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投资者适⽤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的由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 ⾏理财⼦公司。公司名称:中⽂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于 2019 年 12...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销售⽂件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件中的具体⽂件名称 | ⽂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 投资协议书 |
2 |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 (代理)销售协议书 |
4 |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险揭示书 | ⻛险揭示书 |
5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xxxx:
1、销售⽂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件共同构成⼀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产品管理⼈统⼀编制本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理财公司委托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件,并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件进⾏合规性审核,使⽤前向理财公司备案。
2、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完全明⽩该项 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投资⽅向、⻛险类型等 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决定购买与⾃身⻛险承受能⼒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险承受能⼒评估。
3、签署合同前阅读全部条款的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各条款(特别是 “⿊体字”条款以及“★”标识以及“■”标识,其中“⿊体字”条款以及“★”标识表
示强调,“■”标识表示选择适⽤条款时适⽤的具体选项),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咨询。
理财⾮存款、产品有⻛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理财产品管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期:【2023】年【7】⽉
特别提示⻚
★ 关于理财产品与存款产品的提示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存款、产品有⻛险、投资须谨慎。
★关于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的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受益,投资须谨慎。
★关于理财产品的业绩⽐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本产品的业绩⽐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投资决定时参考。
★ 关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和收益的提示
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本⾦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定发⽣),投资者可能⽆法取得收益,并可能⾯临损失本⾦的⻛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身的独⽴判断进⾏投资决策。
★ 关于销售⽂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1、销售⽂件的组成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件共同构成⼀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件。
2、销售⽂件的编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本款产品销售
⽂件在编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情形 1:所有销售⽂件都由产品管理⼈统⼀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件均由产品管理⼈统⼀编制。
(2)情形 2:部分销售⽂件由代理销售机构进⾏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由产品管理⼈统⼀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件,此等销售⽂件中的之⼀或之⼆或全部,由于代理销售机构的需求⽽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编制。
请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时的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件的内容。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完全明⽩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投资⽅向、⻛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决定购买与⾃身⻛险承受能⼒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险承受能⼒评估。
★ 关于投资者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作等需要,向登记部⻔或监管机构及相关⽅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提示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咨询的提示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销售⽂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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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信息 | 个⼈投资者适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 ⽤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的由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 ⾏理财⼦公司。公司名称:中⽂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于 2019 年 12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亿元⼈ ⺠币,全部由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认购并⼀次性⾜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投资和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 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指 定账户信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于本产品的资⾦划 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投资协议书注:本⽂件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编制
⽬录
第⼀条前⾔ 1
第⼆条双⽅权利义务 2
第三条不可抗⼒ 4
第四条违约责任 5
第五条法律适⽤和争议解决 6
第六条协议的签署和效⼒ 7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8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愿购买理财产品管理⼈管理的理财产品,双⽅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条前⾔
(⼀)订⽴本投资协议书的⽬的、依据和原则
1、订⽴本投资协议书的⽬的是保护投资⼈合法权益,明确投资协议书当事⼈的权利义务,规范理财产品运作。
2、订⽴本投资协议书的依据是《中华⼈⺠共和国⺠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办法》
(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等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本投资协议书的原则是平等⾃愿、诚实信⽤、充分保护投资⼈合法权益。
(⼆)投资协议书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包括产品管理⼈、产品托管⼈和产品份额持有⼈。理财产品投资⼈⾃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第⼆条 双⽅权利义务
1.★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订⽴、接收及履⾏本协议以及以其为⼀⽅当事⼈的任何有关⽂件。投资者签署和履⾏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本协议所需的⼀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事⾏为能⼒的个⼈;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
的后果应由投资者⾃⾏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带来的损失。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为投资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投资者保证不使⽤贷款、发⾏债券等筹集的⾮⾃有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为。
3.★投资者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
别。
4.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的进⾏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险承受能⼒进⾏的测评。
5.★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承担,产品管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有权根据投资者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
⼯作以及⾮居⺠⾦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销售机构、产品托管⼈、监管机构、
⾃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融交易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提供投资者信息。
6.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作,并按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投资者⾃愿向产品管理⼈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
产品《⻛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的相关⻛险由投资者承担。
8.★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要求开⽴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于本产品的理财资
⾦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额理财资⾦,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归集⽇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划转⾄产品管理⼈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需另⾏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式与投资者进⾏最后确认。对于⻛险较⾼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额较⼤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 归集⽇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划转⾄产品管理⼈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需另⾏征得投资 者同意或给予通知,⽆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式与投资者进⾏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理财资⾦或理
财资⾦不⾜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产品管理⼈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投资者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需产品管理⼈同意。
11.★未经产品管理⼈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投资者使⽤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为时,则⽆需产品管理⼈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件中约定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产品管理⼈权利与义务
1.产品管理⼈在受托运⽤理财资⾦进⾏投资时,应履⾏诚实信⽤、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在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管理⼈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具体费⽤项⽬、收费标准和收费
⽅式等详⻅《产品说明书》。
3.产品管理⼈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产品管理⼈及/或销售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划⼊投资者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产品管理⼈已向投资者完成利益分配和资⾦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及/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续⽽造成产品管理⼈及/或销售机构⽆法向投资者进⾏正常利益分配和资⾦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承担, 产品管理⼈不承担责任。
5.★产品管理⼈将严格履⾏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披露外,产品管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产品管理⼈将按照《个⼈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传输、提供等⽅式处理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律组织要求,本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的受托⼈或管理⼈、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律组织等报送投资者信息,产品管理⼈将应投资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投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或⾃律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产品管理⼈、销售机构可购买、使⽤、租⽤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登记系统、CA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等)。在使⽤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作⼈员进⾏维护。产品管理⼈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销售机构履⾏保密义务。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维权,⾏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等权利,由此产⽣的费⽤由理财产品承担。
7.产品管理⼈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的运⽤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表决;产品管理⼈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的⻛险资产进⾏多种⽅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产品管理⼈有权提前终⽌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不承担责任。
9.产品管理⼈不承担对第三⼈⽀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是产品管理⼈的关联
⽅,若产品管理⼈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或产品托管⼈的,产品管理⼈应履⾏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产品管理⼈负责维护理财产品运作相关的⾃有业务系统和技术设施。
12.产品管理⼈有权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办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和经理财产品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交易过户。
13.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件中约定的产品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不可抗⼒
(⼀)本协议中的不可抗⼒指遭受不可抗⼒事件⼀⽅不能预⻅、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地震及其他⾃然灾害、战争、骚乱、⽕灾、突发性公共卫⽣事件、政府征⽤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正常的暂停或终⽌业务、交易系统⾮正常暂停或停⽌交易、⾮产品管理⼈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系统、电⼒系统故障等情形。
(⼆)对由不可抗⼒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产品管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由于本协议⼀⽅当事⼈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违约责任;如双⽅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双⽅同意,发⽣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导致的相关⻛险及损失,双⽅当事⼈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或分配⽇如遇节假⽇,将顺延⾄下⼀个⼯作⽇,由此产⽣的⻛险及损失双⽅当事⼈互不承担责任;
3.★如投资者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投资者所涉及的资⾦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产品管理⼈有权提前终⽌本合同,且产品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产品管理⼈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和争议解决
(⼀)法律适⽤
本协议的订⽴、⽣效、履⾏、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中华⼈⺠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的,不包括⾹港特别⾏政区、澳⻔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争议解决
双⽅在本协议书的执⾏过程中发⽣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式解决:
(壹)向产品管理⼈住所地之⼈⺠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同意选⽤简易程序进⾏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均有约束⼒。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协议的签署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
1.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投资者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投资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协议的效⼒
1.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件共同构成⼀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件,具有同等效⼒。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性。如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每⼀份协议书的效⼒及履⾏情况均独⽴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投资者签署之⽇起成⽴并⽣效。
(⼀)意⻅反馈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将由专
⼈接听、记录您的意⻅或建议,并由各⽅协商共同解决。
(⼆)联络⽅式
1、产品管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联络⽅式,具体以《(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件的内容为准。
交易信息栏 | |||
理财产品名 称 | 【】 | ||
产品份额类 别 | 【】类份额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额:⼩写: ,⼤写: 元整。 | 注:封闭式产品,“申购”与“赎回”栏不适 ⽤。 |
申购 | ⾦额:⼩写: ,⼤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写: ,⼤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 | 【 】年【】⽉【】⽇ | |
签署栏 |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投资协议书》以前,投资者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件)的全部内容,明确 ⼀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险,产品管理 ⼈已提醒投资者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体字条款作全⾯、准确的理解,并应投资者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投资者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投资者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身独⽴的判断,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2、投资者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同意产品管理⼈按照本协议约定进⾏相关通知和披露。 3、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件所做⻛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并授权产品管理⼈根据 投资⽅案进⾏投资。 | ||
投资者签署栏 | 个 ⼈ 投 | 投资者(签字): | |
机 构 投资 者 适 ⽤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 ⽇期: |
(本《投资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留存。)
理财⾮存款、产品有⻛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管理⼈: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期:【2023】年【7】⽉
⽬录
第⼀条释义 1
第⼆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5
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 8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10
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 11
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 14
第七条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15
第⼋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19
第九条理财产品的费⽤与税收 20
第⼗条理财产品的终⽌与清算 23
第⼗⼀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25
第⼗⼆条理财产品的⻛险揭示 27
第⼀条 释义
(⼀)在本产品投资协议书中,除⾮上下⽂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语
(1)★管理⼈/产品管理⼈/理财产品管理⼈: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产品托管⼈/理财产品托管⼈:指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兴业银
⾏成⽴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负责履⾏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的机构。按是否销售本公司发⾏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销售本公司发⾏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理财
公司委托销售发⾏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其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依法发⾏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1)以展示、介绍、⽐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
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产品管理⼈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然⼈和法⼈。
(5)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险识别能⼒和⻛险承受能⼒,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定⾦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然⼈、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家庭⾦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币,或者家庭⾦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币,或者近3年本⼈年均收⼊不低于40万元⼈⺠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币的法⼈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全国银⾏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指供商业银⾏及商业银⾏理财公司进⾏理财产品电⼦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信息系统。
2. 法律⽂件⽤语
(1)理财产品销售⽂件:指产品管理⼈向投资者提供的,⽤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的⽂件。具体指《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销售⽂件》,包括《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件共同构成⼀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件。经产品管理⼈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可以编制《(代
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投资协议书》:指管理⼈统⼀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管理⼈统⼀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管理⼈统⼀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代理)销售协议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委托⾃⾏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代理)销售协议书》(⽂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险揭示书》:指管理⼈统⼀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险揭示
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委托⾃⾏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险揭示书》(⽂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统⼀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投资
者权益须知》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委托⾃⾏编制的《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投资者权益须知》(⽂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在全国银⾏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在同⼀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性内部识别码。
(4)理财产品⻛险等级:理财产品⻛险等级为产品管理⼈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险等级评估结果不⼀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对应较⾼⻛险的评级结果。
(5)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险承受能⼒进⾏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保留2位⼩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本息、应付各项费
⽤(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费⽤等)、应付税⾦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保留5位⼩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即产品⽬前的净值。
(10)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到现在理财产品分红之和。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2)★业绩⽐较基准:指管理⼈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标。业绩⽐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4)★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5)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向投资者进⾏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不含当⽇)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终⽌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当⽇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8)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产品份额的⾏为。
4. 期间与⽇期
(1)⽇:指⾃然⽇。
(2)交易⽇:指银⾏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共同正常开盘交易⽇。
(3)⼯作⽇:指国家法定⼯作⽇。
(4)成⽴⽇:指本产品开始运作的⽇期。
(5)终⽌⽇:指本产品终⽌的⽇期。
(6)估值⽇:指产品管理⼈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估值的⽇期。
(7)分配基准⽇:指本产品管理⼈以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期。
(8)分配⽇:指产品管理⼈向投资者进⾏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前,理财产品管理⼈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产品存续期:指⾃理财产品成⽴⽇起,⾄理财产品终⽌⽇的期间。
(11)清算期:指⾃本理财产品终⽌⽇⾄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之间的期间。
5. 费⽤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
(2)★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为产⽣的费⽤。
(3)★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的费⽤。
(4)★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托管产⽣的费⽤。
(5)★超额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
6. 其他
(1)元:指⼈⺠币元。
(2)适⽤法律:指在理财销售⽂件签署⽇和履⾏过程中,适⽤中华⼈⺠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的,在此不包括⾹港、澳⻔特别⾏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法机构、政府部⻔、银⾏业理财登记托管中⼼、银⾏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政法规、地⽅法规、部委规章、地⽅政府规章、规范性⽂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 35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稳利丰收封闭式 35 号 A】(适⽤【A】类份额)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3000468】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 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C310350】 |
★销售代码 | 【9C31035A】(适⽤【A】类份额)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收费⽅式 (3)销售服务费 (4)销售代码 (5)销售对象 (6)销售起点⾦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额) (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限额、最低限额 (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式 | 封闭式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例不低于 80%的产品。 |
产品收益特征 | ⾮保本浮动收益 本产品不保证本⾦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 |
受损失。 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本⾦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
理财币种 | ⼈⺠币 |
★产品⻛险评级 | 本产品属于【□ R1、■R2、□ R3、□ R4、□ R5】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般机构客户 □⾦融同业客户 |
★销售场景 | 本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险评级为 R4 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点进 ⾏,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的为准)。 |
销售机构 | □ 直销适⽤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销售。 ■ 代销适⽤ 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以产品管理⼈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 |
理财产品管理⼈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 | 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20】亿元。 2.产品管理⼈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实际募集/管理的⾦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365】天 |
认购期/募集期 | 1. 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3】年【7】⽉【26】⽇ 9:00 ⾄【2023】年【8】⽉【1】⽇ 17: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将在成⽴⽇开始进⾏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认购资⾦。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件约定的终⽌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 售⽂件约定的终⽌时点。 | |
★投资冷静期 | 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冷静期设置。 |
成⽴⽇ | 1.本产品的计划成⽴⽇为:【2023】年【8】⽉【2】⽇(遇节假⽇顺延)。 2.产品管理⼈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公告。 |
终⽌⽇ | 1.本产品的计划终⽌⽇为:【2024】年【8】⽉【1】⽇(遇节假⽇顺延)。 2.本产品的实际终⽌⽇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件“提前终⽌”及“延期终⽌”情形。 |
★销售起点⾦额及递增⾦额 | 每笔购买起点⾦额为【1000】元;超出起点⾦额的部分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A】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于销售⽂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额,不得低于销售⽂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额。 |
★认购的数量限制 | (适⽤【A】类份额)认购的数量限制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除外。如需突破最⾼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注:本产品单⼀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有权拒绝或暂停认购、申购。 (2)⾮因管理⼈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例限制的,在单⼀投资者持有⽐例降⾄ 50%以下之前,管 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 ⾯值 | 1.00 元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于投资者初始投资 |
资⾦。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之前的各估值⽇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交易⼿续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投资管理费。 3.产品管理⼈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以产品终⽌⽇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利益 分配。 | |
★业绩⽐较基准 | 1.业绩⽐较基准的说明:【以⼀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险利率,基于当前对未来市场的判断,根据拟投资债权类资产的信⽤利差、久期敞⼝以及流动性溢价,预判组合的波动幅度】。 2.业绩⽐较基准的设定:管理⼈对本产品设定业绩⽐较基准: 年化【3.4%-4.2%】。(适⽤【A】类份额) 3.业绩⽐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较基准适⽤于本 产品时,经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协商⼀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本产品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理财产品费⽤ | 1.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 年化费率【0.25】%(适⽤【A】类份额)。 3.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14】%。 4.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5.超额业绩报酬:⽆ 6.产品管理⼈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 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 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 |
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
(⼀)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
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公告。
2.认购的⽅式
产品成⽴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
3.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募集期 | 认购确认⽅式 | 认购确认⽇ |
募集期开始⽇⾄募集 期终⽌⽇ | 产品管理⼈在产品成⽴⽇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产品成⽴⽇ |
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将在认购确认⽇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币1.00元。
5.认购的费⽤
详⻅《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认购⾦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额=认购⾦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认购⾦额-净认购⾦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额/产品份额⾯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法,保留到⼩数点后2位,由此产⽣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额
详⻅《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认购的数量限制
详⻅《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9.募集期认购资⾦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资⾦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
⾦进⼊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
(⼆)认购的原则
1.“⾦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额申请。
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导致理财产品⽆法正常运作。
2.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法正常运⾏。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四)⽇期遇⾮⼯作⽇的调整
前述⽇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等)如遇⾮⼯作⽇则产品管理⼈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对上述⽇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期以产品管理⼈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期为准。
(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持有本产品的最⾼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本产品不设置申购与赎回。
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
(⼀)投资⽬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险的前提下,通过不断优化组合,⼒争实现超越业绩⽐较基准的收益。
(⼆)投资范围和⽐例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调整):
(1)银⾏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等货币市场⼯具及其它银⾏间和交易所资⾦融通⼯具;
(2)国债、⾦融债、地⽅政府债、央⾏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具、项⽬收益债、项⽬收益票据、资产⽀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具,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具等。
(3)债券借贷等。
(4)投资于上述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基⾦公司或⼦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
(5)其他⻛险不⾼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托管⼈及其关联⽅发⾏、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托管⼈及其关联⽅、产品管理⼈/托管⼈及其关联⽅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例:
(1)本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2)债券借贷等衍⽣品占产品总资产⽐例不⾼于 2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投资组合⽐例限制进⾏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应当⾃产品成⽴⽇起【3】个⽉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产品管理⼈将本着诚实信⽤、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理财资⾦进⾏投资。
(2)⾦融市场发⽣重⼤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重⼤影响的,产品管理⼈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信息披露。
(3)★产品管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例,并进⾏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例的,⾼⻛险类型的理财产品可超出⽐例范围投资较低⻛险资产,且⽆需投资者书⾯同意。
(4)★产品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安全。产品管理⼈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件的规定进⾏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的损失,产品管理⼈不承担责任。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市值的 30%。
(3)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因产品管理⼈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例限制的,产品管理⼈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内调整⾄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
⽅政府债券、中央银⾏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例进⾏投资的除外。
2.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发⾏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发⾏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持证券。
(2)⾯向⾮机构投资者发⾏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持证券,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融监督管理部⻔许可设⽴、不持有⾦融牌照的机构发⾏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以及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信贷资产受(收)益权,⾯向⾮机构投资者发⾏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取债券配置策略,判断债券在经济和货币周期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不同期限和不同类型债券的配置价值,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产品整体以稳定类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要投资标的、获取票息作为基础收益,同时参与债券资产的交易类机会、博取⼀定的弹性收益,是以低波动、绝对收益为⽬标进⾏投资管理。
(五)业绩⽐较基准
■产品管理⼈设置业绩⽐较基准。
1.产品管理⼈设置业绩⽐较基准并进⾏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 “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较基准适⽤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协商⼀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不设⽴业绩⽐较基准。
(六)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产品管理⼈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1.产品管理⼈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进⾏公告,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3.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协商⼀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产品管理⼈不设⽴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
(⼀)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于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保管。
2.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以其⾃有的财产承担其⾃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不得对本产品财产⾏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为本产品开⽴资⾦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账户。
2.开⽴的理财专⽤账户与产品管理⼈和产品托管⼈⾃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
⽴。
第七条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估值⽬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估值频率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进⾏⼀次估值。如遇产品到期⽇、季末、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将增加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法
本理财产品实际持仓依据前述投资范围约定,实际持仓资产参照下述具体品类资产估值⽅法估值。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中国⼈⺠银⾏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间市场发⾏的债券、资产⽀持证券、资产⽀持票据等。估值⽅法具体如下:
(1)投资以收取合同现⾦流量为⽬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摊余成本计量。
(2)除(1)以外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3)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协商⼀致后采⽤收盘价进⾏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资产⽀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估值技术对其进⾏估值,管理⼈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予以修正。
(5)对在银⾏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未上市的债券,且第三⽅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同⼀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估值。
2.境外债券
对于境外发⾏的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估值,若估值⽇债券价格
⽆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个交易⽇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估值。
3.⾮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中国⼈⺠银⾏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估值技术进⾏估值;若⽆法采⽤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可按摊余成本计量。
4.上市公司股票估值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股、流通受限股票、⻓期停牌股票和新发⾏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法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有交易的,按估值⽇收盘价估值;估值⽇⽆交易,且最近
交易⽇后未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事件的,按最近交易⽇的收盘价估值;估值⽇⽆交易,且最近交易⽇后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价格及重⼤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股
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公开等⽅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流动性折扣进⾏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法分析确定。
(4)⻓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新发⾏未上市股票,如果发⾏⽇后未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事件的,应采⽤发⾏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事件的应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未上市公司股权
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6.优先股
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或最近交易⽇的收盘价估值;不满⾜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付条款,采⽤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7.证券投资基⾦估值
(1)⾮上市基⾦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按所投资基⾦估值⽇的基⾦份额净值估值;估值⽇基⾦净值未公布的,以基⾦管理⼈公布的最近⼀个⼯作⽇基⾦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按所投资基⾦前⼀估值⽇后⾄估值⽇期间(含节假⽇)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基⾦收益。
(2)上市基⾦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ETF基⾦、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封闭式基⾦,按照所投资基⾦估值⽇的收盘价估值;估值⽇⽆交易的,以最近交易⽇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LOF),按所投资基⾦估值⽇的基⾦份额净值估值;估值⽇基⾦净值未公布的,以基⾦管理⼈公布的最近⼀个⼯作⽇基⾦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如所投资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估值⽇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前⼀估值⽇后⾄估值⽇期间(含节假⽇)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基⾦收益。
8.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公司、基⾦管理公司、基⾦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融资产投资公司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资产管理⼈提供的单位净值进⾏估值,估值⽇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9.衍⽣⾦融⼯具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融⼯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交易所公布的当⽇结算价估值;如估值⽇⽆交易,且最近交易⽇后未发⽣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结算价进
⾏估值。上述衍⽣⾦融⼯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融⼯具估值模型进⾏估值。
10.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具的估值
以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采⽤估值技术进⾏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法进⾏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产品托管⼈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估值⽅法的调整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法的,管理⼈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使⽤调整后的估值⽅法进⾏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保留5位⼩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产品管理⼈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经产品托管⼈复核⽆误后,由产品管理⼈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产品管理⼈或产品托管⼈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权益时,应⽴即通知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由产品管理⼈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法达成⼀致的意⻅,按照产品管理⼈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当发⽣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作:
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致使理财产品管理⼈、托管⼈⽆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分配”。
2. 依据分配⽅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分配”与“⾮现⾦分配”。
(⼆)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每⼀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权益⽆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付⽅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案
1.分配⽅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式仅采取“现⾦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案由产品管理⼈拟定,并由产品托管⼈复核后确定。
3.产品管理⼈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主动分配,相应分配基准⽇、分配⽅案由管理⼈及时披露。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理财利益的分配⽇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应于分配基准⽇后【5】个⼯作⽇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分配的,产品管理⼈应按“第⼗条 理财产品的终⽌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九条理财产品的费⽤与税收
(⼀)理财产品的费⽤
1.理财产品费⽤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费⽤等相关费⽤;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的其他费⽤。
2.理财产品费⽤计提⽅法、计提标准和⽀付⽅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
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本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理财资产净值与销售服务费每⽇费率每⽇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理财资产净值与投资管理费每⽇费率每⽇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H 为每⽇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 为前⼀⽇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产品终⽌⽇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后,产品终⽌⽇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收取超出部分的⼀定⽐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产品终⽌⽇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利益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付。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
⼆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份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产品终⽌⽇,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产品终⽌⽇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法
①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为:募集期内认购的产品份额,以产品成⽴⽇为该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起始⽇。
②超额业绩报酬计提⽇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计提⽇为产品终⽌⽇。
③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对每份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例(N)以及产品份额持有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法如下:
当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0;
当 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产品份额数量×产品成⽴⽇产品份额净值×(R-业绩报酬计提基准)×N×D/365;
若该份额持有期间,超额业绩报酬计提规则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每个计提规则分别计算整个份额持有期间应收取的超额业绩报酬数值,以较⼩的数值来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本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理财资产净值与产品托管费每⽇费率每⽇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6)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
按费⽤实际⽀出⾦额列⼊当期费⽤,从理财财产中⽀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费⽤等相关费⽤
按费⽤实际⽀出⾦额列⼊当期费⽤,从理财财产中⽀付。产品管理⼈因处理上述事务⽽先⾏垫付上述费⽤的,管理⼈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理财产品费⽤的调整
产品管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的收费项⽬、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式等进⾏调整。产品管理⼈对费⽤的调整将依约定进⾏公告。
(⼆)理财产品的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的增值税应税⾏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进⾏申报和缴纳。
第⼗条理财产品的终⽌与清算
(⼀)理财产品的终⽌
1.★提前终⽌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权要求提前终⽌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时,产品管理⼈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本产品:
(1)因不可抗⼒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法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法实现投资⽬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法继续履⾏相应职责导致产品
⽆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理财资⾦的第三⽅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件约定的
⾏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产品⽐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有权延⻓本理财产品的终⽌⽇:
(1)因市场成交量不⾜、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法及时变现;
(2)因资⾦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
(3)因不可抗⼒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接受赎回申请后⽆法分配;
(4)其他产品管理⼈认为需要延期终⽌的情形。 产品管理⼈决定延期终⽌的,应依据约定进⾏公告。
(⼆)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为理财产品终⽌⽇(含提前终⽌)。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运作,进⼊清算期,
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缴纳所⽋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例进⾏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作⽇,清算期超过【5】个⼯作⽇的,将依约定进⾏公告。
2.产品管理⼈决定部分提前终⽌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部分提前终⽌的⽐例:理财产品将按⽐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
⽐例注销。
(2)部分提前终⽌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将依照协议约定公布部分提前终⽌⽇并指定利益分配⽇(⼀般为部分提前终⽌⽇之后的【5】个⼯作⽇以内)。产品管理⼈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遇节假
⽇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含当⽇)⾄理财利益实际到账⽇之间,理财资⾦不计算收益。
3.理财产品到期⽇产品管理⼈按照《产品说明书》“第⼗条 理财产品的终⽌与清算”中延期终⽌的事项延⻓本理财产品终⽌⽇的,产品管理⼈应在原产品到期⽇后【5】个⼯作⽇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例分配。理财产品终⽌⽇相应顺延⾄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
⼈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投资者账户。
此外,在投资者与管理⼈另⾏协商⼀致延期终⽌本产品的情况下,相应延期期间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费⽤等事宜由双⽅另⾏约定。
第⼗⼀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将以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点、⻔户⽹站、电⼦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将通过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通过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
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通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披露之⽇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进⾏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产品终⽌、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例、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险分析、杠杆⽔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险、估值⽅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公告
本产品成⽴后 5 个⼯作⽇内,产品管理⼈将发布产品成⽴公告。 2.重⼤事项公告
在发⽣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重⼤影响的事件后 2 个⼯作⽇内发布重⼤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超过 90 ⽇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 90 ⽇以上,产品管理⼈应在每季度结束之⽇起 15 个⼯作⽇内、上半年结束之⽇起 60 个⼯作⽇内、每年结束之⽇起 90 个⼯作⽇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不⾜ 90 ⽇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主动提前终⽌本产品,产品管理⼈将提前 2 个⼯作⽇进⾏公告。本产品终⽌后 5 个⼯作⽇内,产品管理⼈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估值⽇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每周向投资者披露⼀次估值⽇公告,估值⽇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信息披露为准。
6.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例、估值⽅法、收费项⽬条件标准和⽅式、业绩⽐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将提前 2 个⼯作⽇发布变更公告。
(2)在发⽣产品管理⼈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情形时,产品管理⼈将于 3 个交易⽇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涉及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管理⼈将发布临时公告。
(3)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 5 个⼯作⽇的,产品管理⼈应当在理财产品终⽌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件进⾏修订,并提前 2 个⼯作⽇进⾏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后及时进⾏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对理财产品进⾏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
⽐例或收费项⽬、条件、标准和⽅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权利义务的重⼤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件约定的⽅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另⾏决定投资者的退出⽅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的相应变更。
第⼗⼆条理财产品的⻛险揭示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特定⻛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临以下⻛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险;债券发⾏⼈的经营状况、信⽤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的变化导致的信⽤⻛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缺乏交易对⼿导致的流动性⻛险等。
(2)投资商品和⾦融衍⽣品类资产的⻛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和⾦融衍⽣品类资产时可能⾯临以下⻛险:该衍⽣品资产可能实⾏保证⾦交易制度,具有⾼杠杆性,⾼杠杆效应放⼤了价格波动⻛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基差向不利⽅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份的合约进⾏展期时,可能发⽣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品保证⾦不⾜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临被强制平仓的⻛险。
★注:以上特定⻛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全部⻛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
投资本⾦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般⻛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融
⼯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交易对⼿等发⽣违约,信⽤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临投资损失的
⻛险。
2.利率⻛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险。
3.市场⻛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临潜在的⻛险。市场⻛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险、债券投资⻛险、商品投资⻛险以及衍⽣品投资⻛险等。
4.流动性⻛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临流动性⻛险时,管理⼈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式采⽤流动性⻛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
⾯临暂停赎回或延缓⽀付赎回款项的⻛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险。
5.法律与政策⻛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甚⾄导致本产品发⽣损失。
6.延期分配⻛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从⽽导致本产品部分资⾦的延期分配。
7.早偿⻛险:如遇国家⾦融政策重⼤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或者提前终⽌、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其他产品管理⼈认为需要提前终⽌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本产品,投资者将⾯临再投资机会⻛险。
8. ★信息传递⻛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式以理
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的责任和⻛险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的责任和⻛险由投资者⾃⾏承担。
9.不可抗⼒及意外事件⻛险:因战争、⾃然灾害、重⼤政治事件等不可抗⼒以及其他不可预⻅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临损失的⻛险。
10.管理⼈⻛险:理财产品管理⼈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险:如⾃本产品开始募集⾄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额未达到产品最⼩成⽴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剧烈波动,或不可抗⼒,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的⻛险。
12.操作⻛险:由于产品管理⼈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
造成损失的⻛险。
13.估值波动⻛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基⾦公司或⼦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险。
14.估值差错⻛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及产品托管
⼈对理财产品费⽤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产品管理⼈⾃有渠道进⾏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按约定划付⾄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额划付资⾦,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正常状态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险:理财产品管理⼈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鉴于兴业银⾏是产品管理⼈的关联⽅,尽管兴业银⾏已建⽴健全关联⽅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不利影响和投资⻛险,进⽽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理财本⾦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险,则投资者可能⽆法获得理财收益,甚⾄投资者的投资本⾦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
投资者确认栏 | |
个 ⼈ 投资 者 适 ⽤ | 投资者(签字): ⽇期: |
机 构 投资 者 适 ⽤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 ⽇期: |
(本《产品说明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
⼈留存。)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
(代理)销售协议书
理财⾮存款、产品有⻛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投资者适 ⽤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 ⽤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销售机构信息 | ★销售性质 | □ 直销:产品管理⼈销售 □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 |||
机构名称 | 【恒信农商银⾏】 | ||||
机构简介 | 【】 | ||||
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信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于本产品的资⾦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尊敬的投资者:
甲⽅(即“投资者”)⾃愿从⼄⽅(即“销售机构”)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即“产品管理⼈”)管理的理财产品,甲⼄双⽅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条 重要提示
1、⼄⽅销售性质
□ 直销适⽤
本理财产品为⼄⽅所发⾏的理财产品,⼄⽅既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是理财产品管理⼈,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分配和⻛险管理责任。⼄⽅受理的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 代销适⽤
本理财产品⾮⼄⽅所发⾏的理财产品,⼄⽅仅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理财产品管理⼈,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分配和⻛险管理责任。⼄⽅受理的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理财产品可能⾯临信⽤⻛险、市场⻛险、流动性⻛险等⻛险因素,具体详⻅《⻛险揭示书》。甲⽅在
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理财产品的全部⻛险。
3、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作为销售机构将理财产品分为【5】个
⻛险等级:【R1、R2、R3、R4、R5 】;根据投资者在⼄⽅评估的⻛险承受能⼒,⼄⽅将投资者⻛险承受能
⼒分为【5】个等级:【PR1、PR2、PR3、PR4、PR5 】。
(1)理财产品⻛险等级为产品管理⼈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险等级评估结果不⼀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对应较⾼⻛险的评级结果。
(2)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为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的⻛险承受能⼒进⾏评价的结果。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存在差异,即采⽤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的⽅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3)甲⽅应根据⻛险承受能⼒评估结果选择与其⻛险承受能⼒相匹配的⻛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于甲⽅⻛险承受能⼒的理财产品。
4、甲⽅购买⼄⽅销售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上银⾏、⼿机银⾏或可视柜台等)进⾏有效⻛险承受能⼒的评估。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年,若甲⽅的⻛险承受能
⼒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了可能影响甲⽅⾃身⻛险承受能⼒的情形,甲⽅应重新进⾏⻛险承受能⼒评估。
5、甲⽅保证投资资⾦来源合法且为本⼈有权处分的合法资⾦,不存在使⽤贷款、发⾏债券等筹集的⾮⾃有
资⾦投资的情况,投资⾏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的规定。
6、甲⽅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应及时到⼄⽅办理变更⼿续。若甲⽅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续,由此导致的⼀切后果由甲⽅⾃⾏承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认购/申购期内,如因甲⽅原因导致投资本⾦不能从其账户⾜额划转的,甲⽅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对此不承担责任。
8、甲⽅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书⾯许可,甲⽅不得向任何组织、个⼈提供或泄露与⼄⽅或产品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本协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甲⽅在此同意并授权⼄⽅有权根据甲⽅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相关资⾦账户进⾏资⾦划扣等相关操作。
10、对于甲⽅通过⼄⽅的⽹上银⾏、⼿机银⾏、可视柜台等线上渠道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理财产品),甲⽅确认通过⼄⽅线上渠道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已⾃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甲⽅在此确认⼄⽅业务申请和办理的系统记录以及录⾳、录像等信息构成对甲⽅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的终局证据,甲⽅同意⼄⽅上述记录⾏为,并且在甲⽅和⼄⽅或产品管理⼈发⽣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甲⽅同意并授权⼄⽅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段记录营销推介、产品
⻛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12、甲⽅同意并授权⼄⽅有权根据甲⽅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作以及⾮居⺠⾦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产品管理⼈、产品托管⼈、监管机构、⾃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融交易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甲⽅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提供投资者信息。
13、⼄⽅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书⾯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提供或泄露与甲⽅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理财产品销售⽂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甲⽅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
⾏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甲⽅资⾦或甲⽅交易⾏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有权提前终⽌本协议,造成甲⽅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第⼆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甲⽅蒙受损失或协议终⽌的,⼄
⽅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或⼄⽅⽆过错且⽆法防⽌的外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险及损失,⼄⽅不承担责任。
3、⾮因⼄⽅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遗失本协议、协议被盗⽤、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发⽣前述情形时,⼄⽅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保护甲⽅利益,以减少甲⽅损失。
第三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在履⾏过程中发⽣的争议,由甲⼄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可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
第四条 协议的⽣效和终⽌
1、协议⽣效
甲⽅通过⼄⽅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签字且⼄⽅盖柜⾯业务章后⽣效(为避免歧义,⼄
⽅相关业务⼈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内部⻛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的条件,下同)。
甲⽅通过⼄⽅线上渠道(⽹上银⾏、⼿机银⾏、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效。
2、协议终⽌
本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权利义务履⾏完毕之⽇,本协议⾃动终⽌。
3、其他
甲⽅通过⼄⽅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式叁份,销售机构、投资者及产品管理⼈各执⼀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
甲⽅声明:
(1)甲⽅已经收到所购买⼄⽅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
《⻛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险。甲⽅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的独⽴⾃主判断做出,并⾃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的相关⻛险和不利后果。
(2)甲⽅确认⼄⽅相关业务⼈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义务、限制甲⽅权利以及免除、限制⼄⽅责任和
⼄⽅单⽅⾯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予以解释说明,甲⽅⾃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致。
(3)甲⽅确认⼄⽅相关业务⼈员不存在代替甲⽅签署销售业务相关⽂件,或代替甲⽅进⾏⻛险承受能⼒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不存在代替甲⽅持有或安排他⼈代替甲⽅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前,甲⽅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险。⼄⽅已提醒甲⽅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体字条款作全⾯、准确的理解,并应甲⽅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身独⽴的判断,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件关 | |
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 | ||
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案、 | ||
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件所做⻛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 | ||
并授权产品管理⼈根据投资⽅案进⾏投资。 | ||
甲⽅签署栏 | 个 ⼈ 投资 者 适 ⽤ | 甲⽅(签字): ⽇期: |
机 构 投资 者 适 ⽤ | 甲⽅(盖章): 甲⽅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 ⽇期: | |
⼄⽅签署栏 | ⼄⽅(盖章): ⽇期: |
(本《(代理)销售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留存。)
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
⻛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存款、产品有⻛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件共同构成⼀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确保⾃⼰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临的⻛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投资
⽅向、⻛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决定购买与⾃身⻛险承受能⼒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销售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
产品名称:【兴银理财稳利丰收封闭式 35 号固收类理财产品】。销售名称:【稳利丰收封闭式 35 号 A(适⽤【A】类份额)
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3000468】。
(⼆)产品类型
【公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
(三)产品期限
【365】天。
本产品其他信息详⻅《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理财本⾦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定发⽣),投资者可能⽆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临损失理财本⾦的⻛险。
三、本产品的⻛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险承受能⼒
(⼀)产品⻛险评级
本理财产品⻛险评级最终定义为【R2】(产品管理⼈定义的产品⻛险评级为【R2】;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险评级为【R2】)。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险等级评估结果不⼀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对应较⾼⻛险的评级结果。
(⼆)适合投资者类型
1、销售机构认为本产品适合以下投资者类型:
■个⼈投资者:【□ C1、■C2、■C3、■C4、■C5、■C6】。
□机构投资者:□⼀般机构客户【□ C1、□ C2、□ C3、□ C4、□ C5】,□⾦融同业客户。
2、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存在差异,即采⽤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销售机构应以书⾯的⽅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四、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险,谨慎投资。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特定⻛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险:
(1)投资债权类资产的⻛险
1)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险
本产品投资债券、资产⽀持证券等债权类资产时可能⾯临以下⻛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
率等因素可能发⽣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险;债券发⾏⼈的经营状况、信⽤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的变化导致的信⽤⻛险;可能因市场成交量不⾜、缺乏交易对⼿导致的流动性⻛险等。
(2)投资商品和⾦融衍⽣品类资产的⻛险
本产品投资商品和⾦融衍⽣品类资产时可能⾯临以下⻛险:该衍⽣品资产可能实⾏保证⾦交易制度,具有⾼杠杆性,⾼杠杆效应放⼤了价格波动⻛险;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注: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波动不确定性加⼤、基差向不利⽅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份的合约进⾏展期时,可能发⽣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品保证⾦不⾜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临被强制平仓的⻛险。
★注:以上特定⻛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全部⻛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
投资本⾦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临的⼀般⻛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融
⼯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交易对⼿等发⽣违约,信⽤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临投资损失的
⻛险。
2.利率⻛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险。
3.市场⻛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引起的波动,将使
本产品资产⾯临潜在的⻛险。市场⻛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险、债券投资⻛险、商品投资⻛险以及衍
⽣品投资⻛险等。
4.流动性⻛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临流动性⻛险时,管理⼈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式采⽤流动性⻛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
⾯临暂停赎回或延缓⽀付赎回款项的⻛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险。
5.法律与政策⻛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甚⾄导致本产品发⽣损失。
6.延期分配⻛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从⽽导致本产品部分资⾦的延期分配。
7.早偿⻛险:如遇国家⾦融政策重⼤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或者提前终⽌、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其他产品管理⼈认为需要提前终⽌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本产品,投资者将⾯临再投资机会⻛险。
8.信息传递⻛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式以理财
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的责任和⻛险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的责任和⻛险由投资者⾃⾏承担。
9.不可抗⼒及意外事件⻛险:因战争、⾃然灾害、重⼤政治事件等不可抗⼒以及其他不可预⻅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临损失的⻛险。
10.管理⼈⻛险:理财产品管理⼈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险:如⾃本产品开始募集⾄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额未达到产品最⼩成⽴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剧烈波动,或不可抗⼒,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
⼈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的⻛险。
12.操作⻛险:由于产品管理⼈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险。
13.估值波动⻛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基⾦公司或⼦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险。
14.估值差错⻛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及产品托管
⼈对理财产品费⽤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产品管理⼈⾃有渠道进⾏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 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按约定划付⾄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额划付资⾦,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正常状态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险:理财产品管理⼈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在销售名称、收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鉴于兴业
银⾏是产品管理⼈的关联⽅,尽管兴业银⾏已建⽴健全关联⽅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 产⽣不利影响和投资⻛险,进⽽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对本产品的理财本⾦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险,则投资者可能⽆法获得理财收益,甚⾄投资者的投资本⾦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
五、【投资者适⽤】《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问卷》⽤于评估投资者对⾦融⼯具及投资⽬标的相关
⻛险的态度。投资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险承受能⼒评估。
⻛险揭示⽅:产品管理⼈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恒信农商银⾏】)
(本⻛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留存。)
年 ⽉ ⽇
⽇期:
投资者签字: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已经阅读⻛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险。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的划分标准(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身
⻛险承受能⼒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本⼈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临的⻛险,本⼈确认产 品管理⼈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件中限制本⼈权利、增加本⼈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责任或产品管理⼈单⽅⾯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予以说明,本⼈完全理解并⾃愿
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于个⼈投资者)
投资者确认栏
(适⽤于机构投资者:⼀般机构客户)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临的⻛险,本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责任或产品管理⼈单⽅⾯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愿接受。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的划分标准(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身
⻛险承受能⼒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险。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
⽇期: 年 ⽉ ⽇
(本⻛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留存。)
(本⻛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本,第⼀联销售机构留存,第⼆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留存。)
年 ⽉ ⽇
⽇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险。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临的⻛险,本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责任或产品管理⼈单⽅⾯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
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于机构投资者:⾦融同业客户)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于个⼈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销售/■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开⽴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于本产品的理财资⾦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险承受能⼒评估,并根据⻛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险并⽆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件,并办理购买⼿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点或电⼦银⾏(包括但不限于⽹上银⾏、电话银⾏和⼿机银⾏)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将根据产品⻛险等级和市场情况⾃⾏确定发售渠道。
⼆、投资者⻛险承受能⼒与产品⻛险评级
(⼀)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说明
1.您⾸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险承受能⼒评估,填写《个⼈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险承受能⼒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险承受能⼒评估。
2. 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与理财产品⻛险评级
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险承受能⼒,个⼈投资者由低⾄⾼分为【C1 ⾄ C6 六个等级】。其中,【C1】为
⻛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投资者对象 |
安逸型(R1) | 本⾦⻛险低,产品投资⽬标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或投资范围仅 限于货币市场⼯具等⻛险极低的短期⾦融资产。 | 安逸型(C1)及以 上 |
谨慎型(R2) | 本⾦⻛险相对较⼩,收益浮动但相对较⼩。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或为较⾼等级的信⽤主体;或者衍⽣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极⼩;估值政策 清晰。 | 谨慎型(C2)及以上 |
稳健型(R3) | 产品有⼀定的本⾦⻛险,收益浮动且有⼀定波动。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或为中等及以上的信⽤主体;或者投资衍⽣品以套期保值为⽬的,衍⽣品 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较⼩;估值政策清晰。 | 稳健型(C3)及以上 |
增⻓型(R4) | 产品本⾦⻛险较⼤。产品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投资标的,产 | 增⻓型(C4)及以 |
⻛险承受能⼒最低类别,【C6】为⻛险承受能⼒最⾼类别。⻛险承受能⼒评级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险评级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品结构简单,但收益浮动且波动很⼤,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或为中等以下的信⽤主体,但产品结构简单,且不投资于衍⽣品及杠杆交易;估值政策简单;或者投资衍⽣品以套期保值为⽬的,衍⽣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 动较⼤,估值政策较清晰。 | 上 | |
进取型(R5) | 产品本⾦⻛险很⼤,收益浮动且波动很⼤。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或为低等级的信⽤主体,期限较⻓;或者投资衍⽣品以追求收益为⽬的,衍⽣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很⼤;估值政策较复杂。投资者要 作出谨慎的产品选择,积极的关注相关⻛险。 | 进取型(C5)及以上 |
激进型(R6) | 产品本⾦⻛险极⼤,收益浮动且波动极⼤。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差或为极低等级的信⽤主体,期限很⻓;或者投资衍⽣品以追求收益为⽬的,衍⽣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极⼤;估值政策⾮常复杂。投 资者需要⾮常谨慎的产品选择、⼗分积极的关注相关⻛险。 | 激进型(C6) |
★(⼆)针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存在差异,即采⽤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的⽅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点、⻔户⽹站、电⼦销售渠道等)进⾏。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将由专⼈接听、记录您的意⻅或建议,并由各⽅协商共同解决。
(⼆)联络⽅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兴业银⾏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户⽹站:【www.cib.com.cn】。
通过【恒信农商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恒信农商银⾏】,【恒信农商银⾏】客户服务热线:【96596】;【恒信农商银⾏】⻔户⽹站:【https://www.sxhxbank.com】。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于机构投资者:⼀般机构客户)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恒信农商银⾏】以(□ 直销:产品管理⼈销售/■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开⽴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于本产品的理财资⾦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险承受能⼒评估,并根据⻛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险并⽆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件,并办理购买⼿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点或者电⼦银⾏(包括但不限于⽹上银⾏、电话银⾏和⼿机银⾏)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将根据产品⻛险等级和市场情况⾃⾏确定发售渠道。
⼆、投资者⻛险承受能⼒与产品⻛险评级
(⼀)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说明
1.您⾸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险承受能⼒评估,填写《机构投资者⻛险承受能⼒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险承受能⼒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险承受能⼒的因素发⽣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险承受能⼒评估。
2.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与理财产品⻛险评级
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险承受能⼒,机构投资者由低⾄⾼分为【】。其中,【】为⻛险承受能⼒最低类别,
理财产品⻛险评级及⻛险评级说明 | 对应的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 | |
【】为⻛险承受能⼒最⾼类别。⻛险承受能⼒评级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险评级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险承受能⼒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针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存在差异,即采⽤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的⽅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理财产品⻛险评级”、“投资者⻛险承受能⼒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点、⻔户⽹站、电⼦销售渠道等)进⾏。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将由专⼈接听、记录您的意⻅或建议,并由各⽅协商共同解决。
(⼆)联络⽅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兴业银⾏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户⽹站:【www.cib.com.cn】。
通过【恒信农商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恒信农商银⾏】,【恒信农商银⾏】客户服务热线:【96596】;【恒信农商银⾏】⻔户⽹站:【https://www.sxhxbank.com】。
尊敬的投资者: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于机构投资者:⾦融同业客户)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恒信农商银⾏】以(□ 直销:产品管理⼈销售/■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开⽴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于本产品的理财资⾦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险承受能⼒评估,并根据⻛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险并⽆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件,并办理购买⼿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点或者电⼦银⾏(包括但不限于⽹上银⾏、电话银⾏和⼿机银⾏)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将根据产品⻛险等级和市场情况⾃⾏确定发售渠道。
⼆、投资者⻛险承受能⼒与产品⻛险评级
鉴于您为⾦融同业客户,销售机构暂不对您进⾏⻛险承受能⼒评估,请您根据您⾃身的⻛险承受能⼒购买产品⻛险评级适合您的理财产品。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点、⻔户⽹站、电⼦销售渠道等)进⾏。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或销售机构将由专⼈接听、记录您的意⻅或建议,并由各⽅协商共同解决。
(⼆)联络⽅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兴业银⾏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户⽹站:【www.cib.com.cn】。
通过【恒信农商银⾏】(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恒信农商银⾏】,【恒信农商银⾏】客户服务热线:【96596】;【恒信农商银⾏】⻔户⽹站:【https://www.sxhxban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