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维尔全名为喀强.鲍维尔.尤力耶维其,1963 年 5 月出生,乌克兰国籍,大学学历,化学工艺工程师。鲍维尔 1985 年至 1999 年在乌克兰聚合物有机硅单体工厂工作,历任有机硅产品合成生产车间技术组长、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组长、有机硅产品合成生产车间副主任,1999 年至 2000 年在拉乌拉工厂任防腐材料车间主任,2000 年在维科多利亚-L 公司任油漆产品部主任,2000 年至 2001 年在扎巴罗热市轮胎修理厂任总工艺师,2001 年至 200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
中国·北京
北京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 5 号楼二层
电话:000-00000000/03/04;传真: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
致:xxx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天银股字[2007]第 051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天银股字[2007]第 052 号)、《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关于发审委对xxx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07]289 号)及股份公司的要求,就xxx等相关人员提供的技术是否会引致法律纠纷及有关聘用合同是否正式履行等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xxx等相关人员提供的技术是否会引致法律纠纷事宜
1、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在镇江新区投资建设的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其生产工艺技术为由国内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
xxx和乌克兰单体专家xxx提供。
xxx:男,69 岁,1961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基本有机合成专业。1961年始长期就职于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先后担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有机硅研究所甲基氯硅烷单体合成φ400mm 流化床中试项目技术负责人,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电石厂国内首套 1000 吨/年甲基氯硅烷单体合成生产装置开车技术组首席专家。历任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有机硅研究所主任工程师、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设计所所长。1987 年晋升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7 年退休。xxx是我国“六五”、“七五”有机硅攻关项目负责人之一。
xxx全名为喀强.xxx.xxxx其,0000 x 0 xxx,xxx国籍,大学学历,化学工艺工程师。xxx 1985 年至 1999 年在乌克兰聚合物有机硅单体工厂工作,历任有机硅产品合成生产车间技术组长、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组长、有机硅产品合成生产车间副主任,1999 年至 2000 年在拉乌拉工厂任防腐材料车间主任,2000 年在维科多利亚-L 公司任油漆产品部主任,2000 年至 2001 年在扎巴罗热市轮胎修理厂任总工艺师,2001 年至 2004 年在乌克兰第聂伯化工厂担任生产部经理;2005 年 8 月至今xxx加入股份公司,担任新产品研发工程师。xxx曾从事单体生产 15 年,掌握了先进的有机硅单体生产技术。
2004 年 10 月 12 日,股份公司与xxx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由xx
x提供年产 3 万吨和 5 万吨单体合成的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200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5 日,股份公司与xxx签订《聘用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xxx向股份公司上有机硅项目的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服务和帮助。
上述两人均出具《声明函》,声明所掌握的技术成果与原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与原单位之间未签署关于技术的《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持有和使用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为其合法取得,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情形,也不存在与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上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与建设、运营 3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项目有关的其他 20 名技术人员的声
明
与建设、运营3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项目有关的其他20 名技术人员均出具《声明函》,声明如下:其向股份公司提供的工作履历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或遗漏;其离职时就所掌握的技术成果与原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与原单位之间未签署关于技术的《保密协议》或包含保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截至声明出具之日,其持有和使用的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为其合法取得,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等情形,也不存在与第三方在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上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份公司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专家评审情况
2006 年 1 月 8 日,股份公司委托镇江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国内有机硅高级专家
组对股份公司 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进行论证,并出具《30kt/a 有机硅材料项目工艺技术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如下:股份公司组织的国内外有丰富经验的有机硅生产技术人员作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将现有的国内外相关成熟技术综合为股份公司的特有技术,其水平在国内是先进的。
4、2007 年 12 月 19 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镇江市科学技术局及镇江市知
识产权局出具《证明》:股份公司在镇江新区投资建设的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其生产工艺技术来源由国内有机硅单体高级专家xxx和乌克兰单体专家鲍维尔负责提供,镇江市科学技术局于 2006 年 1 月 8 日组织国内中蓝化工研究院院长、设计所所长等有机硅高级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和核查,技术来源合法有可靠,至今为止没有与任何单位产生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
5、2007 年 12 月 20 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证明截
至 2007 年 12 月 20 日,其未受理关于股份公司现有 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
术事宜的诉讼案件,亦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关于股份公司现有 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事宜的诉讼申请。
6、2007 年 12 月 19 日,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伟伦公司)出具《承诺函》,伟伦公司保证股份公司现有 3 万吨/年有机硅
单体项目技术来源合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承诺若因股份公司现有 3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股份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公司给予股份公司足额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技术来源合
法,目前不存在与股份公司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技术有关的法律纠纷,且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伟伦公司承诺若因股份公司现有 3 万吨/年有机硅单体项目技术来源造成股份公司一切损失由伟伦公司给予股份公司足额补偿以保障股份公司利益,股份公司年产 3 万吨有机硅材料项目技术来源事宜不会影响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二)有关聘用合同是否正式履行事宜
2004 年 10 月 12 日,股份公司与xxx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由xx
x提供年产 3 万吨和 5 万吨单体合成的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合同对技术服务、保密责任、技术服务费、保密费、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聘用期限为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并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在xxx身体许可的情况下,继续担任股份公司的高级技术顾问。
2005 年 6 月 12 日、6 月 15 日,股份公司与xxx签订《聘用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xxx向股份公司上有机硅项目的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服务和帮助,协议对聘用日期、工作任务、待遇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聘用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到期可续订。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与xxx、xxx签订的上述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且已按协议支付了有关设计费用和工资,协议履行正常。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