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金門大學場地出租契約書(設置洗衣機及乾衣機)草案
出租機關: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租賃房地標示:學人宿舍及學生宿舍(詳位置明細表)
第二條、用途:設置自助洗衣機 烘乾機(為提供住宿師生洗衣及烘乾之服務 )
第三條、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其期間自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民
國 110 年 7 月 31 日止。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出租機關不另通知。
第四條、租金每年新台幣***,***元整(洗衣機(*台)每台每年***元/每月
**元,烘乾機每台每年***元/每月***元;依實際擺設台數計算),租金以每年為一期,租金每年預繳 1 次,由承租人於每年
9 月 20 日前(繳交當年度 8 月至次年度 7 月份)就該期租金之總額,以現金或經本校同意之銀行本票,自動向總務處出納組一次繳清。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因素,經出租機關評估須重新調整時,承租人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水電費依*****計收
第五條、承租人於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3 萬元予出租機關,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承租人繳
交之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乙方經營範圍為自助洗衣機、烘乾機業務,收費方式為:洗衣每次**分鐘**元(容量**公斤),烘乾每次**分鐘**元,乙方不得任意提高收費。
第七條、租賃房地,如因更正、分割或重測等,致標示有變更時,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其有面積增減者,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重新計算租金。
第八條、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水電費)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三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三)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
第九條、因本合約所生之相關稅捐,其負擔方式如下:
(一)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由承租人負擔。
(二) 承租人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由承租人負擔。
(三)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條、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應受下列限制:
(一)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二) 承租人應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承租人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出租機關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房地。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新台幣○○元之違約金。
第十一條、承租人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出租機關得向承租人求償。
第十二條、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三) 出租機關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四)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法定期數之總額時。
(五) 承租人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六) 承租人騰空申請退租時。
第十三條、承租人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出租機關得自承租人已付押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承租人給付,承租人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第十四條、承租人之住址、電話暨設置數量有變更時,應由承租人通知出租機關記載於「變更記事」欄,並於繳納次期租金時依變動數量及期間結算租金。
第十五條、本租約應依法公證,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第十六條、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出租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本租約乙式二份,由承租人與出租機關各執一份。第十八條、特約事項:
(一) 相關廣告內容之底稿圖案,應送出租機關同意無誤後,始可製作張貼。
(二)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投保新台幣 100 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由承租人負擔,其受益人指定為出租機關。
(三) 承租廠商應設置免費申訴電話、信箱或網址供消費者反映意見使用。
(四) 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承租廠商所用之容器需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
(五) 營期間,如遇失竊事件,則由乙方自行負責,並向甲方報備協同處理。
(六) 為維護校園消防防護工作,乙方負責人應為該經營場地(即責任區域)之防火責任人,並依消防各相關規定配合本校做好各項消防工作,以確保消防安全。對消防及安全設施合約期間,因過期或不合安全規定需要改善時,其改善費用由乙方負責。
承租人:***** 簽章
統一編號:******住址:****
電話:
出租機關:國立金門大學法定代理人:x x
住址:xxxxxxxxx 0 xxx: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7 月 1 日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變 更 記 事 (本欄由出租機關填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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