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詳表 住宿者應支付總額 住宿費用 (1)基本住宿費(a 房費;b 住宿費) (2)服務費((1)×10%) (3)稅費(a 消費稅;b 溫泉稅) 追加消費費用 (4)餐飲其他消費 (5)服務費((5)×10%) (6)消費稅
住宿契約條款
(適用範圍)
第 1 條
第 1 款 本酒店與住宿者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依據本條款的規定執行。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已普遍形成的慣例執行。
第 2 款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時,則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特約。
(申請住宿契約)第 2 條
第 1 款 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契約的住宿者,須向本酒店申告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聯絡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
(2)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刻
(3)住宿費(以附表 1 為基準)
(4)本酒店認為有必要的其它事項
第 2 款 如果住宿者要求延長第 1 款第 2 項所述的住宿日期,本酒店在住宿者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第 3 條
第 1 款 在本酒店接受了第 2 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告成立。但是,當本酒店證明了未曾接受申請,則不受此限制。
第 2 款 依據前款的規定,住宿契約已成立時,以住宿期間(超過 3 天時按照 3 天計算)的基本住宿費為限,住宿者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向本酒店支付規定的預收費用。
第 3 款 預收費用首先充作住宿者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了適用於第 6 條及第 18 條規定的事態時,依
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餘款在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第 4 款 在本酒店指定了預收費用的支付期限並將之通知了住宿者的情況下,住宿者未能依據本條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預收費用時,則住宿契約失效。
(不需支付預收費用的特約)第 4 條
第 1 款 本酒店有時也接受在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預收費用的特別約定,特別約定不受第 3 條第 2 款限制。
第 2 款 在本酒店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沒有要求支付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的預收費用以及有指定預收費
用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即視為接受了第本條第 1 款規定的特約。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第 5 條
第 1 款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酒店有拒絕簽訂住宿契約的權利。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時。
(2)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3)認為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確定住宿者為法定傳染病患者時。
(5)住宿者要求酒店在住宿方面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時。
(6)由於自然災害、設施的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7)不符合神奈川縣酒店行業法規條例時。
(住宿者取消住宿契約的權利)第 6 條。
第 1 款 住宿者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第 2 款 本酒店在住宿者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不包括依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住宿者支付預收費用,而住宿者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契
約時),將依據附表 2 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是,在本酒店接受了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約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酒店在接受特約之際,告知了住宿者解除住宿契約須支付違約金時。
第 3 款 本酒店在住宿者沒有聯繫而在住宿日期當天的 22:00 過後(在住宿者事先告知了預定到達時刻的
情況下,則在超過該時刻 2 小時後)仍未到達時,則會作為住宿者解除了該住宿契約處理。
(酒店解除契約的權利)第 7 條
第 1 款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住宿者在住宿期間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風俗的行為時,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2)住宿者被明確檢測為攜帶傳染病時。
(3)住宿者要求酒店對其住宿承擔不合理的負擔時。
(4)由於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時。
(5)不符合神奈川縣酒店行業法規條例時。
(6)在客房床上吸煙、損毀消防用設備等、不遵守其它本酒店規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相關)時。
(7)住宿者屬於反社會勢力時。
(8)本酒店無法通過第 2 條第 1 款中的聯絡方式,與住宿者取得有效聯絡時。
(住宿登記)第 8 條
第 1 款 住宿者須在開始住宿的當天,在本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職業
(2)非日本國籍的住宿者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
(3)出發日及預定出發時刻
(4)其它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 2 款 住宿者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費用時,須事先在進行前款規定的登記時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第 9 條
第 1 款 住宿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入住當日 15:00 至次日 11:00。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到達之日及出發之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第 2 款 不拘前款的規定,本酒店有時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外為住宿者使用客房提供方便。這種情況下,收取如下追加費用。
(1)5 小時以內,每小時每個房間收取 12,000 日圓(另收稅費)。
(2)使用時間超過 5 小時則收取全額房費。
(遵守利用規定)第 10 條
第 1 款 住宿者在本酒店內須遵守酒店張貼的各類規定。
(營業時間)第 11 條
第 1 款 本酒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營業時間則通過備置的小冊子、各處張貼的佈告、客房內的服務資訊等予以介紹。
(1)不設宵禁
(2)24 小時管家服務
第 2 款 在有必要或是無法避免的情況下,營業時間會有臨時變動。本酒店會採取適當的方法通知住宿者。
(支付費用)第 12 條
第 1 款 住宿者應予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細目,如附表 1 所示。
第 2 款 在本酒店要求付款時,住宿者應在前臺以貨幣或者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的住宿費用等。
第 3 款 在本酒店向住宿者提供了客房,並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是在住宿者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收取住宿費用。
(酒店的責任)第 13 條
第 1 款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與之有關的契約之際,或者由於未履行契約,給住宿者造成損害時,賠償其損失。但是,因不應由本酒店負責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內。
第 2 款 本酒店為應對發生火災等意外情況,已經加入酒店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已簽約客房時的處理)第 14 條
第 1 款 本酒店在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已簽約的客房時,酒店應在住宿者同意的情況下,在盡可能的範圍內以同等條件介紹其它住宿設施。
第 2 款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在也無法介紹其它住宿設施時,向住宿者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額。但是,無法提供客房的事由並非由本酒店承擔責任時,本酒店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的處理)第 15 條
第 1 款 住宿者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現金及貴重品,在住宿者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下,除本酒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以 60 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第 2 款 住宿者未寄存在前臺的攜帶的物品或者現金及貴重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了丟失、損壞等損害時,本酒店賠償該損失。但是,對於住宿者沒有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以 30 萬日圓為限度進行損害賠償。
(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攜帶品的保管)第 16 條
第 1 款 在住宿者的行李先於住宿者到達本酒店的情況下,本酒店只限在行李到達之前已瞭解時負責予以保管,並在住宿者在前臺辦理住宿手續時交給住宿者。
第 2 款 住宿者已經退房離開後,在發現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攜帶品遺忘在本酒店的情況下,如能夠判斷物主身份,本酒店將向物主聯繫以請求其指示。在沒有物主的指示且難以判斷物主的情況下,有關貴重物品將在包括發現日的 7 天以內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第 3 款 關於在前 2 款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攜帶品時本酒店所負的責任,在第 1 款所述的
情況下依據前條第 1 款的規定,在第 2 款所述的情況下依據前條第 2 款的規定。
(關於停車的責任)第 17 條
第 1 款 在住宿者利用本酒店管理的停車場的情況下,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的責任。但是,管理酒店停車場之際,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者的責任)第 18 條
第 1 款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酒店蒙受損失時,該住宿者須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附表 1 住宿等費用的計算方法(與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2 款、第 12 條第 1 款有關)
費用詳表 | ||
住宿者應支付總額 | 住宿費用 | (1)基本住宿費(a 房費;b 住宿費) |
(2)服務費((1)×10%) | ||
(3)稅費(a 消費稅;b 溫泉稅) | ||
追加消費費用 | (4)餐飲其他消費 | |
(5)服務費((5)×10%) | ||
(6)消費稅 |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即預約時酒店明示的費用。
2. 12 歲以下的住宿者定義為兒童,每人每晚收取 1,500 日圓(另收稅費)。如需加床和提供餐食,則另行收費。
違約金及時限
人
不 無
住 聯
當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30
15
14
8
7
6
5
3
2
1
附表 2 違約金(與第 6 條第 2 款有關)
數 | 宿 絡 | 天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1-14 人 | 100% | 80% | 80% | 5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 |
15-30 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50% | 30% | 30% | 20% | 10% | - | - |
30 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80% | 80% | 50% | 50% | 50% | 30% | 30% | 20% | 20% |
備註:
1.上表中的百分比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在契約天數縮短了的情況下,無關縮短天數如何,收取一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3.解除團體住宿者(15 名以上)中部分契約的情況下,在住宿日期的 10 天前(在 10 天之內接受了申請的情況下則為接受申請之日)接到解除契約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住宿人數 10%(有尾數時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