遺失或被盜,客戶須在合理可行時儘快通知銀行。
(d) 客戶的責任與責任限制
(i) 銀行會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若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ii)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狀」提供,銀行概不就其功能作任何xx、保證或約定。銀行不能保證客戶的流動裝置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性或破壞性 之數據不會被傳送,或客戶的流動裝置不會被損害。對於客戶因使用二維碼服 務而產生的任何損失,銀行無須負責。
(iii) 客戶瞭解與同意:
(1) 因使用二維碼服務而產生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明確否認所有保證與條件(無論明示或默示)。
(2) 客戶酌情決定通過使用二維碼服務而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訊,並自行承擔風險。對於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訊而對客戶之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資料損失,客戶應負全部責任。
(iv) 為避免疑問,以上內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依法不得排除或限制的任何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14. 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
14.1 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應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短訊或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媒介提供。
14.2 客戶同意:
(a) 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項下銀行發送的任何通知,應按照銀行合理認為適當的時間傳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客戶;
(b) 客戶進一步確認,其資訊可能會被放置或存儲於銀行控制範圍以外和/或香港境外的伺服器上,並同意銀行對該等存儲無須負責及承擔任何責任;
(c) 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項下之提示僅由銀行向客戶發出,客戶不得試圖通過向發送者的聯絡號碼或地址或按通知上所示其他方式與銀行進行溝通;
(d) 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項下銀行所發任何通知中凡提及時間指香港時間
(除非銀行另作說明);及
(e) 銀行不保證客戶收到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項下的任何通知,且客戶瞭 解與同意,因使用電子提示服務與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而產生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14.3 對於因按銀行記錄中客戶最新指定聯絡方式發送任何通知而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其他後果,銀行無須負責。
15. 自動櫃員機卡服務
15.1 服務範圍
使用自動櫃員機卡服務應在任何時間受本第 15 條之規定及本協議中其他規定約束。自動櫃員機卡可於在銀行為該等服務不時公佈之地理區域(無論時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安裝的自動櫃員機及其他終端設備上使用。
15.2 物權
如果銀行提出要求,客戶應立即將自動櫃員機卡交還給銀行,不論銀行是否事先發出通知或給予理由。
15.3 不可轉讓
自動櫃員機卡僅供客戶使用,不可轉讓。如果客戶不再需要自動櫃員機服務,或者關閉在銀行的相關賬戶,則應將自動櫃員機卡退還給銀行註銷。
15.4 密碼
為使用自動櫃員機卡而發給客戶的密碼(訪問憑證形式)以及客戶為該等目的而用作替代的任何號碼均須嚴格保密。密碼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以任何方式披露給任何第三方,無論是自願與否。客戶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證自動櫃員機卡的安全性,並對密碼予以保密,以防止欺詐或不當使用;尤其是客戶應將列印有密碼的文件原本銷毀,不允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自動櫃員機卡和/或密碼,而且不得在自動櫃員機卡或xx物品上寫下密碼,並按本第 15 條所述之方法報告自動櫃員機卡之遺失或被盜或密碼之不當使用。
若未有遵照上述之保護措施,客戶將被視為疏忽。
如果客戶有欺騙行為或疏忽,或是沒有在第 15.9 條中所述的任何事件發生後於合理可行時儘快
通知銀行,或是未遵守第 15.9 條之規定,對於由任何人使用自動櫃員機卡所作交易,無論是否由客戶授權,應由客戶負全部責任。
15.5 聯名卡賬戶
如果客戶由一人以上組成,則對於使用自動櫃員機所作交易,每個賬戶持有人將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而本協議中條款與條件應共同及分別對每個賬戶持有人具有約束力。
15.6 交易記錄
銀行就使用自動櫃員機卡作任何取款、存款、轉帳、付款和/或交易之記錄,在各方面均不得推翻,並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證實為明顯錯誤或遺漏。
15.7 卡之使用-存款
除非銀行另行公告,客戶可通過在銀行不時公佈之地理區域安裝的自動櫃員機和/或其他終端設備上經使用自動櫃員機卡存入按銀行不時通知之貨幣單位的現金和/或支票,惟客戶同意:
(a) 存入的現金須經銀行核實(該等核實可能不會在同日進行)後方可視為由銀行收妥並記入客戶的賬戶內,而在如前述般記入客戶賬戶之前,客戶不能提取或動用該等存款。
(b) 銀行僅以代收方式接受支票之存入,且在支票妥為結清之前,有關款項不得記入客戶賬戶,亦不可被提取或轉帳。
(c) 自動櫃員機和/或其他終端設備就接受該等存款而出具給客戶的存款通知書(如有)僅表示客戶曾擬在該等自動櫃員機上使用自動櫃員機卡向銀行作有關存款,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均不會受該等通知書之正確性所約束。
(d) 客戶特此進一步同意,對於因客戶在自動櫃員機和/或其他終端設備上使用自動櫃員機 卡向銀行存款而導致銀行合理蒙受或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損失、申索、損害 和要求,客戶將向銀行作出彌償及維持作出全額彌償,惟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者除外。
15.8 提款/轉帳/其他支取
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銀行將在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設備(視情況而定)上使用自動櫃員機卡所作任何取款、轉帳、付款和/或交易之款項於客戶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扣除(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無論其是否知曉或獲得授權,但須遵守第 15.9 條之規定。
15.9 自動櫃員機卡/密碼之遺失
自動櫃員機卡/密碼如有遺失、被盜或洩漏,客戶應在合理可行時,儘快以書面方式或銀行指定並已通知客戶的其他方式,將該等遺失、被盜或洩漏情況通知銀行,且對於在銀行實際收到該等書面通知之前由任何人士(無論是否獲得客戶授權)使用自動櫃員機卡/密碼所作之交易負全部責任。
如果補發新卡,銀行有權收取手續費,並從客戶賬戶中扣除。
15.10 交卡風險
因向客戶發出和交付自動櫃員機及相關密碼而產生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惟在不抵觸第 15.4條之規定的情況下,對於客戶尚未收到之自動櫃員機卡的不當使用而錯誤地計入其賬戶的款項及利息,客戶無須承擔責任。
15.11 支票簿申請
客戶可通過在任何自動櫃員機上使用自動櫃員機卡以申請其往來賬戶的支票簿;而該等申請與客戶按照銀行規定向銀行遞交經填妥並簽字的支票簿申請書具有同等效力。
15.12 自動櫃員機卡使用限制
儘管本第 15 條作出任何規定,銀行有完全及絕對酌情權可對自動櫃員機卡之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或約束(無論是金額或其他)和/或拒絕客戶從自動櫃員機或其他終端設備傳輸的任何指示, 以及隨時和不時要求歸還自動櫃員機卡。銀行可不時完全及絕對酌情決定施加任何限制和約束,以遵守適用法律,以及銀行現行內部政策。
15.13 責任免除
對於任何商號或店鋪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承付或接受使用自動櫃員機卡或所作 任何聲明或其他通函,或是所提供之任何商品或服務的任何爭議、瑕疵或缺陷,銀行概不負責。客戶應直接與該等商號或店鋪處理或解決所有索償或爭議,而該等索償或爭議不得影響或使得 客戶有權撤銷、質疑或更改經已執行的任何轉帳或付款,或是由客戶向銀行提出反索償或進行 抵銷。
15.14 跨行轉帳服務
跨行轉帳服務之提供應在任何時間受本第 15.14 條之規定及本協議中其他規定約束。
(a) 銀行應在收到客戶的跨行轉帳請求後立即從客戶之賬戶內扣除有關款項。
(b) 銀行不對轉帳資金實際存入收款人之賬戶的時間負責,因為收款銀行可能出於任何原因在不同時間將所收到之款項存入收款人賬戶內。
(c)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概無義務追回已付給收款銀行的任何款項,亦無須就收款銀行出於任何原因未向收款人付款而承擔責任。
(d) 客戶確認向第三方賬戶轉賬存在風險,並同意轉帳過程中之延誤和/或未能轉帳,或是轉帳中出現任何錯誤,若非因銀行之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欺詐而造成,則銀行無須對客戶承擔責任。
(e) 若收款銀行在客戶付款之前未能完成跨行結算,銀行將不會完成有關付款,並會將已從客戶賬戶扣除的款項退還予客戶。
(f) 通過自動櫃員機向客戶賬戶所作轉帳應按照銀行現行慣例存入客戶之賬戶內,該等慣例由銀行完全酌情確定。
(g) 如果付款銀行出於任何原因未向銀行付款,銀行保留可隨時從客戶賬戶中扣除已存入之款項之權利。
16. 匯款服務
16.1 匯款服務之提供應在任何時間受本第 16 條之規定及本協議中其他規定約束。
16.2 匯款
匯款之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客戶以主事人身份簽訂合同。銀行不對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匯款人)承擔任何義務。銀行在匯款方面的唯一義務是合理謹慎地預備給予往來銀行或代理人的適當指示,並按照其慣例發送該等指示。
16.3 費用與開支
銀行可使用文字、密碼或任何其他方式或媒介、或透過任何往來銀行、代理人及結算系統以執行匯款。所有因通知客戶(按照客戶要求)有關匯款情況而產生的所有費用應由客戶支付。
16.4 付款貨幣
除非另作書面說明,匯款將以付款所在國家之貨幣執行。儘管客戶作出任何指示,向收款人所作付款之貨幣將視當地法律和慣例以及相關往來銀行的政策而定。
16.5 匯率
除非雙方已同意一固定匯率,銀行將按臨時匯率執行匯款,而該等臨時匯率應在實際匯率明確時作出調整。因臨時匯率高於或低於實際匯率而產生的任何差額應在客戶賬戶中扣除或歸還
(視情況而定)。
16.6 匯款至非指定地點
如果銀行認為操作程序有此等需要,銀行可在客戶指定地點以外的地點執行匯款。
16.7 無全額保證
銀行無法保證收款人將會收到全額轉帳資金而沒有被銀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扣除任何費用,而銀行將不會為此而承擔任何責任。若匯款之款項根據當地法律被凍結或封鎖而無法支付給付款人,銀行亦無須承擔責任。
16.8 退滙
退匯只有在銀行實際收到其往來銀行所付相關款項後才會作出,且可在按銀行退匯時以匯款貨幣之購買匯率進行兌換並扣除由銀行及其往來銀行和代理人產生的所有費用與開支後以港元作出。
16.9 責任限制
(a) 銀行無責任向通知客戶以下事項:
(i) 收款國實施的任何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而銀行無須對因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延誤承擔責任;
(ii) 境外銀行、往來銀行和代理人可能會收取的費用。
(b) 如果銀行認為所發指示或資訊不完整或不足夠清晰,或是申請未滿足香港金融管理局或相關結算銀行不時指定之要求,銀行有權不處理相關電匯轉帳。
除非是直接和完全由銀行或其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員工疏忽或故意違約而造成且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如有),銀行無須對下列各項承擔責任:
(i) 延遲或決定不處理該等電匯轉帳;及
(ii) 延遲付款或延遲發送付款通知。
16.10 雜項
(a) 銀行應按照其慣例處理匯款申請,且不保證向其往來銀行實際發送指示的時間(亦無須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前提下,按某日價值所作匯款受相關截止時間所規限。
(b) 款項可支付至客戶指定賬戶,即使賬戶持有人與收款人不相符,客戶不得就此向銀行或其往來銀行或代理人追討責任。若客戶只提供收款人的名稱而無賬戶號碼時,銀行無須因匯款交付予同名之收款人而非客戶原意所指之收款人而承擔任何責任。
16.11 確認與同意
(a) 如果匯款或處理匯款或是與匯款或處理匯款相關的任何程序或其他行動將會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涉及使用由結算公司所設立的任何貨幣之結算系統,客戶特此:
(i) 確認有關貨幣之結算系統的使用或運作將需要符合相關結算所規則及當中提述和不時更新之運作程序;及
(ii) 同意香港金融管理局及任何其他相關機構均無需因任何種類或性質之申索、損失、損害或費用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b) 客戶特此知悉與同意,為遵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打擊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要求,以及與電匯相關的所有其他現行監管要求,銀行可在匯款信息中包含有關客戶和受益 人的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名稱、賬戶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客戶識別號碼、 出生日期與地點)和/或將前述資訊披露給相關當局和/或金融機構。
17.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17.1 適用條款與條件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及所有相關人民幣存款賬戶和服務均須受以下內容所規限(i)本文所述的條款與條件(「RMBTS 條款與條件」);(ii)本協議項下不時生效的條款與條件;及
(iii)適用於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所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之服務與貸款的協議、提供貸款通知書、開戶文件及其他文件項下所有其他條款與條件。如果 RMBTS 條款與條件、本協議項下條款與條件以及上文(iii)中提及的其他條款與條件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應以 RMBTS 條款與條件為準。
17.2 範圍與資格
(a)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僅適用於已經有關內地當局批准可於選定內地城市與跨境貿易試點企業進行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 TSE 客戶。對於有關客戶的資格及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相關交易活動的任何問題或爭議,銀行保留最終決定權(該等認定應具有決定性,並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b)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的範圍與資格要求須受有關當局發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的相關規則、銀行分別與香港結算銀行及內地的代理銀行之間簽立的各項協議、關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所有適用法律,以及銀行不時適用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的所有條款與條件所規限。
17.3 存款服務
(a) 除銀行按其完全酌情權不時另行規定者外,客戶須就任何及所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人民幣存款賬戶(「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如不止一個賬戶,指其中任何一個或所有賬戶),用於接收由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匯出自跨境貿易賺取的人民幣資金、結算應直接支付予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的人民幣資金,和/或就客戶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而向相關債券發行人付款。
(b) 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只可由客戶用於本第 17.3(a)條中所述之目的,或是銀行不時規定或允許的有關目的。
(c) 除非得銀行另行同意,否則不得向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存款或從中轉賬或提款。惟就上文第 17.3(a)條中所述之目的除外,並應以實際交易金額和/或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的金額為限。
(d) 從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提取人民幣資金取決於相關貨幣之供應情況。銀行保留權利在必要時以其他貨幣向客戶付款。
(e) 客戶應確保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積累的人民幣資金總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銀行釐定的跨境貿易結算和/或購買人民幣債券所需的必要金額(該等釐定應為最終和決定性的,並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f) 就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而言,銀行現有的香港指定企業客戶(由銀行完全絶對酌情批准)將被要求以 TSE 之身份另行開立與維持一個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
(g) 任何或所有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因任何原因關閉後,該等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將按銀行絕對酌情釐定之匯率轉換成港元(或銀行確定的其他貨幣)。
(h) 如果銀行認為(該等意見應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並對客戶具約束力)任何人民幣存款
(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任何交易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犯罪或非法活動,或是非出於第 17.3(a)條中所述目的,或是與相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相稱,或是以其他方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RMBTS 條款與條件,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收該等人民幣存款(或其中任何該等部分)或該等交易,而無須事先通知,亦無須說明理由及無須承擔責任。銀行可絕對酌情不時決定對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施加限制,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i) 如發現存入客戶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的人民幣鈔票為假鈔或疑似假鈔,則在不損害銀行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與補償的前提下,且作為該等權利、權力與補償之補充,銀行有權並獲得客戶授權(無須發送通知,亦無須承擔責任)將該等鈔票的等額款項
(按銀行不時採納的現行買入或賣出匯率計算)從客戶在銀行維持的任何賬戶中扣除。銀行亦獲得授權可按照其絕對酌情認為適當之方式處置該等假鈔或疑似假鈔,並報告 給相關當局。對於直接或間接因該等鈔票而產生或與之有關或相關的針對銀行所提起,或銀行遭受或招致的所有訴訟、申索、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以及銀 行為此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客戶應向銀行作出彌償。
17.4 匯兌服務
(a) 每筆匯兌交易應為客戶與跨境貿易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之目的或因該等跨境貿易而產生,或是為銀行不時訂明之其他目的而產生。銀行亦可不時規定每筆該等匯兌交易的最大金額。
(b) 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匯兌交易應通過客戶的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進行。不允許通過櫃檯將人民幣鈔票兌換成港元或其他貨幣。
(c) 具有真實商品或服務交易的客戶,可將港元或其他貨幣(銀行接受的)兌換成人民幣,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將以人民幣結算的實際商品或服務交易之金額,惟所有匯兌款項均須直接為本條(a)項下所述目的(而非任何其他目的)用於向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付款。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將匯兌款項直接支付給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
(d) 客戶僅可通過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元或其他貨幣(銀行接受的),並以其中存款總額為限。
(e) 當客戶沒有足夠人民幣資金時,可將港元或其他貨幣(銀行接受的)兌換成人民幣,用於償還銀行提供的貿易融資(如有)。
(f) 客戶特此同意,對於因人民幣匯兌服務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與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i) 由任何政府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發佈的法律、法規或命令有任何更改,或是銀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導致銀行或與銀行有關的任何金融機構無法執行人民幣匯兌或匯款服務;或
(ii) 因市場情況或人民幣市場收市,銀行不能對人民幣匯率進行報價或改變買賣價差。
17.5 匯款服務
(a) 匯款旨在對客戶與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之間的跨境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可能會受到銀行不時訂明之最大金額或其他限制性限制所約束。
(b) 從香港或內地以外其他地區向內地匯款只可通過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及以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作為受益人作出,並以實際貿易或服務交易的金額為限;從內地向香港或內地以外其他地區匯款只可匯入至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及以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作為匯款人及客戶作為受益人作出,並以相關交易的實際金額為限。
(c) 銀行保留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匯款或轉帳(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或給予理由或經客戶同意,亦無須承擔責任。客戶特此授權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退還該等匯款或轉帳(或其中任何部分),並採取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措施;對於銀行因退還該等匯款或轉帳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費用,客戶應向銀行作出全額彌償。客戶同意,對於因退還匯款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和損害,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17.6 人民幣支票服務
(a) 人民幣支票服務僅適用於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包含人民幣往來賬戶之客戶。
(b) 人民幣支票開具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之金額和/或客戶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之金額。
(c) 人民幣支票不可轉讓、背書或議付,且只能在香港使用。
(d) 客戶確認及同意,除非銀行另行訂明,所有第 1 至 8 條中所述關於港元和美元往來賬戶的所有條款與條件亦適用於人民幣往來賬戶,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如 RMBTS 條款與條件與第 1 至 8 條中所述條款與條件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應以 RMBTS 條款與條件為准。
17.7 人民幣債券
(a) 受本協議中所述規定所規限,根據第 17.3 條開立的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內所持人民幣資金可用於客戶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
(b) 認購或購買人民幣債券和使用銀行相關服務進一步受銀行不時適用的條款與條件,以及不時規管該等認購或購買的任何適用法律所規限。
(c) 儘管本協議作出任何規定,客戶確認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為客戶提供與認購、購買或處置人民幣債券相關的任何服務。
17.8 貿易融資服務
(a) 銀行絕對酌情決定向客戶提供的貿易融資的金額應以相應的人民幣貿易結算之金額為限,且客戶承諾不會為與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之間真實人民幣跨境貿易以外之目的而申請或 使用銀行可能會授予的任何貿易融資貸款。
(b) 提供給客戶的所有貿易融資金額應就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而用於直接向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付款,而非為任何其他目的。客戶特此授權銀行直接將該等款項支付給相關跨境貿易試點企業。該等資金不得以人民幣存款形式提取。
(c) 貿易融資服務須經銀行視個別情況以其絕對酌情權作出批准,並受個別適用的貸款額度及貸款確認書或協議及其他相關文件中所述條款與條件規限。
(d) 儘管本協議作出任何規定,客戶確認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向客戶授予任何貿易融資服務或相關服務。
17.9 資料與文件
客戶應在銀行規定時間內提供所有必要資料和文件(包括正本),以確保銀行滿意(i)客戶及其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每筆跨境貿易結算之資格和持續資格,包括但不限於其跨境貿易業務,以及與其人民幣跨境貿易性質、數量和詳情相關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以及其任何交易對手和通過其人民幣交易結算賬戶進行的所有交易相關的資料和文件;及(ii)所有必要「瞭解你的客戶」的結果或根據所有相關法律、守則、規則、條例和指引下及為遵守反洗黑錢與反恐怖分子融資相關法規而開展的其他類似身份核查及程序之結果;以及銀行不時要求的所有其他資料和文件。所有該等文件,一經客戶或其代表提交給銀行,則將屬銀行財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返還給客戶。
17.10 資料的披露
客戶明確授權銀行:
(a) 將不時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資訊和文件與銀行認為適當之來源進行披露及交換,用以核實該等資料、資訊和文件;
(b) 向香港結算銀行、任何境內代理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香港境內外任何相關監管或政府機構或當局或半官方政府機構披露和/或報告所有或任何與客戶、客戶任何賬戶及其交易有關或相關的資料和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不時提供給銀行或是由銀行收集的任何信息和文件);及
(c) 如銀行絕對酌情決定認為有關披露對履行其職能為必要或適宜,或是符合銀行或上述任何實體(包括其每個繼承人和受讓人)的利益,或是適用法律另行要求時,銀行可向其任何分行、附屬公司或其他直接或間接通過持股、管理或其他方式與銀行存在關聯之實體披露與客戶及其事務、帳目或交易相關的任何資訊和資料。客戶同意,對於該等披露或交換,銀行及上述實體概無須對客戶承擔責任。
終止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或關閉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並不影響或終止客戶對披露在終止時銀行持有之資訊的授權。
17.11 彌償與責任限制
(a) 對於因下列原因而導致銀行產生或蒙受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責任(或有或實際)、損害、風險、收費、費用(包括法律費用)或開支,客戶須按全彌償基準向銀行作出彌償並確保獲得彌償:(i)客戶違反或不遵守 RMBTS 條款與條件項下任何條款、條件、保證、聲明或承諾;(ii)向銀行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被發現或合理懷疑為不真實、不正確或具有誤導性;(iii)由客戶或其代表不時提供給銀行的任何資料或文件被發現或合理懷疑為不真實、不正確、不完整、具有誤導性、虛假或具有欺騙性;(iv)銀行向客戶提供或拒絕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v)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之不當使用;和/或(vi)銀
行行使或保留其任何權力、權利與補償;惟直接由銀行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而造成的除外。此項彌償當屬客戶義務,獨立於其對銀行的其他義務,且應作為該等其他義務之補充。
(b) 客戶同意銀行及其代理人和往來銀行無須就其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而對客戶承擔責任,惟直接由其疏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而造成的除外。在不損害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 前提下,銀行若在行使其任何權利、權力、酌情權和補救過程中和/或為遵守任何適 用法律和/或與香港結算銀行或內地境內任何代理銀行之間的協議而採取或不採取的 任何行動,則無須就此對客戶承擔責任,即使採取或不採取該等行動可能會損害客戶 利益。
17.12 xx、保證與承諾
作為本協議中其他條款項下所作xx與保證之補充,客戶xx、保證與承諾:
(a) 其符合 TSE(於本協議中定義)的所有要求,並與一間或多間跨境貿易試點企業(於本協議中定義)的交易對手進行人民幣跨境貿易交易;且其對該等交易對手作為試點計劃項下合資格跨境貿易試點企業之身份的任何變化並不知情或尚未察覺;
(b) 其人民幣跨境貿易交易在所有方面均為屬實及真確;
(c) 客戶或其代表不時提供給銀行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均屬實、準確、完整且不具誤導性,所有文件均屬真確,而其副本均與原件相符;及
(d) 如果由客戶作出或視為作出的任何xx與保證在任何方面為不屬實或不準確,或是變得不屬實或不準確,客戶應從速以書面形式通知銀行。
本第 17.12 條中所載xx與保證應在每次向銀行發出指示及訂立每筆交易時須視為重複作出,且應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和/或任何人民幣貿易結算賬戶及任何相關服務終止後持續有效。
18. 生物識別訪問憑證
18.1 銀行可允許客戶和/或其授權使用者按照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登記一項或多項生物識別訪問憑證,並按照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加以使用,相關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18.2 生物識別訪問憑證僅限在已登記之裝置上使用,而每名客戶及授權使用者須持續受以下條件所規限:
(a) 應確保只有其生物識別訪問憑證在已登記之裝置上登記;
(b) 不得在其已登記之裝置上登記任何第三方的生物識別訪問憑證或允許任何未經授權之第三方在其已登記之裝置上登記該第三方之生物識別訪問憑證;及
(c) 在某項裝置上啟動其生物識別訪問憑證之前,須刪除該等裝置上已登記和/或保存的任何第三方的生物識別資料。
18.3 客戶同意,生物識別訪問憑證依賴第三方專有的身份識別特徵,而使用該些產品應符合相關第 三方供應商的適用條款與條件。尤其是,但在不限制前述規定之一般性的前提下,若有任何第 三方軟件或硬件錯誤識別或驗證任何客戶或授權使用者或生物識別訪問憑證,銀行無須負責, 相關風險(以及客戶或授權使用者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失)應由客戶和授權使用者承擔。
18.4 儘管本協議明示或默示作出任何相反規定,生物識別訪問憑證只可用於:(a)取用不時通過該等服務提供的客戶賬戶之相關資訊;(b)二維碼功能;(c)從客戶賬戶進行資金轉帳之交易
(受到銀行不時規定的任何適用限額或條件約束);或(d)在指定情況下,按照銀行規定之方式持續進接和使用應用程式的某些部分(例如就使用指定訪問憑證進行交易或傳輸指示附加任何條件)。
19. 定義
19.1 在本產品附錄中,下列詞彙和表述應具有下列涵義:
賬戶綁定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之組成部分的服
務,以便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識別某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的目的地,及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之目的地;
批准權限表 指一分配表顯示授權組別及在銀行不時規定之交易限額範圍內之交易所需之授權組別或授權組別組合;
應用程式 指在流動裝置上使用的應用程式,目前由銀行指定為「商業流動理財服務」的應用程式,以及由銀行或其代表提供並在該應用程式中顯示的服務、功能、資訊和/或任何其他材料(包括數據、資料庫、文本、圖像、照片、動畫、視頻、音樂、音訊、連結、電話功能或其他內容);
自動櫃員機 指由銀行安裝和管理的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自動取款機,無論是在香港境內和/或境外;
自動櫃員機卡 指銀行為自動櫃員機和/或其他終端設備之使用而發出的實物
憑證,可使用港元、人民幣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貨幣進行結算;
自動櫃員機卡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自動櫃員機
卡服務」的產品;
匯票條例 指經不時修訂之《匯票條例》(香港法律第 19 章);
生物識別訪問憑證 指任何生物識別訪問憑證,包括通過 OCBC OneTouchTM 服務
和/或 OCBC OneLookTM 服務而登記的任何訪問憑證;結算所或結算公司 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結算所規則 指由結算公司不時制定的結算所規則;
CHATS 指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
預設賬戶 指由客戶在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處持有,並設為預設賬戶的任何賬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接收付款或資金或
(在結算公司規則、指引與程序規定或允許時)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支付款項或資金;
存款途徑 指由銀行不時提供用於出示電子支票的任何途徑;
存款服務 指由銀行提供給 TSE 且稱為“存款服務”的產品,用於開立人民幣賬戶、就人民幣交易結算而言接受存入人民幣鈔票/兌換所得人民幣資金/交易所得人民幣資金/人民幣債券轉讓相關的人民幣資金,以及還本付息;
電子提示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電子提示服
務”的產品;
電子憑證 指由結算所不時為開具電子支票而認可的憑證,由銀行可接受的認證機構簽發;
電子證書服務 指由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且稱為“電子證書服務”
的產品;
電子支票 指以電子記錄(定義見《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律第 553章))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而定)的正反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元、美元和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賬戶 指用於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賬戶,每個使用者須在結算
所註冊該等賬戶,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收款銀行賬戶,本定義可能會不時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作出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指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用於接受出示電子支
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須在結算所註冊電子支票存票服務賬戶,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收款銀行賬戶,本定義可能會不時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作出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指由結算所不時就規管其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該等服務
之使用而指定的所有條款與條件;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與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指由銀行不時提供給客戶用於簽發電子支票(包括與電子證書相關的任何服務)和存入電子支票之服務,「電子支票服務」則統稱為「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與「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直接付款授權 指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立的直接付款授
權;
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之一部分而提供的服
務,以便參與者之客戶設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匯兌服務 指銀行向為進行跨境貿易結算在銀行開立和持有人民幣存款賬戶的 TSE 提供的港元或其他貨幣與人民幣之間雙向兌換的產品;
人臉識別功能 指由銀行不時指定的第三方人臉識別功能;
快速支付系統服務 指由銀行不時提供給客戶的產品(包括二維碼服務),以便使
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和轉帳,以及結算公司不時
就快速支付系統而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和任何其他服務與設施;
指紋識別功能 指由銀行不時指定的第三方指紋識別功能,且應視為包括
(除非銀行另行通知)蘋果 iOS 系統中指定的指紋識別功能(由蘋果定名為 Touch ID),以及在銀行指定裝置上谷歌xx系統中的指紋識別功能;
外幣買賣指示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的產品,以便客戶能
夠預先向銀行下達買入特定類型之貨幣或向銀行賣出特定貨幣之貨幣之指示;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隨機生成並與參與者客戶賬戶關聯
的獨有號碼;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
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和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相關設施與服務,用以(a)處理直接付款和存款、資金轉帳及其他付款交易;及(b)交換和處理與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相關的指示;
香港指定企業客戶 指與銀行保持 3 年以上業務關係且從事下列業務的香港機構:
(a)商業零售;(b)餐飲;(c)住宿;(d)運輸服務;
(e)通訊服務;(f)醫療服務;(g)教育服務;或(h)銀行不時釐定的其他業務之機構(包括與銀行保持業務關係不到 3 年但有具體證據表明其有實際相關業務背景的機構),但不包括(i)貨幣兌換商、從事資本和金融交易的機構,例如房地產代理商和股票經紀人;(ii)從事賭博業務的商業機構;或(iii)銀行不時確定的其他業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 指由結算所和銀行業界不時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訂定
或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跨行轉帳服務 指作為銀行自動櫃員機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跨行轉
帳服務”的產品,支援客戶通過貼有「跨行轉帳」標誌的任何自動櫃員機在客戶賬戶及其在銀聯通寶有限公司(「銀通」)其他成員銀行(已加入跨行轉帳服務)所持賬戶之間進行資金轉帳;
主賬戶 指由客戶在銀行開立的綜合理財賬戶,包括(按文意上需要)在主賬戶項下開立的任何及每個賬戶;
華僑銀行提示通知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華僑銀行提
示通知服務」的產品;
OCBC OneLookTM 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OCBC
OneLookTM 服務」的產品,包括由銀行不時提供給客戶的任何 “OCBC OneLook”品牌服務、產品、特性和/或功能,可在銀行指定的流動裝置上以人臉識別功能通過銀行目前指定為
「商業流動理財服務」的應用程式予以使用;
OCBC OneTouchTM 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OCBC
OneTouchTM 服務」的產品,包括由銀行不時提供給客戶的任何“OneTouch”品牌服務、產品、特性和/或功能,可在銀行指定的流動裝置上以指紋識別功能通過銀行目前指定為「商業流動理財服務」的應用程式予以使用;
其他終端設備 指由銀行不時公告之香港境內和/或境外其他銀行、企業、公
司、或實體安裝和營運的任何其他自動櫃員機、自動取款機或終端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銷售終端機);
參與者 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之參與者,可以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運營商、儲值支付工具之持牌人,或是由結算公司不時接受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任何其他人士;
收款銀行 指收款人賬戶所在之銀行;
收款銀行賬戶 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
電子支票的收款人在銀行持有的賬戶而該賬戶可以是收款人個人名義的賬戶或其聯名賬戶;
付款銀行 指以數位方式簽署其客戶所開具之電子支票的銀行;
跨境貿易試點企業 指經內地相關當局批准為有資格參加《試點計劃》的內地企
業;
主要使用者 指由授權使用者指定和授權管理電子理財服務及管理普通使用者之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用於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手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是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二維碼服務 指由銀行提供且稱為「二維碼服務」的產品,其支援二維碼及相關付款和資金轉帳服務;
已登記裝置 指銀行指定裝置,具有第三方識別功能,而銀行已就電子理財服務的某些方面、特性和服務進行登記;
匯款服務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且稱為「匯款服務」的產品;
「人民幣」或「圓」 指現時內地的法定貨幣;
人民幣結算所規則 指由結算公司就人民幣而不時制定的結算所規則;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指存款服務、匯兌服務、匯款服務、人民幣支票服務和貿易融
資服務;
人民幣賬戶 指人民幣往來賬戶和人民幣儲蓄賬戶,而「人民幣賬戶」指其中任何一個賬戶;
人民幣債券 指由內地金融機構根據相關法律在香港發行並以人民幣計價的有價債券,期限為 1 年以上,並按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
人民幣支票 指由在香港持有人民幣存款賬戶的 TSE 簽發的支票,該支票指示銀行作為開戶銀行見票即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人民幣;
人民幣往來賬戶 指由客戶在銀行開立和持有的人民幣往來賬戶;
人民幣指定企業客戶賬戶 指由客戶(作為香港指定企業客戶)在銀行開立、使用和持有
的人民幣儲蓄賬戶與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人民幣儲蓄賬戶 指由客戶在銀行開立和持有的人民幣儲蓄或存款賬戶,包括人
民幣結單儲蓄賬戶、人民幣存摺儲蓄賬戶和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
人民幣服務 指由銀行不時根據適用法律就人民幣而提供給客戶的任何產品,受銀行與結算銀行或內地境內代理銀行之間的協議約束;
普通使用者 指由授權人士指定及授權,並根據其給予銀行所定之批准權限表而使用電子理財服務之任何人士;
電話理財 指作為銀行電子理財服務之一部分而提供的產品,使客戶能夠使用電話以獲取銀行不時指定的一系列銀行資料及其他服務;
貿易融資服務 指由銀行提供給 TSE 以供其與跨境貿易試點企業進行跨境貿
易的人民幣貿易融資的貸款及服務;
TSE 指於香港或內地境外其他經批准之區域內按照內地相關當局發佈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試點計劃)與內地進行的貿易中使用人民幣作為結算貨幣的企業;
19.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產品附錄中,凡提及條款與附錄指本產品附錄之條款與本附錄,另作規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