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三峡美畅行天下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三峡人寿[2019]两全保险 0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10 高速动车组列车
1.1 保险合同构成 6.1 效力中止 9.11 普通动车组列车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效力恢复 9.12 客运火车
1.3 投保年龄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3 客运轮船
1.4 犹豫期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4 客运汽车 2.我们提供的保障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5 客运飞机
2.1 基本保险金额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6 网约车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7 自行车
2.3 保险期间 8.3 年龄性别错误 9.18 机动车
2.4 保险责任 8.4 未还款项 9.19 电梯
2.5 责任免除 8.5 合同内容变更 9.20 醉酒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6 联系方式变更 9.21 毒品
3.1 受益人 8.7 争议处理 9.22 酒后驾驶
3.2 保险事故通知 9.释义 9.2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9.1 保单年度 9.2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4 特别注意事项 9.2 周岁 9.25 医疗事故
3.5 保险金给付 9.3 有效身份证件 9.26 潜水
3.6 诉讼时效 9.4 全残 9.27 攀岩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5 意外伤害事故 9.28 探险活动
4.1 保险费的支付 9.6 节假日 9.29 武术比赛
4.2 宽限期 9.7 重大自然灾害 9.30 特技表演
5.现金价值权益 9.8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 9.31 现金价值
5.1 现金价值 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5.2 保单贷款 9.9 交通事故
三峡美畅行天下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见9.2)至 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但各项责任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9.5),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节假日(见9.6)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9.7)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 9.8),在车xx交通事故(见 9.9)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动车组列车(见 9.10)/普通动车组列车(见 9.11)期间在列车车厢xx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
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见 9.12)、客运轮船(见 9.13)、客运汽车(见 9.14)期间在交通工具xx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见 9.15),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见 9.16)期间在网约车xx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见 9.17)期间与机动车(见 9.18)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
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见 9.19)期间,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见 9.20)、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21)、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2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2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24)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9.2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9.26)、跳伞、攀岩(见 9.27)、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 9.28)、摔跤、武术比赛(见 9.29)、特技表演
(见 9.3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3)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的相关规定,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
(14)被保险人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定,如超载运行、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滞留、撬开厢门等;
(15)被保险人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
(16)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7)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18)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19)被保险人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0)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xx车、电动滑板车等滑行工具;
(21)被保险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
(22)被保险人存在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或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行为。
上述第(1)至(10)项责任免除情形适用于“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1)至(14)项责任免除情形适用于“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第(1)至
(7)和(15)至(22)项责任免除情形适用于“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3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4、2.4、 3.2、6.1、8.1、8.3、9 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未作出核定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自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上述 30日内。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本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相等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
❻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
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x、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9.4 | 全残 | x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9.5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9.6 节假日 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上述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全体公民调休日,但不包括因调休而需要上班的星期六或星期日。具体节假日及调休安排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9.7 重大自然灾害 x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指:
(1) 地震:是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 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 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 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
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12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 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9.8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
指被保险人每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进入所驾乘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驾乘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私家车所有权属于自然人,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所有权属于企事业单位;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殡仪车、防弹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范畴。
9.9 交通事故 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9.10 高速动车组列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C字头和G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9.11 普通动车组列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速度不小于160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C字头和D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9.12 客运火车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
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
9.13 客运轮船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的轮船
(含渡轮)。
9.14 客运汽车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巡游出租汽车。
9.15 客运飞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9.16 网约车 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或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9.17 自行车 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串行自行车、非公路骑行自行车、正式比赛用自行车等。
9.1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9.19 电梯 指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15度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3)不包括未完工建筑物的升降电梯或扶手电梯、未完工验收或维修中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升降舞台、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及其他升降器具等。
9.20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9.21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2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23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驾驶的;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3) 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的;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9.24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机动车行驶证或未取得法定临时通行牌证的;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9.25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9.26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27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28 |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29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30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9.3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