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時間 501. (1)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在本交易所的交易在每個週日(星期六及公眾假日除外)按下列規定時間進行,或照行政總裁經與主席及證監會諮詢後所規定的其他時間進行:- (a) 早巿由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至中午十二時正完結;及 (b) 午巿由下午一時正開始至下午四時正完結; 在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將沒有午巿。 (2)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否則在規則第 501(1)條所規定的交易時間之外,亦可在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進行交易。 501A....
第五章交 易
交易運作規則
交易時間 | ||
501. | (1)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在本交易所的交易在每個週日(星期六及公眾假日除外)按下列規定時間進行,或照行政總裁經與主席及證監會諮詢後所規定的其他時間進行:- |
(a) 早巿由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至中午十二時正完結;及 | ||
(b) 午巿由下午一時正開始至下午四時正完結; | ||
在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將沒有午巿。 | ||
(2) |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否則在規則第 501(1)條所規定的交易時間之外,亦可在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進行交易。 | |
501A. | 除董事會不時另有規定外,否則在規則第 501 條所規定的交易時間之外,亦可在某一交易日的延續早市內買賣延續交易證券。 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將沒有延續早市交易。 | |
501B. |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否則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當天沒有早市交易,當天也不會有延續早市交易。 | |
延續交易證券 | ||
501C. | (1) | 下列規則並不適用於在交易所買賣延續交易證券:- 規則第 502 條規則第 502A 條規則第 520 條 規則第 523 條 規則第 526 條 |
(2) |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規則第 501D 至 501F 條只適用於延續交易證券。 | |
501D. | 為免生疑問,延續交易證券的交易時間應包括開市前時段、持續交易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 | |
501E. | (1) |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否則所有延續交易證券的終端機操作(除查詢外)將於當天結束買賣延續交易證券時停止,或照行政總裁經諮詢主席及證監會後所規定的其他時間。 |
(2) | 每位賣方交易所參與者須在完成延續交易證券的交易後十五分鐘內,但當天買賣延續交易證券結束前,將延續交易證券的沽出交易資料輸入系統中。任何未能按上述規定於延續交易證券買賣結束前記錄在系統中的延續交易證券之交易,需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內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日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日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沒有持續交易時段,上述未能向本交易所申報的有關交易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有關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除兩邊客交易及自動對盤達成的交易外,本規則適用於延續交易證券的所有交易。不遵守此規則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將受到董事會的紀律處分。 | |
(3) | 每位延續交易證券的買方交易所參與者應覆核在系統中以其名義記錄的延續交易證券交易資料,並在發現當天輸入的資料錯誤時,立刻在延續交易證券買賣結束前反駁錯誤的輸入資料。 | |
501F. | (1) | 進行延續交易證券兩邊客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有責任於開市前時段,根據規則第 501(1)條所規定,延續早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之交易期間,於以下時限(或其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時限)內,將該等交易資料輸入系統中: (i) 如屬 ATS 交易的兩邊客交易,在該交易完成後立即及在任何情況下於一分鐘內按個別交易基準逐一輸入; 及 (ii) 如屬所有其他兩邊客交易,在該交易完成後十五分鐘內輸入。 及須於當天延續交易證券買賣結束前,將該等交易資料輸入系統中。對於以自動對盤配對完成之交易,此責任則不存在。任何未能按上述規定於延續交易證券買賣結束前記錄在系統中的延續交易證券交易,需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時段的輸 |
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持續交易時 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內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日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日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沒有持續交易時段,上述未能向本交易所申報的有關交易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有關交易視作為申報交易時段的交易。 | |
(2) | 在延續交易證券的交易時間以外進行之延續交易證券兩邊客交易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時段開始後首十五分鐘內申報,並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時段是開市前時段,有關的兩邊客交易必須在該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之內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 |
(3) | 每宗在持續交易時段內達成的延續交易證券兩邊客交易的價格必須介乎比上日收巿價低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低買盤價及最低沽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及比上日收巿價高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高買盤價及最高沽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的範圍內。本規則第 501F(3)條不適用於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達成的兩邊客交易。 |
開市前時段 |
501G. | (1) | 除非本交易所作出其他規定,開市前時段包括以下四個順時間 序的時段: (i) 輸入買賣盤時段由上午九時正開始至上午九時十五分完結; (ii) 不可取消時段由上午九時十五分開始至上午九時二十分完結; (iii) 隨機對盤時段由上午九時二十分開始至不遲於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完結;及 (iv) 暫停時段由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開始至上午九時三十分完結。 |
(1A) | 交易所可不時全權行使其酌情權決定開市前時段適用證券名單。為 |
免生疑問,交易所可不時決定納入或刪除開市前時段證券名單中的 證券。 | |
(1B) | 除本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根據規則第 501G(3)條, (a) 價格上限指高於開市前時段參考價 15% (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下計至最接近的價位;及 (b) 價格下限指低於開市前時段參考價 15% (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上計至最接近的價位。 |
(2) | 在輸入買賣盤時段內,可在系統輸入競價盤及指定價格不偏離開市前時段參考價超過 15%的競價限價盤。對在開市前時段輸入系統的賣空盤而言,賣空盤須為競價限價盤及按照規則第 563D(1)、 563D(5) 、563D(6) 或 563D(8) 條的規定。在輸入買賣盤時段內輸入系統的買賣盤可被更改或取消。假如只是減少買賣股數,將不會影響該盤的輪候對盤時間次序;但若是更改指定價格或增加買賣股數,即會失去該盤原來的輪候對盤時間次序。 |
(3) | 在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內,只可把競價盤及競價限價盤的指定價格: (a) 不偏離開市前時段參考價超過 15%; (b) 就買盤而言,輸入的價格必須介乎價格下限及輸入買賣盤時段結束時的最高買盤價與最低沽盤價之間的較高者(如適用)之間; (c) 就沽盤而言,輸入的價格必須介乎價格上限及輸入買賣盤時段結束時的最低沽盤價與最高買盤價之間的較低者(如適用)之間;及 (d) 就按照規則第 563D(1)條在開市前時段輸入系統的賣空盤而言,輸入價須等於或高於開市前時段參考價,指定證券屬於本規則附表十一規例第(15)條經證監會批准豁免的莊家證券除外, 輸入系統,但不得更改或取消買賣盤。 |
(3A) | 本交易所有權免除施行規則第 501G(3)條,包括(但並不以此為限)證券的第一天交易及在停牌後恢復交易的證券。 | ||
(3B) | 隨機對盤時段將在系統自動隨機決定的時間結束,結束時間將不遲於上午九時二十二分。為免生疑問, 所有開市前時段證券的隨機對盤時段將於同一時間結束。 | ||
(4) | 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會開始一般競價盤的自動買賣盤配對,並必須按規則第 517(1)(a)條進行,期間不得在系統輸入、更改或取消任何買賣盤。根據規則第 517(1)(a)條所訂的方法達成的所有交易將被視為在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達成的交易。 | ||
(5) | 在暫停時段內,系統處於靜止狀態,以便由開市前時段過渡至持續交易時段,期間不得輸入、更改或取消任何買賣盤。 | ||
(6) | 為免生疑問,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倘若開市前時段證券沒有開市前時段參考價,按規則第 501G(2)條及第 501G(3)條的價格限制將不適用在該開市前時段證券輸入的買賣盤。 | ||
501H. | (1) | 當競價限價買盤的最高買入價相等於或高於競價限價沽盤的最低沽出價,參考xx價格將會按以下規則計算: | |
(a) | 參考xx價格須為介乎競價限價買盤的最高買入價與競價限價沽盤的最低沽出價之間(該兩個價位包括在內)的買入價或沽出價,並根據規則第 517(1)(a)條所訂方式達成最高的交易股數; | ||
(b)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H(1)(a)條的規定,參考xx價格將會是導致最低之「不能配對買賣盤」的價格。就本規則而言,「不能配對買賣盤」,就某一價格而言,指競價買盤及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與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的差異; | ||
(c)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H(1)(b)條的規定,參考xx價格將會是: | ||
(i) (倘若在有關價格當中的每個及全部價格,競價買盤及 |
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高 於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有關價格當中的最高者;或 | |||
(ii) (倘若在有關價格當中的每個及全部價格,競價買盤及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低於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有關價格當中的最低者; | |||
(d)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H(1)(b)條的規定及規則第 501H(1)(c)條不適用,參考xx價格須為最接近上日收市價的價格。若有兩個價格與上日收市價的價位差距相同,則取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但若沒有上日收市價,參考xx價格須為有關價格當中的最高者。 | ||
(2) | 倘若在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能根據規則第 501H(1)條計算出參考xx價格,競價盤及指定價格相等於或優於該參考指定價格的競價限價盤將會在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根據規則第 517(1)(a)條訂明的方式按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 | ||
(3) | 倘若在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並沒有根據規則第 501H(1)條計算出參考xx價格,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將不會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一般競價盤(如有)須根據規則第 501I 條處理,將其視作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全數或部分仍未對盤的一般競價盤。 | ||
501I. | 在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完成自動買賣盤配對後,除了指定價格沒有偏離當時按盤價九倍或以上的競價限價盤外,所有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一般競價盤將自動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這些競價限價盤將轉為以輸入指定價格的限價盤,在同一個交易日的持續交易時段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原來的競價限價盤輸入系統的時間將會作為此等限價盤的輸入時間。若該交易日無論由於任何原因而沒有持續交易時段,有關競價限價盤將於該交易日結束時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 | ||
501J. | [已刪除] | ||
501K. | [已刪除] |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 | ||||
501L. | (1) | 交易所可不時全權行使其酌情權決定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適用證券名單。為免生疑問,交易所可不時決定納入或刪除競價交易時段證券名單中的證券。 | ||
(2) |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包括以下四個順序的時段:(i)參考價定價時段; (ii)輸入買賣盤時段;(iii)不可取消時段;及(iv)隨機收市時段。各個時段的持續時間可由交易所不時訂定。 | |||
(3) | (a) | 在參考價定價時段内,將計算每隻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於該交易日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及不得在系統輸入、更改或取消買賣盤。 | ||
(b) | 除本交易所另有規定外,根據規則第 501L(4)條, | |||
(i) | 價格上限指高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5%(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下計至最接近的價位;及 | |||
(ii) | 價格下限指低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5%(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上計至最接近的價位。 | |||
(4) | 所有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之前的持續交易時段結束時就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限價盤,其買盤指定價格不高於價格上限時,或其賣盤指定價格不低於價格下限時,將按其輸入價格轉為指定價格的競價限價盤帶入同一個交易日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進行自動對盤。原來的限價盤輸入系統的時間將會作為此等競價限價盤的輸入時間。所有於持續交易時段結束時就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其他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限價買賣盤將會被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 | |||
(5) | (a) | 在輸入買賣盤時段,可在系統輸入競價盤及指定價格不偏離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超過 5%的競價限價盤,對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輸入系統的賣空盤而言,賣空盤須為競價限價盤及按照規則第 563D(1)、563D(5) 、563D(6) 或 563D(8) 條 的規定,下文(b)規定除外,一般競價盤都可被更改或取消, 修改任何帶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未完成賣空盤的指定價 |
格須按照規則第 563D(1)、563D(5) 、563D(6) 或 563D(8) 的 規定。減少買賣股數不會影響該競價買賣盤的原有輪候時間次序。更改指定價格或增加買賣股數,即會失去該一般競價盤原來的輪候時間次序。 | |||
(b) | 根據規則第 501L(4)條帶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未完成證券莊家賣空盤可被減少股數或取消。為免生疑問,在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更改這些買賣盤的價格或增加股數。 | ||
(6) | 在不可取消時段和隨機收市時段内直到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可在系統輸入競價盤和符合下列條件的競價限價盤:(a)指定價格不偏離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超過 5%;(b)(如適用)輸入價必須介乎輸入買賣盤時段結束時買賣盤紀錄的最低沽盤價與最高買盤價之間;及(c) 就按照規則第 563D(1) 條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輸入系統的賣空盤而言,輸入價須等於或高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指定證券屬於本規則附表十一規例第(15) 條經證監會批准豁免的莊家證券除外。在此期間不得取消或更改買賣盤。 | ||
(7) | 隨機收市時段將在系統自動隨機決定的時間結束,結束時間將不遲於下午四時十分或下午十二時十分,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為免生疑問, 所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隨機收市時段將於同一時間結束,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也會於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完結。 | ||
(8) | 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會開始一般競價盤的自動對盤,並會按規則第 517(1)(a)條的規定開始配對,期間不得在系統輸入、更改或取消任何買賣盤。根據規則第 517(1)(a)條所訂的方法達成的所有交易將被視為在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達成的交易。 | ||
(9) | 為免生疑問,倘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沒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按規則第 501L(4)條、第 501L(5)條及第 501L(6)條的價格限制將不適用在該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輸入的買賣盤。 | ||
501M. | (1) | 當競價限價買盤的最高買入價相等於或高於競價限價沽盤的最低沽出價,參考xx價格將會按以下規則計算: | |
(a) | 參考xx價格須為介乎競價限價買盤的最高買入價與競價限價沽盤的最低沽出價之間(該兩個價位包括在內)的買入價或沽出價,並根據規則第 517(1)(a)條所訂方式達成最高的交易股數; |
(b)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M(1)(a)條的規定,參考xx價格將會是導致最低之「不能配對買賣盤」的價格。就本規則而言,「不能配對買賣盤」,就某一價格而言,指競價買盤及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與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的差異; | ||
(c)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M(1)(b)條的規定,參考xx價格將會是: | ||
(i) | (倘若在有關價格當中的每個及全部價格,競價買盤及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高於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有關價格當中的最高者;或 | ||
(ii) | (倘若在有關價格當中的每個及全部價格,競價買盤及買入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買盤之總股數低於競價沽盤及沽出價等於或優於該價格的競價限價沽盤之總股數)有關價格當中的最低者; | ||
(d) | 倘有超過一個價格符合規則第 501M(1)(b)條的規定及規則第 501M(1)(c)條不適用,參考xx價格須為最接近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的價格。若有兩個價格與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的價位差距相同,則取兩個價格中的較高者。但若沒有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參考xx價格須為有關價格當中的最高者。 | ||
(2) | 倘若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能根據規則第 501M(1)條計算出參考xx價格,競價盤及指定價格相等於或優於該參考指定價格的競價限價盤將會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根據規則第 517(1)(a)條訂明的方式按此等參考xx價格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於該交易日結束時,所有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一般競價盤將自動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 | ||
(3) | 倘若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未能根據規則第 501M(1)條計算出參考xx價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將被視爲參考xx價格,競價盤及指定價格相等於或優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的競價限價盤將會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 |
結束時按此參考價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於該交易日結束時,所有 全數或部分未能配對的一般競價盤將自動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 | |
(4) | 倘若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並沒有根據規則第 501M(1)條計算出參考xx價格以及沒有可根據規則第 501M(3)條釐定的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參考價格,該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隨機收市時段結束時將不會進行自動買賣盤配對。一般競價盤(如有)將於該交易日結束時自動取消並自系統中刪除。 |
結束終端機操作 |
502.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所有終端機操作(除查詢外)將規定於: (a) 開市前時段的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結束; (b) 若早市後不立即進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早巿完結時結束; (c)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完結時結束;及 (d) 照行政總裁經與主席及證監會諮詢後所規定的其他時間結束。 |
取消買賣盤 | |
502A.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可於同一個交易日的午市開始前三十分鐘取消早巿的買賣盤。 |
選定或重新選定自動對盤股份或非自動對盤股份 | |
502B. | [已刪除] |
502C. | [已刪除] |
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自動對盤股份的交易 | |
502D.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所有屬於開市前時段證券的自動對盤股份均合資格在開市前時段進行交易,所有屬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自動對盤股份均合資格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進行交易。董事會在任何時候均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某一隻證券是否合資格在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進行交易。不論本規則有任何其他條文規定,假如董事會決定某隻證券不合資格在 |
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進行交易,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將不會有任何關於該證券的終端機操作。
開巿報價 | |||
503. | (1) | 開市前時段內作出的開市報價須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最先買盤價 (在當日沒有最先沽盤的情況下)或最先沽盤價(在當日沒有最先買盤的情況下)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如有)九倍或以上。 | |
(2) | 在持續交易時段作出的開巿報價須依照下列規定進行:- | ||
(a) | 在當日沒有最先沽盤的情況下,則最先買盤價必須高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價減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根據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數目); | ||
(b) | 在當日沒有最先買盤的情況下,則最先沽盤價必須低於或相等於上日收巿價加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根據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數目)。 | ||
如有上日收市價,則該最先買盤價或最先沽盤價在任何情況下應不得偏離上日收市價九倍或以上。 | |||
(3) | [已刪除] | ||
(4) | [已刪除] | ||
(5) | [已刪除] | ||
(6) | [已刪除] |
504. | 本交易所有權免除施行規則第 503 條,包括(但並不以此為限)除股息證券報價的第一天。 |
報價 | |
505. | 規則第 506A 及 507A 條不適用於一般競價盤。或一般競價盤只可按規則第 501G 條在開市前時段,或按規則第 501L 條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輸入系統。限價盤、增強限價盤及特別限價盤只可在規則第 501(1)條規定的交易時間內輸入系統中,但延續交易證券的該類買賣盤亦可在延續早市輸入系統(如適 |
用)。為免生疑問, (1) 如買賣盤是透過交易所參與者的指定中央交易網關會話輸入系統,則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本交易所規則,該買賣盤將被視為是在有關交易所參與者知悉的情況下,由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系統;及 (2) 如買賣盤是透過指定予特別參與者的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或後備特別參與者中央交易網關會話輸入系統,則在任何情況下根據本交易所規則,該買賣盤將被視為是在有關特別參與者知悉的情況下,由特別參與者輸入系統。 | |||
505A. | 在不損害下述規則第 506A 及 507A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如有按盤價,買盤或沽盤的價格應不得偏離按盤價九倍或以上。 | ||
506. | [已刪除] | ||
506A. | 關於除開巿報價以外的報價,自動對盤股份的買盤(眾競價買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 | ||
(1) |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 ||
(a) |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當時沽盤價之間的價格; | ||
(b) |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二十四個價位與及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及 | ||
(c) |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 | ||
(2) |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 | ||
(a) |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當時沽盤價,與及當時沽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 (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 ||
(b) |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九個價位,與及當時沽盤價、上日收市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及 |
(c) |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 | ||
(3) |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高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減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 | ||
(4) |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高於或等於最後沽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再低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低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倘若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低成交價,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高於或等於或低於最後沽盤價。 | ||
507. | [已刪除] | ||
507A. | 關於除開巿價以外的報價,自動對盤股份的沽盤(眾競價沽盤除外)可在持續交易時段以下列價格提出﹕- | ||
(1) | (在各自的第一輪候名單有現存買盤及沽盤的情況下)- | ||
(a) |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二十四個價位及當時買盤價之間的價格; | ||
(b) |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高於當時沽盤價二十四個價位與及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及 | ||
(c) |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以低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 | ||
(2) |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沽盤的情況下)- | ||
(a) | 限價盤的價格介乎當時買盤價,與及當時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 | ||
(b) | 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介乎低於當時買盤價九個價位,與及當時買盤價、上日收市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之間的價格;及 |
(c) | 特別限價盤的價格可以低於或等於當時買盤價。 | ||
(3) | (在第一輪候名單沒有現存買盤的情況下)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低於或等於當時沽盤價加二十四個價位的價格。 | ||
(4) | (在兩方的第一輪候名單均沒有現存買賣盤的情況下)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低於或等於最後買盤價、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三者中最高價再高二十四個價位(如屬莊家證券,則該再高價位為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價位)的價格。倘若沒有上日收巿價及當日最高成交價,限價盤或增強限價盤的價格可低於或等於或高於最後買盤價。 | ||
508. | 所有買盤及沽盤必須確實。將自動對盤股份的買賣盤掛入系統作自動對盤的責任為所輸入系統之買賣盤全數。 | ||
509. | [已刪除] | ||
510. | [已刪除] | ||
511. | 任何一種證券的所有輪候名單的輪候數目應按董事會不時規定。董事會有絕對酌情權,於任何時間規定任何一種證券在不同交易時段的輪候名單的不同輪候數目。 | ||
512. | 本交易所可不時修訂價位及買賣單位。在本規則的附表二載有規定的價位表。 | ||
513. | [已刪除] | ||
市場波動調節機制 | |||
513A. | (1) | 交易所可對指定證券實行市場波動調節機制。除交易所另行決定外,對市調機制證券而言,市調機制的運作包括: | |
(a) 由規則第 513B(1) 條所界定的市調機制監測期,期間可根據規則第 513B 條觸發冷靜期;及 (b) (如適用)冷靜期,在此期間交易受規則第 513C 條的規限。 | |||
(2) | 本交易所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市調機制適用證券名單。為免生疑 問,交易所可不時決定納入或刪除市調機制適用證券名單中的證券。 |
(3) | 規則第 513B 條及第 513C 條不適用於碎股買賣盤及特別買賣單位買賣盤。 | |
513B. | (1) | 所有於持續交易時段就市調機制證券輸入系統的買賣盤均受到市調機制監測,以下時段除外: |
(a) 早市的首十五分鐘; (b) 在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的早市的最後二十分鐘; (c) 午市的首十五分鐘和最後二十分鐘;及 (d) 由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他時間。 | ||
(2) | 除本交易所另行決定外,就本規則第 513B(3)條、第 513C(2)條及第 513C(3)條而言: | |
(a) 價格上限指高於市調機制參考價 10%(或交易所不時限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下計至最接近的價位;及 (b) 價格下限指低於市調機制參考價 10%(或交易所不時限定的其他幅度)的價格,向上計至最接近的價位。 | ||
(3) | 在市調機制監測期内,如果市調機制證券的任何買賣盤或買賣盤未獲配對的餘額可在系統内配對且價格符合下列條件,則冷靜期將會被觸發並隨即開始: | |
(a) 高於價格上限;或 (b) 低於價格下限。 | ||
(4) | 就每隻市調機制證券而言, 每個早市及午市不會觸發多於一次的冷靜期。為免生疑問,在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的早市的最後十五分鐘,及所有午市的最後十五分鐘内將不會有冷靜期。 | |
513C. | (1) | 根據規則第 513B(3)條,每個於早市或午市觸發的冷靜期持續時間 |
為開始後的五分鐘(或交易所不時限定的其他時間),或直至早 市或午市結束時(視情況而定),以較前者為准。冷靜期結束時相關的市調機制證券將恢復正常持續交易(如適用)。 | ||
(2) | 除本交易所另行決定外,在冷靜期開始時, | |
(a) 任何觸發冷靜期的買賣盤或買賣盤未獲配對的部分,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將會被系統拒絕。為免生疑問,此等買賣盤的全部或其未獲配對的部分,視屬何種情況而定,將會被系統拒絕且不獲配對;及 | ||
(b) (i) 當冷靜期根據規則第 513B(3)(a)條被觸發,所有就該市調機制證券在系統買盤輪候名單上指定價格高於價格上限的買盤,包括所有買盤未獲配對的部分,將會被系統自動取消及刪除;或 (ii) 當冷靜期根據規則第 513B(3)(b)條被觸發,所有就該市調機制證券在系統賣盤輪候名單上指定價格低於價格下限的賣盤,包括所有賣盤未獲配對的部分,將會被系統自動取消及刪除。 | ||
(3) | 除本交易所另行決定外,在冷靜期内, | |
(a) 任何輸入系統的限價買盤的價格不得高於價格上限;及 (b) 任何輸入系統的限價賣盤的價格不得低於價格下限。 | ||
碎股及特別買賣單位報價 | ||
514. | 碎股買賣盤、低於交易所不時規定最低價下限的特別買賣單位買賣盤、以及價格低於交易所不時規定最低價下限的買賣盤須以指定用於碎股交易的操作程序輸入系統中。有關買賣盤只能(按上述方式)在規則第 501(1)條指定的交易時段內輸入系統;如屬延續交易證券,則亦可在延續早市中輸入系統。 | |
515. | [已刪除] | |
516. | 價位表亦適用於根據規則第 514 條輸入系統的買賣盤。然而,規則第 506A 及 507A 條卻不適用於根據規則第 514 條輸入系統的買賣盤。 | |
516A. | 規則第 505A 條亦適用於根據規則第 514 條輸入系統的買賣盤,但當證券的 |
按盤價已達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最低價下限時,則該證券買賣盤的最低輸入價 可以是 0.001 元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其它下限。 | |||
交易 | |||
517. | (1) | (a) | 在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利用嚴格買賣盤類別、價格和時間優先次序方式,一宗或多宗交易由系統配對完成而達成。於此目的下,嚴格買賣盤類別、價格和時間優先次序方式在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用於系統中作自動買賣盤配對如下:競價盤將較競價限價盤有優先的配對次序;配對競價盤的優先次序需由買賣盤的輸入時間決定;配對競價限價盤的優先次序需反映出買賣盤之指定價格;配對相同指定價格之競價限價盤的優先次序需由買賣盤的輸入時間決定。 |
(b) | 在持續交易時段,利用嚴格價格和時間優先次序方式,一宗或多宗交易由系統配對完成而達成。於此目的下,嚴格價格和時間優先次序方式在持續交易時段用於系統中作自動買賣盤配對如下:配對的優先次序需反映出買賣盤最佳之指定價格;輪候名單買賣盤的優先次序需由買賣盤的輸入時間決定。此規則不適用於通過系統以人手選擇而配對完成的碎股買賣盤交易。 | ||
(2) | [已刪除] | ||
(3) | [已刪除] | ||
(4) | 除董事會另有規定外,否則所有自動對盤股份的交易,必須以自動對盤配對方式在系統內進行買賣,而透過碎股交易程序達成的成交、在系統以外所達成的成交、兩邊客成交、為完成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界定的補購而輸入的已劃分成交、及超過規則第 517(6)條所規定的買賣盤大小限制則不受此限制。 | ||
(5) | [已刪除] | ||
(6) | 自動對盤股份買賣盤必須在董事會不時規定的大小限制之內,才合資格輸入系統作自動對盤。董事會有絕對酌情權不時指定在不同交易時段輸入系統的不同買賣盤類別或買賣盤的不同大小限制。因運作需要或於緊急情況下,行政總裁與董事會主席及證監 |
會諮詢後可臨時改變各類型或種類證券買賣盤大小的限制。 | |
517A. | [已刪除] |
517B. | 所有被交易所承認的合資格證券(中華通證券除外)的交易,在適用的情況下,將在中央結算系統中作交收,而有關此等交易的交收將須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進行。但儘管有上述規定,兩名交易所參與者之間的交易完成後,交收之方式在有關之交易所參與者雙方協議或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情況 下,可以作出修訂。 |
518. | 在持續交易時段達成的每宗交易的價格(根據規則第 518A 條在系統以外達成的交易除外)必須介乎交易時系統所顯示的當時買盤價及當時沽盤價範圍內。倘並無當時買盤價,則交易的價格須為當時沽盤價,反之亦然。本規則不適用於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達成的交易。 |
518A. | 每宗在持續交易時段內在系統以外達成的交易的價格必須介乎比上日收巿價低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低買盤價及最低沽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及比上日收巿價高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高買盤價及最高沽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的範圍內。本規則第 518A 條不適用於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達成的交易。 |
519. | 除碎股及特別買賣單位外,每宗交易的數量必須為一個買賣單位或其倍數。 |
519A. | 所有結構性產品必須是以一個完整買賣單位或其倍數進行交易。交易所參與者只應把一個完整買賣單位或其倍數的結構性產品買賣盤或交易輸入系統。 |
520(1). | 每位賣方交易所參與者須在交易完成後十五分鐘內將沽出交易資料輸入系統中,惟: (a) 在開市前時段內完成的交易不可遲於早市開始後十五分鐘輸入; (b) 早巿內完成的交易不可遲於早市結束時輸入及(若早市後立即進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早市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結束時輸入; (c) 午巿內完成的交易則不可遲於午市結束時輸入及(若午市後立即進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午市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輸入;及 |
(d) 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則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輸入。 | |
520(2). | 任何未能於交易日交易完結前記錄在系統中的交易,需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內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日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日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沒有持續交易時段,上述未能向本交易所申報的有關交易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有關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 |
520(3). | 除兩邊客交易及以自動對盤達成的交易外,規則第 520(1)條及第 520(2)條適用於所有其他交易。 |
520(4). | 除遵守規則第 520(1)條及第 520(2)條外,賣方交易所參與者須就某一結構性產品為該結構性產品的發行人的帳戶或它的聯號的帳戶所進行的沽出交易,按董事會不時指定之形式向本交易所報告。 |
520(5). | 不遵守規則第 520(1)條至第 520(4)條規則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將受到董事會的紀律處分。 |
521. | 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在輸入交易資料時,須輸入相應的買方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代號,而不應輸入其他交易所參與者的代號。 |
522.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決定,否則,在本規則的規限下,所有輸入資料均屬有效。根據規則第 544(1)條,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決定,否則根據規則第 517(1)(a)或 517(1)(b)條所達成的交易不能更改或取消及會被交易所承認。 |
覆核及反駁 | |
523. | 每位買方交易所參與者應覆核在系統中以其名義記錄的交易資料,並在發現錯誤時,立刻反駁錯誤的輸入資料,惟: (a) 在開市前時段輸入系統的交易,時間須不遲於隨機對盤時段結束時; (b) 在早巿輸入系統的交易,時間須不遲於早市完結時; (c) 在午巿輸入系統的交易,時間須不遲於午市完結時;及 |
(d) 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輸入系統的交易,時間須不遲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 | ||
以外幣交易的證券 | ||
524. | 當交易所參與者將以外幣交易的買賣盤或交易資料輸入系統時,須注意在本規則附表三「貨幣表」所規定的每種貨幣的「單位」。該「單位」顯示在輸入該系統前證券價格須予細分的數目。例如,輸入日圓的單位是 1,000,倘一種證券的價格是 10,000 日圓,則應以 10 日圓輸入該系統。 | |
附息證券 | ||
525. | 所有附息證券均以其面值的每 100 元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價值為買賣單位進行報價。 | |
兩邊客交易 | ||
526. | (1) | (a) 進行兩邊客交易的各交易所參與者有責任在開市前時段、規則第 501(1)條所指定之交易時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於以下時限(或其他交易所不時規定的時限)內,將該等交易資料輸入系統中: (i) 如屬 ATS 交易的兩邊客交易,在該交易完成後立即及在任何情況下須於一分鐘內按個別交易基準逐一輸入; 及 (ii) 如屬所有其他兩邊客交易,在交易完成後十五分鐘內輸入, 惟: (i) 開市前時段內完成的交易不可遲於早市開始後十五分鐘輸入; (ii) 早巿內完成的交易不可遲於早市完結時輸入及(若早市後立即進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早市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結束時輸入; (iii) 午巿內完成的交易則不可遲於午市完結時輸入及(若午市後立即進入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午市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結束時輸入;及 |
(iv) 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完成的有關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的交易,則不可遲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結束時輸入。 對於以自動對盤配對完成之交易此責任則不存在。 (b) 任何相關證券未能於交易日交易完結前記錄在系統中的交易,需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內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日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日無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沒有持續交易時段,上述未能向本交易所申報的有關交易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向本交易所申報,並將有關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 (c) 除以上規定外,交易所參與者須就 (i) 某一結構性產品為該結構性產品的發行人的帳戶或它的聯號的帳戶所進行的兩邊客交易;或 (ii) ATS 交易的兩邊客交易, 按交易所不時指定之形式、時間及資料向本交易所報告。 | ||
(2) | 在開市前時段、規則第 501(1)條所規定的交易時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以外進行之兩邊客交易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時段開始後首十五分鐘內申報,並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假如下一個交易時段是開市前時段,有關的兩邊客交易必須在該開市前時段的輸入買賣盤時段,不可取消時段及隨機對盤時段或下一個持續交易時段的首個交易時段開始後的首十五分鐘之內向本交易所申 報,並將該交易視作為申報時交易時段的交易。 | |
(3) | 每宗在持續交易時段內達成的兩邊客交易的價格必須介乎比上日收巿價低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低買盤價及最低沽盤價三者中的最低價,及比上日收巿價高二十四個價位、直至當日交易時的最高買盤價及最高沽盤價三者中的最高價的範圍內。本規則第 526(3)條不適用於在開市前時段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達成的兩邊客交易。 | |
527. | 除非本規則明確規定董事會另有其他指示,否則兩邊客交易一經系統記錄,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即不能取消。倘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發現有錯誤並向本 |
交易所報告,而董事會又確信錯誤並非故意造成,則董事會可發出指示取消 該宗有錯誤的兩邊客交易。在發出取消指示時,本交易所會向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證明記錄已經取消。證明的方法將由董事會發出通函通知,並可由董事會決定隨時加以更改。 | ||
每日覆核買入/賣出記錄 | ||
528. | (1) | (a) 各交易所參與者有責任在每段交易時間結束時覆核記賬。倘有任何差異、錯誤的交易或投訴,交易所參與者應在下個交易日早市開始後十五分鐘前以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格式向本交易所報告。 (b) 特別參與者應在每段交易時間結束時覆核記賬。倘有任何差異、錯誤的交易或投訴,特別參與者應在下個交易日早市開始後十五分鐘前以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格式向本交易所報告。 |
(2) | 如果遇到規則第 571(1)條所指之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公布極端情況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規則第 572 條之緊急事故時,董事會有絕對之權力去延長或更改向本交易所報告任何差異、錯誤交易或投訴的時限。 | |
密碼及交易記錄 | ||
529. | 各交易所參與者及其授權人士有責任將本交易所分派的開機密碼及任何隨後設定的相關密碼保密。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分發或透露任何開機密碼予其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 | |
530.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可查詢其他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記錄,亦不可使用或試圖使用其他交易所參與者的密碼或其他設備。 | |
531. | [已刪除] |
買賣慣例
532. | [已刪除] |
532A. | [已刪除] |
532B. | [已刪除] |
533. | [已刪除] | |
費用 | ||
534. | (1) | [已刪除] |
(2) | [已刪除] | |
(3) | 交易所參與者可就處理股票登記收費,每個買賣單位(或不足一個買賣單位)收取手續費 2 元。 | |
(4) | [已刪除] | |
535. | [已刪除] | |
536. | [已刪除] | |
536A. | [已刪除] | |
536B. | [已刪除] | |
披露客戶資料 | ||
537. | (1) | 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因應董事會或任何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的要求於客戶身份指引所指定的期限內,向董事會或該等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披露(或在適當的情形下,令其客戶披露)所有有關交易所參與者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及客戶身份指引須基於合理的原因予以信納的客戶身份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最初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該實體是否為法律實體)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不論該實體是否為法律實體)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該最初發出的指示及董事會或任何指定交易結算公司職員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 |
(2) | [已刪除] | |
538. | [已刪除] | |
停牌證券的買賣 |
539. | 除按本規則所訂明外,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買賣停牌證券。 不遵守此規則的交易所參與者須接受董事會給予的紀律處分,但以下的停牌證券買賣則不視作違反本規則:- | |
(1) | 凡證券停牌是因為公眾人士持有該證券的數量跌低於主板上市規則或 GEM 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所規定公眾人士應持有的最低百份比,而交易所參與者買賣該停牌證券是為了促使該證券重新達至指定的最低百份比,但該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程序申報所有該等買賣; | |
(2) | 歸還所借的已被停止買賣的證券(而未有構成新的證券借入持倉),或以付款替代歸還; | |
(3) | 凡適用的莊家證券被停止買賣,而證券莊家以本身帳戶、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的名義進行﹕- | |
(a) 借入該適用的莊家證券;或 | ||
(b) 按莊家證券發行人所規定的增發條款發出增發該適用的莊家證券的指示 | ||
其目的是完成在該莊家證券停牌前已達成的證券莊家賣空成交;及 | ||
(4) | 凡證券由於以下任何一類活動(而並非因為其他原因)被暫時在一段時期內停止買賣:- | |
(a) 該證券的發行人或其代表按主板上市規則或 GEM 上市規則 (視情況而定)「配售」該證券或該發行人的現有股東「配售」該證券;及 | ||
(b) 按主板上市規則或 GEM 上市規則(視情況而定)為該證券進行「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公開發售」, | ||
如屬「配售」,交易所參與者在有關停牌期間的首 5 個交易日就該等配售證券所進行的買賣;如屬「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公開發售」,交易所參與者在有關停牌期間的首 5 個交易日與該證券的發行人、該發行人的現有股東或該證券的包銷商達成認購協議或包銷協議;但交易所參與者必須遵照本交易所不時訂立的規定。儘管有以上所述,交易所參與者可以就任何上 |
述「配售」、「發售以供認購」、「發售現有證券」、「供股」及 /或「公開發售」而向交易所申請延長有關可買賣該停牌證券而不被視作違反規則第 539 條的期間,交易所亦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情況批准延長。 | ||
540. | 倘某證券於規則第 501 條所規定及(如適用)延續早市的交易時間內停牌,則賣方交易所參與者須報告停牌前已成交而尚未輸入系統的任何交易。此項報告須由有關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按本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於停牌後的十五分鐘內作出。 | |
與停牌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的買賣 | ||
541. | 除董事會或行政總裁准許外,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與已被暫停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或其與系統聯通的權利已被暫停的交易所參與者交 易。不遵守此規則的交易所參與者將由董事會給予紀律處分。 | |
542. | 倘某一交易所參與者於規則第 501 條所規定及/或延續早市的交易時間內被暫停交易所參與者資格或其與系統聯通的權利,則任何曾於暫停之前與該被暫停交易所參與者完成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須申報該等尚未輸入系統的交易。此項報告須由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依照本交易所規定的程序於停牌後的十五分鐘內作出。 | |
543. | [已刪除] | |
不獲承認的交易 | ||
544. | (1) | 本交易所只承認在本規則所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通過系統正式記錄或達成的交易,或按照本規則記錄於系統中的交易;若屬牛熊證,本交易所只承認在發行人通知交易所或由交易所決定的有關收回事件發生時或之前通過系統正式記錄或達成的交易或記錄於系統中的交易。 |
(2) | 除根據規則第 526 條及有關延續交易證券的規則第 501F 條所進行之兩邊客交易外,交易所參與者須儘早輸入在本交易所上巿或納入買賣的證券的交易於系統內,不論該等交易是否於交易時間內或交易時間結束後進行。不按此規定作出記錄的任何此類交易將不獲承認。 | |
(3) | 與主旨為合乎上巿資格而發行新股或進行配售的任何證券的任何買賣有關的任何交易,在此類證券獲本交易所批准上巿之前概不獲承認。 |
(4) | 交易所參與者之間如因不獲承認的交易而出現或產生糾紛,本交 易所將不予受理。 | ||
市場失當行為等 | |||
虛假交易 | |||
545. | (1) | 參與者不得意圖使某事情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造成以下表象的效果:- | |
(a) | 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或 | ||
(b) | 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在行情或買賣價格方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
(1A) | 參與者不得意圖使一宗或多於一宗交易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有關效果,直接或間接參與、牽涉入或履行該宗或該等交易。「有關效果」指為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設定非真實的買賣價格或維持非真實的買賣價格水平(不論該水平先前是否非真實的)。 | ||
(1B) | 在不局限規則第 545(1)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參與者:- | ||
(a) | 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證券買賣交易或看來是證券買賣交易的交易,而該宗交易並不涉及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的轉變; | ||
(b) | 要約以某個價格售賣證券,而該價格與該交易所參與者已要約或擬要約購買同一數目或數目大致相同的證券的買入價大致相同;或 | ||
(c) | 要約以某個價格購買證券,而該價格與該交易所參與者已要約或擬要約售賣同一數目或數目大致相同的證券的售出價大致相同, |
則除非有關交易屬場外交易,就規則第 545(1)條而言,該參與者視為意圖使某事情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造成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或該等證券在行情或買賣價格方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而作出或致使作出該事情。 | ||
(1C) | 在規則第 545(1B)條中,「場外交易」的含義與「條例」第 274(7) 條所界定者相同。 | |
(1D) | 在規則第 545(1)至(1B)條中,提述證券買賣交易和訂立或履行買賣交易之處,其含義與「條例」第 274(8)條相同。 | |
(2) | [已刪除] | |
操控價格 | ||
(3) | 參與者不得:- | |
(a) | 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任何當中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轉變的證券買賣交易,而該宗交易具有以下效果: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或 | |
(b) | 意圖使任何虛構或非真實的交易或手段具有以下效果,而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該宗交易或採取該手段: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 | |
(3A) | 在規則第 545(3)條中,提述證券買賣交易和訂立或履行買賣交易之處,其含義與「條例」第 275(5)條相同。 | |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 ||
(4) | 參與者不得披露、傳遞或散發任何資料,或授權披露、傳遞或散發任何資料、或牽涉入披露、傳遞或散發任何資料,而該資料的大意是在本交易所交易的某法團證券的價格,將會因或相當可能會因就該法團的證券所進行的受禁交易,而得以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而該交易所參與者:- | |
(a) | 已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該受禁交易;或 |
(b) | 已由於披露、傳遞或散發上述資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利 益,或預期會由於披露、傳遞或散發上述資料而直接或間接收取利益。 | |
(4A) | 在規則第 545(4)條中,提述受禁交易和任何人訂立或履行受禁交易之處,其含義與「條例」第 276(3)條相同。 | |
在證券交易方面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等 | ||
(5) | 參與者不得在涉及證券交易的交易中:- | |
(a) | 意圖欺詐或欺騙而直接或間接使用任何手段、計劃或計謀;或 | |
(b) | 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具欺詐或欺騙性質或會產生欺詐或欺騙效果的作為、做法或業務。 | |
(5A) | 在規則第 545(5)條中,提述交易之處,包括要約及邀請(不論實際如何稱述)。 | |
操控證券市場 | ||
(6) | 參與者不得:- | |
(a) | 意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某法團的證券,而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 宗或多於2 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提高或相當可能會提高任何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 | |
(b) |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或不購買某法團的證券,而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 宗或多於2 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身或連同其他交易降低或相當可能會降低任何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或 | |
(c) | 意圖誘使另一人售賣、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不購買或不認購某法團的證券,而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 2 宗或多於 2 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而該等交易本 身或連同其他交易維持或穩定或相當可能會維持或穩 |
定任何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 | ||||
(6A) | 在規則第 545(6)條中,提述交易和訂立或履行交易之處,其含義與「條例」第 278(3)條相同。 | |||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 ||||
(7) | 參與者不得披露、傳遞或散發該資料,或授權披露、傳遞或散發該資料,或牽涉入披露、傳遞或散發該資料,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 | |||
(a) | 誘使他人認購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 | |||
(b) | 誘使他人售賣或購買證券;或 | |||
(c) | 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在本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的價格, | |||
若果 | ||||
(i) | 該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及 | |||
(ii) | 該參與者知道該資料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 |||
內幕交易 | ||||
(8) | 參與者不得參與在本交易所上市或納入買賣的證券的內幕交易。就此規則第 545(8)條而言,內幕交易的含義與「條例」第 XIII 部第 4 分部所指者相同。 | |||
(8A) | 在規則第 545(8)條中,「證券」的含義與「條例」第 245(2)條相同。 | |||
546. | [已刪除] | |||
547. | [已刪除] |
547A. | [已刪除] |
交易大堂規則
進入交易大堂的限制
548. | [已刪除] | |
使用交易大堂 | ||
548A. | [已刪除] | |
交易大堂行為守則 | ||
549. | [已刪除] | |
550. | [已刪除] | |
符合公元 2000 年標準 | ||
550A. | [已刪除] | |
設備失靈 | ||
551. | (1) | 由本交易所提供及裝置於參與者之地址或任何其他地點的任何交易設備倘若失靈、出錯或損壞,參與者應立即向本交易所報告,本交易所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可行的情況下更換設備。在任何情況下,本交易所對設備失靈、出錯或損壞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
(2) | [已刪除] |
交收
一般規定 | |
552. | 除另有規定外,報價均已附帶各種權益。 |
552A. | 股票及過戶紙須依照董事會不時規定的方法進行交收。除立約各方另有協議 |
外,所有股票均須以買賣單位進行交收。 | ||
553. | 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有責任確保﹕- | |
(1) | 已依照《印花稅條例》的規定將正確數額的印花附於過戶紙上﹔及 | |
(2) | 轉讓人的簽署獲正式見證,而轉讓人的姓名(如有需要,可加寫中文姓名)、轉讓的股份數目及股票的編號均已正確地列於過戶紙上。 | |
554. | 賣方交易所參與者須確保順利交收,包括有責任使﹕- | |
(a) | 證券的所有權妥當轉讓予承讓人﹔ | |
(b) | 送交股票連同所有必須有關轉讓人正式簽署的過戶紙,並按印花稅條例的規定,或法律所容許的其他方式附有簽註﹔及 | |
(c) | 證券可自由轉讓及如為登記形式則可以過戶登記,重新過戶登記或重新發行。 | |
554A. | 非因承讓人本身的過錯而發生任何轉讓的問題致使﹕- | |
(a) | 因任何原因包括有關的過戶紙或證券所有權方面出現問題而不能就有關的過戶紙內轉讓人所擬轉讓的證券進行過戶登記、重新過戶登記或重新發行﹔ | |
(b) | 在過戶登記、重新過戶登記或重新發行證券轉讓過戶時發現並沒有擁有證券之所有權。 | |
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應於接獲承讓人或交易所通知該有問題的轉讓七日內,採取所有必須措施糾正該轉讓問題。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並須進一步承擔承讓人因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不符合規則第 554 條要求的責任而與此相關的任何及所有成本及費用,包括任何損失。為避免不清楚,儘管事實上承讓人亦可能有部份的過錯,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應繼續負上規則第 554 條所述的責任。 | ||
555. | (1) | 交收及付款必須在交易後的第二個交易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四十五分之間完成。倘若交易是在證券除淨報價第一日的前一日進行,則交收與付款須於交易後的第二個交易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正之間完成。倘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不能依時完成交收,則它須 |
對該證券有權享有的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權利負責。 | ||
(2) | 當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在規則第 555(1)條規定時間內交付股票進行交收時,必須付款予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交易雙方之交易所參與者可以互相協議提早在規則第 555(1)條規定時間之前交收及付款,在這情形下,有關交易所參與者須受雙方同意之時間或日期約束。 | |
(3) | 就交收及付款而言,聖誕節前夕、元旦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均不視作交易日。 | |
556. | 倘買方交易所參與者或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任何一方未能如期交收,則非失責的一方在知悉情況後,應立即向本交易所報告。董事會可傳召雙方作出解釋,並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要求失責的一方於董事會所訂定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進行交收。失責的一方若未能依照董事會指示於限期屆滿前進行交收,董事會可以(在不損害章程及本規則授予董事會的權力的情況下)指示非失責的交易所參與者在公開巿場獲取或出售證券,而失責的一方須負責支付價格的差額及一切附帶的費用。 | |
557. | 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均不得不承認被交易所承認及依照本規則而進行的交易。 | |
558. | 對於不合資格證券的交易,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倘不遵守規則第 552 條至 557 條,可由董事會給予紀律處分。 | |
558A. | 對於合資格證券(中華通證券除外)的交易,任何交易所參與者倘不遵守規則第 552 條至 557 條(若適用),可由董事會給予紀律處分。 | |
559. | 倘證券於所公告停止辦理登記過戶日期前一個交易日已交收,交易所參與者均毋需對有關證券所享有的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任何索償負責。 | |
560. | 除非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之間達成協議,否則,交收不可於非交易日或本交易所確定的其他日期進行。 | |
561.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 19(1)(d)條的規定,交易所參與者在過戶紙的簽註應為:- | |
(1) | 如為印在股票背面的過戶紙,其簽註的高度為十八毫米,寬度為四十五毫米;及 |
(2) |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其簽註的高度為十八或三十毫米,寬度為四十五 毫米;及 | |
(3) | 在每種情況下,簽註須為長方形並附有交易所參與者的經紀代號、公司名稱以及該簽註的日期。 | |
董事會可以通函規定簽註的標準格式。 | ||
562. | 倘於交收時,所涉及的股份的所有權並無問題,而股份未於有關的公司下次截止過戶日期前廿四小時送交該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則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毋須負責。 | |
563. | [已刪除] | |
認股權證的登記 | ||
563A. | 所有在本交易所上巿的記名認股權證,須受按本交易所全權酌情決定並認為合適的時間、期限、條款及條件而訂定的登記期間(「訂定登記期」)所規限。 | |
563B. | 規則第 554 條的條文亦適用於在訂定登記期或該期間結束後交付認股權證證書的任何賣方交易所參與者,而該認股權證證書是本應在訂定登記期已進行登記但卻未予登記。 | |
股票借貸 | ||
563C. | 參與證券借貸的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遵守本規則附表六所載的規例所界定之有關證券借貸的規例及本交易所不時批准之有關規例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視何種情形而定)。 | |
賣空 | ||
563D. | (1) | 除證券莊家進行證券莊家賣空、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進行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進行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及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進行期權對沖賣空外,賣空只限於(a) 開市前時段證券同時是指定證券於開市前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交易(b)指定證券於持續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交易及(c)收市競價交易時段證券同時是指定證券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交易。為免生疑問,開市前時段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只可在系統輸入競價限價盤作為賣空盤。參 |
與賣空的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不時修訂的「條例」及 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一中的賣空規例。 | |||
(2) | 證券莊家賣空只限於證券莊家以本身帳戶、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的名義於持續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達成的莊家證券交易。參與證券莊家賣空的證券莊家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不時修訂的「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四中的證券莊家賣空規例。 | ||
(3) | 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只限於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於持續交易時段在本交易所為提供流通量達成結構性產品的交易。參與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的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不時修訂的「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八中的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規例。 | ||
(4) | |||
(5) | 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只限於本交易所不時指定之指數的正股交易。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五中的指定指數套戥賣空規例。 | ||
(6) | 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只限於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正股交易。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五中的股票期貨對沖賣空規例。 | ||
(7) | 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只限於單一股票衍生權證及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交易。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五中的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規例。 | ||
(8) | 期權對沖賣空只限於期權合約的正股交易。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條例」及由本交易所不時批准有關本規則附表十五中的期權對沖賣空規例。 | ||
563E. | (1) | 本條規則中「賣空」應具有本規則附表十一所述含義。 | |
(2) | 本交易所保留以下的絕對酌情權:- | ||
(a) | 無須事先通知而暫停賣空某一指定證券、證券莊家賣空、 |
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指定指數套戥賣空、股票 期貨對沖賣空、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或期權對沖賣空的交易; | |
(b) | (i) (就賣空及證券莊家賣空而言)對某一指定證券或莊家證券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ii) (就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而言)對結構性產品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
(iii) (就指定指數套戥賣空而言)對某一指定指數(定義見附表十五)或盈富基金的個別正股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
(iv) (就股票期貨對沖賣空而言)對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個別正股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
(v) (就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而言)對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
(vi) (就期權對沖賣空而言)對期權合約的正股可賣空的數量訂出限額。 | |
(c) | 對交易所參與者以其本身帳戶或為其客戶可持有的某一指定證券的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證券莊家賣空方面,對證券莊家以本身帳戶或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可持有某一莊家證券之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方面,對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以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可持有的結構性產品的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方面,對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以其本身帳戶或為其客戶可持有的某一指定指數(定義見附表十五)或盈富基金的個別正股的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方面,則對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可為其客戶持有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之個別正股的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方面,對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以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可持有的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的數量訂出賣空空倉限額;期權對沖賣空方面,對莊家以本身帳 戶或聯號帳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以莊家的帳戶或莊家的 |
聯號的帳戶可持有的期權合約的正股的數量訂出賣空空 倉限額; | |
(d) | (i) 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多隻或某一指定證券之賣空活動; (ii) 要求證券莊家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多隻或某一莊家證券之證券莊家賣空活動; (iii) 要求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多隻或某一結構性產品之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賣空活動; (iv) 要求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指定指數(定義見附表十五)的多隻或某一正股之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活動;或要求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之個別正股之股票期貨對沖賣空活動; (v) 要求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多隻或某一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之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活動; (vi) 要求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暫時或永久停止對多隻或某一期權合約的正股之期權對沖賣空活動; |
(e) | (i) 要求交易所參與者替任何或所有為其本身賬戶或為其客戶所持多隻或某一指定證券的賣空空倉平倉; |
(ii) 要求證券莊家以本身帳戶或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多隻或某一莊家證券的賣空空倉平倉; | |
(iii) 要求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替任何或所有以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所持的多隻或某一結構性產品的賣空空倉平倉; | |
(v) 要求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替任何或所有為其本 |
身賬戶或為其客戶所持指定指數(定義見附表十五) 的多隻或某一正股的賣空空倉平倉; | |
(vi) 要求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替任何或所有為其本身賬戶或為其客戶所持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的多隻或某一正股的賣空空倉平倉; | |
(vii) 要求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替任何或所有以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所持的多隻或某一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的賣空空倉平倉;; | |
(viii) 要求莊家以本身帳戶或聯號帳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多隻或某一期權合約的正股的賣空空倉平倉; | |
(ix) 要求期權對沖參與者以莊家的帳戶或莊家的聯號的帳戶持有的任何或所有、多隻或某一期權合約的正股的賣空空倉平倉; | |
(f) | 規定交易所參與者、證券莊家、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莊家或期權對沖參與者為規則第563E(2)(e)條所持的賣空空倉平倉之形式;及 |
(g) | (i) 要求交易所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交易所參與者其本身賬戶或為其客戶所持賣空指定證券之空倉數量; |
(ii) 要求證券莊家向本交易所披露證券莊家以本身帳戶或其任何聯號帳戶或其任何特許證券商帳戶所持某一特定莊家證券之賣空空倉數量; | |
(iii) 要求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向本交易所披露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以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所持結構性產品之賣空空倉數量; | |
(iv) 要求指定指數套戥賣空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其為進行指定指數套戥賣空活動而為本身賬戶或為客戶所持指定指數(定義見附表十五)正股之賣空空倉數量; | |
(v) 要求指定股票期貨對沖賣空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 |
其為進行股票期貨對沖賣空活動而為本身賬戶或為 客戶所持在期交所交易的股票期貨合約正股之賣空空倉數量; |
(vi) 要求結構性產品對沖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其為進行結構性產品對沖賣空活動而為發行人的帳戶或其任何聯號的帳戶所持單一股票衍生權證或單一股票牛熊證的正股之賣空空倉數量; |
(vii) 要求莊家向本交易所披露其為進行期權對沖賣空活動而以本身帳戶或聯號帳戶所持期權合約的正股之賣空空倉數量;及 |
(viii) 要求期權對沖參與者向本交易所披露其為進行期權對沖賣空活動而以莊家的帳戶或莊家的聯號的帳戶所持期權合約的正股之賣空空倉數量。 |
人證港幣交易通
交易通
563F. 規則第563F條至563S 條涉及到交易通是對已登記的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具有約束力。
中央結算公司可以以交易通營運者的身份,並基於下列原則向交易通參與者提供外匯兌換服務,藉此支援在交易所交易的交易通股份買賣:
(1) 中央結算公司可以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港元兌人民幣(以支援交易通買入外匯盤及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及人民幣兌港元(以支援交易通賣出外匯盤及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的外匯兌換服務;
(2) 當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下達一個交易通買入外匯盤並於系統中生效,該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接受由中央結算公司向其提供外匯兌換服務而得的人民幣資金只限用於購買相關的交易通股份。同樣地,該資金亦只可用於交收相應的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
(3) 為了結算和交收交易通交易所交易和交收相應的交易通外匯交易,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第 901(ia)條,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在交易通交易所買賣及相應的交易通外匯交易的權利和責任,將被該參與者所指定為其結算交易通交易所買賣的交易通結算參與者,以主事人身份承擔和取代;若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同時為交易通結算參與者,則該參與者須自
行以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身分承擔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下的權利和責任;
(4) 為了提供外匯兌換服務和履行因應提供此服務而產生的責任,中央結算公司可從一家或多家交易通夥伴銀行,以當事人對當事人準則取得或賣出人民幣。在從交易通夥伴銀行取得人民幣資金的情況下,中央結算公司亦可以當事人對當事人準則提供外匯兌換服務予交易通參與者。據此,為交易通外匯盤和交收交易通外匯交易而提供的外匯服務是有條件的,並取決於有關的交易通夥伴銀行會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外匯匯率,並交付有關人民幣或港元(視乎情況而定)資金;
(5) 在交易通支援下購買的交易通股份會被加上標記,並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的規定存放在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特別指定戶口;該等股份在轉移到其他股份户口及從中央結算系統中提取實物股票等程序上時將受到限制;
(6) 交易通參與者如欲出售交易通標記股份,另作批准除外,必須通過使用交易通,並接受以港元作為出售該交易通股份之所得;
(7) 經交易通出售的交易通標記股份會被解除標記。標記及解除標記交易通股份的過程於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訂立;
(8) 倘若中央結算公司無法從交易通夥伴銀行取得人民幣或港元,中央結算公司有權在未取得任何人士的預先同意下,選擇行使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所賦予的權力;及
(9) 交易所(經諮詢中央結算公司)可不時修訂載於規則第 563F 條至 563S條有關提供外匯兌換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同意並確認中央結算公司可在其認為適當時,對其提供的外匯兌換服務附加額外要求或特別條件。此外,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同意並確認中央結算公司及交易所在有關交易通的運作可能出現各種不同的情況而需要作出臨時決定時,可因應某特別情況的環境而變更、修改、豁免或不引用這些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具體來說,中央結算公司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暫時或永久地暫停或停止提供外匯兌換服務。
交易通參與者
563G. 只有交易通參與者才獲准使用交易通。
交易通參與者分為兩個類別: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及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交易所有權接受交易所參與者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而中央結算公司有
權接受其參與者為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一個實體可以同時被接納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和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交易所可不時發出通知以規定其接納交易所參與者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和維持有關登記的準則。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登記準則
563H. (1) 只有以下類別的交易所參與者有資格申請登記和維持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
(a) 交易所參與者本身是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或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及
(b) 本身不是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但已經與某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協議,該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已在中央結算公司成功登記及維持登記為交易通結算參與者。
(2) 對本身是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而言,如欲被接納登記並維持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所參與者必須:
(a) 符合交易通參與者登記準則;
(b) 獲批准成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而有關批准未被交易所撤回;及
(c) 獲批准成為交易通結算參與者,而有關批准未被結算公司撤回。
(3) 對本身不是中央結算系統直接結算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而言,如欲被接納登記並維持登記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所參與者必須:
(a) 符合交易通參與者登記準則;
(b) 獲批准成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而有關批准未被交易所撤回;及
(c) 已經與某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訂立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協議,該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已在中央結算公司成功登記及維持登記為交易通結算參與者。
(4) 有意申請登記成為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參與者,必須按照交易所不時規定的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交易所對於申請之決定應被視作最終的決定。如果申請被拒絕,交易所無須就其決定給予任何理由。
交易通股份
563I. 中央結算公司可設立和維持一份交易通股份名單,該名單列出了合資格在交易通支援下在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交易通股份。中央結算公司可不時全權行使其酌情權修改該交易通股份名單。中央結算公司可於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以其他被認為適當的途徑公佈該交易通股份名單。
除非中央結算公司另有決定,否則交易通僅適用於支援以股份形式買賣的合資格證券〈可以任何貨幣計價〉,而這些合資格證券己被接納以人民幣在交易所進行買賣並己被納入交易通股份名單。
外匯兌換服務
563J. 就交易通外匯盤及交易通外匯交易,中央結算公司可向交易通參與者提供外匯兌換服務。
在交易通買入外匯盤及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中,中央結算公司以當事人對當事人準則,將港元兌換為人民幣,向該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賣出人民幣的外匯兌換服務。
在交易通賣出外匯盤及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中,中央結算公司以當事人對當事人準則,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元,向該交易通參與者提供買入人民幣的外匯兌換服務。
外匯兌換服務將不會提供支援予非交易通股份的合資格證券。交易通支援的買賣
563K. 交易通只適用於以下的買賣:
(1)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指定使用外匯兌換服務所作的買賣,而該買賣已根據交易所規則第 563M 條通過系統生效;及
(2) 中央結算公司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規定而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交易所買賣。
交易通不支援的買賣
563L. 交易通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1) 任何不被中央結算公司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買賣,或在中央結算系統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交收的買賣;
(2) 任何非在系統達成的交易;及
(3) 任何並沒有被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指定需要外匯兌換服務的買賣。交易通外匯盤、交易通外匯交易及交易通交易所買賣
563M. (1) 當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希望經外匯兌換服務支援而購買交易通股份,應為相關交易通股份在系統輸入如下的買盤及相關交易通買入外匯盤:
(a) 當買盤是在交易日開市前時段輸入,該買盤應是競價盤形式及當買盤是在交易日持續交易時段輸入,該買盤應是特別限價盤、碎股盤或特別買賣單位盤類別;及
(b) 當交易通買入外匯盤是在交易日任何交易時段輸入,應按交易所不時規定輸入系統作出有關指定。
(2) 當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希望經外匯兌換服務支援而賣出交易通標記股份,應為相關交易通標記股份在系統輸入如下的賣盤及相關交易通賣出外匯盤:
(a) 當賣盤是在交易日任何交易時段輸入,該賣盤可以是本規則許可的任何買賣盤類別;及
(b) 當交易通賣出外匯盤是在交易日任何交易時段輸入,應按交易所不時規定輸入系統作出有關指定。
(3)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應參考適用的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輸入交易通買入外匯盤及參考適用的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輸入交易通賣出外匯盤,規則第 563N 條所述。
(4) 除非交易所根據本規則容許的買賣修訂,根據規則第 563N 條在有關交易日公佈外匯匯率的情況下,當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在系統中生效後:
(a) 有關該交易通買入外匯盤相應的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會自動產生;
(b) 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對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具有約束力及不可由其撤回;
(c)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受約束從中央結算公司按適用的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買入人民幣;
(d)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應確認中央結算公司為履行其在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義務的目的,可從一家或多家交易通夥伴銀行以當事人對
當事人準則獲取人民幣及同意當交易通夥伴銀行向中央結算公司交付人民幣資金,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會被視作已經授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使用該筆人民幣資金進行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結算;及
(e)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應根據規則第 563P 條由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取代其在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及相應的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的權利和義務,或如果本身是交易通結算參與者,應結算相應的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及於當日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向中央結算公司繳付參照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計算的相關港元結算交易通買入交易所買賣。
(5) 除非交易所根據本規則容許的買賣修訂,根據規則第 563N 條在有關交易日公佈外匯匯率的情況下,當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在系統中生效後:
(a) 有關該交易通賣出外匯盤相應的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會自動產生;
(b) 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對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具有約束力及不可由其撤回;
(c)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受約束向中央結算公司按適用的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賣出人民幣;及
(d) 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應確認中央結算公司為履行其在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義務的目的,可在一家或多家交易通夥伴銀行以當事人對當事人準則賣出人民幣及同意會被視作已經授權中央結算公司使用該筆賣出交易通標記股份人民幣資金(因應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結算相應的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及於當日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以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結算交易通賣出交易所買賣及接受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的例外情況,賣出交易通標記股份資金會以港元支付。
人民幣外匯匯率
563N. 在任何交易日,當外匯兌換服務可供使用,及交易通沒有被暫時停止或停止運作,以下匯率將會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公佈,或通過其他中央結算公司認為合適的途徑公佈:
(1) 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有關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買入人民幣外匯兌換服務,這是供參考的人民幣買入匯率,以港元金額兌每一人民幣作為表示。視乎情況而定,就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在相關交易日開市前時段、早市
或午市輸入的交易通賣出外匯盤,中央結算公司會在大約上午九時三十分公佈開市前時段及早市〈如有〉的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及在大約下午一時正公佈午市〈如有〉的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
(2) 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有關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賣出人民幣外匯兌換服務,這是供參考的人民幣賣出匯率,以港元金額兌每一人民幣作為表示。視乎情況而定,就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在相關交易日開市前時段、早市或午市輸入的交易通買入外匯盤,中央結算公司會在大約上午九時三十分公佈開市前時段及早市〈如有〉的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及在大約下午一時正公佈午市〈如有〉的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
(3) 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有關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買入人民幣外匯兌換服務,這是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人民幣買入匯率,以港元金額兌每一人民幣作為表示。視乎情況而定,該匯率適用於交收在相關交易日開市前時段、早市或午市所產生的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而該人民幣買入匯率不能低於由中央結算公司為相關交易日的相關交易時段所公佈的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於開市前時段和早市所產生之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如有〉的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將在大約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公佈,而於午市所產生之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如有〉的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將在大約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公佈。
(4) 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有關中央結算公司提供的賣出人民幣外匯兌換服務,這是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人民幣賣出匯率,以港元金額兌每一人民幣作為表示。視乎情況而定,該匯率適用於交收在相關交易日開市前時段、早市或午市所產生的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而該人民幣賣出匯率不能高於由中央結算公司為相關交易日的相關交易時段所公佈的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於開市前時段和早市所產生之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如有〉的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將在大約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公佈,而於午市所產生之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如有〉的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將在大約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公佈。
(5) 無論是否因為交易所改變了交易時間或其他原因,中央結算公司可酌情決定在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時間按此規則的規定公佈兌換匯率。
(6) 為免生疑問,當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在早市時輸入系統的任何交易通股份買盤或賣盤未能在該時段成交,並被轉移到同一交易日的午市繼續時:
(a) 相應的交易通外匯盤應使用中央結算公司為午市公佈的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或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及
(b) 當上述買賣盤在午市經系統生效,相應的交易通外匯交易應使用中央結算公司公佈適用於午市的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或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
中央結算公司作為交易通營運者的責任
563O. (1) 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外匯兌換服務及其對交收交易通外匯交易的責任,無論何時都是有條件的及取決於相關交易通夥伴銀行在相關交收日能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足夠的人民幣或港元。
(2) 倘若由於一家或多家交易通夥伴銀行發生失誤,而未能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外匯匯率或賣出或買入人民幣,而致中央結算公司的服務受到妨礙,牽制或延遲,導致交易通按照中央結算系統規則的規定而暫停或停止運作;在此情況下,中央結算公司對於不能為交易通外匯盤或交易通外匯交易提供外匯兌換服務將毋須負上責任。
替代程序
563P. 如交易通交易所買賣中有一方為非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之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該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的指定代為結算其交易通交易所買賣與相應的交易通外匯交易的中央結算系統全面結算參與者,將取代該交易通交易所參與者以當事人身份成為該宗交易通交易所買賣的一方,並同時就該宗在系統中生效的交易通交易所買賣與其相應的交易通外匯交易享有完全相同的權利及責任。
暫停交易通
563Q. (1) 當發生包括但並不只限於下述的情況時,中央結算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暫時中止全部或部份的外匯兌換服務:
(a) 根據中央結算公司的判斷,維持或提供該外匯兌換服務或其任何部份的方式,未能保證市場公平有序運作;
(b) 根據中央結算公司的判斷,有合理理由顧慮提供給中央結算公司的人民幣和/或港元資金,可能不足以支援履行其在任何或所有交易通外匯盤及交易通外匯交易下的責任或有關交收;或
(c) 根據中央結算公司的判斷,必須解決一些關於運作或技術的問題,才可繼續提供交易通或其任何部份的外匯兌換服務。
(2) 在根據本規則作出判斷時,中央結算公司可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市場上人民幣及/或港元的充裕性及其相關兌換匯
率、對外匯兌換服務的需求、交易通夥伴銀行個別或集合就交易通運作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外匯兌換匯率和資金的承諾、中央結算公司對於該等已承諾資金的使用程度、交易通夥伴銀行是否已不能提供承諾的資金、及交易通夥伴銀行是否願意受約束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外匯兌換匯率和資金或是否有能力履行其承諾的責任。
(3) 中央結算公司如決定暫停全部或部份外匯兌換服務,便會在香港交易所網站及/或以中央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公佈,並列明外匯兌換服務的那些部份將暫停、有否任何交易通交易所買賣、交易通外匯交易或股份轉出外匯交易受影響、暫停服務的生效日期與時間,和任何其他中央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資料。
(4) 除非中央結算公司另有決定或說明:
(a) 暫停部份的外匯兌換服務不影響其他外匯兌換服務的使用。具體來說,暫停交易通買入外匯盤的外匯兌換服務並不影響交易通賣出外匯盤的外匯兌換服務;而暫停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的外匯兌換服務並不影響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的外匯兌換服務,反之亦然;
(b) 當為交易通買入外匯盤而設的外匯兌換服務暫停時,中央結算公司將不會處理或交收所有在暫停日期或時間生效後,於系統輸入的交易通買入外匯盤,及該日期或時間生效後產生的交易通買入外匯交易;及
(c) 當為交易通賣出外匯盤而設的外匯兌換服務暫停時,中央結算公司將不會處理或交收所有在暫停日期或時間生效後,於系統輸入的交易通賣出外匯盤,及該日期或時間生效後產生的交易通賣出外匯交易。
交易通停止運作
563R. 中央結算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永久停止交易通的運作。有關決定將即時生效或通過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其他中央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公佈其生效時間。
如果中央結算公司決定按照本規則終止交易通的運作,在其認為公平和合理的情况下,中央結算公司會預先通知交易通參與者、交易所及證監會,並說明需要作出的安排和情況(包括交易通標記股份及任何未完成的交易通外匯交易的處理方法)。
颱風及暴雨
563S. 倘在任何辦公日,當八號或以上的風球懸掛或卸下、極端情況公布或取消,及/或黑色暴雨警告發出或取消,規則第 571 條將適用。公佈人民幣買入參考匯率、人民幣賣出參考匯率、人民幣買入最終匯率及人民幣賣出最終匯率的時間可能會延遲至中央結算公司認為適當的時間。
雜項規定
糾紛 | ||
564. | 參與者間的任何糾紛,無論是否因違反本規則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均應立即向本交易所報告。 | |
565. | [已刪除] | |
566. | 由本交易所及/或參與者保存的有關交易的資料、通信、文件、錄音或電腦記錄,均為參與者交易的可接受的證據。 | |
567. | 由本交易所保存的參與者的交易記錄,只有在向本交易所報告糾紛情況及在本交易所作出決定後,方可進行任何糾正。本交易所作出的任何此類決定乃最終的決定,並對有關各方具有約束力。 | |
其他交易所參與者失責的報告 | ||
568. | 交易所參與者應在發現其他交易所參與者在為購買證券而簽發的支票有不能兌現的情況出現時,或者在為購買證券而未能準時付款時,即須立即舉報。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在收到支票不兌現的通知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內仍未將該失責情況舉報,即被視為違反本規則。倘交易所參與者並非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提出投訴,本交易所有權對任何投訴不予受理。 | |
董事會的調查及索取文件權力 | ||
569. | (1) |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不時指定任何交易結算公司職員或授權任何人士於參與者之註冊營業地址及其進行證券買賣或買賣盤傳遞(視何種情形而定)地點進行調查,及查問有關參與者的業務以調查參與者是否遵守本規則的條文。 |
(2) | 當按照規則第 569(1)條獲委派的任何人士或其指定的人士要求對參與者之註冊營業地址及其進行證券買賣或買賣盤傳遞(視何種情形而定)地點視查及提交其賬目、其他記錄及文件時,該參與者必須應該人士的要求,准許其進入上述地址及查閱並影印有關賬目、記錄及文件。 |
(3) | (a) | 當按照規則第 569(1)條獲委派的人士作出查詢,參與者須盡快及在該名人士指定的時間內真實而全面地回答有關查詢。 | |
(b) | 當參與者收到董事會的書面要求,須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內應董事會要求向董事會提交其賬目、記錄及文件。 | ||
(4) | 倘上述獲委派人士進行任何調查並向董事會提交報告書,有關的參與者有權索取該報告書的副本。董事會亦可應證監會或本交易所的認可控制人的獲授權高級人員的要求向其提供該報告書副 本,並應視為參與者已授權董事會作出該項行動。 | ||
(5) | 除非董事會作出其他規定,否則根據規則第 569 條下令進行調查而引致的一切附帶的或隨之而來的開支,概由有關的參與者支付。 | ||
(6) | 當董事會行使其酌情決定權力下令進行調查時,參與者無權向本交易所、其認可控制人、董事會、本交易所的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任何其他獲授權的人士要求賠償其任何損失或損害。 | ||
資料披露 | |||
569A. | 董事會須將參與者的資料視為保密資料。未經有關參與者事先准許,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惟董事會在下列情況下可未經事先准許而披露該等資料:- | ||
(a) | 當董事會有法定責任披露該等資料; | ||
(b) | 披露予證監會; | ||
(c) | 披露予與交易結算公司或本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任何交易所、監管權力或任何機構(無論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 | ||
(d) | 以得自其他參與者的相若或有關的資料編製而成的概要形式披 露,惟該概要須以如此方式編製,以致可防止有關任何參與者的業務或身份或其買賣細節的詳情可被確認出來; | ||
(e) | 根據「條例」或其他法例,為在香港進行任何刑事訴訟或調查,或者與該等刑事訴訟或調查的目的有關; | ||
(f) | 因與「條例」或其他在香港所引起的任何民事訴訟有關; |
(g) | 披露予根據「條例」第 251 條所設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 ||
(h) | 披露予中央結算公司; | ||
(i) | 披露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 | ||
(j) | 披露予任何認可控制人; | ||
(k) | 披露予任何作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為其控制人的公司; | ||
(l) | 披露予根據「條例」獲委任的或被當作獲委任的交易結算公司行政總裁或營運總裁或該等人士委派的人士,視乎文意而定; | ||
(m) | 披露有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料予相關聯交所子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華通結算所或政府或監管機構;及 | ||
(n) | 披露證券莊家有關個別莊家證券的任何買賣盤或交易資料予該莊家證券的發行人。 | ||
569B. | 董事會可指示參與者提供由與交易結算公司或本交易所簽訂了資料共用安排或協議的交易所、監管權力或機構(無論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要求的任何資料。 | ||
570. | [已刪除] | ||
颱風、極端情況及暴雨 | |||
571. | 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否則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極端情況及黑色暴雨警告情況下的交易及交收時間安排列於下表:- | ||
(1) | (a) 所有交易日(除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外) 於香港天文台懸掛或卸下八號或更高風球或當極端情況公布或取消時的交易時間安排 | ||
(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況於上午九時正之前懸掛或公布 | - 開市前時段交易如常於上午九時正開始,若在上午七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開市前時段交易將不進行,若在上午七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早市交易開始: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上午十時正,若在上午八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在上午八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上午十一時,若在上午九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 早市交易將不進行,若在上午九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正若,若在上午十一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或 - 於下午二時正,若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若在中午十二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該日將不進行交易。 |
(i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開市前時段內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開市前時段交易繼續進行至完結,但不會進行早市交易及延續早市交易。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正,若在上午十一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或 - 於下午二時正,若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若在中午十二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該日將不進行早市交易、延續早市交易、午市交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ii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早市時間內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風球懸掛或極端情況公布後十五分鐘停止,並不會進行延續早市交易。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正,若在上午十一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或 - 於下午二時正,若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若中午十二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該日將不進行延續早市交易、午市交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iv)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 況於早市結束後午市開始前 懸掛或公布(即延續早市內)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如該日有早市交易,延續早市交易會在風球懸掛或極端情況公布後十五分鐘停止,而該日將不進行午市交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如該日沒有早市交易,根據規則第 501B條不進行延續早市交易,而該日將不進行午市交易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v)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午市下午三時四十五分之前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風球懸掛或極端情況公布後十五分鐘停止,而該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 |
(v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午市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之後,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交易將會繼續直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完結。 |
(1) | (aa) 聖誕節前夕、新年前夕及農曆新年前夕於香港天文台懸掛及卸下八號或更高風球或當極端情況公布或取消的交易時間安排 | |
(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上午九時正之前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開市前時段交易如常於上午九時正開始,若在上午七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 (如適用)。 - 不進行開市前時段交易,若在上午七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早市交易開始: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上午十時正,若在上午八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在上午八時三十分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或 - 於上午十一時正,若在上午九時正或之前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該日不進行交易,若在上午九時正之後風球卸下及極端情況取消(如適用)。 |
(i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開市前時段內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開市前時段的交易將會繼續至完結,但不進行早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iii)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早市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之前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交易活動在風球懸掛或極端情況公布後十五分鐘停止,而該日餘下時間不進行交易。 |
(iv) | 若八號或更高風球或極端情況於早市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或之後,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内懸掛或公布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交易將會繼續直至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完結。 |
(1) | (b) 所有交易日香港天文台發出/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時的交易時間安排 | |
(i) | 若於上午九時正之前發出黑色暴雨警告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開市前時段交易如常於上午九時正開始,若警告在上午七時正或之前取消。 - 不進行開市前時段交易,若警告在上午七時正之後取消。 |
- 早市交易開始: - 於上午九時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七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十時正,若警告在上午八時正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八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 - 於上午十一時正,若警告在上午九時正或之前取消 - 早市交易將不進行,若警告在上午九時正之後卸下。 - 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正若警告在上午十一時正或之前卸下;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卸下;或 - 於下午二時正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取消。 - 該日不進行交易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時正之後取消 |
(ii) | 若黑色暴雨警告於開市前時段、早市、午市或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發出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若警告發出前已有交易,交易如常繼續。 - 若警告發出前並無任何交易則不會進行交易,惟若警告是在開市前時段或早市時刻內發出,則該日的午市交易將於下列時間開始: - 於下午一時正若警告在上午十一時正或之前取消; - 於下午一時三十分若警告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或之前取消;或 - 於下午二時正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時正或之前取消。 - 若警告在中午十二時正之後取消,該日將不進行交易。 |
(iii) | 若黑色暴雨警告於早市時段結束後午市時段開始前發出 (即在延續早市時段內) | 交易安排將如下: - 如該日有早市交易,延續早市、午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將如常進行。 - 如該日沒有早市交易,根據規則第 501B 條不進行延續早市交易,而該日將不進行午市及收市競價交易時段交易。 |
(2) | (a)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訂明香港天文台懸掛或卸下八號或更高風球時或於公布或取消極端情況所有交易日的交收時間安排。詳情請參閱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
(b) 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訂明香港天文台發出或取消黑色暴雨警告時所有交易日的交收時間安排。詳情請參閱中央結算系統規則。 | |
緊急情況 | |
572. | 倘董事會或交易結算公司董事會認為交易系統的運作受到、似將或可能受到緊急情況,包括(但並不以此為限)火警、疫症或其他災禍或意外,颱風、極端情況、暴雨、地震、自然災害、停電、通訊中斷、電腦失靈、戰爭、暴動、內亂、罷工、恐怖襲擊及其他類似事件的嚴重及不利的影響,董事會具有全權酌情決定或按交易結算公司董事會的指示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 措施,以處理這些緊急情況。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本交易所或交易結算公司均不會對緊急情況所引致的損壞或本交易所對緊急情況所採取的措施負責。 |
573. | 倘規則第 572 條所述的緊急情況發生,董事會具有全權酌情決定延長(以補 償因緊急情況所導致的交易時間的損失)或縮短規則第 501 條所規定的交易時間及延續早市時段,以及規則第 502 條及規則第 501E(1)條所規定的終端機操作的結束時間。倘決定縮短交易時間,儘管有規則第 101 條的規定,在系統中錄取的最后一個按盤價將定為該交易日的證券收市價,董事會另有其全權酌情決定除外。 | |
經持續淨額交收系統交收 | ||
574. | (a) | 除了規則第 552A 至 556 條、第 558、559、560、562、563A、563B及 571(2)條之外,第五章中的所有規則均適用於經由持續淨額交收系統進行交收之成交。 |
(b) | 除了規則第 552A、553、555、556、558、560、562、563A、563B及 571(2)條之外,第五章中的所有規則均適用於經由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之成交。 | |
575. | [已刪除] | |
期權交易所參與者 | ||
576. | 儘管有規則第 106 條的規定,下列規則並不適用於交易所參與者的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 | |
規則第 501 至 511 條 規則第 514、516 及 517 條 規則第 517B、518 及 518A 條規則第 520 至 530 條 規則第 544(1)及 544(2)條 規則第 552A 至 556 條規則第 558 至 562 條 規則第 563A 及 563B 條規則第 567 條 規則第 571 至 573 條規則第 574(b)條。 | ||
試驗計劃 | ||
577. | 經諮詢證監會後,交易所可納入及刪除試驗計劃中的證券。 |
578. | 交易所可不時決定暫停及恢復買賣試驗計劃中的證券。 |
579. | [已刪除] |
580. | [已刪除] |
581. | [已刪除] |
證券莊家 | |
582. | 以證券莊家身份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遵守本規則及附表十四規例所界定之有關證券莊家的規例及本交易所不時批准之有關規則。 |
583. | 儘管有規則第 582 條的規定,下列規則並不適用於以證券莊家身份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 規則第 503(2)條、第 506A 條及第 507A 條(只適用於交易所不時規定的莊家證券及時間) 規則第 514 至 516 條 規則第 517(4)條 規則第 520 至 521 條 規則第 526(1)至 526(3)條 規則第 527 條 規則第 576 條 |
結構性產品 | |
583A. | 結構性產品(例如牛熊證)或會有强制收回特點,其發行人須於有關上市文件上訂明的强制收回事件被觸發後收回該項結構性產品。就牛熊證而言,除非交易所另有決定,否則,所有在發行人通知交易所或由交易所決定的强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經系統達成或記錄在系統中的牛熊證交易均不獲交易所承認。 |
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 | |
584. | 以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身份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遵守本規則及附表十八規例所界定之有關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的規例及董事會不時批准之有關規則。 |
585. | 儘管有規則第 584 條的規定,下列規則並不適用於以結構性產品流通量提供者身份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 規則第 503 條 規則第 505A 至 507A 條規則第 514 至 516A 條規則第 518 及 518A 條規則第 526(3)條 規則第 576 條 |
586. | |
587. | |
莊家證券 | |
588. | 本交易所經諮詢證監會可不時指定任何證券為莊家證券或撤除任何指定莊家證券。 |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 |
589. | 以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身份進行交易的的交易所參與者,任何時候均須遵守本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本交易所不時批准的本規則第十四章、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及根據第十四章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可能作出、發布或刊發的規例、規定、條件、限制、安排及其他條文。 |
交易所參與者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進行交易 | |
590. | (1) 就本規則第 590 條而言,除文意另有規定外,交易所參與者概指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外,已經或有意為客戶直接或間接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使用中華通 服務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交易所參與者。 (2) 有意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為客戶買入或賣出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所參與者,須按本交易所不時訂明的格式及方式,就每個中華通市場向本交易所提交聲明,確認符合本交易所不時規定的事宜,包括交易所參與者確認知悉及有能力並承諾遵守有關買賣中華通證券的適用法規。本交易所可對不同中華通市場設定不同聲明表格。本交易所可能不時(但無義務)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或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刊登已按本規則第 590(2)條向聯交所提交聲明的交易所參與者名單。交易所參與者在獲列入該等交易所參與者名單內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中 |
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為其客戶買入或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 (2A) 獲納入規則第 590(2)條所述交易所參與者名單的交易所參與者,可隨時預先向本交易所提交書面通知而停止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代其客户使用中華通服務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屆時本交易所可將其自名單中刪除。在不損害上述規定的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的名稱在下述情況下須從名單中刪除: (a) 交易所參與者已根據規則第 1406(4)條申請登記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已獲本交易所批准其申請並已登記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或 (b) 交易所參與者不再進行交易業務。 (3) 在規則第 590(2)條的規限下,凡交易所參與者直接或透過另一名交易所參與者間接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買入或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指示,任何時候均須受本規則中任何適用於使用中華通服務或買賣中華通證券或於中華通市場的條文所規限,包括本規則第十四章(規則第 1404-1406A 及 1410-1414 條除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以及根據第十四章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可能作出、發布或刊發的任何規例、規定、條件、限制、安排及其他條文。 (4) 交易所參與者不得透過中華通服務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又或接納任何客戶有可能違反或不遵守本規則中適用於使用中華通服務或買賣中華通證券或中華通市場的條文(包括本規則第十四章、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以及根據第十四章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可能作出、發布或刊發的任何規例、規定、條件、限制、安排或其他條文)的買入或賣出中華通證券指示。 (5) 凡如規則第 590(3)條所述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指示,等同交易所參與者同意及向本交易所聲明,其會遵守所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買賣中華通證券有關的適用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本規則中適用於使用中華通服務或買賣中華通證券或中華通市場的任何條文、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本規則第十四章(規則第 1404-1406A 及 1410-1414條除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以及根據第十四章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可能作出、發布或刊發的任何規例、規定、條件、限制、安排及其他條文,遵守的方式猶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進行買賣一樣。 |
(6) 如個別中華通市場允許透過使用中華通服務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股票借貸及/或賣空,而本規則及/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 |
別規則已訂明適用的規定,除本交易所另有決定外,有意透過中華通 交易所參與者或其他獲准方式為客戶戶口進行相關活動的交易所參與者須符合並遵守本規則及/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的相關條文,猶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進行相關活動一樣。此外,有關交易所參與者: (a) 不得在違反本規則及/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的任何條文、限制或規定下,向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指示或接納客戶指示,以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保證金交易、股票借貸及 /或賣空;及 (b) 應遵守所有有關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股票借貸及/或賣空的適用法規。 | |
交易所參與者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 | |
591. | 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以外及規則第 590(1)條所述交易所參與者以外的交易所參與者獲准在個別中華通市場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而本規則及/或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已訂明適用的規定,有意進行股票借貸活動的交易所參與者須符合並遵守本規則及適用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的相關條文。交易所參與者亦須遵守所有有關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的適用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