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不含香港、澳門) 日本、澳大利亞 美國、加拿大 重量及材積重≦1.5kg 339 元 759 元 999 元 重量及材積重≦3kg 暫未提供此服務 999 元 1,399 元
「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服務條款
「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商」)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合作推出之服務,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若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名詞定義
1. 寄件者:指操作超商門市 ibon 或交貨便寄件網頁,選擇國際交貨便服務,並指定收件者、指定寄達國之地址,將商品交付超商任一門市者。
2. 收件者:指寄件者指定配送地址之商品收取對象。
3. 「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超商安排轉由大智通配送至指定倉庫,然後透過其他單位或業者,將商品配送至寄達國指定地址給指定對象之服務。
二、費用及免責事由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1) 「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費用, 於門市交寄包裹時支付,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各地重量及材積重對應運費如下:
大陸(不含香港、澳門) | 日本、澳大利亞 | 美國、加拿大 | |
重量及材積重≦1.5kg | 339 元 | 759 元 | 999 元 |
重量及材積重≦3kg | 暫未提供此服務 | 999 元 | 1,399 元 |
(2) 超重及超材之包裹之處理:
運送人在運送中得知包裹不符合「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時,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並為妥適運送,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並通知寄件者,若託運商品之實際重量或材積重超過支付額之公斤限制,將退運。其包裹將委託郵局或物流業者處理,其所需之費用應由寄件者負擔;任何因前項貨品所致之損害,寄件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材積重(公斤)=長 x 寬 x 高(公分)÷6000],且包裹的最長邊需≦45 公分,其他兩邊需≦30 公分。
(3) 內含航空限運品(各類郵件禁寄物品)包裹之處理:
運送人在運送中得知包裹不符合「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時,運送人除得即
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損毀等,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服務不適合寄送易碎、容易變質腐壞或在搬運時須特別注意之貨品(以下簡稱易碎品) ,如因配送不符合「7-ELEVEN ibon國際交貨便」規則商品途中,發生貨品遺失、損毀時,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4) 包裹資訊填寫
寄件委託資料之輸入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責任。
(5) 逾期未領之處理
x收件者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包裹時,於不負延遲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 要求寄件者在相當其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該期限運送人有權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有關前項規定處置所產生之費用應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超商、統一數網或大智通提出求償。
(6) 寄送包裹配送至寄達國後,若發生需補關稅情況,會由寄達國相關單位通知收件人於期限內補繳費用,否則不予配送,若收件人未按通知期限繳納,包裹將會被扣留/沒入。
2. 寄件商品不符合「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之規範,一經發現將通知寄件者並予以退運;退運作業將委託郵局或物流業者處理,退運費用包括自門市端收件後之國內往返費用由寄件者負擔,並自寄件者繳納之寄件費用中扣除,若有餘額將予退還。運費退回,寄件者須提供統一數網需要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委託電匯貨款同意書及收據等。統一數網將於收到上述文件後,於次月 25 日將退款匯出,如遇例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得順延之。各地運費退回規則如下:
大陸(不含香港、澳門) | 日本、澳大利亞 | 美國、加拿大 | |
包裹重量或材積重超過支付額之公斤限制 | 扣除 160 元後退還運費 | 扣除 250 元後退還運費 | |
包裹內含飛航禁運品 | 扣除 310 元後退還運費 | 扣除 410 元後退還運費 | |
包裹內含非法違禁品 | 不退回運費 |
3. 寄件者同意,超商及統一數網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三、本服務之使用
1. 超商及統一數網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寄件者之委託,與大智通合作提供「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之物流服務。
2. 寄件者使用「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時,應遵守「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3. 寄件者同意,超商與統一數網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超商及統一數網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
四、收件者收貨
1. 寄件者應告知收件者,若收件時發現包裹外觀異常(如損毀),收件者應拒收包裹或要求運送人提供包裹異常證明單。若未依前述約定辦理,寄件者不得以包裹異常為由,向統一數網申請理賠補償。
2. 收件者收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超商與統一數網與大智通事由(例如:天災地變、搶劫等)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收件者自行與寄件者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超商及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五、商品遺失或毀損之賠(補)償及責任限制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遺失之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由統一數網依寄件人所輸入之商品金額資料,負賠(補)償責任,手續費用為 24 元(含稅)商品價值逾新台幣 10,000 元以上者, 賠償上限以新台幣 10,000 元/件為限(含稅,含原寄件費用)
2. 寄件者同意並授權統一數網代為處理包裹遺失賠(補)償相關事宜,並配合提供統一數網要求之文件資料。
3. 如於配送期間有商品毀損之情形,將由統一數網委託之保險公司負責判定商品實際毀損狀況及應賠償金額,並依照其判定結果補償。
4. 統一數網於收到寄件者交付申請理賠所需文件資料後,將代為申請理賠,俟理賠金額撥付統一數網後,統一數網將於 2 週內轉匯予消費者。
5. 寄件者對於統一數網所提供之商品毀損或遺失賠償金額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寄件者放棄其權利。
六、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超商及統一數網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2. 除因超商、統一數網或大智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超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超商及統一數網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 因不可歸責於超商、統一數網或大智通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不負賠償責任。
4 寄件者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寄件者提供服務,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 保證本服務符合寄件者或收件者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寄件者或收件者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予寄件者或收件者。
5 寄件者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依法或依約應對寄件者負損害賠償
6 責任,超商、統一數網與大智通對於寄件者之損害賠償責任,商品價值逾新台幣 10,000 元以上者,賠償上限以新台幣 10,000 元/件為限(含稅,含原寄貨費用)。
7 寄件委託資料之輸入若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責任。
七、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寄件者違反本服務條款(包括「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超商及統一數網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寄件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超商及統一數網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八、其他約定
1. 超商及統一數網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寄件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寄件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寄件者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寄件者、收件者與超商、統一數網或大智通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7-ELEVEN ibon 國際交貨便」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服務範圍僅限於台灣本島,且台灣本島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不提供本服務。
4. 超商收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不包括例假日),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寄件者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寄件者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寄件者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超商、統一數網、大智通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寄件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貨品雖經超商門市或大智通收寄,寄件者仍不免除前述責任。
6.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寄貨商品限➀自備包材:包裝完整、上/下方平整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服務單尺寸為 26*14 公分)或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交貨便寄件紙箱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➁材積≦45*30*30cm,最長邊≦45cm,其他兩邊≦30cm。每箱實際重量或材積重超過支付額之公斤限制或有其他不符收件規範標準,超商門市人員得視情況當場拒收其商品。
7.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超商門市人員或大智通於收寄後發現下列拒絕受理情形或是貨品時或疑
似下列物品時,在寄件者或收件者同意後,得開拆查驗其內容,如寄件者或收件者不同意開拆時,得拒絕接受或遞送並將貨品退回原寄件者:
(1) 不合服務條款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寄件者未按規定提供服務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5)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如各種仿冒品及侵權產品;
(6) 寄達國法令禁止進口或流通之物品;
(7)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i.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ii.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A)依貨物性質區分
a.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b.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c.遺骨、牌位、佛像等;
d.動、植物類及活生動物類;
e.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f.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g.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h.政治、宗教、情色書籍及光碟;情色、政治、宗教宣傳品及猥褻物品等;
i.農特產品、肉製品、液狀物、粉狀物、易碎物及易燃物;
j.爆炸物: 各類槍械彈藥、煙火、照明彈等;油品、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
性物品;壓縮的、液化的或受壓溶解的氣體:罐裝瓦斯、潛水用氧氣瓶、防身噴霧器、防蚊液、噴漆、髮膠、殺蟲劑等
k.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易燃液體: 如汽柴油等燃料油、油漆、稀釋劑、樹脂、黏著劑、香水、化妝水等;易燃固體、自燃物質、與水反應物質: 如火柴、點火器、打火機等。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如漂白劑(水、粉)、工業用雙氧水等。
l.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及麻醉藥品類;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如殺蟲劑、除草劑、活性濾過性病毒等。放射性物質: 如釔-90、銦-111、碘-123 或放射性廢棄物等。腐蝕性物質: 如強酸、強鹼、水銀、鉛酸電池等。
m.其他危險物品: 如磁化物(磁鐵)及刀劍棍棒或鋰電池、行動電源等。
n.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o.低溫需冷藏、冷凍之生鮮商品;
p.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q.精密儀器、3C 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 等;
r. 凡其性質或包裝,可能傷害超商門市人員、大智通人員或其他運送人或污損其 他包裹或運送設備之物品。包裹封口用之金屬扣、針等不得有鋒利之邊緣,且應不妨礙包裹配送。
倘因超商門市人員或大智通人員未發現上述 i ii 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超商及統一數網與大智通不負擔賠償。反之,如物品導致超商門市人員、大智通人員或其他運送人受到損害,將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B) 依貨物價格區分
a.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 10,000 元者。(含稅,含原寄貨費用)。
8. 寄件者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9. 大智通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超商及大智通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大智通、超商及統一數網均不負任何違約及延遲責任。
(9) 寄件委託資料輸入、記載錯誤,或因寄件者、收件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個 資 權 利 說 明
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商)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智通)為提供給消費者更多完善及多元之服務,對於消費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使用、保管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2. 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及商品時,超商及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基於服務之提供或商品之配送,將會請消費者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申請表、商品配送資料、退款、兌換贈品等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基本資料(EX.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僅將消費者的該些資料使用在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上。
3. 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超商及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基於服務之提供或商品之銷售,將會請消費者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服務申請、商品配送資料、退款、兌換贈品等活動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消費者之基本資料。超商及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僅將消費者的該些資料使用在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上(包含通知送件、發送簡訊或電話通知延後送件、贈品兌換簡訊、排除客訴爭議、確認貨品是否送達、遺失賠償、毀損補償、確認配送或收件商品內容物等。
4. 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將於提供本交貨便服務必要範圍內使用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以服務結束後保存六個月(須待寄件者、收件者與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間已完全無爭議)為原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使用區域僅限於寄達國、台灣地區內使用,且為提供消費者更完善、更多元的服務以及更好之服務品質,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將會在法令許可下,將消費者的資料提供給合作之配送業者、簡訊發送業者如中華電信、關係企業或其他此項業務合作之業者(EX.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門市端、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等),以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
5. 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依所提供之服務需要,可能需請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種類,包括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帳務資料如商品交易資料、憑證、金融帳號、匯款明細…等,其中帳務資料主要使用在遺失賠償、毀損補償及商品價值認定。
6. 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均被嚴密地保存在資料庫系統中。同時,任何人均需在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訂定之資料授權管理規範下,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而不在授權範圍內之任何人,均不得亦無法通過授權控管系統而取得資料。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會以防護機制防止不法入侵,避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
7. 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絕對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揭露與其他團體或個人。惟有下列三種情形,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會與第三者共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1)經過消費者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時。
(2)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3)為了提供消費者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
共用消費者的資料時,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消費者可以
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8.消費者得就其留於超商、統一數網及大智通之個人資料依法向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客服單位
(請求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惟上述權利,若因消費者不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或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為必要之軌跡保存,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者,則不在此限。如果消費者就其資料向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而前述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文件,超商或統一數網或大智通得向消費者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出具委任書,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若有上述需求,可先與數網客服聯繫。
如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聯絡(週一至週五,早上 9:30~下午 18:30):00-0000-0000,亦可使用 24
小時傳真服務專線:00-0000-0000,當然也可以來信至服務信箱 000xx@xx00.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