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91441303661453111D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符海华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04-18 住所 惠阳区淡水洋纳管理区 营业期限自 2007-04-18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企业名称 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 91330304733802393C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孙耀 注册资本 28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xxx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简称“利尔达”、“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贵所”)审核同意,并
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8 号文同意注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7 号〕)、《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1〕8 号)(以下简称 “《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1〕2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利尔达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x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98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1,86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7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277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42,163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5.4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96 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 2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 1,584 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
量为 1,881 万股。
2、参与对象
x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筛选的原则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 10名。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 10 名。
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的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股数(股)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0 | 6 个月 |
2 | 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 | 6 个月 |
3 | 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760,000 | 6 个月 |
4 | 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 | 200,000 | 6 个月 |
合计 | 3,960,000 | - |
4、配售条件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已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
x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上述获配对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二)战配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x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4 名,分别为: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
除以上战略投资者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441303661453111D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2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7-04-18 |
住所 | 惠阳区淡水洋纳管理区 | ||
营业期限自 | 2007-04-18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及其相关配套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普通货运;信息咨询;兴办实业;国内贸易;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 xxx(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xx(经理)、孟国庆(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00.00%股份,为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孟国庆持有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70.00%股份,为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国庆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1.88%的股份,除此之外,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30304733802393C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x |
注册资本 | 28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01-11-16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 0 x x 0 x 0000、0000 x) | ||
营业期限自 | 2001-11-16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电子元件、电讯器材、电脑网络器材销售,软件开发 | ||
主要人员 | xx(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xxx(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xx持有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60.00%股份,为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 限公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30185MA2CG7RA1M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8-12-18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xx镇活山村 | ||
营业期限自 | 2018-12-18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居用品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具零配件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包装服务;合成材料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 化系统设计。 | ||
主要人员 | xxx(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xxx(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xxx持有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100.00%股份,为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 司 | 统一社会代码 /注册号 | 91330104MA2J2WL854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x美文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0-11-18 |
住所 | 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 ||
营业期限自 | 2020-11-18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主要人员 | xxx(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xxx(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xxx持有天尼贸易(xx)xxxx 00.00%xx,xxxxx(xx)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主承销商取得了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经核查,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 6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 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惠州市 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 造有限公司、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