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高尔夫设备损失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持有有效证件旅行时,因其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见释义)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旅行高尔夫设备损失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被盗窃的高尔夫设备已购入超过一年,则应按照每年 20%的折旧率计算该高尔夫设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将扣减被保险人已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盗窃的高尔夫设备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
(二)xxx设备被盗窃不是发生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 (三)被保险人未年满 18 周岁;
(四)被盗窃的高尔夫设备是通过走私、违法运输或违法贸易获得的; (五)高尔夫设备不明原因丢失;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查寻高尔夫设备;
(七)被保险人未立刻向高尔夫球场的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取得高尔夫球场有关保险事故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未要求高尔夫球场赔偿损失或者未能取得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明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或其他部门报案,或者未能领取前述警方或其他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高尔夫设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立即采取合理措施查寻该设备;
(二)立刻向高尔夫球场的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取得高尔夫球场有关保险事故的书面证明;
(三)要求高尔夫球场赔偿损失并取得赔偿证明文件;若赔偿损失的请求被拒绝,应取得拒绝赔偿的相关证明;
(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的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损失清单。
被盗窃的xxx设备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五条 代位求偿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的复印件;
(五)警方和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关于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
(六)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出具的赔偿证明文件或者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
(七)高尔夫设备损失清单及购买发票或凭证;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其他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九条 释义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 65 杆而设计的且持有球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或营业执照的高尔夫球场。
(本页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