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交口县康城镇前进机械厂旅游公路项目设计项目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本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交口县康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受聘于甲方就 交口县康城镇前进机械厂旅游公路项目设计,订立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订论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三、设计依据
3.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3.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四、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4.1 合同书
4.2 中标函(文件)
4.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4.4 投标书
五、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名 称:交口县康城镇前进机械厂旅游公路项目设计设计阶段: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xx、路面、桥涵及安全防护工程项目负责人:xxx
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
六、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由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相关资料
七、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交付相应设计文件,一式 3 份
八、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费用为:781000 元, 柒拾捌万壹仟整
(大写)。
8.2、支付方式:一次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经发包人检查合格后,支付全部设计费。 8.3、银行开户信息:
单位名称: 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 912101110889938940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0 x(711)银行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苏家屯支行银行账号:3301000409248452009
行号: 102221000044
九、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 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
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7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出现 9.1.1、9.1.2、9.1.5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 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 超过损失部分设计费。
9.2.3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但赔偿金额和延误费用总额不超过本项目的设计费。
9.2.4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十、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
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由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四 份,发包人 二 份,设计人 二 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交口县康城镇人民政府 (盖章) | 乙方: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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